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編 明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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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宦官擅權之關系
(1)内閣之性質。
就現代行政學言,所謂行政官署者,在一定之行政事務範圍内,有其權限。
在其權限内有決定之權,并有表示于外部之權(如今日之部長有此權,而次長則無此權)。
明代内閣大學士不但地位不崇,不是當宰相之位,且其本職隻是侍從備顧問而已。
後來獲取“票拟”之權,亦隻是在幕後協助皇帝處理國政,本身不能有所決定,亦不能向外發布公文。
故内閣不是行政官署,大學士亦非行政官,為百分之百的秘書之職,非宰相之職。
趙爾巽雲:“明内閣主拟旨,承旨撰敕,其在唐、宋,特‘知制诰’之職。
以王命所出入,密勿獻替,遂号為宰相。
”(《清史稿·列傳》卷八九傳論)是也。
(2)缺點。
内閣既僅為真正之秘書機關,無宰相之名,亦無宰相之位,亦無宰相之責,但皇帝信任時,又确有宰相之權力。
楊繼盛疏曰:“(嚴)嵩無丞相之名,而有丞相之權;有丞相之權,而無丞相之責。
”(《明史紀事本末》卷五四)可謂極為中肯。
有宰相之權而無宰相之責,故事壞則诿過他人;無宰相之名位而有宰相之權,故朝臣不能信服,自己亦不能自安而須交結宦官以自固。
(3)内閣與宦官擅權之關系——内閣所竊奪之大權,又為内宦所竊奪。
前條已雲内閣無宰相之名位,故必須結納内宦以自固。
不僅如此,内閣事實上亦無權決定政事,事事皆須皇帝負責批紅。
皇帝太忙,或太懶,有時也可能根本不想見大臣,常常多年不見群臣。
“帝(神宗)不見群臣二十有五年矣。
”(《明史》卷二四四《王之寀傳》) 大學士沈一貫奏雲:“七載于茲,不睹天顔。
”(《神宗實錄》卷三五四) 所以内閣票拟也都經宦官傳遞,皇帝也常委宦官批紅,能批紅就無異于真皇帝,以故宦勢大張,卒緻政治黑暗為曆代之最。
萬斯同曰:“明廢中書而後無善政。
”是也。
《明史·職官志序》: 内閣之拟票,不得不決于内監之批紅,而相權轉歸之寺人。
于是朝廷之紀綱,賢士大夫之進退,悉颠倒于其手,伴食者承意指之不暇,間有賢輔,卒蒿目而不能救。
《明史》卷一八一《李東陽傳》,東陽為首輔,劉瑾誅,東陽上疏自列曰:“臣備員禁近,與瑾職掌相關。
凡調旨撰敕,或被駁再三,或徑自改竄,或持回私室,假手他人,或遞出謄黃,逼令落橐,真假混淆,無從别白。
臣雖委曲匡持,期于少濟,而因循隐忍,所損亦多。
” 同卷《劉健傳》,武宗時健為首輔,時中官用事,健疏雲:“迩者旨從中下,略不與聞,有所拟議,竟從改易。
” 六、本章結論 (1)内閣一詞,顧名思義,即為内庭之職。
蓋太祖猜忌,不欲行政大權操于宰相,故廢去丞相,自以皇帝身份直接統領政府各政務分行機關(如六部、都察院、大理寺、通政司等),是集自古以來皇權、相權于一身,其日常政務之繁可以想見。
此則非超人之才能與非常之體力不能肩負。
皇帝世襲,才能、體力大抵每況愈下,其勢不能不毗倚近侍之臣為之代勞,于是而有内閣之擅專,更進而演為宦官之竊權。
(2)内閣者指内庭之殿閣學士而言,本為皇帝侍從,備顧問而已,其位本為五品小官。
太祖、成祖等有為之君,于奏章有所制定後,口授學士筆書之,故職甚輕,略如唐代知制诰之職。
其後毗倚之意漸濃。
宣宗宣德間,始令内閣楊士奇等于中外奏章,用小紙墨書,貼于奏章,進呈皇帝,謂之條旨,一曰票拟。
皇帝以朱筆批出,謂之朱批(批紅),即為上谕。
自此内閣有先草拟意見之權。
皇帝既無能,又事繁,勢必即多遵循票拟之意見,于是内閣之權始重。
乃加兼侍郎、尚書等銜,以尊其位;又以皇室老師之經筵講官為之,以親其任。
既尊且親,又有票拟之權,遂俨然如前代宰相之位。
及有首輔,内閣此項最重要之職權即為首輔所專有,次輔以下不能與,于是内閣之權又集中到首輔一人,權勢極隆。
(3)真正宰相機關系行政官署,于政務有一定之決定權,并可發布之于外(對外行文)。
而明代内閣,始終隻是在幕後代皇帝私人出主意,一切公文都以皇帝名義發布出來,與内閣無關,故内閣隻是政務之輔助機關。
更具體地說,有如近代的秘書機關,不是主體的行政官署。
内閣大學士絕對的隻是皇帝秘書,不是行政首長的宰相。
(4)内閣隻是秘書之職,無宰相之名與位,而竊宰相之權,故朝臣不能信服,内閣大學士為自固其權勢,不能不内結宦官應其意旨。
且内閣票拟,不必面見皇帝,皇帝偷懶,率性不朝百官,不見大臣,于是宦官居間,得上下其手,有時皇帝更叫他們代為批紅。
因為宦官不但控制内閣之票拟權,而且竊奪皇帝之權,宰制朝政。
于是政治遂走上不可收拾之黑暗境地。
(5)黃宗羲《明夷待訪錄·置相篇》雲:“有明之無善治,自高皇帝罷丞相始也。
”此謂明代政治之敗壞導源于太祖廢宰相。
萬斯同亦有同樣意見,是也。
太祖廢丞相,同時亦鑄鐵碑垂訓,内臣不得讀書,不得幹政。
後代遵訓不置宰相,是過遵弊政不知改之失,而又不遵訓抑制宦官,更加重此一弊政之惡劣影響,是注定要演為一大悲劇,造成中國史上最可怖之黑暗時代。
第三章 中央政務分職機關 就中央政務之分職而言,明代制度為又一型式。
其特點有四:其一,六部兼具政務官、事務官兩種性質,即拟定政策而執行之,略如漢之九卿,但仍有寺卿,承望于六部如唐制。
惟此種情形,亦承南宋及元代演變而成熟。
其二,司法審判獨立,其大理寺為最高審判機關,不屬于六部之刑部。
其三,宋元豐改制,禦史台察院,監察禦史六人,分察六曹及百司之事,然其職不重,其效似未顯。
明置六科給事中,分察六部。
雖承宋制遺意,然績效大顯,實前代所無。
其四,宋置通進司、通進銀台司,以司公文出納,但地位不崇。
明特置通政司,地位與六部、大理寺、都察院相等,專受章奏,此亦為前朝所無。
茲就六部、大理寺、通政司、都察院及六科給事中,分述其制如次。
一、六部 (1)吏部。
尚書一人,正二品;左右侍郎各一人,正三品。
掌天下官吏選授、封勳、考課之政令。
其屬有司務廳及文選、驗封、稽勳、考功四清吏司,廳置司務二人,司各置郎中、員外郎、主事各一人。
吏部為六部之長,官升至吏部尚書已到頂點,顧憲成謂之:“内閣者,翰林之結局;冢宰者,各衙門之結局。
”故“表率百僚,進退庶官”,“其禮數殊異,無與并者”。
因而所選特慎。
(2)戶部。
尚書、侍郎同吏部。
掌天下戶口、田賦之政令。
其屬有司務廳、照磨所及十三司(省)清吏司,每司置郎中、員外郎各一人,主事二人。
其“十三司各掌其分省(司)之事,兼領所分兩直隸貢賦及諸司衛所祿俸,邊鎮糧饷,并各倉場、鹽
就現代行政學言,所謂行政官署者,在一定之行政事務範圍内,有其權限。
在其權限内有決定之權,并有表示于外部之權(如今日之部長有此權,而次長則無此權)。
明代内閣大學士不但地位不崇,不是當宰相之位,且其本職隻是侍從備顧問而已。
後來獲取“票拟”之權,亦隻是在幕後協助皇帝處理國政,本身不能有所決定,亦不能向外發布公文。
故内閣不是行政官署,大學士亦非行政官,為百分之百的秘書之職,非宰相之職。
趙爾巽雲:“明内閣主拟旨,承旨撰敕,其在唐、宋,特‘知制诰’之職。
以王命所出入,密勿獻替,遂号為宰相。
”(《清史稿·列傳》卷八九傳論)是也。
(2)缺點。
内閣既僅為真正之秘書機關,無宰相之名,亦無宰相之位,亦無宰相之責,但皇帝信任時,又确有宰相之權力。
楊繼盛疏曰:“(嚴)嵩無丞相之名,而有丞相之權;有丞相之權,而無丞相之責。
”(《明史紀事本末》卷五四)可謂極為中肯。
有宰相之權而無宰相之責,故事壞則诿過他人;無宰相之名位而有宰相之權,故朝臣不能信服,自己亦不能自安而須交結宦官以自固。
(3)内閣與宦官擅權之關系——内閣所竊奪之大權,又為内宦所竊奪。
前條已雲内閣無宰相之名位,故必須結納内宦以自固。
不僅如此,内閣事實上亦無權決定政事,事事皆須皇帝負責批紅。
皇帝太忙,或太懶,有時也可能根本不想見大臣,常常多年不見群臣。
“帝(神宗)不見群臣二十有五年矣。
”(《明史》卷二四四《王之寀傳》) 大學士沈一貫奏雲:“七載于茲,不睹天顔。
”(《神宗實錄》卷三五四) 所以内閣票拟也都經宦官傳遞,皇帝也常委宦官批紅,能批紅就無異于真皇帝,以故宦勢大張,卒緻政治黑暗為曆代之最。
萬斯同曰:“明廢中書而後無善政。
”是也。
《明史·職官志序》: 内閣之拟票,不得不決于内監之批紅,而相權轉歸之寺人。
于是朝廷之紀綱,賢士大夫之進退,悉颠倒于其手,伴食者承意指之不暇,間有賢輔,卒蒿目而不能救。
《明史》卷一八一《李東陽傳》,東陽為首輔,劉瑾誅,東陽上疏自列曰:“臣備員禁近,與瑾職掌相關。
凡調旨撰敕,或被駁再三,或徑自改竄,或持回私室,假手他人,或遞出謄黃,逼令落橐,真假混淆,無從别白。
臣雖委曲匡持,期于少濟,而因循隐忍,所損亦多。
” 同卷《劉健傳》,武宗時健為首輔,時中官用事,健疏雲:“迩者旨從中下,略不與聞,有所拟議,竟從改易。
” 六、本章結論 (1)内閣一詞,顧名思義,即為内庭之職。
蓋太祖猜忌,不欲行政大權操于宰相,故廢去丞相,自以皇帝身份直接統領政府各政務分行機關(如六部、都察院、大理寺、通政司等),是集自古以來皇權、相權于一身,其日常政務之繁可以想見。
此則非超人之才能與非常之體力不能肩負。
皇帝世襲,才能、體力大抵每況愈下,其勢不能不毗倚近侍之臣為之代勞,于是而有内閣之擅專,更進而演為宦官之竊權。
(2)内閣者指内庭之殿閣學士而言,本為皇帝侍從,備顧問而已,其位本為五品小官。
太祖、成祖等有為之君,于奏章有所制定後,口授學士筆書之,故職甚輕,略如唐代知制诰之職。
其後毗倚之意漸濃。
宣宗宣德間,始令内閣楊士奇等于中外奏章,用小紙墨書,貼于奏章,進呈皇帝,謂之條旨,一曰票拟。
皇帝以朱筆批出,謂之朱批(批紅),即為上谕。
自此内閣有先草拟意見之權。
皇帝既無能,又事繁,勢必即多遵循票拟之意見,于是内閣之權始重。
乃加兼侍郎、尚書等銜,以尊其位;又以皇室老師之經筵講官為之,以親其任。
既尊且親,又有票拟之權,遂俨然如前代宰相之位。
及有首輔,内閣此項最重要之職權即為首輔所專有,次輔以下不能與,于是内閣之權又集中到首輔一人,權勢極隆。
(3)真正宰相機關系行政官署,于政務有一定之決定權,并可發布之于外(對外行文)。
而明代内閣,始終隻是在幕後代皇帝私人出主意,一切公文都以皇帝名義發布出來,與内閣無關,故内閣隻是政務之輔助機關。
更具體地說,有如近代的秘書機關,不是主體的行政官署。
内閣大學士絕對的隻是皇帝秘書,不是行政首長的宰相。
(4)内閣隻是秘書之職,無宰相之名與位,而竊宰相之權,故朝臣不能信服,内閣大學士為自固其權勢,不能不内結宦官應其意旨。
且内閣票拟,不必面見皇帝,皇帝偷懶,率性不朝百官,不見大臣,于是宦官居間,得上下其手,有時皇帝更叫他們代為批紅。
因為宦官不但控制内閣之票拟權,而且竊奪皇帝之權,宰制朝政。
于是政治遂走上不可收拾之黑暗境地。
(5)黃宗羲《明夷待訪錄·置相篇》雲:“有明之無善治,自高皇帝罷丞相始也。
”此謂明代政治之敗壞導源于太祖廢宰相。
萬斯同亦有同樣意見,是也。
太祖廢丞相,同時亦鑄鐵碑垂訓,内臣不得讀書,不得幹政。
後代遵訓不置宰相,是過遵弊政不知改之失,而又不遵訓抑制宦官,更加重此一弊政之惡劣影響,是注定要演為一大悲劇,造成中國史上最可怖之黑暗時代。
第三章 中央政務分職機關 就中央政務之分職而言,明代制度為又一型式。
其特點有四:其一,六部兼具政務官、事務官兩種性質,即拟定政策而執行之,略如漢之九卿,但仍有寺卿,承望于六部如唐制。
惟此種情形,亦承南宋及元代演變而成熟。
其二,司法審判獨立,其大理寺為最高審判機關,不屬于六部之刑部。
其三,宋元豐改制,禦史台察院,監察禦史六人,分察六曹及百司之事,然其職不重,其效似未顯。
明置六科給事中,分察六部。
雖承宋制遺意,然績效大顯,實前代所無。
其四,宋置通進司、通進銀台司,以司公文出納,但地位不崇。
明特置通政司,地位與六部、大理寺、都察院相等,專受章奏,此亦為前朝所無。
茲就六部、大理寺、通政司、都察院及六科給事中,分述其制如次。
一、六部 (1)吏部。
尚書一人,正二品;左右侍郎各一人,正三品。
掌天下官吏選授、封勳、考課之政令。
其屬有司務廳及文選、驗封、稽勳、考功四清吏司,廳置司務二人,司各置郎中、員外郎、主事各一人。
吏部為六部之長,官升至吏部尚書已到頂點,顧憲成謂之:“内閣者,翰林之結局;冢宰者,各衙門之結局。
”故“表率百僚,進退庶官”,“其禮數殊異,無與并者”。
因而所選特慎。
(2)戶部。
尚書、侍郎同吏部。
掌天下戶口、田賦之政令。
其屬有司務廳、照磨所及十三司(省)清吏司,每司置郎中、員外郎各一人,主事二人。
其“十三司各掌其分省(司)之事,兼領所分兩直隸貢賦及諸司衛所祿俸,邊鎮糧饷,并各倉場、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