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唐之教育制度及其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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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算學。
此學課程亦不少。
凡習《孫子》及《五曹》的共限一年;習《九章》及《海島》的共限三年;習《張丘建》或《夏侯陽》的各限一年;又習《周髀》及《五經算》的共以一年為限;辍學以四年為限;緝古以三年為限。
其他記遺三等數作為輔科,皆須兼習。
(丁)律學。
此學課程史無明文規定,不敢臆造。
但觀明法科所試項目為律七條,令三條;又觀《唐六典》卷二十有通達律令者為明法;又此時科舉有《開元禮》一科;則知律學所習除曆代刑法志外,必有當代律令及開元典禮等科。
又按諸學退學條例,其他諸學必留級三次在學九年仍不及格者始令退學,而律學以在學六年不及格者即令退學,可知此學修業期限亦必較他學為短。
(戊)二館。
二館學生全系一等貴族子弟,居養太驕,求學自屬膚淺。
依照定章,所有課程應當與直系文科三學相同。
[2]但一考其實,他們所學,往往較其他諸學學生為劣,故國家考驗他們的成績亦比較寬放。
[3] 五假期 各學放假分長期、短期二種。
短期為“旬假”,每十日放一天,等于現令七日一星期。
長期每年放假二次:一在五月,為“田假”;一在九月,為“授衣假”。
這兩個長假期各限以一個月,準學生回籍省親。
倘學生家庭距學校超過二百裡以外,則按路程遠近,酌予延長;或家有大故,亦得酌予延長。
倘已延長,而逾限過多仍不到校者,即令其退學。
按唐朝放假的規定與我們現在各校的辦法很相同,而田假與授衣假尤合于農村社會的民情,這一點很可以供吾人辦學的參考。
六考試退學及升格 各學考試分三種:一舉行于旬假以前,曰“旬考”;一舉行于年終,曰“歲考”;第三種則在畢業時舉行,曰“畢業考試”。
旬考試驗學生十日之内所學習的課程,分背誦與講解二類。
關于背誦的,每一千字内試驗一帖,帖三字。
關于講解的,每二千字内問大義一條,共問三條,答對了二條為及格,不及格的有罰。
歲考試驗他們一年以内所學習的課程,用口問大義十條,答對了八條為上等,六條為中等,五條為下等。
下等為不及格,須當重習。
如不及格至三次,延長在學時期至九年或六年而仍不及格的,則令退學。
故退學的規則分三條:一因告假逾限,二因三次不及格至滿最高修學時期,三因操行過劣不堪教誨的,皆令退學。
畢業考試則于其應修學程期滿成績及格時舉行,凡國子監生,由博士出題,國子祭酒監考。
最低限度除俊士須通三經外,其餘學生須通二經,方能與試。
試驗及格,即可出校應省試;但如有志願繼續求學的,凡四門學的畢業生則補入太學,太學畢業生則補入國子學。
不過此種升格法非加深其學業程度,不過提高其地位罷了。
第三節郡縣學校 一郡縣學校之系統 唐朝地方行政區劃,貞觀時分為十道,開元時又分為十五道。
每一道統轄若幹府或州,每一府或州統轄若幹縣。
一縣之内又分鄉及市鎮等鄉區。
在行政方面以縣為單位,由縣而府州而道,共有三級。
在學制方面,通常的隻有州府學及縣學二級,似均屬于中學性質,但非中學名稱。
縣以下又設鄉學或市鎮學,似屬于小學性質,但不常有。
以整個學制系統說,地方學校别為三類:一為經學,屬于直系;二為醫學,三為道學,均屬于旁系。
直系各學統歸長史管轄,長史即今之教育廳長。
此地所述郡縣學校專指直系的經學說的,醫學與道學留待下節。
唐代十道圖 二郡縣學校之内容 地方各校的内容除入學儀節與中央學校相同外,其餘均較簡單多了,且亦多無明文可見,茲将可考各點分條叙述于下: (1)名額。
據《唐書·選舉志》,各學的定額:京都學生八十人,大都督、中都督府及上州學生各六十人,下都督府及中州學生各五十人,下州學生四十人,京縣五十人,上縣四十人,中縣及中下縣三十五人,下縣二十人。
查唐朝當強盛時,分全國為十五道,共計有府州三百二十八,有縣一千五百七十三。
地方直系各校,每府學或州學的學生平均以五十名計算,每縣學平均以三十名計算,共得八萬三千五百九十名(京都三學每所八十名、京縣每所五十名尚未計)。
《舊唐書》書影 (2)師資。
據《唐六典》,地方學校的師資名額更少。
我們已将各學校的師資名額列在第五表内,由該表看來,凡在學生六十名以上的各學,設博士一人,助教二人;凡在學生五十名以下的各學,設博士、助教各一人。
至于博士的地位亦随學校所屬階級之高下而定,大約由八品至九品。
但自代宗十四年以後,已将諸州府學的博士改為文學了。
(3)學年及教材。
各府州縣學生皆系一般庶民子弟,學校雖系中學性質,而學齡與國立大學的學齡有過之無不及。
内中課程雖然亦讀九經,但不過粗通文藝,所定限度亦較低。
我們查看《文獻通考·學校七》所載開元二十一年一道敕令:“敕諸州縣學生年二十五以下,八品九品子若庶人并年二十一以下,通一經以上,及未通經精神聰悟有文詞史學者,每年铨量舉送所司簡試,聽入四門學充俊士。
”可知當時地方各學學生隻要能通一經便可畢業,升入四門學了。
但地方學校與中央大學有一不同之點;他們不僅在書本上求知識,除了學習正業外,還須兼習吉兇禮。
凡地方公私方面,有舉行吉兇儀式時,即令學生前往演禮,禮畢返校。
這種辦法與現今師範生實習相似。
(4)畢業及升格。
地方各學沒有規定修學年限,隻要能通一經以上,似乎便可以畢業。
學生畢業後之出路有二:一升入中央四門學讀書,充當俊士;一等候科舉的時期
此學課程亦不少。
凡習《孫子》及《五曹》的共限一年;習《九章》及《海島》的共限三年;習《張丘建》或《夏侯陽》的各限一年;又習《周髀》及《五經算》的共以一年為限;辍學以四年為限;緝古以三年為限。
其他記遺三等數作為輔科,皆須兼習。
(丁)律學。
此學課程史無明文規定,不敢臆造。
但觀明法科所試項目為律七條,令三條;又觀《唐六典》卷二十有通達律令者為明法;又此時科舉有《開元禮》一科;則知律學所習除曆代刑法志外,必有當代律令及開元典禮等科。
又按諸學退學條例,其他諸學必留級三次在學九年仍不及格者始令退學,而律學以在學六年不及格者即令退學,可知此學修業期限亦必較他學為短。
(戊)二館。
二館學生全系一等貴族子弟,居養太驕,求學自屬膚淺。
依照定章,所有課程應當與直系文科三學相同。
[2]但一考其實,他們所學,往往較其他諸學學生為劣,故國家考驗他們的成績亦比較寬放。
[3] 五假期 各學放假分長期、短期二種。
短期為“旬假”,每十日放一天,等于現令七日一星期。
長期每年放假二次:一在五月,為“田假”;一在九月,為“授衣假”。
這兩個長假期各限以一個月,準學生回籍省親。
倘學生家庭距學校超過二百裡以外,則按路程遠近,酌予延長;或家有大故,亦得酌予延長。
倘已延長,而逾限過多仍不到校者,即令其退學。
按唐朝放假的規定與我們現在各校的辦法很相同,而田假與授衣假尤合于農村社會的民情,這一點很可以供吾人辦學的參考。
六考試退學及升格 各學考試分三種:一舉行于旬假以前,曰“旬考”;一舉行于年終,曰“歲考”;第三種則在畢業時舉行,曰“畢業考試”。
旬考試驗學生十日之内所學習的課程,分背誦與講解二類。
關于背誦的,每一千字内試驗一帖,帖三字。
關于講解的,每二千字内問大義一條,共問三條,答對了二條為及格,不及格的有罰。
歲考試驗他們一年以内所學習的課程,用口問大義十條,答對了八條為上等,六條為中等,五條為下等。
下等為不及格,須當重習。
如不及格至三次,延長在學時期至九年或六年而仍不及格的,則令退學。
故退學的規則分三條:一因告假逾限,二因三次不及格至滿最高修學時期,三因操行過劣不堪教誨的,皆令退學。
畢業考試則于其應修學程期滿成績及格時舉行,凡國子監生,由博士出題,國子祭酒監考。
最低限度除俊士須通三經外,其餘學生須通二經,方能與試。
試驗及格,即可出校應省試;但如有志願繼續求學的,凡四門學的畢業生則補入太學,太學畢業生則補入國子學。
不過此種升格法非加深其學業程度,不過提高其地位罷了。
第三節郡縣學校 一郡縣學校之系統 唐朝地方行政區劃,貞觀時分為十道,開元時又分為十五道。
每一道統轄若幹府或州,每一府或州統轄若幹縣。
一縣之内又分鄉及市鎮等鄉區。
在行政方面以縣為單位,由縣而府州而道,共有三級。
在學制方面,通常的隻有州府學及縣學二級,似均屬于中學性質,但非中學名稱。
縣以下又設鄉學或市鎮學,似屬于小學性質,但不常有。
以整個學制系統說,地方學校别為三類:一為經學,屬于直系;二為醫學,三為道學,均屬于旁系。
直系各學統歸長史管轄,長史即今之教育廳長。
此地所述郡縣學校專指直系的經學說的,醫學與道學留待下節。
唐代十道圖 二郡縣學校之内容 地方各校的内容除入學儀節與中央學校相同外,其餘均較簡單多了,且亦多無明文可見,茲将可考各點分條叙述于下: (1)名額。
據《唐書·選舉志》,各學的定額:京都學生八十人,大都督、中都督府及上州學生各六十人,下都督府及中州學生各五十人,下州學生四十人,京縣五十人,上縣四十人,中縣及中下縣三十五人,下縣二十人。
查唐朝當強盛時,分全國為十五道,共計有府州三百二十八,有縣一千五百七十三。
地方直系各校,每府學或州學的學生平均以五十名計算,每縣學平均以三十名計算,共得八萬三千五百九十名(京都三學每所八十名、京縣每所五十名尚未計)。
《舊唐書》書影 (2)師資。
據《唐六典》,地方學校的師資名額更少。
我們已将各學校的師資名額列在第五表内,由該表看來,凡在學生六十名以上的各學,設博士一人,助教二人;凡在學生五十名以下的各學,設博士、助教各一人。
至于博士的地位亦随學校所屬階級之高下而定,大約由八品至九品。
但自代宗十四年以後,已将諸州府學的博士改為文學了。
(3)學年及教材。
各府州縣學生皆系一般庶民子弟,學校雖系中學性質,而學齡與國立大學的學齡有過之無不及。
内中課程雖然亦讀九經,但不過粗通文藝,所定限度亦較低。
我們查看《文獻通考·學校七》所載開元二十一年一道敕令:“敕諸州縣學生年二十五以下,八品九品子若庶人并年二十一以下,通一經以上,及未通經精神聰悟有文詞史學者,每年铨量舉送所司簡試,聽入四門學充俊士。
”可知當時地方各學學生隻要能通一經便可畢業,升入四門學了。
但地方學校與中央大學有一不同之點;他們不僅在書本上求知識,除了學習正業外,還須兼習吉兇禮。
凡地方公私方面,有舉行吉兇儀式時,即令學生前往演禮,禮畢返校。
這種辦法與現今師範生實習相似。
(4)畢業及升格。
地方各學沒有規定修學年限,隻要能通一經以上,似乎便可以畢業。
學生畢業後之出路有二:一升入中央四門學讀書,充當俊士;一等候科舉的時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