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編 秦漢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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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掌州郡,或數歲而至公卿。
此類人升官較快,因曾于丞相府辦事,故此亦為一重要仕途。
(7)诏舉:不定期選舉。
由皇帝下诏舉之,既無定期,亦無一定科目,何人有選舉權亦随時不同,全由诏書随時決定。
科目雖無一定,但多少可作歸類,有: A.賢良方正,直言極谏。
B.文學茂材。
C.勇武知兵法。
D.德行。
E.其他——因事立名。
诏舉多因災異或因臨時需要而下诏選舉。
選舉者之資格,自丞相、禦史大夫以下至州郡長官皆有之,或臨時遣中央官吏出巡,因而選舉人才,被舉者到中央,或由皇帝親自第試。
(8)結論。
漢代仕途,主要者不外上列七徑。
第一種“蔭任”,蓋為古代貴族制之遺存。
第二種“赀選”,當為戰國以來所興起,可視為資産階級、新興貴族之特權。
此二者便利達官富豪子弟之進身,自非合理之制度。
“孝廉”、“茂才”、“射策甲科”、“公府”四途,則為一般文吏儒生努力進身之階,而大抵皆創始于武帝之世。
“诏舉”,漢初已行之,其定制亦在武帝以後,為平民及低級官員仕進之顯途。
自此以後,“蔭任”、“赀選”兩途漸見衰替,而“孝廉”以下諸途,逐漸昌盛,遂使漢代政治本質起重大變化。
蓋自戰國以來,政權已逐漸開放,漢祖崛起草莽,政府陣容,可謂徹底平民化。
此實曠古未有之新面。
然彼輩既純樸農工,于政治設施茫然不解,更無新理想可言,故一切法制,悉承秦舊,“蔭任”、“赀選”蓋其類耳。
是以功臣封侯食采,子弟平流湧進,而不知随時向民間吸收新因素,增加新血輪,緻政府與民間日逐懸隔,在上人材日稀,在下民情隔膜。
上下不能連貫,有僵化為新貴族之趨向。
逮“孝廉”、“茂才”、“射策”、“公府”之制行,遂使民間優秀分子有進身之階,而政府亦可随時與民間接觸,吸收新空氣,增加新血輪,俾能新陳代謝,永遠保持有朝氣之新生命,而政府之社會基礎,亦因之而鞏固。
此等制度,使文人主政之力,為他代所不能比。
且“孝廉”、“茂才”來自四方,雖邊遠荒裔,皆可自達,觀光京師,向心朝化。
漢世始自列國歸于一統,又複開拓疆土,倍于舊壤,皆賴此類制度,凝聚四方之向心力,增強國家統一基礎,政府有縱的社會基礎,有橫的地理基礎,漢世所以能統一控制四百年,此為一重要因素;而中國二千年統一政府,亦于焉植基。
本編約述 (1)秦代政制大體為戰國制度之集結,而作進一步之行政集中。
可謂法家思想發揮到極高點。
(2)漢初政制除了适應客觀環境實行郡縣、封建雙軌制之外,一切制度皆承秦之舊,惟政令則反秦之弊。
因為政令反秦之弊,故制度形式雖與秦不異,但統治狀況實甚松懈,此與當時社會情況,黃老思想,以及朝廷當政者之素質皆有關系。
(3)秦代實行中央集權,而中央權力又集中在皇帝。
漢高祖統一天下不久即棄世,不及收攬政權,而功臣集團勢力龐大,丞相為此集團之領袖,故對于國政有極大之處理權力。
同時對于地方亦采取放任政策,封建王國固保持其半獨立狀态;即郡守亦多為功臣出任,對于郡政可自由處理,中央常不幹涉。
(4)後來朝廷漸采集權政策,逐漸削弱地方行政權。
到武帝時代,功臣集團之勢力已衰,武帝又為雄才大略之主,遂得乘機收攬政權,在中央形成内朝,控制政府,使外朝丞相九卿漸退處于執行内朝所定政策之地位。
在地方,建立刺史監察郡國之州制。
這樣又傾向于中央集權,且權力集中到皇帝,不在丞相。
(5)權力集中到皇帝,勢必常常走上大權旁落之地步。
武帝以後權力常掌握在内朝大臣之手,而有外戚、宦官之禍。
(6)武帝收攬政權,對于漢廷而言,可謂為一大失策,然武帝對于政制,亦有其重大優異之創建,最主要者為建立平民入仕之途徑。
漢初,入仕之重要途徑有二,一為蔭任,二為赀選,這樣長久下去,便會僵化為貴族政治。
武帝創建郡察孝廉,州舉茂才,及博士弟子射策甲科等制度,開平民知識分子入仕之坦途,因此促成社會之靈動性(socialmobility)。
後來隋唐進士科舉亦是沿此方向發展,使中國社會不能産生固定的貴族階級,此與印度、日本、歐洲社會大有不同。
且孝廉、茂才皆地方推薦而來,全國百餘郡國,無論其在中原或邊疆,無論居民之為華夏民族,或邊裔少數民族,亦無論其經濟文化發展之高低,一律一視同仁,皆以戶口多少為比例。
推薦人才到中央為郎官,在首都觀摩數年,然後分派在中央或地方(不到本籍)任職,這樣增加了地方四裔對中央的向心力。
秦漢時代中國第一次走上統一之途,能維持四百年之久,此一制度盡了相當的功能。
中國經此長久的統一局面,已凝成為不可分之一體,自後政治上縱然時或有離心的叛亂出現,但最後終歸統一,得此制度影響甚大。
換言之,中國二千年來世界性國家之局面,為曠世所未有,此一具有闊大胸襟不分夷夏一視同仁之制度,實有其曆史性的影響作用。
附錄:參考資料 (一)《史記》卷五六《陳丞相世家》: 孝文帝乃以绛侯(周)勃為右丞相,位次第一;平徙為左丞相(原為右丞相),位次第二。
……居頃之,孝文皇帝既益明習國家事,朝而問右丞相勃曰:“天下一歲決獄幾何?”勃謝曰:“不知。
”問:“天下一歲錢谷出入幾何?”勃又謝不知。
汗出沾背,愧不能對。
于是上亦問左丞相平。
平曰:“有主者。
”上曰:“主者謂誰?”平曰:“陛下即問決獄,責廷尉;問錢谷,責治粟内史。
”上曰:“苟各有主者,而君所主何事也?”平謝曰:“主臣!(張晏曰,若今人謝曰惶恐)陛下不知其驽下,使待罪宰相。
宰相者,上佐天子理陰陽、順四時,下育萬物之宜;外鎮撫四夷、諸侯,内親附百姓,使卿大夫各得任其職焉。
”孝文帝乃稱善。
右丞相大慚。
出而讓陳平曰:“君獨不素教我對!”陳平笑曰:“君居其位,不知其任邪?且陛下即問長安中盜賊數,君欲彊對邪?”于是绛侯自知其能不如平遠矣。
居頃之,绛侯謝病請免相,陳平專為一丞相。
(二)褚補《三王世家》: 元狩六年封王之制:“禦史大夫湯下丞相,丞相下中二千石,二千石下(此下字衍)郡太守、諸侯相。
” 居延簡: □□(禦史)大夫廣明下丞相,丞相義下中二千石、二千石、郡太守、諸侯相。
又簡: 丞相相下車騎将軍、将軍、中二千石、二千石、郡太守、諸侯相。
《漢書》卷五九《張安世傳》:宣帝時,安世拜大司馬車騎将軍,領尚書事。
“職典樞機,以謹慎周密自著,外内無間。
每定大政,已決,辄移病出。
聞有诏令,乃驚,使吏之丞相府問焉。
自朝廷大臣莫知其與議也”。
(三)《漢書》卷六四上《嚴助傳》: 郡舉賢良,對策百餘人,武帝善助對,繇是獨擢助為中大夫。
後得朱買臣、吾丘壽王、司馬相如、主父偃、徐樂、嚴安、東方朔、枚臯、膠倉、終軍、嚴蔥奇等,并在左右。
是時征伐四夷,開置邊郡,軍旅數發,内改制度,朝廷多事,婁舉賢良文學之士。
公孫弘起徒步,數年至丞相,開東閣,延賢人與謀議,朝觐奏事,因言國家便宜。
上令助等與大臣辯論,中外相應以義理之文,大臣數诎。
《漢書》卷七七《劉輔傳》引孟康曰: 中朝,内朝也。
大司馬左右前後将軍、侍中、常侍、散騎、諸吏為中朝。
丞相以下至六百石為外朝也。
錢大昕《三史拾遺》: 《漢書》稱中朝官或稱中朝者,或稱朝者,其文非一,惟孟康此注最為分明……給事中亦中朝官,孟康所舉不無遺漏矣。
(耕望按:左右曹亦中朝官下缺漢也在中朝官之列。
)然中外朝之分,漢初蓋未之有,武帝始以嚴助、主父偃輩入直承明,與參謀議,而秩尚卑。
衛青、霍去病雖貴幸,亦未幹丞相禦史職事。
至昭、宣之世,大将軍權兼中外,又置前後左右将軍,在内朝預聞政事,而由庶僚加侍中、給事中者,皆自托為腹心之臣矣。
此西京朝局之變,史家未言明之,讀者可推撿而得也。
(四)《漢書》卷六六《楊敞傳》: 為丞相。
……大将軍(霍)光與車騎将軍張安世謀欲廢(昌邑)王更立。
議既定,使大司農田延年報敞。
敞驚懼,不知所言,汗出洽背,徒唯唯而已。
延年起至更衣,敞夫人遽從東箱(廂)謂敞曰:“此國大事,今大将軍議已定,使九卿來報君侯,君侯不疾應,與大将軍同心,猶與無決,先事誅矣。
”延年從更衣還,敞、夫人與延年參語許諾,請奉大将軍教令,遂共廢昌邑王。
(五)《漢書》卷五〇《張釋之傳》: 民驚乘輿,文帝以付廷尉論之,釋之處以罰金。
帝怒,釋之曰:“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公共也。
今法如是,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
且方其時,上使使誅之則已。
今已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壹傾,天下用法者皆為之輕重,民安所錯其手足?”釋之曰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公共也。
《漢書》卷二三《刑法志》: 高皇帝七年制诏禦史:“獄之疑者,吏或不敢決。
有罪者,久而不論;無罪者,久系不決。
自今以來,縣道官獄疑者,冬谳所屬二千石官(即指郡國長官)。
二千石官以其罪名當,報之。
所不能決者,皆移廷尉;廷尉亦當,報之。
廷尉所不能決,謹具為奏,傅(附也)所當比律令,以聞。
” (六)《漢書》卷十九上《百官表》: 少府,屬官有尚書、符節、太醫(先屬太常)、太官(主膳食)、湯官(主餅餌)、導官(擇米)、樂府、若盧(主收藏兵器有獄)、考工室、左弋、居室(佐弋射)、甘泉居室、左右司空、東織、西織、東園匠十六官令丞。
又胞人(庖人)、都水、均官(蓋本主市價)三長丞,又上林中十池監,又中書谒者、黃門、鈎盾(主園囿)、尚方(作禁器刀劍)、禦府(主天子衣服)、永巷(主宮婢)、内者(禁中布張諸物)、宦者八官令丞。
諸仆射、署長、中黃門皆屬焉。
此類人升官較快,因曾于丞相府辦事,故此亦為一重要仕途。
(7)诏舉:不定期選舉。
由皇帝下诏舉之,既無定期,亦無一定科目,何人有選舉權亦随時不同,全由诏書随時決定。
科目雖無一定,但多少可作歸類,有: A.賢良方正,直言極谏。
B.文學茂材。
C.勇武知兵法。
D.德行。
E.其他——因事立名。
诏舉多因災異或因臨時需要而下诏選舉。
選舉者之資格,自丞相、禦史大夫以下至州郡長官皆有之,或臨時遣中央官吏出巡,因而選舉人才,被舉者到中央,或由皇帝親自第試。
(8)結論。
漢代仕途,主要者不外上列七徑。
第一種“蔭任”,蓋為古代貴族制之遺存。
第二種“赀選”,當為戰國以來所興起,可視為資産階級、新興貴族之特權。
此二者便利達官富豪子弟之進身,自非合理之制度。
“孝廉”、“茂才”、“射策甲科”、“公府”四途,則為一般文吏儒生努力進身之階,而大抵皆創始于武帝之世。
“诏舉”,漢初已行之,其定制亦在武帝以後,為平民及低級官員仕進之顯途。
自此以後,“蔭任”、“赀選”兩途漸見衰替,而“孝廉”以下諸途,逐漸昌盛,遂使漢代政治本質起重大變化。
蓋自戰國以來,政權已逐漸開放,漢祖崛起草莽,政府陣容,可謂徹底平民化。
此實曠古未有之新面。
然彼輩既純樸農工,于政治設施茫然不解,更無新理想可言,故一切法制,悉承秦舊,“蔭任”、“赀選”蓋其類耳。
是以功臣封侯食采,子弟平流湧進,而不知随時向民間吸收新因素,增加新血輪,緻政府與民間日逐懸隔,在上人材日稀,在下民情隔膜。
上下不能連貫,有僵化為新貴族之趨向。
逮“孝廉”、“茂才”、“射策”、“公府”之制行,遂使民間優秀分子有進身之階,而政府亦可随時與民間接觸,吸收新空氣,增加新血輪,俾能新陳代謝,永遠保持有朝氣之新生命,而政府之社會基礎,亦因之而鞏固。
此等制度,使文人主政之力,為他代所不能比。
且“孝廉”、“茂才”來自四方,雖邊遠荒裔,皆可自達,觀光京師,向心朝化。
漢世始自列國歸于一統,又複開拓疆土,倍于舊壤,皆賴此類制度,凝聚四方之向心力,增強國家統一基礎,政府有縱的社會基礎,有橫的地理基礎,漢世所以能統一控制四百年,此為一重要因素;而中國二千年統一政府,亦于焉植基。
本編約述 (1)秦代政制大體為戰國制度之集結,而作進一步之行政集中。
可謂法家思想發揮到極高點。
(2)漢初政制除了适應客觀環境實行郡縣、封建雙軌制之外,一切制度皆承秦之舊,惟政令則反秦之弊。
因為政令反秦之弊,故制度形式雖與秦不異,但統治狀況實甚松懈,此與當時社會情況,黃老思想,以及朝廷當政者之素質皆有關系。
(3)秦代實行中央集權,而中央權力又集中在皇帝。
漢高祖統一天下不久即棄世,不及收攬政權,而功臣集團勢力龐大,丞相為此集團之領袖,故對于國政有極大之處理權力。
同時對于地方亦采取放任政策,封建王國固保持其半獨立狀态;即郡守亦多為功臣出任,對于郡政可自由處理,中央常不幹涉。
(4)後來朝廷漸采集權政策,逐漸削弱地方行政權。
到武帝時代,功臣集團之勢力已衰,武帝又為雄才大略之主,遂得乘機收攬政權,在中央形成内朝,控制政府,使外朝丞相九卿漸退處于執行内朝所定政策之地位。
在地方,建立刺史監察郡國之州制。
這樣又傾向于中央集權,且權力集中到皇帝,不在丞相。
(5)權力集中到皇帝,勢必常常走上大權旁落之地步。
武帝以後權力常掌握在内朝大臣之手,而有外戚、宦官之禍。
(6)武帝收攬政權,對于漢廷而言,可謂為一大失策,然武帝對于政制,亦有其重大優異之創建,最主要者為建立平民入仕之途徑。
漢初,入仕之重要途徑有二,一為蔭任,二為赀選,這樣長久下去,便會僵化為貴族政治。
武帝創建郡察孝廉,州舉茂才,及博士弟子射策甲科等制度,開平民知識分子入仕之坦途,因此促成社會之靈動性(socialmobility)。
後來隋唐進士科舉亦是沿此方向發展,使中國社會不能産生固定的貴族階級,此與印度、日本、歐洲社會大有不同。
且孝廉、茂才皆地方推薦而來,全國百餘郡國,無論其在中原或邊疆,無論居民之為華夏民族,或邊裔少數民族,亦無論其經濟文化發展之高低,一律一視同仁,皆以戶口多少為比例。
推薦人才到中央為郎官,在首都觀摩數年,然後分派在中央或地方(不到本籍)任職,這樣增加了地方四裔對中央的向心力。
秦漢時代中國第一次走上統一之途,能維持四百年之久,此一制度盡了相當的功能。
中國經此長久的統一局面,已凝成為不可分之一體,自後政治上縱然時或有離心的叛亂出現,但最後終歸統一,得此制度影響甚大。
換言之,中國二千年來世界性國家之局面,為曠世所未有,此一具有闊大胸襟不分夷夏一視同仁之制度,實有其曆史性的影響作用。
附錄:參考資料 (一)《史記》卷五六《陳丞相世家》: 孝文帝乃以绛侯(周)勃為右丞相,位次第一;平徙為左丞相(原為右丞相),位次第二。
……居頃之,孝文皇帝既益明習國家事,朝而問右丞相勃曰:“天下一歲決獄幾何?”勃謝曰:“不知。
”問:“天下一歲錢谷出入幾何?”勃又謝不知。
汗出沾背,愧不能對。
于是上亦問左丞相平。
平曰:“有主者。
”上曰:“主者謂誰?”平曰:“陛下即問決獄,責廷尉;問錢谷,責治粟内史。
”上曰:“苟各有主者,而君所主何事也?”平謝曰:“主臣!(張晏曰,若今人謝曰惶恐)陛下不知其驽下,使待罪宰相。
宰相者,上佐天子理陰陽、順四時,下育萬物之宜;外鎮撫四夷、諸侯,内親附百姓,使卿大夫各得任其職焉。
”孝文帝乃稱善。
右丞相大慚。
出而讓陳平曰:“君獨不素教我對!”陳平笑曰:“君居其位,不知其任邪?且陛下即問長安中盜賊數,君欲彊對邪?”于是绛侯自知其能不如平遠矣。
居頃之,绛侯謝病請免相,陳平專為一丞相。
(二)褚補《三王世家》: 元狩六年封王之制:“禦史大夫湯下丞相,丞相下中二千石,二千石下(此下字衍)郡太守、諸侯相。
” 居延簡: □□(禦史)大夫廣明下丞相,丞相義下中二千石、二千石、郡太守、諸侯相。
又簡: 丞相相下車騎将軍、将軍、中二千石、二千石、郡太守、諸侯相。
《漢書》卷五九《張安世傳》:宣帝時,安世拜大司馬車騎将軍,領尚書事。
“職典樞機,以謹慎周密自著,外内無間。
每定大政,已決,辄移病出。
聞有诏令,乃驚,使吏之丞相府問焉。
自朝廷大臣莫知其與議也”。
(三)《漢書》卷六四上《嚴助傳》: 郡舉賢良,對策百餘人,武帝善助對,繇是獨擢助為中大夫。
後得朱買臣、吾丘壽王、司馬相如、主父偃、徐樂、嚴安、東方朔、枚臯、膠倉、終軍、嚴蔥奇等,并在左右。
是時征伐四夷,開置邊郡,軍旅數發,内改制度,朝廷多事,婁舉賢良文學之士。
公孫弘起徒步,數年至丞相,開東閣,延賢人與謀議,朝觐奏事,因言國家便宜。
上令助等與大臣辯論,中外相應以義理之文,大臣數诎。
《漢書》卷七七《劉輔傳》引孟康曰: 中朝,内朝也。
大司馬左右前後将軍、侍中、常侍、散騎、諸吏為中朝。
丞相以下至六百石為外朝也。
錢大昕《三史拾遺》: 《漢書》稱中朝官或稱中朝者,或稱朝者,其文非一,惟孟康此注最為分明……給事中亦中朝官,孟康所舉不無遺漏矣。
(耕望按:左右曹亦中朝官下缺漢也在中朝官之列。
)然中外朝之分,漢初蓋未之有,武帝始以嚴助、主父偃輩入直承明,與參謀議,而秩尚卑。
衛青、霍去病雖貴幸,亦未幹丞相禦史職事。
至昭、宣之世,大将軍權兼中外,又置前後左右将軍,在内朝預聞政事,而由庶僚加侍中、給事中者,皆自托為腹心之臣矣。
此西京朝局之變,史家未言明之,讀者可推撿而得也。
(四)《漢書》卷六六《楊敞傳》: 為丞相。
……大将軍(霍)光與車騎将軍張安世謀欲廢(昌邑)王更立。
議既定,使大司農田延年報敞。
敞驚懼,不知所言,汗出洽背,徒唯唯而已。
延年起至更衣,敞夫人遽從東箱(廂)謂敞曰:“此國大事,今大将軍議已定,使九卿來報君侯,君侯不疾應,與大将軍同心,猶與無決,先事誅矣。
”延年從更衣還,敞、夫人與延年參語許諾,請奉大将軍教令,遂共廢昌邑王。
(五)《漢書》卷五〇《張釋之傳》: 民驚乘輿,文帝以付廷尉論之,釋之處以罰金。
帝怒,釋之曰:“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公共也。
今法如是,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
且方其時,上使使誅之則已。
今已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壹傾,天下用法者皆為之輕重,民安所錯其手足?”釋之曰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公共也。
《漢書》卷二三《刑法志》: 高皇帝七年制诏禦史:“獄之疑者,吏或不敢決。
有罪者,久而不論;無罪者,久系不決。
自今以來,縣道官獄疑者,冬谳所屬二千石官(即指郡國長官)。
二千石官以其罪名當,報之。
所不能決者,皆移廷尉;廷尉亦當,報之。
廷尉所不能決,謹具為奏,傅(附也)所當比律令,以聞。
” (六)《漢書》卷十九上《百官表》: 少府,屬官有尚書、符節、太醫(先屬太常)、太官(主膳食)、湯官(主餅餌)、導官(擇米)、樂府、若盧(主收藏兵器有獄)、考工室、左弋、居室(佐弋射)、甘泉居室、左右司空、東織、西織、東園匠十六官令丞。
又胞人(庖人)、都水、均官(蓋本主市價)三長丞,又上林中十池監,又中書谒者、黃門、鈎盾(主園囿)、尚方(作禁器刀劍)、禦府(主天子衣服)、永巷(主宮婢)、内者(禁中布張諸物)、宦者八官令丞。
諸仆射、署長、中黃門皆屬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