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編 魏晉南北朝時代
關燈
小
中
大
事務機關。
北朝之中書省亦有類似情形。
因此,九卿不但喪失——至少削弱——其協助君相參訂政策之權,即政策執行權亦有一部分被三省所剝奪,形成三省與九卿職權幹涉混亂之局面。
(3)到隋唐時代,三省皆不領事務機關,尚書六部隻協助宰相制定本部政策,除铨叙與科舉等最重要事項外,皆下諸卿諸監執行之。
至此,尚書六部與九卿之職權又能劃清,但九卿諸監已失其上與君相參決政策之重要權力,故地位大不如前。
(此點在第四編論之。
) (4)演變示意表 第三章 地方行政制度 魏晉南北朝之地方行政制度,因軍政情勢之演變而異于漢代者,有下列五事:(北魏特别,不計) 第一,州刺史之地方官化,形成州、郡、縣三級制。
第二,都督制度之形成,都督府各統若幹州,形成府、州、郡、縣四級制。
第三,州府僚佐之府、州雙軌制。
(兩個組織系統) 第四,長官擁帶部曲制。
第五,地方豪族把持地方政治。
(看本書附錄《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第九節《約論》) 中國史上之行政制度有漢、唐兩種重要典型。
唐型制度與漢型制度雖差别極大,但唐型乃由漢型慢慢演化而來,此由前文所述論之輔政機構與中央政務分職機構兩種制度之演變,已可作例證說明漢型制度演變為唐型制度之過程,但最好之例證仍為地方制度。
地方行政制度已有《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專書可看,茲僅就唐型系由漢型制度演化而來之一觀點,列舉數事如次。
一、州郡之增置與整理 漢行郡、縣二級制,州僅為監察區。
漢末大亂,适應軍事上之需要,州演變為統郡地方行政區劃,州刺史為地方最高行政官。
及魏晉南北朝時代,又适應時勢需要,州、郡增置日多: 注1:是漢代政治穩定時期,甚少變動。
經三國至西晉,州增二分之一,郡增三分之一。
注2:是南北朝初期,視西晉州、郡各增一倍;末期視西晉,州為十四倍半,郡幾四倍。
注3:南北朝末期,州為漢之二十一倍,郡為漢之六倍,縣數則所增不多。
如此增衍之故有二:其一分割酬庸,其二流民僑置。
州、郡增置太多,行政經費開支龐大,而行政效率反而低落。
《北齊書·文宣帝紀》天保七年诏曰:“百室之邑,便立州名,三戶之民,空張郡目。
”遂一舉“并省三州,一百五十三郡,五百八十九縣,三鎮二十六戍”。
可謂氣魄很大之一次改革。
隋文帝繼之,盡廢諸郡以州統縣,凡州二百九十七,縣一千三百四十八,遂開唐制。
二、都督區與都督府 漢末為軍事需要而置都督,各統若幹州軍事,後因統軍而兼統民政、司法、财政,成為州以上之最高級行政長官。
其督區至東晉亦制度化。
東晉、南朝前期通常有十餘個都督府,北朝亦有十餘個,後同稱總管府。
隋統一天下,經常建置之總管府三十個,此即唐以後府制之來源。
唐代節度使制實亦來自于魏晉南北朝之都督制,并非一特别之制度。
三、鎮之起源與演變 鎮本為邊疆民族進入中原後所興起之軍事鎮攝制度,故可稱為軍鎮。
五胡亂華初期已有之。
北魏之初,建置稍多。
太武帝開拓疆土,遍置軍鎮,其轄境之西北部僅置軍鎮,不置州郡。
東南華(漢)人區則鎮、州兼置,而鎮将或兼統若幹州,故鎮将地位權力在州刺史之上。
孝文帝銳意華(漢)化,逐漸廢除軍鎮,所保存者,地位亦漸低。
其後漸與郡為比,又後而縣之比。
唐代之鎮多統于縣,是如鄉之比而較重要耳,然仍為軍事而設。
因軍鎮而會市,故至宋以後,鎮即鄉聚之繁榮者耳。
故鎮常與市聯稱為“市鎮”,與北朝本與軍聯稱為“軍鎮”者大異。
四、州府僚佐組織 漢代州佐吏之重要者有主簿、别駕從事史、治中從事史、簿曹從事史、兵曹從事史、部郡國從事史等,皆由州刺史自由辟用本州之人為之。
刺史本為丞相府派出之丞相史,故跟從刺史者,隻能稱“從事史”(亦有臨時之意),然職名皆稱從事史,成為一個組織系統,可稱為“州吏”。
魏晉以下,州刺史往往加将軍加都督,将軍開府置佐,故此時諸州除沒加将軍都督的刺史,仍僅“州吏”系統之佐吏外,一般加将軍都督之州刺史,其佐助吏皆有“州吏”與“府佐”(将軍府佐)兩個系統。
至若州境有蠻夷者,刺史又帶“蠻夷校尉”。
如荊州刺史帶南蠻校尉,雍州刺史帶甯蠻校尉,甯州刺史帶鎮蠻校尉。
凡帶此校尉者,另置校尉府佐,稱為小府,故此等州長官之佐吏有“州吏”、“将軍府佐”、“校尉府佐”三個系統。
例如:宋世爨龍顔為甯州刺史,加龍骧将軍,領鎮蠻校尉,今傳世甯州刺史爨龍顔碑陰(《金石續編》卷一,《八瓊室金石補正》卷一皆收此刻)僚佐題名分為三組: (龍骧)府長史鎮蠻長史(州)别駕(從事) 司馬司馬治中(從事) 錄事參軍錄事參軍主簿 功曹參軍功曹參軍西曹(書佐) 倉曹參軍倉曹參軍門下(曹) 戶曹參軍戶曹參軍錄事 中兵參軍中兵參軍戶曹(從事) 府功曹蠻府功曹記室(從事) 主簿主簿省事 朝直 麾下都曹 書佐 幹 甯州為僻遠小州,府州置佐皆簡,上列員額可視為一般州府之最基本佐吏。
府佐皆由中央除授,但長官有推薦權;凡州佐吏仍承漢制由長官自由辟用本籍人士為之。
軍府始置,本理軍務,地方行政仍歸承漢來之州吏掌理。
然積時既久,軍府佐官漸奪
北朝之中書省亦有類似情形。
因此,九卿不但喪失——至少削弱——其協助君相參訂政策之權,即政策執行權亦有一部分被三省所剝奪,形成三省與九卿職權幹涉混亂之局面。
(3)到隋唐時代,三省皆不領事務機關,尚書六部隻協助宰相制定本部政策,除铨叙與科舉等最重要事項外,皆下諸卿諸監執行之。
至此,尚書六部與九卿之職權又能劃清,但九卿諸監已失其上與君相參決政策之重要權力,故地位大不如前。
(此點在第四編論之。
) (4)演變示意表 第三章 地方行政制度 魏晉南北朝之地方行政制度,因軍政情勢之演變而異于漢代者,有下列五事:(北魏特别,不計) 第一,州刺史之地方官化,形成州、郡、縣三級制。
第二,都督制度之形成,都督府各統若幹州,形成府、州、郡、縣四級制。
第三,州府僚佐之府、州雙軌制。
(兩個組織系統) 第四,長官擁帶部曲制。
第五,地方豪族把持地方政治。
(看本書附錄《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第九節《約論》) 中國史上之行政制度有漢、唐兩種重要典型。
唐型制度與漢型制度雖差别極大,但唐型乃由漢型慢慢演化而來,此由前文所述論之輔政機構與中央政務分職機構兩種制度之演變,已可作例證說明漢型制度演變為唐型制度之過程,但最好之例證仍為地方制度。
地方行政制度已有《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專書可看,茲僅就唐型系由漢型制度演化而來之一觀點,列舉數事如次。
一、州郡之增置與整理 漢行郡、縣二級制,州僅為監察區。
漢末大亂,适應軍事上之需要,州演變為統郡地方行政區劃,州刺史為地方最高行政官。
及魏晉南北朝時代,又适應時勢需要,州、郡增置日多: 注1:是漢代政治穩定時期,甚少變動。
經三國至西晉,州增二分之一,郡增三分之一。
注2:是南北朝初期,視西晉州、郡各增一倍;末期視西晉,州為十四倍半,郡幾四倍。
注3:南北朝末期,州為漢之二十一倍,郡為漢之六倍,縣數則所增不多。
如此增衍之故有二:其一分割酬庸,其二流民僑置。
州、郡增置太多,行政經費開支龐大,而行政效率反而低落。
《北齊書·文宣帝紀》天保七年诏曰:“百室之邑,便立州名,三戶之民,空張郡目。
”遂一舉“并省三州,一百五十三郡,五百八十九縣,三鎮二十六戍”。
可謂氣魄很大之一次改革。
隋文帝繼之,盡廢諸郡以州統縣,凡州二百九十七,縣一千三百四十八,遂開唐制。
二、都督區與都督府 漢末為軍事需要而置都督,各統若幹州軍事,後因統軍而兼統民政、司法、财政,成為州以上之最高級行政長官。
其督區至東晉亦制度化。
東晉、南朝前期通常有十餘個都督府,北朝亦有十餘個,後同稱總管府。
隋統一天下,經常建置之總管府三十個,此即唐以後府制之來源。
唐代節度使制實亦來自于魏晉南北朝之都督制,并非一特别之制度。
三、鎮之起源與演變 鎮本為邊疆民族進入中原後所興起之軍事鎮攝制度,故可稱為軍鎮。
五胡亂華初期已有之。
北魏之初,建置稍多。
太武帝開拓疆土,遍置軍鎮,其轄境之西北部僅置軍鎮,不置州郡。
東南華(漢)人區則鎮、州兼置,而鎮将或兼統若幹州,故鎮将地位權力在州刺史之上。
孝文帝銳意華(漢)化,逐漸廢除軍鎮,所保存者,地位亦漸低。
其後漸與郡為比,又後而縣之比。
唐代之鎮多統于縣,是如鄉之比而較重要耳,然仍為軍事而設。
因軍鎮而會市,故至宋以後,鎮即鄉聚之繁榮者耳。
故鎮常與市聯稱為“市鎮”,與北朝本與軍聯稱為“軍鎮”者大異。
四、州府僚佐組織 漢代州佐吏之重要者有主簿、别駕從事史、治中從事史、簿曹從事史、兵曹從事史、部郡國從事史等,皆由州刺史自由辟用本州之人為之。
刺史本為丞相府派出之丞相史,故跟從刺史者,隻能稱“從事史”(亦有臨時之意),然職名皆稱從事史,成為一個組織系統,可稱為“州吏”。
魏晉以下,州刺史往往加将軍加都督,将軍開府置佐,故此時諸州除沒加将軍都督的刺史,仍僅“州吏”系統之佐吏外,一般加将軍都督之州刺史,其佐助吏皆有“州吏”與“府佐”(将軍府佐)兩個系統。
至若州境有蠻夷者,刺史又帶“蠻夷校尉”。
如荊州刺史帶南蠻校尉,雍州刺史帶甯蠻校尉,甯州刺史帶鎮蠻校尉。
凡帶此校尉者,另置校尉府佐,稱為小府,故此等州長官之佐吏有“州吏”、“将軍府佐”、“校尉府佐”三個系統。
例如:宋世爨龍顔為甯州刺史,加龍骧将軍,領鎮蠻校尉,今傳世甯州刺史爨龍顔碑陰(《金石續編》卷一,《八瓊室金石補正》卷一皆收此刻)僚佐題名分為三組: (龍骧)府長史鎮蠻長史(州)别駕(從事) 司馬司馬治中(從事) 錄事參軍錄事參軍主簿 功曹參軍功曹參軍西曹(書佐) 倉曹參軍倉曹參軍門下(曹) 戶曹參軍戶曹參軍錄事 中兵參軍中兵參軍戶曹(從事) 府功曹蠻府功曹記室(從事) 主簿主簿省事 朝直 麾下都曹 書佐 幹 甯州為僻遠小州,府州置佐皆簡,上列員額可視為一般州府之最基本佐吏。
府佐皆由中央除授,但長官有推薦權;凡州佐吏仍承漢制由長官自由辟用本籍人士為之。
軍府始置,本理軍務,地方行政仍歸承漢來之州吏掌理。
然積時既久,軍府佐官漸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