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編 宋代
關燈
小
中
大
别置中書禁中,是為政事堂,與樞密對掌大政。
天下财賦,内庭諸司,中外筦庫,悉隸三司。
” 《宋史》卷五《太宗紀》二,淳化元年十一月“辛酉,诏中外所上書疏及面奏制可者,并下中書、樞密、三司,申覆頒行”。
《宋史》卷一七九《食貨志》,仁宗至和中,範鎮言:“古者冢宰制國用。
今中書主民,樞密主兵,三司主财,各不相知。
故财已匮,而樞密益兵不已;民已困,而三司取财不已;中書視民之困,而不知使樞密減兵,三司寬财者,制國用之職不在中書也。
” 下列為幾個分割相權的機關: (1)樞密院。
A.淵源。
承唐樞密使之制,本為宦官之職,梁改稱“崇政院”,以士人為之。
後唐複舊名。
十國中如南唐、後蜀亦有此制。
宋即承唐、五代而來。
B.置使員額。
宋初置樞密使及副使。
後(約神宗時)或改置“知院事”、“同知院事”,或同時并置。
資淺者又有直學士及簽書院事等名目。
C.職權。
唐後期已侵宰相之權。
唐末楊複恭等已于宰相堂狀後帖黃,指揮公事。
五代士人為使,皆皇帝親信,權過宰相。
唐愍帝至目宰相為粥飯僧(無實權),無所用心。
《王建立傳》謂樞密使以頭子易将相,足見威權之盛。
至宋,則文、武分權,樞密使位在宰相下。
中書、樞密之職權關系或可作以下之臆測: D.後期或使宰相通議兵事,或使宰相領樞密院。
《涑水記聞》卷一〇“丁度”條: 國朝故事,中書制民政,樞密專兵謀。
及趙元昊逆命,朝廷事多。
度建言,古之号令皆出于一。
今二府分兵民之政,若措置異同,則下無适從,非為國體。
于是始诏軍旅重務,二府通議。
《宋史》卷一六二《職官志》: 宋初循唐五代之制,置樞密院,與中書對持文武二柄,号為二府。
……慶曆中,二邊用兵,知制诰富弼建言,邊事系國安危,不當專委樞密。
仁宗以為然,即诏中書同議。
谏官張方平亦言中書宜知兵事,乃以宰相呂夷簡、章得象并兼樞密使。
熙甯初,滕甫言,中書、樞密議邊事,多不合。
趙明與西人戰,中書賞功,而密院降約束;郭逵修堡栅,密院方诘之,而中書已下褒诏。
願大臣凡戰守除帥,議同而後下。
神宗善之。
又雲: 元豐五年,降改官制(依《唐六典》為依歸,将宋官制改為唐官制)。
議者欲廢樞密院歸兵部。
帝曰祖宗不以兵柄歸有司,故專命官以統之,互相維制,何可廢也。
又雲: 紹興七年,诏樞密本兵之地,事權宜重,可依故事置樞密使,以宰相張浚兼之。
其後或兼或否。
至開禧(甯宗)以宰臣兼使,遂為永制。
按:開禧下距宋亡尚七十餘年。
(2)三司。
A.淵源。
唐代三司,判度支(運用稅收)、判戶部(管賦稅)、鹽鐵轉運使(管賦稅以外之收入),為三個使司。
唐末已偶委一人專制三司。
梁又置建昌宮使、租庸使等名目,但非恒制。
後唐長興元年,以張延郎充三司使,為宋制三司為一使之始。
B.使額。
置三司使一人,又有副使、鹽鐵使、度支使、戶部使及三部副使。
元豐官制行,“罷三司,并職戶部”。
C.三司職權。
《宋史·職官志》: 天下财賦,内庭諸司,中外筦庫,悉隸三司;中書但掌冊文覆奏考帳。
三司之職,國初沿五代之制,置使以總國計。
應四方貢賦之入,朝廷不預,一歸三司,通管鹽鐵、度支、戶部,号曰計省。
位亞執政,号曰計相(财權方面的宰相)。
其恩數廪祿(薪水)與參(參知政事)樞(樞密使)同。
……掌邦國财用之大計,總鹽鐵戶部度支之事,以經天下财賦,而均其出入焉。
(3)審官院、審刑院。
《涑水記聞》卷三: 李受曰,淳化中,趙韓王(趙普)出鎮,太宗患中書權太重,且事衆,宰相不能悉領理。
向敏中時為谏官,上言,請分中書吏部置審官院,刑房置審刑院,初皆以兩制重臣領之。
”“大理寺常畏事審刑院小屬吏。
凡有事,審刑院用頭子(本為樞密院下公文之公叫頭子)下大理寺,大理寺申狀。
《宋史》卷一六八《楊億傳》疏雲: 若辨論官材歸于相府,即審官之司可廢矣。
詳評刑辟屬于司寇,即審刑
天下财賦,内庭諸司,中外筦庫,悉隸三司。
” 《宋史》卷五《太宗紀》二,淳化元年十一月“辛酉,诏中外所上書疏及面奏制可者,并下中書、樞密、三司,申覆頒行”。
《宋史》卷一七九《食貨志》,仁宗至和中,範鎮言:“古者冢宰制國用。
今中書主民,樞密主兵,三司主财,各不相知。
故财已匮,而樞密益兵不已;民已困,而三司取财不已;中書視民之困,而不知使樞密減兵,三司寬财者,制國用之職不在中書也。
” 下列為幾個分割相權的機關: (1)樞密院。
A.淵源。
承唐樞密使之制,本為宦官之職,梁改稱“崇政院”,以士人為之。
後唐複舊名。
十國中如南唐、後蜀亦有此制。
宋即承唐、五代而來。
B.置使員額。
宋初置樞密使及副使。
後(約神宗時)或改置“知院事”、“同知院事”,或同時并置。
資淺者又有直學士及簽書院事等名目。
C.職權。
唐後期已侵宰相之權。
唐末楊複恭等已于宰相堂狀後帖黃,指揮公事。
五代士人為使,皆皇帝親信,權過宰相。
唐愍帝至目宰相為粥飯僧(無實權),無所用心。
《王建立傳》謂樞密使以頭子易将相,足見威權之盛。
至宋,則文、武分權,樞密使位在宰相下。
中書、樞密之職權關系或可作以下之臆測: D.後期或使宰相通議兵事,或使宰相領樞密院。
《涑水記聞》卷一〇“丁度”條: 國朝故事,中書制民政,樞密專兵謀。
及趙元昊逆命,朝廷事多。
度建言,古之号令皆出于一。
今二府分兵民之政,若措置異同,則下無适從,非為國體。
于是始诏軍旅重務,二府通議。
《宋史》卷一六二《職官志》: 宋初循唐五代之制,置樞密院,與中書對持文武二柄,号為二府。
……慶曆中,二邊用兵,知制诰富弼建言,邊事系國安危,不當專委樞密。
仁宗以為然,即诏中書同議。
谏官張方平亦言中書宜知兵事,乃以宰相呂夷簡、章得象并兼樞密使。
熙甯初,滕甫言,中書、樞密議邊事,多不合。
趙明與西人戰,中書賞功,而密院降約束;郭逵修堡栅,密院方诘之,而中書已下褒诏。
願大臣凡戰守除帥,議同而後下。
神宗善之。
又雲: 元豐五年,降改官制(依《唐六典》為依歸,将宋官制改為唐官制)。
議者欲廢樞密院歸兵部。
帝曰祖宗不以兵柄歸有司,故專命官以統之,互相維制,何可廢也。
又雲: 紹興七年,诏樞密本兵之地,事權宜重,可依故事置樞密使,以宰相張浚兼之。
其後或兼或否。
至開禧(甯宗)以宰臣兼使,遂為永制。
按:開禧下距宋亡尚七十餘年。
(2)三司。
A.淵源。
唐代三司,判度支(運用稅收)、判戶部(管賦稅)、鹽鐵轉運使(管賦稅以外之收入),為三個使司。
唐末已偶委一人專制三司。
梁又置建昌宮使、租庸使等名目,但非恒制。
後唐長興元年,以張延郎充三司使,為宋制三司為一使之始。
B.使額。
置三司使一人,又有副使、鹽鐵使、度支使、戶部使及三部副使。
元豐官制行,“罷三司,并職戶部”。
C.三司職權。
《宋史·職官志》: 天下财賦,内庭諸司,中外筦庫,悉隸三司;中書但掌冊文覆奏考帳。
三司之職,國初沿五代之制,置使以總國計。
應四方貢賦之入,朝廷不預,一歸三司,通管鹽鐵、度支、戶部,号曰計省。
位亞執政,号曰計相(财權方面的宰相)。
其恩數廪祿(薪水)與參(參知政事)樞(樞密使)同。
……掌邦國财用之大計,總鹽鐵戶部度支之事,以經天下财賦,而均其出入焉。
(3)審官院、審刑院。
《涑水記聞》卷三: 李受曰,淳化中,趙韓王(趙普)出鎮,太宗患中書權太重,且事衆,宰相不能悉領理。
向敏中時為谏官,上言,請分中書吏部置審官院,刑房置審刑院,初皆以兩制重臣領之。
”“大理寺常畏事審刑院小屬吏。
凡有事,審刑院用頭子(本為樞密院下公文之公叫頭子)下大理寺,大理寺申狀。
《宋史》卷一六八《楊億傳》疏雲: 若辨論官材歸于相府,即審官之司可廢矣。
詳評刑辟屬于司寇,即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