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編 魏晉南北朝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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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佐吏之行政權。
至南北朝時代,地方行政(軍事、民事)全歸府佐,而自漢以來相承之州吏轉處閑散,為地方人士祿養仕進之階。
此種轉變,其原因有三: 第一,州佐吏雖承漢制由長官辟用本地人,然長官莅任人地生疏,兼以此時地方豪族勢力強大,競相推薦,故名雖自辟,而情實疏間,不能得到長官之信任。
至于府佐,或由君主簡派腹心,或由長官推薦親信,挾除授之勢,恃親信之權,自較州佐吏為強。
第二,戰事頻繁,軍事第一,府佐勢必占優勢。
第三,府主有缺,或因事他行,軍府上佐之長史,地位遠高于州吏之别駕,故為刺史之法定代行人,稱為“行事”。
加以宋、齊君主猜忌特甚,方鎮之任(即州刺史)不任大臣,常以皇子領其名,而以長史為“行事”,實掌軍政,與都督刺史無異。
甚至亦不任上佐(長史),而以小吏典簽,陰制州府之政令。
長史、典簽皆為府佐,則府佐一系之得勢,自不待言。
如此一來,至南北朝末期,地方軍民行政全由府佐處理,州佐吏等于虛設。
因為他們為本籍人,故有“鄉官”之稱,隋文帝廢鄉官,即指此佐官而言。
故隋唐時代州長官之佐官又隻有一個系統如次: 長史、司馬、錄事參軍、司功參軍、司倉參軍、司戶參軍、司兵參軍、司法參軍、司士參軍、參軍事……此類皆由中央除授,不一定為本籍人。
此類職名與漢世州屬吏全異;由中央除用,不限本地人,亦異。
其交替演變全在魏晉南北朝時代,而由隋文帝整理完成之。
五、魏晉南北朝地方制度之結論 ——以地方改制度為例證,說明中國政制由“秦漢型”轉變為“隋唐型”之過程 魏晉南北朝時代,因為政局過分動蕩,影響各種制度不能成一定型。
然中國政治制度上有兩個最重要的典型制度——“秦漢型”與“隋唐型”。
此兩型制度完全不同,并非有一人革廢漢制另創唐制,隻是秦漢型制度因情勢推移,逐漸變為完全不同之隋唐型。
此種轉變過程當于最紛亂之魏晉南北朝時代求之,而地方行政制度之演變尤其為标準之例證。
第一,最明顯且為一般人所知者:漢行郡、縣兩級制,州為監察機構,為數隻有十三個。
唐世州代替漢代郡的地位,而為數多至三百餘。
此乃因魏晉南北朝時代為适應軍事需要,州變為行政區。
又以僑置、酬庸與開發之故,數目逐漸增多,緻一州僅統數縣,權任不及漢代之郡,而當時之郡吏卑微成為不必要之機構,故隋文帝廢之,遂成以州統縣之局。
第二,最能顯示“秦漢型”與“隋唐型”交替變化者,當為州佐吏之組織與任用。
漢代州吏稱為“從事”,由刺史自由任用本州人為之;唐代州佐稱為“參軍”,由中央任用,不限本籍(大抵以外籍為原則),其轉變亦在魏晉南北朝時代。
魏晉之州本承漢制,置州吏諸從事。
然刺史常加将軍,故置長史、司馬;中央又時遣員參其軍事。
至東晉始形成軍府,恒置長史、司馬、諸曹參軍。
于是州将置佐,有“州吏”、“府佐”兩系統,一治民事,一治軍事。
“州吏”仍承漢制,由刺史辟用本州人,而府佐則由中央任命,不限本州人。
積時既久,“府佐”漸奪“州吏”治民之權,“州吏”遂轉處閑散,為地方人士祿養仕進之階。
蓋此時地方豪族方強,州長官雖自辟州吏,然多被動辟用,情實疏間,而府佐或由時君簡派,或長官推薦親信為之,挾除授之勢,持親信之權,以淩疏間之吏,則州吏一職,勢必退處閑散。
況戰争頻繁,軍事第一,更予府佐侵權之機會。
及隋文統一,不必顧慮地方豪族勢力之反對,遂毅然廢除無實際權責之州吏,僅存府佐諸參軍一系統。
此系統本由中央任命,故自隋以後,一命以上,皆由中央。
非隋文特意作此集權式安排,實由曆史演變之必然結果。
交替狀況可略示如下圖: 第三,唐初都督府制本承南北朝而來,即中葉以下之節度使制,亦即承仿都督而來;唐代方鎮擁帶部曲在魏晉南北朝時代亦已早有先例。
又如漢代縣之下早有“鄉”,而唐代縣之下有“鄉”、“鎮”并列,鎮亦由北魏特制之軍鎮制度逐漸轉變而來。
六、補北魏地方統治政策 北魏疆域東至于海,西至天山南路,南抵淮水、漢水,北有内蒙草原,土地廣大,民族複雜,若自和龍(今朝陽縣)向西南,經平城(今大同市)、太原、龍門,橫過渭北經天水至嘉陵江上源劃一斜線,将北魏疆域劃分東南與西北兩區:東南區,大抵為華人區,非華人雜居者甚少;西北區大抵為非華人區,華人雜居其間者亦不算多。
北魏(尤其前期)之統治方法,因地區、因民族而異。
東南華人區,仍采取華人舊傳統之州、郡、縣制度。
西北地區,其鮮卑聚居地,或早期降附諸部族聚居區,以“領民酋長制”統治之;其漢人以外之被征服民族聚居地則以“護軍制度”統治之,但似非全部如此。
而在全國遍置軍鎮,東南地區置鎮若幹,各統數州,如南朝之都督府。
西北地區既不置州郡,故置軍戍,參雜于“領民酋長”與“諸部護軍”之間,其上亦置鎮以統之,著名之北邊六鎮,即是此類。
其統轄情形略如下圖: 第四章 人才選拔制度 一、九品中正制成立之背景 九品中正制度對于鞏固門閥政治起了很大作用,但其建立之背景以及當時創立者之本意,卻非為鞏固門第。
沈約《宋書·恩幸傳》雲: 漢末喪亂,魏武始基,軍中倉卒,權立九品,蓋以論人才優劣,非為世族高卑。
因此相沿,遂為成法。
自魏至晉,莫之能改,州都郡正,以才品人,而舉世人才,升降蓋寡。
徒以馮藉世資,用相陵駕。
至南北朝時代,地方行政(軍事、民事)全歸府佐,而自漢以來相承之州吏轉處閑散,為地方人士祿養仕進之階。
此種轉變,其原因有三: 第一,州佐吏雖承漢制由長官辟用本地人,然長官莅任人地生疏,兼以此時地方豪族勢力強大,競相推薦,故名雖自辟,而情實疏間,不能得到長官之信任。
至于府佐,或由君主簡派腹心,或由長官推薦親信,挾除授之勢,恃親信之權,自較州佐吏為強。
第二,戰事頻繁,軍事第一,府佐勢必占優勢。
第三,府主有缺,或因事他行,軍府上佐之長史,地位遠高于州吏之别駕,故為刺史之法定代行人,稱為“行事”。
加以宋、齊君主猜忌特甚,方鎮之任(即州刺史)不任大臣,常以皇子領其名,而以長史為“行事”,實掌軍政,與都督刺史無異。
甚至亦不任上佐(長史),而以小吏典簽,陰制州府之政令。
長史、典簽皆為府佐,則府佐一系之得勢,自不待言。
如此一來,至南北朝末期,地方軍民行政全由府佐處理,州佐吏等于虛設。
因為他們為本籍人,故有“鄉官”之稱,隋文帝廢鄉官,即指此佐官而言。
故隋唐時代州長官之佐官又隻有一個系統如次: 長史、司馬、錄事參軍、司功參軍、司倉參軍、司戶參軍、司兵參軍、司法參軍、司士參軍、參軍事……此類皆由中央除授,不一定為本籍人。
此類職名與漢世州屬吏全異;由中央除用,不限本地人,亦異。
其交替演變全在魏晉南北朝時代,而由隋文帝整理完成之。
五、魏晉南北朝地方制度之結論 ——以地方改制度為例證,說明中國政制由“秦漢型”轉變為“隋唐型”之過程 魏晉南北朝時代,因為政局過分動蕩,影響各種制度不能成一定型。
然中國政治制度上有兩個最重要的典型制度——“秦漢型”與“隋唐型”。
此兩型制度完全不同,并非有一人革廢漢制另創唐制,隻是秦漢型制度因情勢推移,逐漸變為完全不同之隋唐型。
此種轉變過程當于最紛亂之魏晉南北朝時代求之,而地方行政制度之演變尤其為标準之例證。
第一,最明顯且為一般人所知者:漢行郡、縣兩級制,州為監察機構,為數隻有十三個。
唐世州代替漢代郡的地位,而為數多至三百餘。
此乃因魏晉南北朝時代為适應軍事需要,州變為行政區。
又以僑置、酬庸與開發之故,數目逐漸增多,緻一州僅統數縣,權任不及漢代之郡,而當時之郡吏卑微成為不必要之機構,故隋文帝廢之,遂成以州統縣之局。
第二,最能顯示“秦漢型”與“隋唐型”交替變化者,當為州佐吏之組織與任用。
漢代州吏稱為“從事”,由刺史自由任用本州人為之;唐代州佐稱為“參軍”,由中央任用,不限本籍(大抵以外籍為原則),其轉變亦在魏晉南北朝時代。
魏晉之州本承漢制,置州吏諸從事。
然刺史常加将軍,故置長史、司馬;中央又時遣員參其軍事。
至東晉始形成軍府,恒置長史、司馬、諸曹參軍。
于是州将置佐,有“州吏”、“府佐”兩系統,一治民事,一治軍事。
“州吏”仍承漢制,由刺史辟用本州人,而府佐則由中央任命,不限本州人。
積時既久,“府佐”漸奪“州吏”治民之權,“州吏”遂轉處閑散,為地方人士祿養仕進之階。
蓋此時地方豪族方強,州長官雖自辟州吏,然多被動辟用,情實疏間,而府佐或由時君簡派,或長官推薦親信為之,挾除授之勢,持親信之權,以淩疏間之吏,則州吏一職,勢必退處閑散。
況戰争頻繁,軍事第一,更予府佐侵權之機會。
及隋文統一,不必顧慮地方豪族勢力之反對,遂毅然廢除無實際權責之州吏,僅存府佐諸參軍一系統。
此系統本由中央任命,故自隋以後,一命以上,皆由中央。
非隋文特意作此集權式安排,實由曆史演變之必然結果。
交替狀況可略示如下圖: 第三,唐初都督府制本承南北朝而來,即中葉以下之節度使制,亦即承仿都督而來;唐代方鎮擁帶部曲在魏晉南北朝時代亦已早有先例。
又如漢代縣之下早有“鄉”,而唐代縣之下有“鄉”、“鎮”并列,鎮亦由北魏特制之軍鎮制度逐漸轉變而來。
六、補北魏地方統治政策 北魏疆域東至于海,西至天山南路,南抵淮水、漢水,北有内蒙草原,土地廣大,民族複雜,若自和龍(今朝陽縣)向西南,經平城(今大同市)、太原、龍門,橫過渭北經天水至嘉陵江上源劃一斜線,将北魏疆域劃分東南與西北兩區:東南區,大抵為華人區,非華人雜居者甚少;西北區大抵為非華人區,華人雜居其間者亦不算多。
北魏(尤其前期)之統治方法,因地區、因民族而異。
東南華人區,仍采取華人舊傳統之州、郡、縣制度。
西北地區,其鮮卑聚居地,或早期降附諸部族聚居區,以“領民酋長制”統治之;其漢人以外之被征服民族聚居地則以“護軍制度”統治之,但似非全部如此。
而在全國遍置軍鎮,東南地區置鎮若幹,各統數州,如南朝之都督府。
西北地區既不置州郡,故置軍戍,參雜于“領民酋長”與“諸部護軍”之間,其上亦置鎮以統之,著名之北邊六鎮,即是此類。
其統轄情形略如下圖: 第四章 人才選拔制度 一、九品中正制成立之背景 九品中正制度對于鞏固門閥政治起了很大作用,但其建立之背景以及當時創立者之本意,卻非為鞏固門第。
沈約《宋書·恩幸傳》雲: 漢末喪亂,魏武始基,軍中倉卒,權立九品,蓋以論人才優劣,非為世族高卑。
因此相沿,遂為成法。
自魏至晉,莫之能改,州都郡正,以才品人,而舉世人才,升降蓋寡。
徒以馮藉世資,用相陵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