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編 明代

關燈
劉政、龍镡等六十四人為行省布政、按察兩使及參政、參議、副使、佥事等官,其為四方大吏者蓋無算也。

    ”史稱“其時,布列中外者,太學生最盛”。

    故此途之重要性決不在進士科目之下。

    且舉、貢監生亦由考試而得,而進士亦多由學校出身,性質相近,故得合視為一途也。

    是以論明代初年,自當以顧說為正。

    其後進士科目日益重,舉監、貢監日益輕,官生、恩生等更等而下之,吏員流雜亦然,而薦舉一途更就廢絕,故《選舉志》以進士、監生、吏員為三途也。

    途雖有三,而進士科目幾成獨占之局。

    此種情形愈後而愈甚。

    《選舉志一》雲: 太祖雖間行科舉(指進士),而監生與薦舉人才參用者居多,故其時布列中外者,太學生最盛。

    一再傳之後,進士日益重,薦舉遂廢,而舉貢日益輕。

    ……衆情所趨向專在甲科(進士),宦途升沉,定于谒選之日。

    監生不獲上第,即奮自镞砺,不能有成,積重之勢然也。

     此已見前後仕途盛衰之大略。

    茲續錄數條如次: 葉向高曰: 國家取士之途,蓋三變雲。

    往在洪永間,天造草昧,士各以所長奮,毋問所從來。

    時蓋有其人而無其格。

    宣、正、成、弘之世,文教大興,士品乃定。

    諸服大僚備肺腑者,彬彬然多制科(進士)之選矣。

    而負奇蘊珍之失,亦間緣他途以起,上之人不為厄也。

    時蓋有其格而未嘗限其人。

    嘉、隆以來制科益盛,缙紳大夫十九其人。

    其以科貢外者,即有長材異能,多束于資,不得表現。

    時蓋格愈嚴而人始病。

    (沈任遠《明清政治制度》引) 《日知錄》卷一六“科目”條注: 趙氏曰:有明一代最重進士,凡京朝官清要之職,舉人皆不得與。

    即同一外選也,繁要之缺,必待甲科(進士),而乙科(舉人)僅得遙遠簡小之缺。

    其升調之法,亦各不同。

    甲科為縣令者,撫按之卓薦,部院之行取,必首及焉,不數年即得禦史、部曹等職。

    而乙科沉淪外僚,但就常調而已。

    積習相沿,牢不可破……《明史》邱橓疏雲:“今薦則先進士,而舉監非有憑藉者不與焉。

    劾則先舉監,而進士縱有訾議者罕及焉。

    于是同一官也,不敢接席而坐,比肩而立。

    ”賈三近疏言:“撫按諸臣遇州縣長吏,率重甲科而輕鄉舉。

    同一寬也,在進士則為撫字,在舉人則為姑息。

    同一嚴也,在進士則為精明,在舉人則為苛戾。

    是以為舉人者,非頭童齒豁不就選。

    ”此可以見當時風尚矣。

     二、進士科第 (1)考試階次: A.鄉試:各省考試,子、卯、午、酉年八月舉行,中者曰舉人,第一名為解元。

     B.會試:明年,即醜、辰、未、戌年二月會集京師試之,第一名為會元。

     C.殿試:會試及格,三月由皇帝親策于廷,及格者曰進士,分為三甲。

     (2)進士三甲: A.一甲三人:狀元、榜眼、探花,賜“進士及第”。

     B.二甲若幹人:賜“進士出身”,第一名曰傳胪。

     C.三甲若幹人:賜“同進士出身”,第一名亦曰傳胪。

     (3)試題内容:專取朱注“四書”及《易》、《詩》、《書》、《春秋》、《禮記》“五經”命題。

    永樂間頒四書五經大全,廢注疏不用。

     答題者須代古人語氣為之,體用排偶,謂之八股,通謂之制義。

     (4)嚴格監試:此自宋以來,日見嚴格。

    彌封、謄錄(墨卷即原考卷,書手謄錄者曰朱卷)、搜檢、監門、考官入院、鎖門。

    每生有軍吏一人守之,謂之号軍。

    每場以一日為度,晚未納卷,給燭三枚。

     (5)錄取名額: A.鄉試所取舉人名額,各省有定限,看《續文獻通考》卷三五。

     B.廷試錄取進士名額,初無定數,少者三十二人,多至四百七十二人。

     憲宗成化後率取三百名,得因特恩,增五十人或百人。

     C.南北名額人分配。

    《選舉志二》: 洪熙元年,仁宗命楊士奇等定取士之額,南人十六,北人十四。

    宣德、正統間,分為南北中卷。

    以百人為率,則南取五十五名,北取三十五名,中取十名。

    南卷,應天及蘇松諸府,浙江、江西、福建、湖廣、廣東;北卷,順天、山東、山西、河南、陝西;中卷,四川、廣西、雲南、貴州及鳳陽、廬州二府,滁、徐、和三州也。

     (6)進士叙官:洪武十八年選進士入翰林院。

    在院曰庶吉士,在六部、都察院、通政司等衙門者曰觀政進士。

    後來非進士不入翰林,非翰林不入内閣。

     (7)科舉之弊: A.考試内容限制太狹,使人囿于所習,多取腐儒,難得通才。

    且因太狹而易拟題傳習,他書一切不觀。

    (看《日知錄》卷一六“拟題”條、“十八房”條。

    ) B.八股文體用排偶,重形式無内容,如同文字遊戲。

    首曰破題,次曰承題,次起講、次領題,次提比,次中比,次束比,終落下或大結。

     三、任用 (1)任用方式。

     “任官之事,文歸吏部,武歸兵部,而吏部職掌尤重。

    吏部凡四司,而文選(司)掌铨選,考功(司)掌考察,其職尤要。

    ”(《明史·選舉志三》) 文選清吏司“掌官吏班秩遷升、改調之事。

    ……凡文官之品九,品有正從,為級一十八,不及九品曰未入流。

    凡選,每歲有大選,有急選,有遠方選,有歲貢就教選,間有揀選,有舉人乞恩選。

    選人鹹登資簿,厘其流品,平其铨注,而序遷之”。

    (《明史·職官志一》) 任用方式甚多,最要者有“特旨”“推升”“常選”。

    皇帝“特旨”多為高級大官;“推升”亦然;“常選”為中下級官吏。

     A.推升。

     “内閣大學士、吏部尚書,由廷推,或奉特旨。

    侍郎以下及祭酒,吏部會同三品以上廷推。

    太常卿以下,部推。

    通參以下,吏部于弘政門會選。

    ……在外官,惟督撫廷推,九卿共之,吏部主之。

    布按員缺,三品以上官會舉,監司則序遷。

    ”(《明史·選舉志三》) B.常選。

     “在外府、州、縣正佐,在内大小九卿之屬員,皆常選官。

    選授遷除,一由吏部。

    其初用拈阄法,至萬曆間變為掣簽。

    ”(同上) (2)任用限制。

     A.前述進士、舉貢前途,判若天淵,即資格限制顯著。

    其後限格日嚴,隻論資格,不論人才,流弊極大。

     B.籍貫限制: 甲,浙江、江西兩省人,蘇州、松江兩府人,不得任戶部官。

     乙,同一籍貫往往不得在同一機關任職,此當指同機關之要缺而言。

     丙,地方官自巡撫布按以下,乃至甚卑末之職,皆不用本籍人,惟學官例外。

     沈任遠《明清政治制度》:“萬曆時,高拱上疏:‘國家用人不得官于本省。

    惟有民社之任者則然耳,若夫學、倉、驿遞、閘壩等官,其官甚卑,其家甚貧,一授遠地,或棄官不赴,或去任而不能歸,零丁萬狀,其情可矜。

    宜照教官例,酌量近地铨補。

    ’《日知錄》卷八載:‘今定令,教授等官不選本郡(府州),典史以上不選同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