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編 清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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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糧運、捕盜、屯田、水利、江防、海防、清軍、理事、治農、牧馬諸事,因事立名,分駐佐理,亦有與知府同治者,推其性質略如布政司之有參政、參議分守各道以佐布政使也。

    知府屬官略同明制,惟無推官。

     縣有知縣一員,正七品。

    其佐官有縣丞(正八品)、主簿(正九品)各若幹人,分駐各地,分掌糧馬、征稅、戶籍、巡捕、河防諸事,比府之同知、通判。

    其屬官有典史一人(未入流),掌稽檢獄囚,如無丞簿,則兼領其事。

    有巡檢,诘奸捕盜,凡關津要害皆置之。

    有驿丞,掌郵傳迎送。

    有閘官掌潴洩,稅課司典商稅,河泊所收魚稅。

    知縣、典史為常員,餘視事之繁簡而省置。

     府之同知、通判有以撫民、理事為名專管一地區者稱為廳(據《地志》多在邊疆或有蠻夷之地),廳之地位與州、縣同,然亦有直隸于省者,制同直隸州,稱為直隸廳。

    凡廳亦量置經曆、照磨、司獄、巡檢一兩員,亦有不置者。

     直隸州知州一員,正五品,職與知府同,惟無倚郭縣,故知州兼具知府、知縣兩重身份。

    其佐官有州同(從六品)、州判(從七品),其性質職掌如府之同知、通判。

    其屬有吏目掌司奸盜、察獄囚、典簿錄,又有巡檢、驿丞等官。

    普通之州(屬州)不領縣,此大别于明制者。

    知州從五品,職與知縣全同。

    佐官亦有州同、州判,職如縣丞、主簿。

    屬官亦有吏目,職如典史,巡檢、驿丞以下并與縣同。

    知州、吏目為常員,餘亦省置如縣。

     凡府、州、縣皆置儒學之官,并如明制,廳亦比府置教授、訓導。

    其職蓋亦隸府、州、縣而聽于提督學政。

     清代地方行政組織為中國舊式制度之最後形式,茲亦作組織系統圖如上。

     光緒末至宣統年間,大改地方行政組織。

    清自中葉以後,布、按兩司就法制言,雖仍直隸于中央,然事實上漸演變為督、撫之僚屬,而督、撫又以事權沖突,争衡不睦。

    故此次改革即針對此種情形而加以調整:凡巡撫之與總督同省者裁之,俾總督專主省政;凡巡撫之與總督分省者仍主裁省政,所謂總督隸轄不過行文關白而已。

    于是主省政者非總督即巡撫,專權統一,免督、撫不和贻誤政事之弊。

    又以法制承認督、撫為全省元首性之長官,諸司諸道皆其僚屬。

    其時各省總督或巡撫最重要之直屬機關為三司二道:曰布政使司,或稱度支使司,掌财政;曰提學使司,改提督學政置之,掌教育;曰提法使司,改按察使司置之,掌司法行政,并監督各級審判廳、檢察廳及監獄等。

    曰勸業道,掌農工商礦及驿傳交通;曰巡警道,掌巡警保安。

    又或置民政使司、交涉使司,非通制也。

    司、道皆置公所,分若幹科,置科長、科員分理衆務。

    現在省制之規模實始于此。

    諸縣知縣以下置警務長及視學、勸業、典獄、主計等員各一人。

    府、州、廳之制其分職大略同于省、縣。

     附 中國地方行政制度 第九節 約論 中國曆代地方行政區劃與組織粗述如上。

    今略加議論,兼及秩祿與人才選用。

     (一)行政區及行政權 綜觀上述曆代地方行政區劃有三點值得注意: 第一,曆代多為三級制,或參以二級,或參以四級,有同時參以二級、四級者;惟秦漢為郡、縣二級制,且無參差,區劃等級最簡明,上下行政易于貫徹,少承轉之弊。

     第二,無論等級與名稱如何變動,但恒以縣為最低級行政區,二千餘年迄今不變,惟宋以後間參以軍、監、州、廳之名而已。

    縣之數額通常在一千至一千五六百之間,幅員大小亦少變動。

     第三,縣之幅員雖少變動,而上層區劃則變動極大。

    少而大者如漢末之州、魏晉南北朝之都督區、宋之路、元明清之省,皆僅十餘單位;多而小者如隋之州(郡)約近二百,唐前期之州(郡)數逾三百,惟漢代郡國通常在一百上下,最為得中,秦郡四十餘亦未為太大。

    政區過小,則财薄力弱,不能保安興業。

    政區過大,弊端尤顯,若分其權任如宋制,則專權不一,政事留滞;若總其事權于一人,則易啟跋扈之端,如漢之州牧、魏晉南北朝之都督、元之省平章事、清之督撫,皆其顯例。

    故合而觀之,當以秦漢郡制最為得中。

    蓋其時郡守之行政權最為完整,至有“州郡記如霹靂,得诏書但挂壁”之諺。

    事權統一,賢者能展其長才,無所牽制,故能有高度之行政效率;然亦惟郡區不太小,民力财力足供郡守運用以保安興業,邊郡遇有外忤且可獨當一面。

    亦惟郡縣不太大,故雖事權極專而不足為亂;迨州牧之制形成,而割據之患起矣。

     (二)組織 曆代各級地方政府大抵采取“元首性之長官制”,惟最高層地方政府偶有例外,如宋之路分漕、憲、倉、帥四司,明之省分都、布、按三司,是也。

    此非佳制,不足法式。

    至于佐官組織,漢代分職最細,唐代分職甚簡,但皆屬于分曹分職一類型,與現代行政組織為近。

    自唐中葉節度觀察之制興,其佐官有副使、支使、判官、推官等名目。

    兩宋承之,以京朝官權知地方長官事,其屬官亦為使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