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章 宋代教育制度及其實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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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評定高下,登記于行藝簿,以為升舍試驗的參考,謂之學行考查。

    [3]凡成業試驗,又分兩類:一為私試,一月一舉行;一為公試,一年一舉行。

    凡私試,孟月試經義,仲月試論,季月試策,由學官主持。

    凡公試,初場考經義,次場試策論。

    北宋由學官,南宋另差大官主持。

     五升舍法 宋人科舉考試圖 凡外舍生每年升級一次,即年終公試後,并參考行藝,取其合格的——取列第一、第二等者——升入内舍。

    凡内舍生每二年升級一次。

    當修滿二年時,由學官按照貢舉的手續,用彌封謄錄法,試驗其成業;如成業考入優、平二等,再參驗其平日行藝,果皆合格,則升入上舍。

    凡上舍生修滿二年,則舉行畢業試驗。

    當舉行畢業試驗時,由政府特派大員主生修滿二年,則舉行畢業試驗。

    當舉行畢業試驗時,由政府特派大員主考,教官不得參與,一切手續與科舉省試法相同。

    評定成績分三等:行藝二者俱優為上等,一優一平為中等,俱平或一優一否為下等。

    試入上等了,當時授以官職;試入中等,免除禮部試;試入下等,則免解。

    上等資格與進士同,倘有僥幸取得上等了,即在化原堂釋褐,謂之“釋褐狀元”。

    凡三舍考試,皆用積分法,為後世學校積分之創始。

     釋褐,意即脫去布衣而換上官服,即做官之意。

     六教職員及管理 太學除由長貳總管課試、升黜、教導等事外,其下設有教職員數很多。

    (1)博士十人,分掌教授,考核程文,并負訓導的責任。

    (2)正錄(包學錄、學正)各五人,除考校、訓導外,并執行學規專施懲罰。

    (3)職事學錄五人,幫助正錄執行學規。

    (4)學谕二十人,掌管傳谕博士所授經于學生。

    (5)直學四人,掌生徒簿籍,并稽察出入。

    (6)每齋置長谕(齋長及月谕)各一人,掌管齋務及考校齋生行藝,月一舉行,齋生如有犯規情事,得以随時糾正。

    (7)凡正錄及舉谕皆以學生充當。

     七學規 太學學規共分五等:(1)生徒犯規,輕則關暇幾月,不許出入。

    (2)重則前廊關暇。

    (3)再重則遷齋,若其人果不肖,則所遷之齋可以不受;既遷以後,又必本齋同舍力告公堂,方許放還。

    (4)再重則下自訟齋,自宿自處,同舍亦不敢過問。

    (5)又重則夏楚,摒斥終身不齒。

    其他:外舍生若入學五年不預校定,及不曾請列國學解送,或不曾公試入等第者,到歲終檢校,酌即除籍。

     按兩宋學令屢有變更,詳細規定者有兩次:一在仁宗元豐二年,一在高宗十三年。

    如以上所述,倘能認真實行,則宋朝大學教育真有可觀。

    但章程自章程,事實自事實,國家政局屢變,賢與不肖互為起伏,對于在社會久負名譽的太學或陰為利用,或放棄不管,自然難免。

    觀朱子《貢舉私議》:“熙甯以來,此法浸壞。

    所謂太學者,但為聲利之場,而掌其教事者不過取其善為科舉之文,而嘗得隽于場屋者耳。

    士之有志于義理者既無求于學,其奔走輻辏而來者,不過為解額之濫,舍選之私而已。

    師生相視,漠然如行路之人,間相與語,亦未嘗開之以德行道藝之實,而月書季考者,又隻以促其嗜利苟得、冒昧無恥之心,殊非國家所以立學教人之本意也”,可以知其當日實際情形了。

    再觀葉适《論學校》:“何謂京師之學,有考察之法而以利誘天下?崇觀間,以俊秀聞于學者,鹹為大官。

    宣和、靖康所用誤朝之臣,大抵學之名士也。

    及秦桧為相,務使諸生無廉恥以媚己,而以小利啖之,陰以拒塞言者,士人縻然成風”,更可以知其一切了。

    但在北宋時,李綱以忠勇被黜,大學諸生群集阙下作為起複運動,而李綱卒被起用;楊時為祭酒,拆毀安石,諸生群起反對,而楊時因被罷免,其有時表現青年精神之熱烈處,吾人亦不能一筆抹煞。

     李綱像 第四節六專門學校 一律學 律學設置始于神宗熙甯六年。

    在此以前,不過設博士教授法律,尚與律學之名。

    自此始正式設立學校,隸屬于國子監,由監直接管理,置教授四人專任教課。

    迨後乃以教授一人兼管學務,執行學規。

    入學資格分二種:一為命官,一為舉人,後者須有命官二人保送。

    進學手續,初入學聽講,作為備取生,經過相當時期,才舉行入學試驗。

    如所習為斷案,則試案一道,每道叙列刑名五事至七事;所習為律令,則試大義五道。

    試卷及格,才為正取生,以公費待遇。

    取正以後,務以所習每月公試一次,私試三次,所試内容與入學試驗同。

    凡朝廷有新頒條令,即由刑部頒發下來,令學生學習。

    除罰金外,一切懲罰規則與太學同。

    内中分二齋,一處舉人,一處命官,命官得聽其出宿。

     二算學 此學建立于徽宗崇熙三年,隸屬于太史局。

    學生定額為二百一十人,資格分命官及庶人兩種。

    教材以《九章》、《周髀》及假設疑數為算問;仍兼《海島》、《孫子五曹》、《張丘建》、《夏侯陽算法》;并曆算三式、天文書,為本科。

    此外兼習一小經,願習大經者聽其自便,兼科皆聽自由選習。

    凡公試、私試及三舍法,與太學略同。

    上舍三等,可由天子推恩授以官職。

     顔真卿《多寶塔碑》(局部) 三書學 此學設于徽宗時,由翰林書藝局管轄。

    學生名額及入學資格沒有規定。

    課程分練習及研究兩門:練習以篆、隸、草三體為主,研究以《說文》、《字說》、《爾雅》、《大雅》、《方言》為主。

    此外須兼通《論語》、《孟子》義,如願意選習大經者聽其自便。

    練習篆體,以古文大小二篆為法;練習隸體,以二王、歐、虞、顔、柳真、行為法;練習草字,以章草、張芝九體為法。

    考查所書的成績分三等:以方圓肥瘦适中,鋒藏畫勁,氣清韻古,老而不俗者為上;方而有圓筆,圓而有方意,瘦而不枯,肥而不濁,各得一體者為中;方而不能圓,肥而不能瘦,模仿古人筆畫而不得其意,但尚均齊可觀者為下。

    其入學手續及三舍升降法,略同算學,唯畢業後所派官職則低一等。

     四畫學 此學亦設立于徽宗時,由翰林圖畫局管轄。

    學生名額未曾規定,唯入學資格分為二種——士流及雜流。

    内中課程也分練習及研究兩門:關于練習課程又分佛道、人物、山水、鳥獸、花竹及屋木六科;關于研究課程,為《說文》、《爾雅》、《方言》及《釋名》四書。

    《說文》一書則令學生書寫篆字,注解音訓,其餘三書皆設為問答,以他們所了解意義的程度,觀察其能否通達畫意。

    此外還有選科,士流須選習一大經、一小經;雜流則誦小經或讀律。

    考查所畫成績的标準,要以自由創造而物之情态、形色均若自然,且筆韻高簡者為工。

    畫學分兩齋,士流雜流分别居宿,其入學手續及三舍升降法,略同書學。

     五醫學 醫學設立較早,與律學同于太祖統一天下後設立,唯中經變遷很多。

    初由太常寺管轄;神宗時隸屬于提舉判局;徽宗崇甯間歸入國子監,後又改隸太醫局;高宗南渡後仍設醫局;孝時廢醫局而存留醫學科;到光宗又複置太醫局。

    此學分三科:一為方脈科,二為針科,三為瘍科。

    方脈科的教材分大小經,以《素問》、《難經》、《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