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編 秦漢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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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政。

     (5)廷尉。

     廷尉,秦官,景帝更名大理,武帝建元四年複名廷尉,掌刑獄。

    凡郡國谳疑罪,皆處當(相當于某條法律)以報。

    廷尉為掌國政之官,然觀其名稱,本亦人主宮廷之職。

    廷尉執法為天下之平,已下廷尉,雖天子亦不當幹涉。

    (見參考資料五) 廷尉猶今最高法院兼司法行政部,既掌司法行政,又就刑案作最後審判,然有時亦奏上皇帝親決。

    特别大獄,又有會審之制。

     (6)典客&rarr大行令&rarr大鴻胪。

     典客,秦官,掌諸歸義蠻夷及諸侯。

    景帝中六年更名大行令,武帝太初元年更名大鴻胪。

    屬官有行人(太初元年更名大行令)、譯官、别火三令丞,及郡邸長丞。

     舊有典屬國,後并職于大鴻胪。

     (7)宗正。

     秦官,掌皇帝親屬。

    序王國嫡庶之次及諸宗室親屬遠近,例以宗正為之。

     (8)治粟内史&rarr大農令&rarr大司農。

     治粟内史,秦官。

    景帝後元年更名大農令,武帝太初元年更名大司農。

    掌諸錢谷金帛諸貨币。

    郡國四時上月旦見錢谷簿,邊郡諸官請調度者,皆為報給,損多益寡,取相給足。

    其職署如今之财政部、經濟部。

     其屬官有太倉、均輸、平準、都内(主錢财儲備)、籍田、斡官、鐵市,分置令或長。

    又郡國諸倉、農監、都水六十五官(鹽官、鐵官,當在内)各置長丞,皆屬之。

     (9)少府。

     掌山海池澤之稅及市租,以供皇室用度。

     顔師古曰:“大司農供軍國之用,少府以養天子。

    ”此見漢宮中、府中之财政用度分得很清楚。

     少府屬官特多,諸凡宮中一切生活如食、衣、文書、娛樂、醫藥、奴婢、喪葬皆有專官掌理,歸少府統轄,故少府實為皇室的管家,“少府”之名亦對“大府”而言。

     以上九者東漢之九卿,蓋西漢三公制實行後已如此。

     (10)中尉&rarr執金吾。

     中尉,秦官,掌徼循(巡)京師(宮外)。

    武帝太初元年更名執金吾。

    吾猶禦也。

     應劭曰:“執金革以禦非常。

    屬官有武庫等令丞。

    ” 按:長安宮廷防衛森嚴,皇帝殿閣由郎中令防衛;殿外宮内,由衛尉防衛;宮外長安城,由執金吾防衛。

     (11)内史。

     後分為左、右内史,右内史更名京兆尹,左内史更名左馮翊。

     (12)主爵都尉&rarr右扶風。

     内史掌京師畿内,主爵掌列侯,更名為京兆尹、左馮翊、右扶風之後,稱為三輔,分掌畿内數十縣,既為中央官,又為地方官,但皆位列于九卿。

     (13)卿制總論。

     A.秦、漢之卿本多由君主家臣發展而來。

    即就所謂九卿者而論,除“廷尉”、“大司農”、“大鴻胪”所掌為國家政務外,其“太常”、“光祿勳”、“衛尉”、“太仆”、“宗正”、“少府”六卿皆天子家臣。

    有或兼長國政,有或演變為掌國政之職耳。

     B.漢代諸卿大多各統領若幹署。

    署置令或長,故令之名為卿下之低級長官。

    然前列諸卿在秦及漢初亦往往稱為“令”,如“光祿勳”曰“郎中令”;“衛尉”曰“中大夫令”;“大司農”曰“大農令”;“大鴻胪”曰“大行令”,則以“卿”統“令”之整齊制度當是較後之事制。

    按:中大夫令之定名衛尉在景帝世,而郎中、大農、大行三令之更名皆在武帝太初元年,則以“卿”統“令”之系統化,當是武帝末年事,而“卿”名确定亦在武帝末年。

    署名之确定及其隸屬關系之确定,亦大抵如此。

     C.漢代前期雖已有“九卿”之名,然卿數實非為“九”。

    考之載籍,稱為卿者至少十四個。

    大抵九卿制度正式成立當與“三公”制度同時。

     D.漢諸卿之職,上承君相分掌政務,諸凡政策之拟定與執行,皆是其職,故地位極崇,屬官組織亦龐大。

     第四章 地方行政制度 [詳《中國地方行制度史》第一、二冊《秦漢地方行政制度》] 注意要點: (1)地方行政結構。

     漢初制度一切承襲秦,惟統治地方的政策,為适應當時客觀形勢,采取郡縣與封建雙軌并行制度: 景帝、武帝以後,封建王國名存實亡,王國行政權全操于中央任命之國相,故名為封建王國,實與一般郡無異,故此時表面上仍為郡與國雙軌制,實際上已為單軌制,與秦相同。

     中央政府——郡(王國)——縣 (2)漢代地方行政制度之優點: A.地方長官在其轄境有完整且強有力的軍政權,可獨斷獨行,不受任何牽制,故行政效率極高。

    且郡國一百有多,各郡國地方不大,其強固的軍政權力不會形成對中央的威脅。

     B.郡、縣長官一定要用他郡人,但其屬吏一定要用本郡本縣人,故長官對于屬吏雖有絕對控制權,但不能任用私人,屬吏雖自治本鄉,但須絕對服從長官命令。

     C.登仕之途徑,主要的是由地方長官就屬吏中或轄境之平民中選拔優秀分子,送到中央。

    隻有在地方上表現其能力與德行,才能以求上進之機會,故人才得以分布在四方,地方行政亦得以辦得好。

    不像後代,人才集中到中央,一為地方小吏,便無出路機會,行政辦事亦沒有積極性。

     D.地方自治的精神為曆代所不及。

     第五章 任用制度 一、秩祿與印绶 (1)秩祿表: 漢吏祿甚薄,低級官員之俸祿,不足以給養妻子,詳見崔寔《政論》。

    仲長統以為本秦之舊,薄吏祿以給軍用。

     (2)印绶。

     天子用玺,傳國玺以和氏璧為之。

     金玺祿绶——諸侯國王。

     金印紫绶——丞相(相國祿绶)、太尉、三公、上将軍。

     銀印青绶——禦史大夫以下至比二千石。

     銅印墨绶——千石至比六百石。

     銅印黃绶——五百石至比二百石 散官,加官,及大夫、博士、議郎、郎中等皆無印绶。

     二、任用種類與任用限制(從略) 三、仕途 (1)蔭任。

     《漢舊儀》:“吏二千石以上視事滿三年,得保同産(即兄弟)若(或)子一人為郎。

    ” 《王吉傳》疏稱:“今使俗吏得任子弟,率多驕骜,不通古今……宜明選求賢,除任子之令。

    ” 哀帝即位,除任子之令。

    其後雖有任子者,但硬性規定任子之權,已不複見。

     (2)赀選。

     《漢儀注》:“訾五百萬,得常侍郎。

    ”按:錢五百萬即金五百斤,漢世十金為中家之産,故五百萬極富有者。

     (3)地方定期察舉之一:郡國舉孝廉。

     A.孝廉制之起源:《漢舊儀》:“高後選孝悌為郎。

    ”此為選孝悌之始見。

    《循吏文翁傳》:“以郡縣察舉,景帝末年為蜀郡守。

    ……選郡縣小吏開敏有材者,以為右職,用次察舉,官有至郡守刺史者。

    ”知漢初已有郡縣察舉之制。

     B.孝廉制之确立:蓋于武帝建元元年。

     《漢書·董仲舒傳·對策》曰: 夫長吏多出于郎中、中郎。

    吏二千石子弟選郎吏,又以富訾,未必賢也。

    ……臣愚以為使諸列侯、郡守、二千石各擇其吏民之賢者,歲貢各二人,以給宿衛。

    且以觀大臣之能,所貢賢者有賞,所貢不肖者有罰。

    夫如是,諸侯吏二千石皆盡心于求賢,天下之士可得而官使也。

     數年以後,元光元年(武帝即位第七年)始诏郡國貢孝廉各一人。

    班固曰:“州郡舉茂才孝廉,皆自仲舒發之。

    ” C.孝廉制之内容: 甲:察舉者之資格——郡守、王國相。

    順帝诏曰:“其令郡國守相視事未滿歲者,一切得舉孝廉吏。

    ”是強制,視事未滿歲者不得舉人。

     乙:被舉者之資格——前後标準有異。

    本為“孝”、“廉”兩科。

    孝舉民,廉察吏。

    後并為一科,兼察吏與民。

    東漢大約隻察舉吏,至和帝時,左雄又奏限年四十以上。

     丙:察舉人數——武帝元光元年诏,本為每郡國各一人,不知何時增為兩人。

    東漢和帝以為不均,從丁鴻議,以戶口為率,每二十萬口舉一人;不滿二十萬,二歲一人;不滿十萬,三歲一人。

    稍後邊郡(幽、并、涼)例外,口十萬以上,歲亦舉一人;不滿十萬二歲一人;五萬以下,三歲一人。

     丁:除官——孝廉到中央,例除郎中,稱為孝廉郎,碑刻中所見之郎,十之八九皆由孝廉出身。

     (4)地方定期察舉制之二:州舉茂才。

     武帝元封四年令諸州各舉秀才一人,似為特舉,非歲舉。

    東漢避光武帝諱,改稱茂才(魏複曰秀才),為歲舉,即定期察舉。

    地位較孝廉為高,多得為縣令。

     按:《續百官志》注引《漢官目錄》所記光武帝建武十二年诏書,三公、九卿、軍将與司隸州牧同得舉茂才,且得舉廉吏。

    因三公、九卿、軍将人數不多,似亦非強制,故其察舉不如郡國守相及州刺史察舉之大有影響。

     (5)博士弟子甲科:此為武帝時丞相公孫弘所奏定。

     《史記·儒林傳》: 弘奏曰:“為博士官置弟子五十人,複其身。

    太常擇民年十八以上,儀狀端正者,補博士弟子。

    郡國縣道邑有好文學、敬長上、肅政教、順鄉裡、出入不悖所聞者,令相長丞上屬所二千石(郡守、國相),二千石謹察可者,當與計偕,詣太常,得受業如弟子。

    一歲皆辄試,能通一藝以上,補文學掌故缺;其高弟可以為郎中者,太常籍奏。

    ”制曰:“可。

    ” 《漢舊儀》雲: 太常博士弟子試射策,中甲科補郎,中乙科補掌故。

     (6)公府(相府)掾。

     武帝時丞相公孫弘開東閣辟士,《漢舊儀》上雲: 丞相設四科之辟,以博選異德名士,稱才量能,不宜者還故官。

    第一科曰德行高妙,志節清白。

    二科曰學通行修,經中博士。

    三科曰明曉法令,足以決疑,能案章覆問,文中禦史。

    四科曰剛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照奸,勇足以決斷,才任三輔劇令。

    ……第一科補西曹南閣祭酒,二科補議曹,三科補四辭八奏,四科補賊決。

     按:所補皆為丞相府諸曹屬吏,稱為公府掾。

    府掾外放,或期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