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編 宋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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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行政制即為一例。
一、行政區劃 (1)宋初州、縣二級制。
收節度使所領之支郡(即州)直隸中央,于是有節度州、刺史州之名,不相統屬,故地方行政回複為州、縣二級制。
(2)太宗末年以後,路、府州、縣三級制。
太宗淳化四年始法唐制,分天下為十道,後四年改制為十五路,因轉運使有路之名。
神宗元豐間增分為二十三路。
南宋保存十六路。
(3)軍、監。
北朝已有軍,為軍事而設。
唐代廣置軍名,隻統兵不知民事。
宋代承之,但治軍事兼知民事,成為一地方行政單位,多領縣如下州之比,亦偶有如縣之比者。
監為冶鐵、冶銅、鑄錢、煎鹽等業務機關,而兼治附近民事,多屬于州如縣之比,亦偶有領縣,如州之比者。
(4)府州、軍、監、縣之數額。
府州、軍、監三百餘,州最多軍最少,監六十餘,縣一千二百餘。
二、路之置官 宋代鑒于唐末、五代方鎮之禍,故諸路不置元首性之長官而置數司分領衆務。
(1)漕司(漕運)。
唐轉運使非地方官。
宋初置各路轉運使掌本路漕運與财賦。
太宗以後,凡一路之邊防、盜賊、刑訟、錢谷、按察之任,無不綜攬,俨然為一路之長官。
後分其權置憲、倉兩司,而财權亦為帥司所侵,故漕司之權大削。
(2)憲司。
刑獄本由轉運使兼理。
真宗置提點刑獄公事一職,别為一司,兼察官吏,旋又兼勸農使。
凡錢谷、盜賊、保甲、軍器、河渠諸務皆兼理之,權勢益重,浸在漕司之上。
(3)倉司。
常平(平衡百姓生活,豐年積谷,災時救之)、茶鹽本亦由轉運使兼理。
神宗置提舉常平司,掌常平、義倉、坊場(交易場所,政府抽稅)、水利之法,兼察官吏賢否。
又置提舉茶鹽司,專掌茶鹽事。
南宋高宗合二為一,謂之倉司。
(4)帥司。
北宋中葉以後,各路又置安撫使。
河東、陝西、嶺南諸路為經略安撫使,兼馬步軍都總管;餘路為安撫使兼都總管,或兼兵馬钤轄等名目。
初時其權不重,後兼知治所之府或州事,且兼掌一路之軍民财刑諸政,侵漕、憲諸司之權,頗類唐之節度使。
至南宋遂有帥司之稱。
各所司職責分别不明顯,故不易專權。
大抵北宋路之諸司官與府州長官地位相去不遠,故宰相罷任而外出典州府者猶不以諸司為長官。
南宋不然,帥、漕、憲、倉四司漸為府州之長,而帥司地位特隆,有臨駕漕、憲、倉三司而為一路長官之勢。
又或合數路為一道,置宣撫制置二使以統之,地方之權漸重,遠非北宋之比。
蓋地方事權太分,則虛弱不能有為,外患日亟,勢不能不有所更張也。
三、府州軍監及縣之置官 (1)府、州、軍、監官佐: A.知事 諸府州雖有節度、刺史之官,以優勳臣軍将,但留于京師,不理府州事;而另委中央文官權知府州事,稱為知府事、知州事。
軍、監亦同(其本官高者則曰判府、州、軍、監事)。
該府、州、軍、監之賦役、錢谷、刑訟之事,兵民之政皆總之。
此即府、州、軍、監之真正長官。
B.通判 通判之制始于五代,宋代承之。
普遍推行,蓋恐知事之權太專,故置通判一員(大府州兩員),與知事均禮,多由朝廷特命。
凡兵、民、财、刑諸政,皆須通判簽署方能行下,又有刺察官吏之權,故或稱為監州。
C.佐官 知事、通判以下有推官、判官(唐時多管财政)等幕職,又有錄事、戶曹、司法、司理等參軍。
錄事總衆務,糾諸曹;戶曹掌戶籍、賦稅、倉儲;司法掌議法、斷刑;司理掌訟獄、勘鞫。
又有教授掌教學官、諸生,巡檢掌訓治兵甲、巡捕盜賊。
(2)縣官佐。
宋初,縣置令。
後亦以朝官京官權知縣事,如府州之制,職與漢、唐縣全同。
其佐官,大縣有丞、主簿、尉。
事簡者不置丞;大簡者不置主簿,以尉兼之,亦有置巡檢者。
四、結論 綜上以觀,宋代行政區劃與唐無大差異,而行政組織與運用則大有不同。
蓋宋室君臣鑒于唐末、五代藩鎮權重,故對于地方行政采取絕對控制政策。
其方法: (1)最高級地方行政區劃之路,不置元首性之長官,而以帥、漕、憲、倉諸司,分掌衆務,不相統屬,且各司職掌之劃分交互錯雜不清晰,俾互相牽制不能自專。
(2)上自諸路
一、行政區劃 (1)宋初州、縣二級制。
收節度使所領之支郡(即州)直隸中央,于是有節度州、刺史州之名,不相統屬,故地方行政回複為州、縣二級制。
(2)太宗末年以後,路、府州、縣三級制。
太宗淳化四年始法唐制,分天下為十道,後四年改制為十五路,因轉運使有路之名。
神宗元豐間增分為二十三路。
南宋保存十六路。
(3)軍、監。
北朝已有軍,為軍事而設。
唐代廣置軍名,隻統兵不知民事。
宋代承之,但治軍事兼知民事,成為一地方行政單位,多領縣如下州之比,亦偶有如縣之比者。
監為冶鐵、冶銅、鑄錢、煎鹽等業務機關,而兼治附近民事,多屬于州如縣之比,亦偶有領縣,如州之比者。
(4)府州、軍、監、縣之數額。
府州、軍、監三百餘,州最多軍最少,監六十餘,縣一千二百餘。
二、路之置官 宋代鑒于唐末、五代方鎮之禍,故諸路不置元首性之長官而置數司分領衆務。
(1)漕司(漕運)。
唐轉運使非地方官。
宋初置各路轉運使掌本路漕運與财賦。
太宗以後,凡一路之邊防、盜賊、刑訟、錢谷、按察之任,無不綜攬,俨然為一路之長官。
後分其權置憲、倉兩司,而财權亦為帥司所侵,故漕司之權大削。
(2)憲司。
刑獄本由轉運使兼理。
真宗置提點刑獄公事一職,别為一司,兼察官吏,旋又兼勸農使。
凡錢谷、盜賊、保甲、軍器、河渠諸務皆兼理之,權勢益重,浸在漕司之上。
(3)倉司。
常平(平衡百姓生活,豐年積谷,災時救之)、茶鹽本亦由轉運使兼理。
神宗置提舉常平司,掌常平、義倉、坊場(交易場所,政府抽稅)、水利之法,兼察官吏賢否。
又置提舉茶鹽司,專掌茶鹽事。
南宋高宗合二為一,謂之倉司。
(4)帥司。
北宋中葉以後,各路又置安撫使。
河東、陝西、嶺南諸路為經略安撫使,兼馬步軍都總管;餘路為安撫使兼都總管,或兼兵馬钤轄等名目。
初時其權不重,後兼知治所之府或州事,且兼掌一路之軍民财刑諸政,侵漕、憲諸司之權,頗類唐之節度使。
至南宋遂有帥司之稱。
各所司職責分别不明顯,故不易專權。
大抵北宋路之諸司官與府州長官地位相去不遠,故宰相罷任而外出典州府者猶不以諸司為長官。
南宋不然,帥、漕、憲、倉四司漸為府州之長,而帥司地位特隆,有臨駕漕、憲、倉三司而為一路長官之勢。
又或合數路為一道,置宣撫制置二使以統之,地方之權漸重,遠非北宋之比。
蓋地方事權太分,則虛弱不能有為,外患日亟,勢不能不有所更張也。
三、府州軍監及縣之置官 (1)府、州、軍、監官佐: A.知事 諸府州雖有節度、刺史之官,以優勳臣軍将,但留于京師,不理府州事;而另委中央文官權知府州事,稱為知府事、知州事。
軍、監亦同(其本官高者則曰判府、州、軍、監事)。
該府、州、軍、監之賦役、錢谷、刑訟之事,兵民之政皆總之。
此即府、州、軍、監之真正長官。
B.通判 通判之制始于五代,宋代承之。
普遍推行,蓋恐知事之權太專,故置通判一員(大府州兩員),與知事均禮,多由朝廷特命。
凡兵、民、财、刑諸政,皆須通判簽署方能行下,又有刺察官吏之權,故或稱為監州。
C.佐官 知事、通判以下有推官、判官(唐時多管财政)等幕職,又有錄事、戶曹、司法、司理等參軍。
錄事總衆務,糾諸曹;戶曹掌戶籍、賦稅、倉儲;司法掌議法、斷刑;司理掌訟獄、勘鞫。
又有教授掌教學官、諸生,巡檢掌訓治兵甲、巡捕盜賊。
(2)縣官佐。
宋初,縣置令。
後亦以朝官京官權知縣事,如府州之制,職與漢、唐縣全同。
其佐官,大縣有丞、主簿、尉。
事簡者不置丞;大簡者不置主簿,以尉兼之,亦有置巡檢者。
四、結論 綜上以觀,宋代行政區劃與唐無大差異,而行政組織與運用則大有不同。
蓋宋室君臣鑒于唐末、五代藩鎮權重,故對于地方行政采取絕對控制政策。
其方法: (1)最高級地方行政區劃之路,不置元首性之長官,而以帥、漕、憲、倉諸司,分掌衆務,不相統屬,且各司職掌之劃分交互錯雜不清晰,俾互相牽制不能自專。
(2)上自諸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