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編 明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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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鈔關”。
所轄有:寶鈔提舉司、抄紙局、印鈔局、寶鈔廣會庫、廣積庫、贓罰庫、甲乙丙丁戊字五庫、廣盈庫、承運庫、外承運庫等庫倉。
司置提舉,庫倉各置大使,品皆甚低。
按:各司清吏司,《志》雲“條為四科,一曰民科,一曰度支,一曰金科,一曰倉科……”蓋各清吏司皆分四科,則今日之“部”、“司”、“科”之組織系統已開始于明。
(3)禮部。
尚書、侍郎如吏部。
掌天下禮儀、祭祀、宴飨、貢舉之政令。
其屬有司務廳及儀制、祠祭、主客、精膳四清吏司,各司亦置郎中、員外郎、主事等員。
所轄有鑄印局大使。
按:太常寺,卿一人,“掌祭祀禮儀之事,……以聽于禮部”。
光祿寺,“掌祭享、宴勞、酒醴、膳羞之事,……以聽于禮部”。
鴻胪寺,“掌朝會賓客吉兇儀禮之事”,蓋要聽于禮部也。
(4)兵部。
尚書、侍郎如吏部。
掌天下武衛官軍選授、簡練之政令。
其屬有司務廳及武選、職方、車駕、武庫四清吏司,各置郎中、員外郎及主事。
所轄有:會同館(郵傳)、大通關大使。
按:太仆寺卿“掌牧馬之政令,以聽于兵部”。
(5)刑部。
尚書、侍郎如吏部。
掌天下刑名及徒隸、勾覆、關禁之政令。
其屬有司務廳、照磨所、司獄司及十三司(省)清吏司。
十三司各置郎中、員外郎,“各掌其分省(司)及兼領所分京府直隸之刑名”。
(6)工部。
尚書、侍郎同吏部。
掌天下百官(工)、山澤之政令。
其屬有司務廳及營膳、虞衡、都水、屯田四清吏司,各置郎中、員外郎、主事等員。
所轄有:營膳所、文思院、皮作局、鞍辔局、寶源局、顔料局、軍器局、節慎庫、織染所、雜造局及盧溝橋、通州、白河各抽分竹木局、柴炭局,局各置大使。
二、大理寺 卿一人(正三品),左右少卿各一人,左右寺丞各一人,其屬有司務廳等。
“卿掌審谳、平反、刑獄之政令”,“左右寺分理京畿及十三布政司刑名之事”。
“凡刑部、都察院、五軍斷事官所推問獄訟,皆移案牍,引囚徒詣寺詳谳”。
“猶不惬,則請下九卿會訊,曰圓審。
已評允而招由未明,移再訊,曰追駁。
屢駁不合,則請旨發落,曰制決。
凡獄既具,未經本寺評允,諸司毋得發遣”。
三、通政司 通政使一人(正三品),左右通政各一人。
《明史》卷七三《職官志二》雲: 通政司,掌受内外章疏敷奏、封駁之事。
凡四方陳情建言,申訴冤滞,或告不法等事,于底簿内謄寫訴告緣由,赍狀奏聞。
凡天下臣民實封入遞,即于公廳啟視,節寫副本,然後奏聞。
即五軍、六部、都察院等衙門,有事關機密重大者,其入奏仍用本司印信。
……凡在外之題本、奏本,在京之奏本,并受之,于早朝彙而進之。
有徑自封進者,則參駁。
午朝則引奏臣民之言事者,有機密則不時入奏。
有違誤則籍而彙請。
按:通政使司,以洪武十年置,其谕曰:“壅蔽于言者,禍亂之萌。
專恣于事者,權奸之漸。
故必有喉舌之司,以通上下之情,以達天下之政……今以是職命卿等,官以通政為名,政猶水也,欲其常通無壅遏之患。
卿其審命令以正百司,達幽隐以通庶務。
當執奏者勿忌避,當駁正者勿阿随,當敷陳者勿隐蔽,當引見者勿留難。
無巧言以取容,無苛察以邀功,無讒間以欺罔。
”洪武十四年,又令:“本司職專出納,與内外諸司俱無文移,有徑行本司者以違制論。
”二十六年又令:“凡有帝命,必當詳審,覆奏允當,然後施行。
” 《圖書集成》卷三六五雲: 洪武、永樂間,實封自禦前開拆,故奸臣有事即露,無幸免者。
自天順間有投匿名書言朝廷事者,于是始有關防。
然其時但拘留進本人,在官候旨,旨出即縱之,未嘗窺見其所奏事也。
後不知始于何年,乃有拆封類進及副本備照之說。
一有讦奏左右内臣及勳戚大臣者,本未進而機已洩,被奏者往往經營幸免,原奏者多以虛言受禍。
祖宗關防奸黨、通達下情之意,至是無複存矣,可勝歎哉! 是明初所有臣民奏章皆由通政司轉呈,初步拆封,後乃于公廳啟視,命寫副本,然後奏聞。
此一轉變影響明代政治者極大。
(參看陶希聖、沈任遠《明清政治制度》P104引《清文獻通考》卷八二) 四、都察院 置左右都禦史各一人(正二品),左右副都禦史各一人(正三品),左右佥都禦史各一人(正四品)。
後不全設,多以其名銜加于外出之禦史。
下設十三道監察禦史一百一十人(正七品)。
禦史威權甚重,百官畏伏,其巡按各司,稱為代天子巡狩。
任用甚慎,犯罪加三等,有贓從重論。
五、五軍都督府 大都督府本前代樞密院,初置大都督一人,吳元年,罷大都督,以左右都督為長官。
洪武十三年改都督府為五軍都督府,分領在京各衛所及在外各都司、衛所。
五府者即左、右、中、前、後五軍都督府,每府置左右都督各一人,正一品;都督同知、都督佥事各二人,從一品。
《春明夢餘錄》雲: 明以兵部掌兵政,而統軍旅、專征伐,則歸之五軍都督府。
兵部有出兵之令,而無統兵之權;五軍有統兵之權,而無出兵之令。
主将屬于五府,而兵又總于兵營。
合之則呼吸相通,分之則犬牙相制。
六、六科給事中 吏、戶、禮、兵、刑、工六科各置都給事中一人(正七品),左右給事中各一人(從七品)。
給事中各科員額不同(四人至十人不等),“六科掌侍從規谏、補阙、拾遺、稽察六部百司之事。
凡制敕宣行,大事覆奏,小事署而頒之;有失,封還執奏”。
其各科都給事中掌本科之印,故有掌科之稱。
吏科:會吏部引選官員,參與内外官考績。
戶科:監光祿寺歲入金谷、甲字等十庫錢鈔雜物,糾田土隐占、侵奪諸事。
禮科:監訂禮部儀制,核贈谥之典。
兵科:引選武官,如吏科之制。
刑科:查報罪囚數目,定期奏禦。
工科:閱試軍器局,與禦史巡視節慎庫,與各科稽查寶源局。
“凡大事廷議,大臣廷推,大獄廷鞫,六掌科皆預焉”。
凡“内官傳旨,必覆奏,複得旨而後行”。
“主德阙違,朝政失得,百官賢佞,各科或單疏專達,或公疏聯署奏聞”。
《日知錄》九“封駁”條: 明代雖罷門下省長官,而獨存六科給事中,以掌封駁之任。
旨必下科,其有不便,給事中駁正到部,謂之科參,(原注:若曰抄出駁之,抄出寝之,是也。
)六部之官無敢抗科參而自行者,故給事中之品卑,而權特重。
按:六科略如中古時代之谏官,而兼有稽察之權,故其職掌與都察院禦史頗相近似。
沈任遠曰:“給事中與禦史均以谏诤監察為職。
前者為科官、言官,後者為道官、察官,二者職務相類似,故常科道并稱。
禦史偏重察事,以一般行政為對象;給事中以拾遺補阙、封駁奏章為主,偏重言事。
” 第四章 地方行政制度 明代就元之行省稍有劃分,京師(今河北、熱河、察哈爾)
所轄有:寶鈔提舉司、抄紙局、印鈔局、寶鈔廣會庫、廣積庫、贓罰庫、甲乙丙丁戊字五庫、廣盈庫、承運庫、外承運庫等庫倉。
司置提舉,庫倉各置大使,品皆甚低。
按:各司清吏司,《志》雲“條為四科,一曰民科,一曰度支,一曰金科,一曰倉科……”蓋各清吏司皆分四科,則今日之“部”、“司”、“科”之組織系統已開始于明。
(3)禮部。
尚書、侍郎如吏部。
掌天下禮儀、祭祀、宴飨、貢舉之政令。
其屬有司務廳及儀制、祠祭、主客、精膳四清吏司,各司亦置郎中、員外郎、主事等員。
所轄有鑄印局大使。
按:太常寺,卿一人,“掌祭祀禮儀之事,……以聽于禮部”。
光祿寺,“掌祭享、宴勞、酒醴、膳羞之事,……以聽于禮部”。
鴻胪寺,“掌朝會賓客吉兇儀禮之事”,蓋要聽于禮部也。
(4)兵部。
尚書、侍郎如吏部。
掌天下武衛官軍選授、簡練之政令。
其屬有司務廳及武選、職方、車駕、武庫四清吏司,各置郎中、員外郎及主事。
所轄有:會同館(郵傳)、大通關大使。
按:太仆寺卿“掌牧馬之政令,以聽于兵部”。
(5)刑部。
尚書、侍郎如吏部。
掌天下刑名及徒隸、勾覆、關禁之政令。
其屬有司務廳、照磨所、司獄司及十三司(省)清吏司。
十三司各置郎中、員外郎,“各掌其分省(司)及兼領所分京府直隸之刑名”。
(6)工部。
尚書、侍郎同吏部。
掌天下百官(工)、山澤之政令。
其屬有司務廳及營膳、虞衡、都水、屯田四清吏司,各置郎中、員外郎、主事等員。
所轄有:營膳所、文思院、皮作局、鞍辔局、寶源局、顔料局、軍器局、節慎庫、織染所、雜造局及盧溝橋、通州、白河各抽分竹木局、柴炭局,局各置大使。
二、大理寺 卿一人(正三品),左右少卿各一人,左右寺丞各一人,其屬有司務廳等。
“卿掌審谳、平反、刑獄之政令”,“左右寺分理京畿及十三布政司刑名之事”。
“凡刑部、都察院、五軍斷事官所推問獄訟,皆移案牍,引囚徒詣寺詳谳”。
“猶不惬,則請下九卿會訊,曰圓審。
已評允而招由未明,移再訊,曰追駁。
屢駁不合,則請旨發落,曰制決。
凡獄既具,未經本寺評允,諸司毋得發遣”。
三、通政司 通政使一人(正三品),左右通政各一人。
《明史》卷七三《職官志二》雲: 通政司,掌受内外章疏敷奏、封駁之事。
凡四方陳情建言,申訴冤滞,或告不法等事,于底簿内謄寫訴告緣由,赍狀奏聞。
凡天下臣民實封入遞,即于公廳啟視,節寫副本,然後奏聞。
即五軍、六部、都察院等衙門,有事關機密重大者,其入奏仍用本司印信。
……凡在外之題本、奏本,在京之奏本,并受之,于早朝彙而進之。
有徑自封進者,則參駁。
午朝則引奏臣民之言事者,有機密則不時入奏。
有違誤則籍而彙請。
按:通政使司,以洪武十年置,其谕曰:“壅蔽于言者,禍亂之萌。
專恣于事者,權奸之漸。
故必有喉舌之司,以通上下之情,以達天下之政……今以是職命卿等,官以通政為名,政猶水也,欲其常通無壅遏之患。
卿其審命令以正百司,達幽隐以通庶務。
當執奏者勿忌避,當駁正者勿阿随,當敷陳者勿隐蔽,當引見者勿留難。
無巧言以取容,無苛察以邀功,無讒間以欺罔。
”洪武十四年,又令:“本司職專出納,與内外諸司俱無文移,有徑行本司者以違制論。
”二十六年又令:“凡有帝命,必當詳審,覆奏允當,然後施行。
” 《圖書集成》卷三六五雲: 洪武、永樂間,實封自禦前開拆,故奸臣有事即露,無幸免者。
自天順間有投匿名書言朝廷事者,于是始有關防。
然其時但拘留進本人,在官候旨,旨出即縱之,未嘗窺見其所奏事也。
後不知始于何年,乃有拆封類進及副本備照之說。
一有讦奏左右内臣及勳戚大臣者,本未進而機已洩,被奏者往往經營幸免,原奏者多以虛言受禍。
祖宗關防奸黨、通達下情之意,至是無複存矣,可勝歎哉! 是明初所有臣民奏章皆由通政司轉呈,初步拆封,後乃于公廳啟視,命寫副本,然後奏聞。
此一轉變影響明代政治者極大。
(參看陶希聖、沈任遠《明清政治制度》P104引《清文獻通考》卷八二) 四、都察院 置左右都禦史各一人(正二品),左右副都禦史各一人(正三品),左右佥都禦史各一人(正四品)。
後不全設,多以其名銜加于外出之禦史。
下設十三道監察禦史一百一十人(正七品)。
禦史威權甚重,百官畏伏,其巡按各司,稱為代天子巡狩。
任用甚慎,犯罪加三等,有贓從重論。
五、五軍都督府 大都督府本前代樞密院,初置大都督一人,吳元年,罷大都督,以左右都督為長官。
洪武十三年改都督府為五軍都督府,分領在京各衛所及在外各都司、衛所。
五府者即左、右、中、前、後五軍都督府,每府置左右都督各一人,正一品;都督同知、都督佥事各二人,從一品。
《春明夢餘錄》雲: 明以兵部掌兵政,而統軍旅、專征伐,則歸之五軍都督府。
兵部有出兵之令,而無統兵之權;五軍有統兵之權,而無出兵之令。
主将屬于五府,而兵又總于兵營。
合之則呼吸相通,分之則犬牙相制。
六、六科給事中 吏、戶、禮、兵、刑、工六科各置都給事中一人(正七品),左右給事中各一人(從七品)。
給事中各科員額不同(四人至十人不等),“六科掌侍從規谏、補阙、拾遺、稽察六部百司之事。
凡制敕宣行,大事覆奏,小事署而頒之;有失,封還執奏”。
其各科都給事中掌本科之印,故有掌科之稱。
吏科:會吏部引選官員,參與内外官考績。
戶科:監光祿寺歲入金谷、甲字等十庫錢鈔雜物,糾田土隐占、侵奪諸事。
禮科:監訂禮部儀制,核贈谥之典。
兵科:引選武官,如吏科之制。
刑科:查報罪囚數目,定期奏禦。
工科:閱試軍器局,與禦史巡視節慎庫,與各科稽查寶源局。
“凡大事廷議,大臣廷推,大獄廷鞫,六掌科皆預焉”。
凡“内官傳旨,必覆奏,複得旨而後行”。
“主德阙違,朝政失得,百官賢佞,各科或單疏專達,或公疏聯署奏聞”。
《日知錄》九“封駁”條: 明代雖罷門下省長官,而獨存六科給事中,以掌封駁之任。
旨必下科,其有不便,給事中駁正到部,謂之科參,(原注:若曰抄出駁之,抄出寝之,是也。
)六部之官無敢抗科參而自行者,故給事中之品卑,而權特重。
按:六科略如中古時代之谏官,而兼有稽察之權,故其職掌與都察院禦史頗相近似。
沈任遠曰:“給事中與禦史均以谏诤監察為職。
前者為科官、言官,後者為道官、察官,二者職務相類似,故常科道并稱。
禦史偏重察事,以一般行政為對象;給事中以拾遺補阙、封駁奏章為主,偏重言事。
” 第四章 地方行政制度 明代就元之行省稍有劃分,京師(今河北、熱河、察哈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