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編 清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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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門,非奏事人待旨及皇帝宣召,雖王公大臣不許私入。

    (傅宗懋書引《嘯亭雜錄》卷四) 《清史·列傳》卷七五:雍正八年,大學士張廷玉直軍機。

    “廷玉定規制,諸臣陳奏,常事用疏,自通政司上,下内閣拟旨。

    要事用折,自奏事處上,下軍機處拟旨,親禦朱筆批發。

    自是内閣權移于軍機處,大學士必充軍機大臣始得預政事,日必召見,入對承旨平章政事,參與機密”。

    (沈任遠《明清政治制度》P47引) 《清朝續文獻通考》卷一一八: 世祖章皇帝視政之初,即日至票本房,大學士在禦前票拟。

    康熙中,雖有南書房拟旨之例,乃機事仍屬内閣。

    雍正以來,本章歸内閣,機務及用兵,皆軍機大臣承旨,天子無日不與大臣相見。

     王昶《軍機處題名記》: 其職掌在恭拟上谕,及内外臣工所奏有旨敕議者,審其可否以聞;又外臣章奏,書為副以藏之。

    蓋本朝谕旨、诰命,其别有四:凡批内外臣工題本常事謂之旨;頒将軍、總督、巡撫、學政、提督、總兵官、榷稅使,謂之敕,皆由内閣拟撰以進。

    凡南、北郊時享、祝版,及祭告山川予大臣死事者祭葬之文,與夫後妃、宗室、王公封冊,皆由翰林院撰拟以進。

    然惟軍機處恭拟上谕為至要。

    上谕亦有二:巡幸、上陵、經筵、蠲赈,及内臣自侍郎以上,外臣自總兵、知府以上,黜陟、調補暨曉谕中外,謂之明發上谕(廷寄)。

    诰誡臣工,指授兵略,查核政事,責問刑罰之不當者,謂之寄信上谕(廷寄)。

    明發交内閣,以次交于部科。

    寄信密封交兵部用馬遞。

    其内外臣工所奏事經軍機大臣定議取旨,密封遞送亦如之。

    然内而六部各卿寺暨九門提督、内務府太監之敬事房,外而十五省……迄于四裔諸屬國,有事無不綜彙。

    且内閣翰林院撰拟有弗當,又下軍機處審定。

    故所任最為嚴密繁钜。

    (《清朝續文獻通考》卷一一八) 按:“明發上谕”、“寄信上谕”(又稱“廷寄”),皆由軍機處起草。

    後者事涉機密,未便公開,不但由軍機處撰拟,且由軍機處寄發。

    又參看同書同卷引趙翼《軍機處述》“廷寄谕旨”事甚詳。

     清代各衙門皆有章則,惟軍機處則無,蓋皇帝之機要秘書處,一切奉命行事,無固定職掌也。

    軍機處組織極簡單,僅軍機大臣及軍機章京。

    軍機大臣于滿漢大學士、尚書、侍郎、京堂内特簡,無定員,但要在三人至十人間,以四至七人為最經常。

    其用人,滿漢雖有差别,但滿多于漢的情形并不嚴重,但實權則多在滿人。

    章京為大臣之部屬,亦滿漢各半。

    下級各職員亦多由内閣調充。

     第四章 (本章因原稿本無,尋覓無着,暫付阙如。

    倘日後覓得,再行補入。

    見諒。

    ) 第五章 地方行政制度 清初的地方行政制度全承明制,其後稍有變革,然大體不失明代後期之體系。

    茲略述如次。

     清初入關,省制皆因明舊,惟以直隸為省,又改南直隸為江南省。

    康熙初,割陝西置甘肅,分江南為江蘇、安徽,分湖廣為湖北、湖南,是為本部十八省。

    光緒間置新疆省,而東北三省亦改制如本部,凡二十二省。

    其他内外蒙古、西藏、青海皆為特别區。

    以省轄府及直隸州、直隸廳,府轄縣及州、廳,直隸廳領縣、州,直隸州亦領縣。

    統隸情形亦與明略同,惟府屬之州不别領縣(末年府又無倚郭縣),又有廳之名目耳。

     省之設官,以巡撫統布、按兩司,官員如明制。

    康熙帝損布政使一員,以一事權。

    布司之參政、參議與按司之副使、佥事本亦分領守道、巡道及糧鹽、督學、驿傳、兵備各道如明制,雍正間省督學道,置提督學政直屬中央,以重學官。

    乾隆十八年省參政參議、副使佥事等銜,定諸道員為正四品,使專其任。

    巡撫在明末已地方官化,至清益成定制(非省區之巡撫并廢不置),為行省之真正長官。

    然總督之制亦逐漸形成,其轄區多為兩省,如閩浙、湖廣、兩廣、雲貴、陝甘(末葉兼轄新疆)五總督是也;有轄一省者,如直隸、四川兩總督是也;有轄三省者,如兩江、東三省兩總督是也。

    轄一省者例兼巡撫,轄兩省、三省者或兼所治省之巡撫,或不兼。

    總督本掌軍事,而有節制巡撫之權;巡撫本掌吏治,而亦常兼提督軍務,職權幾不能分,結果總督所駐省之巡撫僅守虛名而無實權,即分省者,軍民諸政亦聽總督主裁。

    客觀形勢雖如此,然巡撫亦多不甘徒擁虛名,故中葉以後督、撫争權不和更時有之,郭嵩焘、薛福成論其弊詳矣。

    同治元年,始谕與總督分省之巡撫主裁軍民諸政,而同省之督、撫仍權職不分,争端時起。

    自明初各省置布政司統府、州、縣,其後置巡撫,而布司失權,除财政外幾等于巡撫與府、州間之承轉機關。

    清又以總督專制地方,巡撫亦失其權,徒使公文又多一層承轉耳。

     清代地方行政組織系統圖 府置知府一員,從四品。

    其佐官有同知(正五品)、通判(正六品),或一兩人、或三四人,亦有不置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