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編 清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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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宜分判衆務,而此等使職之名号與分判之職務無相當之聯系性。
其後因循,遂為定制,雖分職厘務,而組織機構則不分科曹,使人觀其官名不能略知其職掌,此又一類型也(清代幕賓頗亦分科,然非正式組織)。
此種無明确分科之組織,實為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上之一退化現象,清末改革,始稍事廢革。
(三)秩祿 秦漢時代各級地方政府,上自首長下迄屬佐小吏,皆有一定而正式之俸祿。
其後制度日壞,至清代,除首長與有品級之主要佐官外,概無正式俸祿。
以縣為例,知縣七品,每年奉銀四十五兩;主簿、巡檢九品,每年奉銀三十三兩餘;典史未入流,每年奉銀三十一兩餘;此外一切役吏皆無正式俸祿,幕賓由知縣私聘,更不待言。
知縣每年奉銀四十五兩,每兩約合抗戰前十二元,即每月四十五元,以付幕賓尚且不敷,家用何以維持,且辦公諸費、役使開支都無正式銀款。
在此種情形下,各縣自辟财源,搜括民脂,成為公開之秘密。
賢者不以為恥,貪者剝削無度,役吏更以敲詐為應有之權利,官吏均成豪富,平民不堪其苦。
此為極大之弊政,亦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上之一退化現象也。
(四)人才運用 曆代地方吏治當以兩漢最為優良,此千古定論,無人否認者。
餘嘗推求其故,除行政權完整、行政區得中及組織完備、俸祿有定等優點外,尤要者當為人才運用制度之優良。
漢代人才運用制度之優良,可由官吏升遷之途徑與地方官吏籍貫之限制兩方面觀察之。
先言升遷途徑:漢代最重地方官,除少數特殊關系外,不經地方官吏,不能官至公卿。
大抵士人必先仕于本郡、縣為掾史小吏,獲鄉譽後,由郡國守相舉為孝廉,或由州刺史舉為茂才,皆至中央任郎吏,習律令,觀國光,然後複出為縣令、長、丞、尉。
縣令可直遷刺史守相,或再入為大夫、議郎、侍郎等職,再出為郡國守相,擢高第為九卿,亦有由守相直遷三公者。
此種遷升制度有足稱者:官吏任職,出入内外,外試庶政,熟察民情;内觀國光,谙習制程。
可使政令與民情之隔膜大為減少。
又下吏與宰輔雖地位懸絕,而階品不繁。
庸才溺職無顯著之成績者不易幸進,而高才異等有顯著之成績者,遷升至速。
多有郡縣小吏舉孝廉為郎吏,十餘年間四五遷而至公卿執國政者,故賢者能盡其才,無下滞之弊。
且下吏既為達官之初階,是以鄉亭小吏,倘能奮發,即有公卿之望,故有遠志者必自近始,人才布于四方。
群以績效自見,品操自勵。
漢世啬夫亭長有治績卓然遠近稱美,名顯吏冊者,不知凡幾,其故在此。
漢世地方吏治之優良亦以此為最大原因,非偶然也。
後世達官與小吏為截然之兩途,一為小吏,便為士大夫所不齒,且永淪下僚,罕有能升進者,故意志消沉,貪婪自棄;不僅小吏也,即州縣長官亦幾無宦達柄政之希望。
而達官皆自高級科第出身,對于政事民情毫無所知。
且達官既必由科舉出身,故賢士目光群聚中央,鄙夷鄉裡,地方根本無人才可用。
在此種上暗下奸而地方又無人才之情形下,欲求吏治優良豈可得耶? 至于籍貫限制,考其法規可得四條: (1)中央任命之各級長官、監察官不用本籍人(州刺史不用本州人;郡守國相等不用本郡國人;縣令、長、丞、尉不但不用本縣人,且不用本郡國人)。
惟西漢之司隸校尉、京兆尹、長安令丞尉不在此限。
(2)後漢中葉以後,又有“不得相對監臨法”及“三互法”。
(3)監官、長官自辟用之屬吏必用本籍人。
惟京畿郡縣可例外。
(4)郡(國)督郵分部督察屬縣,用本郡(國)人,但不用所督諸縣之人;州之部郡從事,用本州人,但不用所部之郡人。
觀此四條,一言以蔽之曰:長官、監察官必避本籍,屬吏必用本籍,其他則由此推申耳,惟京畿不在此限。
自武帝以後,此項法規執行極為嚴格,絕不通融,對于吏治之影響亦極大。
蓋人情比周,鄉黨尤然,當官擇吏,每先鄉裡,此古今之同病也。
今嚴制以來,使長官、監察官單車莅任,不能任用私人。
然此猶消極者。
常情自私好利,其次好名,既不能任用私人,則擇吏較能有客觀标準,樂選賢能,與共圖治。
而長官對于屬吏有絕對任免權,故能絕對控制,決不因吏非親信而有所掣肘。
且郡縣制度本為中央集權下之産物,長官由中央任命他郡之人,尤見中央集權之形式;然一府之吏數百人乃至千人皆本籍人,而能與長官合作無間,故長官得谙習物情,因地敷治,責績下吏,垂拱總成,以中央集權之形式,宏地方自治之實效。
凡此種種足以促成吏治之優良。
南北朝以後,此種良法美意完全破除,或由長官任用私人,或由中央一概任用他籍之人,對于本地政情毫不了解,此對于地方吏治勢必有不良之影響,自不待言。
凡此種種,皆足說明漢代地方吏治之優美所以卓絕千古,非偶然也。
(嚴耕望《中國地方行政制度》, 《中國政治思想與制度史論集》,一九五三)
其後因循,遂為定制,雖分職厘務,而組織機構則不分科曹,使人觀其官名不能略知其職掌,此又一類型也(清代幕賓頗亦分科,然非正式組織)。
此種無明确分科之組織,實為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上之一退化現象,清末改革,始稍事廢革。
(三)秩祿 秦漢時代各級地方政府,上自首長下迄屬佐小吏,皆有一定而正式之俸祿。
其後制度日壞,至清代,除首長與有品級之主要佐官外,概無正式俸祿。
以縣為例,知縣七品,每年奉銀四十五兩;主簿、巡檢九品,每年奉銀三十三兩餘;典史未入流,每年奉銀三十一兩餘;此外一切役吏皆無正式俸祿,幕賓由知縣私聘,更不待言。
知縣每年奉銀四十五兩,每兩約合抗戰前十二元,即每月四十五元,以付幕賓尚且不敷,家用何以維持,且辦公諸費、役使開支都無正式銀款。
在此種情形下,各縣自辟财源,搜括民脂,成為公開之秘密。
賢者不以為恥,貪者剝削無度,役吏更以敲詐為應有之權利,官吏均成豪富,平民不堪其苦。
此為極大之弊政,亦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上之一退化現象也。
(四)人才運用 曆代地方吏治當以兩漢最為優良,此千古定論,無人否認者。
餘嘗推求其故,除行政權完整、行政區得中及組織完備、俸祿有定等優點外,尤要者當為人才運用制度之優良。
漢代人才運用制度之優良,可由官吏升遷之途徑與地方官吏籍貫之限制兩方面觀察之。
先言升遷途徑:漢代最重地方官,除少數特殊關系外,不經地方官吏,不能官至公卿。
大抵士人必先仕于本郡、縣為掾史小吏,獲鄉譽後,由郡國守相舉為孝廉,或由州刺史舉為茂才,皆至中央任郎吏,習律令,觀國光,然後複出為縣令、長、丞、尉。
縣令可直遷刺史守相,或再入為大夫、議郎、侍郎等職,再出為郡國守相,擢高第為九卿,亦有由守相直遷三公者。
此種遷升制度有足稱者:官吏任職,出入内外,外試庶政,熟察民情;内觀國光,谙習制程。
可使政令與民情之隔膜大為減少。
又下吏與宰輔雖地位懸絕,而階品不繁。
庸才溺職無顯著之成績者不易幸進,而高才異等有顯著之成績者,遷升至速。
多有郡縣小吏舉孝廉為郎吏,十餘年間四五遷而至公卿執國政者,故賢者能盡其才,無下滞之弊。
且下吏既為達官之初階,是以鄉亭小吏,倘能奮發,即有公卿之望,故有遠志者必自近始,人才布于四方。
群以績效自見,品操自勵。
漢世啬夫亭長有治績卓然遠近稱美,名顯吏冊者,不知凡幾,其故在此。
漢世地方吏治之優良亦以此為最大原因,非偶然也。
後世達官與小吏為截然之兩途,一為小吏,便為士大夫所不齒,且永淪下僚,罕有能升進者,故意志消沉,貪婪自棄;不僅小吏也,即州縣長官亦幾無宦達柄政之希望。
而達官皆自高級科第出身,對于政事民情毫無所知。
且達官既必由科舉出身,故賢士目光群聚中央,鄙夷鄉裡,地方根本無人才可用。
在此種上暗下奸而地方又無人才之情形下,欲求吏治優良豈可得耶? 至于籍貫限制,考其法規可得四條: (1)中央任命之各級長官、監察官不用本籍人(州刺史不用本州人;郡守國相等不用本郡國人;縣令、長、丞、尉不但不用本縣人,且不用本郡國人)。
惟西漢之司隸校尉、京兆尹、長安令丞尉不在此限。
(2)後漢中葉以後,又有“不得相對監臨法”及“三互法”。
(3)監官、長官自辟用之屬吏必用本籍人。
惟京畿郡縣可例外。
(4)郡(國)督郵分部督察屬縣,用本郡(國)人,但不用所督諸縣之人;州之部郡從事,用本州人,但不用所部之郡人。
觀此四條,一言以蔽之曰:長官、監察官必避本籍,屬吏必用本籍,其他則由此推申耳,惟京畿不在此限。
自武帝以後,此項法規執行極為嚴格,絕不通融,對于吏治之影響亦極大。
蓋人情比周,鄉黨尤然,當官擇吏,每先鄉裡,此古今之同病也。
今嚴制以來,使長官、監察官單車莅任,不能任用私人。
然此猶消極者。
常情自私好利,其次好名,既不能任用私人,則擇吏較能有客觀标準,樂選賢能,與共圖治。
而長官對于屬吏有絕對任免權,故能絕對控制,決不因吏非親信而有所掣肘。
且郡縣制度本為中央集權下之産物,長官由中央任命他郡之人,尤見中央集權之形式;然一府之吏數百人乃至千人皆本籍人,而能與長官合作無間,故長官得谙習物情,因地敷治,責績下吏,垂拱總成,以中央集權之形式,宏地方自治之實效。
凡此種種足以促成吏治之優良。
南北朝以後,此種良法美意完全破除,或由長官任用私人,或由中央一概任用他籍之人,對于本地政情毫不了解,此對于地方吏治勢必有不良之影響,自不待言。
凡此種種,皆足說明漢代地方吏治之優美所以卓絕千古,非偶然也。
(嚴耕望《中國地方行政制度》, 《中國政治思想與制度史論集》,一九五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