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編 明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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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南京(今江蘇、安徽)直隸于中央之六部成為北直隸、南直隸。
兩京之外,分為十三布政使司,通常亦稱為省,曰山東、山西、河南、陝西(兼有今甘肅)、四川、江西、湖廣(今兩湖)、浙江、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今之省區大略定于此時。
以省(司)轄府,或兼轄少數直隸州;府轄縣及屬州。
凡州皆無倚郭縣,故亦為最低級之行政區劃,惟或别領縣或不領耳。
而縣又以府轄者為多,州轄者較少。
故為省(司)、府(或直隸州)、縣(或屬州)三級制,雖參有二級、四級,而比例甚少。
茲作簡表如下: 明又于各府、州、縣置衛及所,以統軍;邊疆或不置府、州、縣,僅置衛、所,兼治民事,是亦變相之行政區劃也。
又西南各省有蠻夷處,置宣慰、安撫長官等司,統隸情形略與府、州、縣為比。
明制以六部、五軍都督府及都察院分掌政治、軍事與監察,為中央政府最重要機關,京師、南京直隸屬于中央,即由此三者管轄。
其十三省(司)各置承宣布政使、都指揮使及提刑按察使,各為一司,合稱三司,以承望于中央之部、府、院。
蓋鑒于元代行省之權太大,故仿宋制,不置元首性之地方長官,而置三司并立,以分其任。
但大事則三司會議以聽于部(六部)、府(五軍都督府)、院(都察院),故雖分職,而實相關通。
布政司,一稱藩司。
統府、州、縣民、财二政,尤以财政為主。
其官有左右布政使各一員,從二品;左右參政、參議,無定員。
其屬有經曆司,收發文移;照磨所,磨勘(檢核)卷宗;又有理問所、司獄司及倉庫等職。
此司始置,與六部均重,布政使入為尚書;侍郎、副都禦史每出為布政使。
宣德、正統年間猶然,自後無之。
蓋布政使司本為改行中書省而設,故初期司使地位甚隆也。
都指揮司,簡稱都司。
統衛、所,掌軍事,以隸于五府,而聽于兵部。
其官有都指揮使一員,正二品;同知二員,佥事四員。
其屬有經曆司、斷事司、司獄司及倉庫、草場等職。
十三省外,又置遼東、大甯、萬全三都司;而陝西、山西、福建、湖廣、四川又各置行都司,以分都司之職。
按察司,一稱臬司。
掌司法、驿所,兼監察之任。
其官有按察使一員,正三品;副使、佥事無定員。
其屬有經曆司、照磨所、司獄司。
布政司之參政、參議與按察司之副使、佥事,皆分司諸道。
道有三類:一為掌全省(司)某一事項之道。
如督糧道各一員,以參政或參議領之;如提督學道、清軍道、驿傳道皆各一員(或清軍兼驿傳),以副使或簽事領之;又有屯田、水利、鹽法、管河等道,或置或否。
二為分區佐理之道。
其由參政、參議領之,屬布政司者,謂之守道;其由副使、簽事領之,屬按察司者,謂之巡道。
每省(司)守道、巡道各若幹。
(守道、巡道區域或同或否。
)代表本司長官監臨本道區内之府州。
此實為布、按兩司之分司,亦為司與府州間之承轉機關。
三為分區而專掌一事之道。
此以整饬兵備道為最多,少如湖南僅辰沅一道,多如陝西十二道;或專立,或以守道、巡道兼充,無定制。
京師、南京兩直隸區,置道如十三省之制,然無布、按兩司,故系衛于旁近諸省(司)之兩司。
明代前期,兩直隸 十三省(司)之行政機構大抵如上所述。
按察司雖兼監察之任,然究以刑獄為重。
中央對于地方之監察,則有都察院遣派于各省之巡撫禦史,官位甚微,而職權極大,考察地方大臣及府、州、縣官,而舉劾之,大事奏裁,小事主斷,時稱其職位“代天子巡狩”。
其制蓋猶西漢中葉刺史,而權又過之。
中葉以後,又有督(總督)撫(巡撫)之制。
總督之職偏于軍事,且終明世未形成定制,今不論。
巡撫先亦因事而設,且多以禦史任之,故奉使之性質居多。
其後漸地方官化,諸省(司)各置一員,(十三省外尚有十餘員,轄區不及一省。
)以禦史銜兼提督(或贊理)軍務,掌全省軍民财刑諸政,三司行政皆報撫(巡撫)、按(巡按禦史),于是巡撫俨然為都、布、按三司之長官。
此與宋代制度演變之趨勢略同。
蓋權分無力,突有事變不能應付,終不能不有一人總其成也。
府置知府一員(順天、應天兩京府之長官曰尹),掌統全府之政事。
同知(兩京府置府丞、治中)、通判無定員,分掌糧儲、農田、水利、清軍、巡捕、牧馬諸事。
推官一人掌司法。
其屬有經曆司、照磨所、司獄司等職。
州置知州一員,掌統全州之政事。
同知、判官無定員。
其屬有吏目一人。
縣置知縣一員,掌統全縣之政事。
縣丞、主簿各一人(京縣丞、簿名額稍多),分掌糧、馬、巡捕事。
其屬有典史一人,典文移出納,如無丞、簿則兼理之。
諸府、州、縣又于關津要害處置巡檢司,诘奸捕盜;置驿丞,掌郵傳;又有稅課、司局、倉庫、醫學等職。
其儒學,則府有教授,州有學正,縣有教谕,皆置訓導以佐之。
第五章 仕途 一、三途并用 明人及《明史》皆稱仕進三途并用。
《明史》卷六九《選舉志一》雲: 選舉之法,大略有四:曰學校,曰科目,曰薦舉,曰铨選。
學校以教育之,科目以登進之,薦舉以旁招之,铨選以布列之,天下人才盡于是矣。
明制,科目為盛,卿相皆由此出,學校則儲才以應科目者也。
其徑由學校通籍者,亦科目之亞也,外此則雜流矣。
然進士、舉貢、雜流三途并用,雖有畸重,無偏廢也。
薦舉盛于國初,後因專用科目而罷。
铨選則入官之始,舍此蔑由焉。
是謂進士、舉貢、雜流三途,而國初又有薦舉一途也。
同書卷七一《選舉志三》雲: 選人自進士、舉人、貢生外,有官生、恩生、功生、監生、儒士,又有吏員、承差、知印、書算、篆書、譯字、通事諸雜流。
進士為一途,舉貢等為一途,吏員等為一途,所謂三途并用也。
此所謂三途,與前條同,惟不叙國初薦舉之制。
按:進士乃科舉會試登第者;舉人謂各省鄉試錄取送會試。
落第而留學國子監者,亦稱舉監;貢生乃府州選府州學生送國子監習業者,亦稱貢監;官生乃高級官員蔭任子弟為國子生;恩生因特恩為國子生。
貢生以下大抵皆為國子監生,惟來源各異。
吏員以下皆小吏雜流。
據此而言,進士獨為一途;舉貢等乃兼括一切國子監生而言,即監生為一途;吏員兼括一切流雜而言,為一途。
而薦舉乃在三途之外。
而《日知錄》卷一五雲: 國初之制謂之三途并用,薦舉一途也,進士、監生一途也,吏員一途也。
或以科(進士)與貢(貢生等,即指國子監生)為二途,非也。
(此據沈任遠《明清政治制度》所引,檢顧書,未得此條。
) 是謂明初之制,進士與國監生為一途,薦舉、吏員各為一途。
按:明初人才,以薦舉入仕為盛。
且嘗罷科舉,專用薦舉。
洪武十七年,“複行科舉,而薦舉之法并行不廢”。
“由布衣而登大僚者,不可勝數”。
自當視為仕進之一途。
吏員雜流亦頗能遷任高級官吏,其為一途亦自無疑。
明初,國子監生出任高級官吏者極衆:“洪武二十年,盡擢監生
兩京之外,分為十三布政使司,通常亦稱為省,曰山東、山西、河南、陝西(兼有今甘肅)、四川、江西、湖廣(今兩湖)、浙江、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今之省區大略定于此時。
以省(司)轄府,或兼轄少數直隸州;府轄縣及屬州。
凡州皆無倚郭縣,故亦為最低級之行政區劃,惟或别領縣或不領耳。
而縣又以府轄者為多,州轄者較少。
故為省(司)、府(或直隸州)、縣(或屬州)三級制,雖參有二級、四級,而比例甚少。
茲作簡表如下: 明又于各府、州、縣置衛及所,以統軍;邊疆或不置府、州、縣,僅置衛、所,兼治民事,是亦變相之行政區劃也。
又西南各省有蠻夷處,置宣慰、安撫長官等司,統隸情形略與府、州、縣為比。
明制以六部、五軍都督府及都察院分掌政治、軍事與監察,為中央政府最重要機關,京師、南京直隸屬于中央,即由此三者管轄。
其十三省(司)各置承宣布政使、都指揮使及提刑按察使,各為一司,合稱三司,以承望于中央之部、府、院。
蓋鑒于元代行省之權太大,故仿宋制,不置元首性之地方長官,而置三司并立,以分其任。
但大事則三司會議以聽于部(六部)、府(五軍都督府)、院(都察院),故雖分職,而實相關通。
布政司,一稱藩司。
統府、州、縣民、财二政,尤以财政為主。
其官有左右布政使各一員,從二品;左右參政、參議,無定員。
其屬有經曆司,收發文移;照磨所,磨勘(檢核)卷宗;又有理問所、司獄司及倉庫等職。
此司始置,與六部均重,布政使入為尚書;侍郎、副都禦史每出為布政使。
宣德、正統年間猶然,自後無之。
蓋布政使司本為改行中書省而設,故初期司使地位甚隆也。
都指揮司,簡稱都司。
統衛、所,掌軍事,以隸于五府,而聽于兵部。
其官有都指揮使一員,正二品;同知二員,佥事四員。
其屬有經曆司、斷事司、司獄司及倉庫、草場等職。
十三省外,又置遼東、大甯、萬全三都司;而陝西、山西、福建、湖廣、四川又各置行都司,以分都司之職。
按察司,一稱臬司。
掌司法、驿所,兼監察之任。
其官有按察使一員,正三品;副使、佥事無定員。
其屬有經曆司、照磨所、司獄司。
布政司之參政、參議與按察司之副使、佥事,皆分司諸道。
道有三類:一為掌全省(司)某一事項之道。
如督糧道各一員,以參政或參議領之;如提督學道、清軍道、驿傳道皆各一員(或清軍兼驿傳),以副使或簽事領之;又有屯田、水利、鹽法、管河等道,或置或否。
二為分區佐理之道。
其由參政、參議領之,屬布政司者,謂之守道;其由副使、簽事領之,屬按察司者,謂之巡道。
每省(司)守道、巡道各若幹。
(守道、巡道區域或同或否。
)代表本司長官監臨本道區内之府州。
此實為布、按兩司之分司,亦為司與府州間之承轉機關。
三為分區而專掌一事之道。
此以整饬兵備道為最多,少如湖南僅辰沅一道,多如陝西十二道;或專立,或以守道、巡道兼充,無定制。
京師、南京兩直隸區,置道如十三省之制,然無布、按兩司,故系衛于旁近諸省(司)之兩司。
明代前期,兩直隸 十三省(司)之行政機構大抵如上所述。
按察司雖兼監察之任,然究以刑獄為重。
中央對于地方之監察,則有都察院遣派于各省之巡撫禦史,官位甚微,而職權極大,考察地方大臣及府、州、縣官,而舉劾之,大事奏裁,小事主斷,時稱其職位“代天子巡狩”。
其制蓋猶西漢中葉刺史,而權又過之。
中葉以後,又有督(總督)撫(巡撫)之制。
總督之職偏于軍事,且終明世未形成定制,今不論。
巡撫先亦因事而設,且多以禦史任之,故奉使之性質居多。
其後漸地方官化,諸省(司)各置一員,(十三省外尚有十餘員,轄區不及一省。
)以禦史銜兼提督(或贊理)軍務,掌全省軍民财刑諸政,三司行政皆報撫(巡撫)、按(巡按禦史),于是巡撫俨然為都、布、按三司之長官。
此與宋代制度演變之趨勢略同。
蓋權分無力,突有事變不能應付,終不能不有一人總其成也。
府置知府一員(順天、應天兩京府之長官曰尹),掌統全府之政事。
同知(兩京府置府丞、治中)、通判無定員,分掌糧儲、農田、水利、清軍、巡捕、牧馬諸事。
推官一人掌司法。
其屬有經曆司、照磨所、司獄司等職。
州置知州一員,掌統全州之政事。
同知、判官無定員。
其屬有吏目一人。
縣置知縣一員,掌統全縣之政事。
縣丞、主簿各一人(京縣丞、簿名額稍多),分掌糧、馬、巡捕事。
其屬有典史一人,典文移出納,如無丞、簿則兼理之。
諸府、州、縣又于關津要害處置巡檢司,诘奸捕盜;置驿丞,掌郵傳;又有稅課、司局、倉庫、醫學等職。
其儒學,則府有教授,州有學正,縣有教谕,皆置訓導以佐之。
第五章 仕途 一、三途并用 明人及《明史》皆稱仕進三途并用。
《明史》卷六九《選舉志一》雲: 選舉之法,大略有四:曰學校,曰科目,曰薦舉,曰铨選。
學校以教育之,科目以登進之,薦舉以旁招之,铨選以布列之,天下人才盡于是矣。
明制,科目為盛,卿相皆由此出,學校則儲才以應科目者也。
其徑由學校通籍者,亦科目之亞也,外此則雜流矣。
然進士、舉貢、雜流三途并用,雖有畸重,無偏廢也。
薦舉盛于國初,後因專用科目而罷。
铨選則入官之始,舍此蔑由焉。
是謂進士、舉貢、雜流三途,而國初又有薦舉一途也。
同書卷七一《選舉志三》雲: 選人自進士、舉人、貢生外,有官生、恩生、功生、監生、儒士,又有吏員、承差、知印、書算、篆書、譯字、通事諸雜流。
進士為一途,舉貢等為一途,吏員等為一途,所謂三途并用也。
此所謂三途,與前條同,惟不叙國初薦舉之制。
按:進士乃科舉會試登第者;舉人謂各省鄉試錄取送會試。
落第而留學國子監者,亦稱舉監;貢生乃府州選府州學生送國子監習業者,亦稱貢監;官生乃高級官員蔭任子弟為國子生;恩生因特恩為國子生。
貢生以下大抵皆為國子監生,惟來源各異。
吏員以下皆小吏雜流。
據此而言,進士獨為一途;舉貢等乃兼括一切國子監生而言,即監生為一途;吏員兼括一切流雜而言,為一途。
而薦舉乃在三途之外。
而《日知錄》卷一五雲: 國初之制謂之三途并用,薦舉一途也,進士、監生一途也,吏員一途也。
或以科(進士)與貢(貢生等,即指國子監生)為二途,非也。
(此據沈任遠《明清政治制度》所引,檢顧書,未得此條。
) 是謂明初之制,進士與國監生為一途,薦舉、吏員各為一途。
按:明初人才,以薦舉入仕為盛。
且嘗罷科舉,專用薦舉。
洪武十七年,“複行科舉,而薦舉之法并行不廢”。
“由布衣而登大僚者,不可勝數”。
自當視為仕進之一途。
吏員雜流亦頗能遷任高級官吏,其為一途亦自無疑。
明初,國子監生出任高級官吏者極衆:“洪武二十年,盡擢監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