第二十三章 宋代教育制度及其實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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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為大經,以《巢氏病源》、《龍樹論》、《千金翼》為小經。
針、瘍二科的教材除去脈經,另增三部針炙經。
學生名額前後不一,常以春日為招生之期。
三舍法與太學略同,置有博士、正錄等員,分掌管教之職。
畢業考試分三場:第一場為普通試驗,問三經大義五道,凡三科皆得受試。
第二場方脈科試脈證、運氣大義各二道;針、瘍二科試小經、大經三道,運氣大義二道。
第三場按照各科性質,分别假令治病法三道。
及格以後,高等派為尚藥局醫師以下職,其餘或派為本學博士、正錄,或委為外州醫學教授。
六武學 神宗時,于武成王廟内建立武學,生徒以百人為額,入學資格有小臣、門蔭子弟及庶民。
入學以後,教以諸家兵法、弓矢騎射等術;又編輯曆代用兵成敗及前世忠臣義士足以為精神訓練者逐日講釋,有願試陣隊者酌給兵伍,令他們演習。
以兵部郎中掌管學務,選明悉軍事的文武官員為教授。
修業期限為三年,期滿試驗及格酌給官職;未及格的留學一年再說。
太醫局諸科呈文 以上六種專門學校,名額規定不詳,廢立亦無常規,與太學自開國至滅亡三百餘年未嘗一日停辦者情形大不相同。
此六學中,除醫學曾普及于州縣外,其他隻有中央各一所。
第五節三短期學校 一廣文館 此學系一種講習性質,不限資格,不定學期,也沒有嚴格的考試手續,凡四方學子來京應科舉試或已試落第的舉人,皆可入館聽講。
宋初即已設立,到哲宗元祐間,增加到二千四百人,以後廢置無常。
宋徽宗像 二四門學 此學為一高等普通學校,自八品以下至庶人子弟皆有入學的資格。
其修業期限為一年,期滿試驗及格,發給畢業證書,不及格者留學,若留學三年仍不及格則開除學籍。
此學設立于仁宗時,所以收納未能入太學的一般青年學子,但設立未久就停辦。
三辟雍 宋徽宗畫作 辟雍又名外學,是在徽宗崇甯時蔡京當國所設立的。
在熙甯時,王安石分太學為三舍,最低一級稱外舍。
及至此時,蔡京把外舍合生别編入于外學,太學隻留上、内二舍。
凡諸州學學生選送到中央的,先入外學修業一年,考試及格乃補入太學。
由内舍而上舍,一切手續仍照舊辦理。
此蔡氏三舍法與王氏不同的地方,但自南渡以後,外學取消,而太學三舍恢複舊觀。
以上三學,既非大學,又非專門,多由時君或執政大臣的意向偶爾設置,曆時亦極短促,為便于歸類起見,故取名曰短期學校。
第六節貴胄學校及國立小學 一貴胄舉校 宗學諸王宮學及内小學三所,均為宗室子孫受教的地方,故取名貴胄學校。
此項學校,廢置無常,内中有初級也有高級,茲分别叙述于下。
(1)宗學。
宗學自陳初即已設立,但廢置無常。
凡諸王屬尊者皆于自家王宮内開設小學,聘請教師教導家族兒童。
兒童自八歲至十四歲皆可入學讀書,課程以每日誦習二十字為完畢,但此不過一種家庭私學的性質,而畢業試驗及出身亦未規定。
至神宗時,始制定宗子法,凡宗室貴胄子弟如欲取得進士者,除祖宗袒免親己做官者徑赴鎖廳應試外,其他均往國子監應試,但卷樣及閱定标準與一般生徒不同。
取中以後,應廷試的規定亦與其他進士兩樣。
高宗南渡以後,始于紹興十四年正式建宗學于臨安,屬于宗正寺。
規定生徒名額百人,大學生五十名,小學生四十名。
職事各五名,置博士、學谕等員擔任管教職務,在此讀書的,多為南宮北宅的子孫。
(2)諸王宮學。
此學與宗學性質無有什麼分别,北宋及南宋初年皆有設立,到理宗時才與宗學歸并。
(3)内小學。
此在理宗時設立,專以教育十歲以下的宗室兒童之資質俊美者,設有教授、直講及贊讀等員。
濟南文廟,即府學,始建于北宋。
二國立小學 中央政府設立普通小學,始于神宗元豐年間,此學初立時,生徒人數尚少,隻設兩齋,一名“外傳”,一名“初筮”。
到徽宗政和時,兒童發達至千名,于是分為十齋。
入學年齡以八歲至十二歲為合格,課程分誦經及書字兩科。
三舍升補法與太學相同,至升級時至少要能作文,再試本經及小經各一道,稍通補入内舍,優則補入上舍。
第七節地方學校 一地方學校之系統 宋朝地方行政區劃為三級制,第一級為路,第二級有州、府、軍、監四種名稱,第三級為縣。
每一路管轄若幹州或若幹府、軍、監,每一州、府、軍、監各管轄若幹縣。
州治常有,府、軍、監三治則不常有——随着地方特殊情形才設立。
故最普通的隻有道統州、州統縣三級,但地方學校隻有兩級。
由州、府、軍、監政府設立的,稱做州學、府學、軍學及監學;由縣政府設立的,稱做縣學。
因府、軍、監主治不是每道皆設,且數目也很少,所以當時最普通的隻有州學及縣學。
道治沒有學校,亦沒有教育機關,而政府所屬諸州、縣學由中央另派提舉學事司一員來統轄,故概括起來地方學校,縣學統于州學,州學統于提舉學事司。
但考查《宋史·職官志》,提舉學事司,并非一路州縣學的行政長官,不過每年前往各州縣巡視一次,凡關于教師的優劣,及學生的勤惰,盡考查、糾正及報告的責任。
由此看來,提舉學事司與清代的提學使,現在的省督學性質相近。
此種官職并不常設,到北宋徽宗時才有。
除州、府、軍、監學及縣學以外,還有藩王轄地所設的學校,名曰藩輔學。
此等學校直轄于中央,與其他學統屬上不相聯系。
二地方學校之興起 地方學校,自宋祖開國以後,郡縣已有設立的,不過未經政府明令。
由政府明令地方開辦學校之時始于仁宗景祐四年,但此時不過許藩鎮所轄地方設立,于郡縣地方尚未顧及。
到慶曆四年才通令各州一律設學,縣有學生二百人以上的亦可自由開辦縣學。
到徽宗崇甯元年又撤銷限制,所有州縣一律置學。
所以論宋朝地方學校,發轫于開國初年,推廣于慶曆,普及于崇甯。
後因金人南侵,黃河以北陷于胡人,而高宗南都以後,中央地方各學亦逐漸恢複。
宋朝對于教育的提倡實較唐朝為盛,由此亦可概見。
以上這些學校,以年齡論,皆為成人;以程度論,不過中學性質。
在徽宗時,曾有各州縣設立小學,因待遇太薄,所以不久便廢。
三地方學校之内容 地方各學校的學生名額沒有詳細規定,隻有慶曆年間“學者二百人以上許更置縣學”,及崇甯年間“增縣學弟子員:大縣五十人,中四十人,小三十人”,這樣簡略的兩次規定。
至于州學更難考了。
各學的教官謂之教授,州學二人,縣學一人。
這些教授,初由本道使者選派他的屬員,或聘請地方的宿學名儒充當,到神宗以後,才嚴加限制,要當教授須經過一番考試,必由制科進士科出身及由上舍生畢業,做過了官的學者,方有應考的資格。
因為如此嚴格,所以到元豐元年的統計,全國教授隻有五十三員。
内中教材不外五經六藝,其訓練方法無非以德行道藝為标準,此在宋朝通國皆是一律的。
[4]這些學校,在禮堂上均設孔子及十哲的像位,每逢節朔,教授必率全體學生緻祭;
針、瘍二科的教材除去脈經,另增三部針炙經。
學生名額前後不一,常以春日為招生之期。
三舍法與太學略同,置有博士、正錄等員,分掌管教之職。
畢業考試分三場:第一場為普通試驗,問三經大義五道,凡三科皆得受試。
第二場方脈科試脈證、運氣大義各二道;針、瘍二科試小經、大經三道,運氣大義二道。
第三場按照各科性質,分别假令治病法三道。
及格以後,高等派為尚藥局醫師以下職,其餘或派為本學博士、正錄,或委為外州醫學教授。
六武學 神宗時,于武成王廟内建立武學,生徒以百人為額,入學資格有小臣、門蔭子弟及庶民。
入學以後,教以諸家兵法、弓矢騎射等術;又編輯曆代用兵成敗及前世忠臣義士足以為精神訓練者逐日講釋,有願試陣隊者酌給兵伍,令他們演習。
以兵部郎中掌管學務,選明悉軍事的文武官員為教授。
修業期限為三年,期滿試驗及格酌給官職;未及格的留學一年再說。
太醫局諸科呈文 以上六種專門學校,名額規定不詳,廢立亦無常規,與太學自開國至滅亡三百餘年未嘗一日停辦者情形大不相同。
此六學中,除醫學曾普及于州縣外,其他隻有中央各一所。
第五節三短期學校 一廣文館 此學系一種講習性質,不限資格,不定學期,也沒有嚴格的考試手續,凡四方學子來京應科舉試或已試落第的舉人,皆可入館聽講。
宋初即已設立,到哲宗元祐間,增加到二千四百人,以後廢置無常。
宋徽宗像 二四門學 此學為一高等普通學校,自八品以下至庶人子弟皆有入學的資格。
其修業期限為一年,期滿試驗及格,發給畢業證書,不及格者留學,若留學三年仍不及格則開除學籍。
此學設立于仁宗時,所以收納未能入太學的一般青年學子,但設立未久就停辦。
三辟雍 宋徽宗畫作 辟雍又名外學,是在徽宗崇甯時蔡京當國所設立的。
在熙甯時,王安石分太學為三舍,最低一級稱外舍。
及至此時,蔡京把外舍合生别編入于外學,太學隻留上、内二舍。
凡諸州學學生選送到中央的,先入外學修業一年,考試及格乃補入太學。
由内舍而上舍,一切手續仍照舊辦理。
此蔡氏三舍法與王氏不同的地方,但自南渡以後,外學取消,而太學三舍恢複舊觀。
以上三學,既非大學,又非專門,多由時君或執政大臣的意向偶爾設置,曆時亦極短促,為便于歸類起見,故取名曰短期學校。
第六節貴胄學校及國立小學 一貴胄舉校 宗學諸王宮學及内小學三所,均為宗室子孫受教的地方,故取名貴胄學校。
此項學校,廢置無常,内中有初級也有高級,茲分别叙述于下。
(1)宗學。
宗學自陳初即已設立,但廢置無常。
凡諸王屬尊者皆于自家王宮内開設小學,聘請教師教導家族兒童。
兒童自八歲至十四歲皆可入學讀書,課程以每日誦習二十字為完畢,但此不過一種家庭私學的性質,而畢業試驗及出身亦未規定。
至神宗時,始制定宗子法,凡宗室貴胄子弟如欲取得進士者,除祖宗袒免親己做官者徑赴鎖廳應試外,其他均往國子監應試,但卷樣及閱定标準與一般生徒不同。
取中以後,應廷試的規定亦與其他進士兩樣。
高宗南渡以後,始于紹興十四年正式建宗學于臨安,屬于宗正寺。
規定生徒名額百人,大學生五十名,小學生四十名。
職事各五名,置博士、學谕等員擔任管教職務,在此讀書的,多為南宮北宅的子孫。
(2)諸王宮學。
此學與宗學性質無有什麼分别,北宋及南宋初年皆有設立,到理宗時才與宗學歸并。
(3)内小學。
此在理宗時設立,專以教育十歲以下的宗室兒童之資質俊美者,設有教授、直講及贊讀等員。
濟南文廟,即府學,始建于北宋。
二國立小學 中央政府設立普通小學,始于神宗元豐年間,此學初立時,生徒人數尚少,隻設兩齋,一名“外傳”,一名“初筮”。
到徽宗政和時,兒童發達至千名,于是分為十齋。
入學年齡以八歲至十二歲為合格,課程分誦經及書字兩科。
三舍升補法與太學相同,至升級時至少要能作文,再試本經及小經各一道,稍通補入内舍,優則補入上舍。
第七節地方學校 一地方學校之系統 宋朝地方行政區劃為三級制,第一級為路,第二級有州、府、軍、監四種名稱,第三級為縣。
每一路管轄若幹州或若幹府、軍、監,每一州、府、軍、監各管轄若幹縣。
州治常有,府、軍、監三治則不常有——随着地方特殊情形才設立。
故最普通的隻有道統州、州統縣三級,但地方學校隻有兩級。
由州、府、軍、監政府設立的,稱做州學、府學、軍學及監學;由縣政府設立的,稱做縣學。
因府、軍、監主治不是每道皆設,且數目也很少,所以當時最普通的隻有州學及縣學。
道治沒有學校,亦沒有教育機關,而政府所屬諸州、縣學由中央另派提舉學事司一員來統轄,故概括起來地方學校,縣學統于州學,州學統于提舉學事司。
但考查《宋史·職官志》,提舉學事司,并非一路州縣學的行政長官,不過每年前往各州縣巡視一次,凡關于教師的優劣,及學生的勤惰,盡考查、糾正及報告的責任。
由此看來,提舉學事司與清代的提學使,現在的省督學性質相近。
此種官職并不常設,到北宋徽宗時才有。
除州、府、軍、監學及縣學以外,還有藩王轄地所設的學校,名曰藩輔學。
此等學校直轄于中央,與其他學統屬上不相聯系。
二地方學校之興起 地方學校,自宋祖開國以後,郡縣已有設立的,不過未經政府明令。
由政府明令地方開辦學校之時始于仁宗景祐四年,但此時不過許藩鎮所轄地方設立,于郡縣地方尚未顧及。
到慶曆四年才通令各州一律設學,縣有學生二百人以上的亦可自由開辦縣學。
到徽宗崇甯元年又撤銷限制,所有州縣一律置學。
所以論宋朝地方學校,發轫于開國初年,推廣于慶曆,普及于崇甯。
後因金人南侵,黃河以北陷于胡人,而高宗南都以後,中央地方各學亦逐漸恢複。
宋朝對于教育的提倡實較唐朝為盛,由此亦可概見。
以上這些學校,以年齡論,皆為成人;以程度論,不過中學性質。
在徽宗時,曾有各州縣設立小學,因待遇太薄,所以不久便廢。
三地方學校之内容 地方各學校的學生名額沒有詳細規定,隻有慶曆年間“學者二百人以上許更置縣學”,及崇甯年間“增縣學弟子員:大縣五十人,中四十人,小三十人”,這樣簡略的兩次規定。
至于州學更難考了。
各學的教官謂之教授,州學二人,縣學一人。
這些教授,初由本道使者選派他的屬員,或聘請地方的宿學名儒充當,到神宗以後,才嚴加限制,要當教授須經過一番考試,必由制科進士科出身及由上舍生畢業,做過了官的學者,方有應考的資格。
因為如此嚴格,所以到元豐元年的統計,全國教授隻有五十三員。
内中教材不外五經六藝,其訓練方法無非以德行道藝為标準,此在宋朝通國皆是一律的。
[4]這些學校,在禮堂上均設孔子及十哲的像位,每逢節朔,教授必率全體學生緻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