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編 上古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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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郎中,亦有博士。
三晉有内史、少府(此皆日後九卿之列)、主書、禦史、郎中、博士、宦者令、中庶子等職。
燕有禦書,與齊之掌書、三晉之主書同其職掌。
秦在統一前已有内史、廷尉、郎中令、衛尉、中大夫令(皆日後九卿)、執法、禦史、谒者、郎中、中車府令、中庶子等職,大抵與三晉同一系統。
秦漢時代之要職,戰國時代已略備,惟趙有柱國,魏有犀首,秦有大良造,則殊特别,大抵皆為上将之任。
D.楚制多承春秋,有令尹為之長,次有柱國、司馬等職,柱國為新制。
其餘新制有廷理(即廷尉),郎中、谒者,則與三晉同制,惟可考者遠不如舊官職名之多。
四、郡縣制度 封建時代隻有封君采邑制,尚無所謂地方行政。
郡縣為中國最早期之地方行政機構,萌芽于封建貴族制度逐漸崩潰之際。
至戰國時代,已形成為全新的地方官僚行政體系。
(1)縣之始見。
《說文》:“縣,系也。
”此其本義,其後作為地方行政區之名稱,乃借動詞為名詞之一例。
《秦紀》:武公“十年伐邽、冀戎,初縣之。
十一年,初縣杜、鄭”。
是紀元前七世紀初已有縣制。
其後《左傳》中極常見,如“楚子縣陳”,晉“分祁氏之田為七縣”,“韓賦七邑,皆成縣也”,又雲“十家九縣”,“其餘四十縣”雲雲。
皆其例。
(2)郡之始見。
《說文》:“郡,從邑,君聲。
”是其本義即為政區。
郡之稱,《左傳》、《國語》各僅一見,知其制之形成在縣之後。
至戰國時則極常見,如《秦紀》:惠文君十年“魏納上郡十五縣”。
大約除齊國外,諸國皆有郡制。
(3)郡統縣。
《左傳》哀公二年,趙簡子曰:“克敵者,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
”是紀元前五世紀初葉,縣之地位較郡為高。
而《甘茂傳》茂謂秦王曰:“宜陽大縣,名曰縣,其實郡也。
”時在秦武王三年,是紀元前五世紀末年,縣之地位已較郡為低。
又前引《秦紀》:惠文王十年“魏納上郡十五縣”,《春申君傳》請以淮北十二縣置郡,是不但郡之地位較縣為高,且每郡各統若幹縣。
前後不過百餘年,何以郡與縣之地位升降如此之劇?通常皆以簡子時縣大郡小為釋。
而姚鼐釋之曰: 郡之稱蓋始于秦、晉,以所得戎翟地遠,使人守之,為戎翟民君長,故名曰郡……郡遠而縣近,縣成聚富庶而郡荒陋,故以美惡異等,而非郡與縣相統屬也。
此謂春秋末年簡子時之郡縣也。
觀前引《左傳》諸條,知其時縣區甚小,不能大于秦、漢之縣區。
若郡較縣為小,則鄉之比矣。
且若春秋末年郡小于縣,數十年或百年後亦斷不能駕淩縣上而統轄之。
故縣大郡小之說絕不可信,而姚氏之說,于理為順。
戰國時代競争激烈,軍國向外拓展,邊郡日益增大而且繁榮,故郡之地位漸高,乃仿近地分置諸縣,形成每郡統若幹縣之制度。
然戰國時縣非盡統于郡,大抵京畿之内縣直隸中央政府(亦可能直隸國君),而畿外之縣則統于郡。
如李克為中山相,所統有縣;而西門豹為邺令則直隸于魏君。
又如秦國邊郡皆領縣,而畿内之縣由内史領之,即直隸中央也。
(4)郡長官:郡守。
如吳起為魏武侯之西河守,趙奢為燕之上郡守,馮亭為韓之上黨守,王稽為秦之河東守。
(5)縣長官。
A.春秋時,魯、衛曰宰,楚曰尹,晉、齊曰大夫。
B.戰國時,楚曰公、曰尹;齊曰大夫;三晉及秦曰令,且有丞、尉以佐之。
C.另置禦史監縣,如《韓策》安邑縣有令,有禦史、副禦史。
(6)郡縣上計。
《韓子·外儲篇》:西門豹事魏文侯為邺令,期年上計,文侯收其玺;又期年上計,文侯迎而拜之。
是縣上計于國君也。
《韓子·難篇》:李克治中山,苦陉令上計而多入。
是縣令上計于屬所之封國也。
《範雎傳》:王稽為秦河東守,三年不上計。
是郡守上計于國君也。
五、封君制度 戰國列強雖已由封建組織時代進入官僚組織時代,但封建制度仍有若幹殘餘,最顯著之事例即郡縣制度之外仍有封君封侯之制,此為古代封建制度之殘存。
(1)齊有靖國君田嬰,孟嘗君田文,安平君田單,成侯鄒忌,凡三君一侯可考。
(2)趙可考者有武安君李牧、信平君廉頗、望諸君樂毅、平原君趙勝等十七君,又有李侯一人。
(3)魏可考者有信陵君魏公子無忌等八君,甯侯龐涓一侯。
(4)韓無考。
(5)燕可考者有昌國君樂毅、奉陽君李克等三君。
(6)楚可考者有春申君黃歇、鄂君啟等十君、三侯。
(7)秦可考者有商君衛鞅、嚴君樗裡疾、武安君白起、剛成君蔡澤等十三君;穰侯魏冉、蜀侯通(惠王子)、應侯範雎、文信侯呂不韋、長信侯嫪毐等五侯。
(8)封君制度總論。
(缺) 六、任用制度 (1)爵制。
戰國時代除擔任職務之官,又有爵以序位。
所謂爵,在戰國以前已有,但受爵者即當政如職官,非僅序位而已。
A.古代五等爵之說。
儒家論古代爵制有公、侯、伯、子、男五等之說。
《孟子》稱,嘗聞周室頒爵之制:“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凡五等也。
”(《萬章下》) 《禮記·王制》:“王者之制,爵祿公、侯、伯、子、男凡五等。
” 關于此五等名号之起源,傳斯年先生曰: 公伯子男皆一家内所稱名号,初義并非官爵,亦非班列;侯則武士之義。
此兩類皆宗法封建制度下之當然結果。
蓋封建宗法下之政治組織,制則家族,政則戎事……家族倫理即政治倫理,家族稱謂即政治稱謂。
(《論所謂五等爵》) 由此言之,公伯皆父輩之稱謂,子男為兒輩之稱謂,加武士之侯(侯者,射也),成為五等稱呼。
族屬間行輩之關系随時變更:某一人焉,長輩視之為子男輩,而晚輩視之為公伯,故稱号亦因時而異,不能一定。
規定為公侯伯子男五等亦隻是春秋末年儒家理想,并非已行之史實,故古代諸侯稱爵亦往往互異。
(參看郭沫若《金文所無考》) B.戰國爵制。
通侯、列侯——楚有通侯(《楚策》),趙有列侯(《趙策》)。
執珪——楚國最尊爵位(《東周策》、《齊策》)。
關内侯——齊、魏有之(分見《呂覽》、《魏策》)。
上卿——魏(《呂覽·下賢》)、衛(《韓子·外儲》)。
上聞——周(《呂覽·下賢》)。
五大夫——趙(《趙策》)、楚(《呂覽·長見》)。
國大夫——魏(《韓子》)。
C.秦爵制。
商君為秦制爵二十等,以賞功勞(或本為舊官,轉為虛銜之爵位)。
徹侯,二十(言爵位上通于天子,漢避諱為通侯) 關内侯,十九 大庶長,十八 驷車庶長,十七(言乘驷馬之車為衆之長也) 大上選,十六(即大良造) 少上選,十五 右更,十四(更言主領更卒)(按:秦尚左,何以右為高,疑此乃漢制推歸秦之耳。
) 中更,十三 左更,十二 右庶長,十一 左庶長,十 五大夫,九 公乘,八(言得乘公家之車) 公大夫,七(即七大夫。
公大夫以上,令丞與抗禮) 官大夫,六 大夫,五 不更,四(不預更卒之事) 簪袅,三 上造,二(造,成也,言有成命于上) 公士,一 (2)祿秩。
《管子·明法》:“其所任官大者,則爵尊而祿厚;其所任官小者,則爵卑而祿薄。
爵祿者,人主之所以使吏治民也。
”雲爵之外又有祿,此非古代封建貴族時代之制。
《孟子·公孫醜》:“(齊)王欲中國而授孟子室,養弟子以萬鐘。
”又《滕文公》章亦雲齊有萬鐘之祿,蓋極厚。
《燕策》:“今王言屬國子之,而吏無非太子人者,是名屬子之而太子用事。
王因收印,自三百石吏而效之子之。
子之南面行王事。
”(又見《韓子·外儲》)三百石蓋官之低者。
且已開漢代以石論祿之制。
三晉有内史、少府(此皆日後九卿之列)、主書、禦史、郎中、博士、宦者令、中庶子等職。
燕有禦書,與齊之掌書、三晉之主書同其職掌。
秦在統一前已有内史、廷尉、郎中令、衛尉、中大夫令(皆日後九卿)、執法、禦史、谒者、郎中、中車府令、中庶子等職,大抵與三晉同一系統。
秦漢時代之要職,戰國時代已略備,惟趙有柱國,魏有犀首,秦有大良造,則殊特别,大抵皆為上将之任。
D.楚制多承春秋,有令尹為之長,次有柱國、司馬等職,柱國為新制。
其餘新制有廷理(即廷尉),郎中、谒者,則與三晉同制,惟可考者遠不如舊官職名之多。
四、郡縣制度 封建時代隻有封君采邑制,尚無所謂地方行政。
郡縣為中國最早期之地方行政機構,萌芽于封建貴族制度逐漸崩潰之際。
至戰國時代,已形成為全新的地方官僚行政體系。
(1)縣之始見。
《說文》:“縣,系也。
”此其本義,其後作為地方行政區之名稱,乃借動詞為名詞之一例。
《秦紀》:武公“十年伐邽、冀戎,初縣之。
十一年,初縣杜、鄭”。
是紀元前七世紀初已有縣制。
其後《左傳》中極常見,如“楚子縣陳”,晉“分祁氏之田為七縣”,“韓賦七邑,皆成縣也”,又雲“十家九縣”,“其餘四十縣”雲雲。
皆其例。
(2)郡之始見。
《說文》:“郡,從邑,君聲。
”是其本義即為政區。
郡之稱,《左傳》、《國語》各僅一見,知其制之形成在縣之後。
至戰國時則極常見,如《秦紀》:惠文君十年“魏納上郡十五縣”。
大約除齊國外,諸國皆有郡制。
(3)郡統縣。
《左傳》哀公二年,趙簡子曰:“克敵者,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
”是紀元前五世紀初葉,縣之地位較郡為高。
而《甘茂傳》茂謂秦王曰:“宜陽大縣,名曰縣,其實郡也。
”時在秦武王三年,是紀元前五世紀末年,縣之地位已較郡為低。
又前引《秦紀》:惠文王十年“魏納上郡十五縣”,《春申君傳》請以淮北十二縣置郡,是不但郡之地位較縣為高,且每郡各統若幹縣。
前後不過百餘年,何以郡與縣之地位升降如此之劇?通常皆以簡子時縣大郡小為釋。
而姚鼐釋之曰: 郡之稱蓋始于秦、晉,以所得戎翟地遠,使人守之,為戎翟民君長,故名曰郡……郡遠而縣近,縣成聚富庶而郡荒陋,故以美惡異等,而非郡與縣相統屬也。
此謂春秋末年簡子時之郡縣也。
觀前引《左傳》諸條,知其時縣區甚小,不能大于秦、漢之縣區。
若郡較縣為小,則鄉之比矣。
且若春秋末年郡小于縣,數十年或百年後亦斷不能駕淩縣上而統轄之。
故縣大郡小之說絕不可信,而姚氏之說,于理為順。
戰國時代競争激烈,軍國向外拓展,邊郡日益增大而且繁榮,故郡之地位漸高,乃仿近地分置諸縣,形成每郡統若幹縣之制度。
然戰國時縣非盡統于郡,大抵京畿之内縣直隸中央政府(亦可能直隸國君),而畿外之縣則統于郡。
如李克為中山相,所統有縣;而西門豹為邺令則直隸于魏君。
又如秦國邊郡皆領縣,而畿内之縣由内史領之,即直隸中央也。
(4)郡長官:郡守。
如吳起為魏武侯之西河守,趙奢為燕之上郡守,馮亭為韓之上黨守,王稽為秦之河東守。
(5)縣長官。
A.春秋時,魯、衛曰宰,楚曰尹,晉、齊曰大夫。
B.戰國時,楚曰公、曰尹;齊曰大夫;三晉及秦曰令,且有丞、尉以佐之。
C.另置禦史監縣,如《韓策》安邑縣有令,有禦史、副禦史。
(6)郡縣上計。
《韓子·外儲篇》:西門豹事魏文侯為邺令,期年上計,文侯收其玺;又期年上計,文侯迎而拜之。
是縣上計于國君也。
《韓子·難篇》:李克治中山,苦陉令上計而多入。
是縣令上計于屬所之封國也。
《範雎傳》:王稽為秦河東守,三年不上計。
是郡守上計于國君也。
五、封君制度 戰國列強雖已由封建組織時代進入官僚組織時代,但封建制度仍有若幹殘餘,最顯著之事例即郡縣制度之外仍有封君封侯之制,此為古代封建制度之殘存。
(1)齊有靖國君田嬰,孟嘗君田文,安平君田單,成侯鄒忌,凡三君一侯可考。
(2)趙可考者有武安君李牧、信平君廉頗、望諸君樂毅、平原君趙勝等十七君,又有李侯一人。
(3)魏可考者有信陵君魏公子無忌等八君,甯侯龐涓一侯。
(4)韓無考。
(5)燕可考者有昌國君樂毅、奉陽君李克等三君。
(6)楚可考者有春申君黃歇、鄂君啟等十君、三侯。
(7)秦可考者有商君衛鞅、嚴君樗裡疾、武安君白起、剛成君蔡澤等十三君;穰侯魏冉、蜀侯通(惠王子)、應侯範雎、文信侯呂不韋、長信侯嫪毐等五侯。
(8)封君制度總論。
(缺) 六、任用制度 (1)爵制。
戰國時代除擔任職務之官,又有爵以序位。
所謂爵,在戰國以前已有,但受爵者即當政如職官,非僅序位而已。
A.古代五等爵之說。
儒家論古代爵制有公、侯、伯、子、男五等之說。
《孟子》稱,嘗聞周室頒爵之制:“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凡五等也。
”(《萬章下》) 《禮記·王制》:“王者之制,爵祿公、侯、伯、子、男凡五等。
” 關于此五等名号之起源,傳斯年先生曰: 公伯子男皆一家内所稱名号,初義并非官爵,亦非班列;侯則武士之義。
此兩類皆宗法封建制度下之當然結果。
蓋封建宗法下之政治組織,制則家族,政則戎事……家族倫理即政治倫理,家族稱謂即政治稱謂。
(《論所謂五等爵》) 由此言之,公伯皆父輩之稱謂,子男為兒輩之稱謂,加武士之侯(侯者,射也),成為五等稱呼。
族屬間行輩之關系随時變更:某一人焉,長輩視之為子男輩,而晚輩視之為公伯,故稱号亦因時而異,不能一定。
規定為公侯伯子男五等亦隻是春秋末年儒家理想,并非已行之史實,故古代諸侯稱爵亦往往互異。
(參看郭沫若《金文所無考》) B.戰國爵制。
通侯、列侯——楚有通侯(《楚策》),趙有列侯(《趙策》)。
執珪——楚國最尊爵位(《東周策》、《齊策》)。
關内侯——齊、魏有之(分見《呂覽》、《魏策》)。
上卿——魏(《呂覽·下賢》)、衛(《韓子·外儲》)。
上聞——周(《呂覽·下賢》)。
五大夫——趙(《趙策》)、楚(《呂覽·長見》)。
國大夫——魏(《韓子》)。
C.秦爵制。
商君為秦制爵二十等,以賞功勞(或本為舊官,轉為虛銜之爵位)。
徹侯,二十(言爵位上通于天子,漢避諱為通侯) 關内侯,十九 大庶長,十八 驷車庶長,十七(言乘驷馬之車為衆之長也) 大上選,十六(即大良造) 少上選,十五 右更,十四(更言主領更卒)(按:秦尚左,何以右為高,疑此乃漢制推歸秦之耳。
) 中更,十三 左更,十二 右庶長,十一 左庶長,十 五大夫,九 公乘,八(言得乘公家之車) 公大夫,七(即七大夫。
公大夫以上,令丞與抗禮) 官大夫,六 大夫,五 不更,四(不預更卒之事) 簪袅,三 上造,二(造,成也,言有成命于上) 公士,一 (2)祿秩。
《管子·明法》:“其所任官大者,則爵尊而祿厚;其所任官小者,則爵卑而祿薄。
爵祿者,人主之所以使吏治民也。
”雲爵之外又有祿,此非古代封建貴族時代之制。
《孟子·公孫醜》:“(齊)王欲中國而授孟子室,養弟子以萬鐘。
”又《滕文公》章亦雲齊有萬鐘之祿,蓋極厚。
《燕策》:“今王言屬國子之,而吏無非太子人者,是名屬子之而太子用事。
王因收印,自三百石吏而效之子之。
子之南面行王事。
”(又見《韓子·外儲》)三百石蓋官之低者。
且已開漢代以石論祿之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