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編 魏晉南北朝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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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論創立本意與結果适得其反,甚為肯綮。
至于其産生之背景約有數端: (1)兼顧鄉舉裡選的舊傳統與戰亂中人士流移之新環境。
此為過去一般的說法,《晉書》卷三六《衛瓘傳·請廢九品中正疏》雲:“魏氏承颠覆之運,起喪亂之後,人士流移,考詳無地,故立九品之制,粗具一時選用之本耳。
”可為代表。
(2)漢末鄉議已由少數人主持。
東漢郡國察舉雖由郡守國相選拔,但其選舉标準已往往取決于地方上少數人的評議。
如《郭太傳》注引謝承書雲:“泰之所名,人品乃定。
”又如《許劭傳》:與兄靖“俱有高名,好共核論鄉黨人物,每月辄更其品題,故汝南俗有月旦評焉”。
又雲:“天下之拔士者,鹹稱許、郭。
”可見少數名士之評論對于察舉制度之影響。
魏世設立中正隻是此種情形之官式化。
(3)魏政府争取主動,将評議權由地方上之個人移歸政府。
鄉闾清議與地方大族相結合助長大族聲勢。
曹魏推行法家政治,欲建立中央集權政府,自不容有大族清議之存在。
然鄉闾評議已有長久曆史,此種社會情勢不易鏟除,故率性将鄉闾評議移歸中央政府,既可顯示對舊傳統的社會風尚予以支持,又可藉此加以控制。
《晉書·劉毅傳》疏雲:“置州都者,取州裡清議,鹹所歸服,将以鎮異同,一言議。
”意在統一清議,即寓控制之意。
(4)“九品”之名當本之于《漢書·古今人表》,但不知漢末郭、許等評題是否已分為九等。
二、九品中正制之影響與時人對于此制度之态度 此制度加速門閥社會、門閥政治之形成,并鞏固大族對于政治社會之統治,自不待言。
另外附帶形成的官品制度,一直維持到清代。
當時人士對于此制度之态度前後頗異,在魏晉時代尚有很多人反對此種制度,如衛瓘、劉毅、段灼,皆見《晉書》。
此因為當時世族統治尚未鞏固。
等到南北朝時代,世族統治門閥社會已完全鞏固了,時人認為士庶之别為理所當然,所以就無人反對,如《梁書·楊公則傳》雲: 湘俗單家以賂求州職,公則至,悉斷之,所辟引皆州郡著姓。
高祖班下,諸州以為法。
此外,《魏書·劉昶傳》孝文帝曰: 或言惟能是寄,不必拘門,朕以為不然……故令班鏡九流,清一朝軌。
其本意隻在提高鮮卑族在政治社會上之地位,實行鮮卑貴族與漢人高門對人民之聯合統治。
三、附錄:州郡察舉制度 《宋書·百官志》下雲:漢州舉秀才,“後漢避光武諱,改茂才。
魏複曰秀才。
晉江左,揚州歲舉二人,諸州舉一人,或三歲一人,随州大小,并對策問”。
《晉令》雲:“舉秀才,必五策皆通,拜為郎中。
一策不通,不得選。
” 《晉書·華譚傳》載,太康中,譚舉秀才,至洛陽,武帝親之。
所問正是五策,皆為時務經國之計,與漢世策問賢良方正相類。
又《晉書·孔坦傳》謂太興三年奏議雲:“秀才雖以事策,亦氾問經義。
”然東晉以下,其制漸弛。
《宋書·武帝紀》永初二年二月己醜,“車駕幸延賢堂,策試諸州郡秀才孝廉”。
《齊書·武帝紀》謂永明四年正月辛卯,“車駕幸中堂,舉秀才”。
《隋書·經籍志四》集部有《宋元嘉策秀孝文》十卷、《梁孝秀對策》十二卷。
《周書·宣帝紀》宣政元年六月即位,八月诏制九條,宣下州郡,其八曰:“州舉高才博學者為秀才,郡舉經明行修者為孝廉,上州……下郡三歲一人。
” 《魏書》卷六六《崔亮傳》劉景安書規亮曰:“朝廷貢秀才,隻求其文,不取其理;察孝廉唯論章句,不及治道;立中正不考人才行業,空辨氏姓高下。
”按:時在靈太後世,肅宗神龜二年。
《魏書》卷六五《邢巒傳》:“有司奏策秀、孝,诏曰:秀、孝殊問,經權異策。
邢巒才清,可令策秀。
”按:此為孝文帝诏書,在遷都後。
《通典》卷一四述北齊策試之告:“課試之法,中書策秀才,集書策貢士(《隋書·禮儀志四》作“集書策考貢士”,蓋“策孝……”之訛),考功郎中策廉良。
天子常服,乘輿出,坐于朝堂中楹,秀孝各以班草對。
字有脫誤者,呼起立席後;書有濫劣者,飲墨水一升;文理孟浪者,奪席脫容刀。
” 此由中書、集書、尚書分任其職,而《北齊書·文苑·樊遜傳》謂梁州舉秀才,天保三年正月,制诏策問“尚書擢第,以遜為當時天下第一”。
《隋書·李德林傳》舉秀才,“(楊)遵彥铨衡,深慎選舉,秀才擢第,罕有甲科”。
按:《北史》曰傳時楊為尚書令,考德林為上策。
由上文可注意兩點: (1)南朝大族固有中正制為進身之階,但地方豪族,似仍以秀、孝為進身之階;但大族勢力大,故秀、孝發展機會少,故其制似不重要。
北朝秀、孝為漢人出身之階,漢人漸得勢,故此制顯得比南朝重要。
(2)《北齊書·儒林·馬敬德傳》舉孝廉不就,而自詣州,力求诏州特舉秀才。
“乃詣州,求舉秀才。
舉秀才例取文士,州将以其純儒,無意推薦。
敬德請試方略,乃策問之,所答五條,皆有文理。
乃欣然舉送至京。
依秀才策問,唯得中第,乃請試經業,問十條,并通”。
可見已有自求舉送者,為隋唐制自進之先例。
至于其産生之背景約有數端: (1)兼顧鄉舉裡選的舊傳統與戰亂中人士流移之新環境。
此為過去一般的說法,《晉書》卷三六《衛瓘傳·請廢九品中正疏》雲:“魏氏承颠覆之運,起喪亂之後,人士流移,考詳無地,故立九品之制,粗具一時選用之本耳。
”可為代表。
(2)漢末鄉議已由少數人主持。
東漢郡國察舉雖由郡守國相選拔,但其選舉标準已往往取決于地方上少數人的評議。
如《郭太傳》注引謝承書雲:“泰之所名,人品乃定。
”又如《許劭傳》:與兄靖“俱有高名,好共核論鄉黨人物,每月辄更其品題,故汝南俗有月旦評焉”。
又雲:“天下之拔士者,鹹稱許、郭。
”可見少數名士之評論對于察舉制度之影響。
魏世設立中正隻是此種情形之官式化。
(3)魏政府争取主動,将評議權由地方上之個人移歸政府。
鄉闾清議與地方大族相結合助長大族聲勢。
曹魏推行法家政治,欲建立中央集權政府,自不容有大族清議之存在。
然鄉闾評議已有長久曆史,此種社會情勢不易鏟除,故率性将鄉闾評議移歸中央政府,既可顯示對舊傳統的社會風尚予以支持,又可藉此加以控制。
《晉書·劉毅傳》疏雲:“置州都者,取州裡清議,鹹所歸服,将以鎮異同,一言議。
”意在統一清議,即寓控制之意。
(4)“九品”之名當本之于《漢書·古今人表》,但不知漢末郭、許等評題是否已分為九等。
二、九品中正制之影響與時人對于此制度之态度 此制度加速門閥社會、門閥政治之形成,并鞏固大族對于政治社會之統治,自不待言。
另外附帶形成的官品制度,一直維持到清代。
當時人士對于此制度之态度前後頗異,在魏晉時代尚有很多人反對此種制度,如衛瓘、劉毅、段灼,皆見《晉書》。
此因為當時世族統治尚未鞏固。
等到南北朝時代,世族統治門閥社會已完全鞏固了,時人認為士庶之别為理所當然,所以就無人反對,如《梁書·楊公則傳》雲: 湘俗單家以賂求州職,公則至,悉斷之,所辟引皆州郡著姓。
高祖班下,諸州以為法。
此外,《魏書·劉昶傳》孝文帝曰: 或言惟能是寄,不必拘門,朕以為不然……故令班鏡九流,清一朝軌。
其本意隻在提高鮮卑族在政治社會上之地位,實行鮮卑貴族與漢人高門對人民之聯合統治。
三、附錄:州郡察舉制度 《宋書·百官志》下雲:漢州舉秀才,“後漢避光武諱,改茂才。
魏複曰秀才。
晉江左,揚州歲舉二人,諸州舉一人,或三歲一人,随州大小,并對策問”。
《晉令》雲:“舉秀才,必五策皆通,拜為郎中。
一策不通,不得選。
” 《晉書·華譚傳》載,太康中,譚舉秀才,至洛陽,武帝親之。
所問正是五策,皆為時務經國之計,與漢世策問賢良方正相類。
又《晉書·孔坦傳》謂太興三年奏議雲:“秀才雖以事策,亦氾問經義。
”然東晉以下,其制漸弛。
《宋書·武帝紀》永初二年二月己醜,“車駕幸延賢堂,策試諸州郡秀才孝廉”。
《齊書·武帝紀》謂永明四年正月辛卯,“車駕幸中堂,舉秀才”。
《隋書·經籍志四》集部有《宋元嘉策秀孝文》十卷、《梁孝秀對策》十二卷。
《周書·宣帝紀》宣政元年六月即位,八月诏制九條,宣下州郡,其八曰:“州舉高才博學者為秀才,郡舉經明行修者為孝廉,上州……下郡三歲一人。
” 《魏書》卷六六《崔亮傳》劉景安書規亮曰:“朝廷貢秀才,隻求其文,不取其理;察孝廉唯論章句,不及治道;立中正不考人才行業,空辨氏姓高下。
”按:時在靈太後世,肅宗神龜二年。
《魏書》卷六五《邢巒傳》:“有司奏策秀、孝,诏曰:秀、孝殊問,經權異策。
邢巒才清,可令策秀。
”按:此為孝文帝诏書,在遷都後。
《通典》卷一四述北齊策試之告:“課試之法,中書策秀才,集書策貢士(《隋書·禮儀志四》作“集書策考貢士”,蓋“策孝……”之訛),考功郎中策廉良。
天子常服,乘輿出,坐于朝堂中楹,秀孝各以班草對。
字有脫誤者,呼起立席後;書有濫劣者,飲墨水一升;文理孟浪者,奪席脫容刀。
” 此由中書、集書、尚書分任其職,而《北齊書·文苑·樊遜傳》謂梁州舉秀才,天保三年正月,制诏策問“尚書擢第,以遜為當時天下第一”。
《隋書·李德林傳》舉秀才,“(楊)遵彥铨衡,深慎選舉,秀才擢第,罕有甲科”。
按:《北史》曰傳時楊為尚書令,考德林為上策。
由上文可注意兩點: (1)南朝大族固有中正制為進身之階,但地方豪族,似仍以秀、孝為進身之階;但大族勢力大,故秀、孝發展機會少,故其制似不重要。
北朝秀、孝為漢人出身之階,漢人漸得勢,故此制顯得比南朝重要。
(2)《北齊書·儒林·馬敬德傳》舉孝廉不就,而自詣州,力求诏州特舉秀才。
“乃詣州,求舉秀才。
舉秀才例取文士,州将以其純儒,無意推薦。
敬德請試方略,乃策問之,所答五條,皆有文理。
乃欣然舉送至京。
依秀才策問,唯得中第,乃請試經業,問十條,并通”。
可見已有自求舉送者,為隋唐制自進之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