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編 宋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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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署可去矣。

     《宋朝事實》卷九《職官門》原注: 太宗用趙普議置考課院、審官院,以分中書之權。

     按:元豐官制行,“铨注之法悉歸選部,以審官東院為尚書左選,審官西院為尚書右選”。

    “罷審刑糾察歸于刑部”。

    (《宋史》一五八《選舉志》四)神宗元豐改制,把任用權、司法權、财權都歸回宰相。

     四、北宋中葉相權之漸重 神宗元豐改制,宰相之權漸重,此于上節已分别附見。

    今條其要點如下: (1)三司所掌散于六部諸寺監,即仍歸中書宰相統屬。

     (2)審官院歸入吏部,即文武官吏任用權仍歸吏部。

     (3)罷審刑院,歸其職于刑部。

     (4)台谏演變為宰相對付政敵之工具。

    陳宓(甯宗時)雲:“仁宗時有宰相奉行台谏風旨之譏,今又有台谏不敢違中書之诮。

    ”(《宋史》卷四〇八本傳) (5)元豐改制惟兵權仍在樞密院,但每由宰相兼領樞使,南宋中葉則例由宰相兼領。

     五、北宋末及南宋權臣之出現 《文獻通考·職官》三: 自宋元祐(哲宗年号)以後,文潞公、呂申公相繼以平章軍國重事序宰臣上,而宰相之上複有貴官自此始。

    ……文、呂以碩德老臣為之,宜也;自此例一開,于是蔡京、王黼相繼以太師總知三省事,三日一朝,赴都堂治事。

    以至于韓侂胄、賈似道擅權專政之久者皆欲效之,蓋卑宰相而不屑為,而必求加于相以自附于文、呂,則宋中葉以後所謂平章者如此。

     李心傳《建炎以來朝野雜記》甲集卷一〇《官制一》: 蔡京以太師總領三省,号公(此乃三公之公,見其地位高于一般宰相)相。

     《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之四三,李邦彥疏論雲:“公相領三省,則權侔人主,非所當也。

    ”宣和七年四月手诏廢公相制雲:“仰惟神考,正名百官,……眷言三省稽決政事,……凡命令之出,所以審議行者必由此焉。

    故嘗有诏曰,中書揆而議之,門下審而覆之,尚書承而行之,有不當者,自可論奏。

    事無巨細遍經三省,無出一己,使擅其權。

    屬政和初建議者,遂以尚書令仆之名易之公相,凡三省之務悉總治之,後複以公相廳為都廳而領三省,則初未之革。

    使神考垂裕不刊之典,奪于權臣自營之私。

    朕……嘗謂……居三公論道之位而總領三省衆務,使宰相承弼殆成備員,殊失所以紹述憲章之意。

    可于尚書省複置尚書令,虛而不除,三公止系階官,更不總領三省。

    ……三省并依元豐成憲,毋複更紊。

    ” 《宋史》四七四《韓侂胄傳》,以知閤門事,協助趙汝愚立甯宗,以提舉神祐觀專國,累遷至太保太師。

    以童子師陳自強為相。

    “凡所欲為,宰執惕息,不敢為異,陳自強至印空名敕劄授之,惟所欲用,三省不預知也。

    ……開禧改元……除平章國事……三日一朝,因至都堂,序班丞相之上,三省印并納其第。

    ……自置機速房于私第,甚者假作禦筆,升黜将帥,事關機要,未嘗奏禀,人莫敢言”。

     李心傳《建炎以來朝野雜記》乙集一五《官制》一《平章軍國事條》: 開禧元年初置,以命韓侂胄。

    邊事起,尚書省印亦納于其第,宰相僅比參知政事,不複知印矣。

     《宋史·賈似道傳》: 初太師平章軍國重事。

    ……吏于文書就第署,……宰執充位,署紙尾而已。

     第二章 中央政務分職機關 卿監事權漸有歸并入六部者,此開元代六部兼政務、事務兩層職權之漸。

    茲據《宋史·職官志》所記并置情形如次; 光祿寺——中興後廢并入禮部。

     衛尉寺——中興後廢并入工部。

     太仆寺——中興後廢并入兵部。

     鴻胪寺——中興後廢并入禮部。

     司農寺——建炎三年廢并入戶部之倉部。

    紹興四年複置。

     太府寺——建炎中廢并入戶部之金部。

    紹興四年複置。

     國子監——建炎三年廢并入禮部。

    紹興十二年複置。

     将作監——建炎三年廢并入工部。

    紹興十一年複置。

    其後複有變動。

     軍器監——建炎三年廢并入工部,後有變動。

     據此而言,惟太常寺、大理寺、崇政寺未嘗并省入六部。

     第三章 地方行政制度 宋代政治常以下層分權之方式,達成上層集權之目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