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編 上古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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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庶長。
秦、楚兩國蓋自始與王朝異,與中原諸侯異。
華夏諸國,其始大抵多相類,以司徒、司馬、司空等為最高級官輔政。
其後公室與公族鬥争,公室欲奪公族之權,乃于司徒、司馬、司空等之上别置名目以輔政,故各國不同。
惟魯國公室衰微,政在公族之三桓,三桓以舊制掌國政(如司徒、司馬、司空),故一直維持舊制,未于舊制上另立新官。
蓋新官本為公室用之以奪公族之權者。
三、世官 春秋時代,官位世襲之舊制仍保存。
《左傳》僖公二十年: 魚氏世為左師。
《左傳》襄公二十五年,魯大夫崔杼弑莊公,太史書曰崔杼弑其君,崔子殺之。
其弟嗣書而死者二人。
其弟又書,乃舍之。
第五章 戰國政治制度 一、中國政制史之重要轉變期 (1)由貴族世官之封建國家過渡到官僚組織的集權國家——新型國家政府之成立。
新政府産生之方式有兩種途徑: A.公室衰微,卿大夫由執政而篡奪,成為新的國家與政府,如田氏篡齊與三家分晉。
B.公室振作,引用非貴族之士人,消滅公族,成為新的君主集權政府,如秦之變法成功,燕之大量招用士人。
楚悼王亦曾變法,圖鏟除公族,但失敗了。
(2)由貴族成員之武士軍隊過渡到征兵制的農民軍隊。
古代隻有貴族始有從軍特權,戰國征兵,論功行賞,不論身份。
春秋時代仍以貴族軍為基礎,如城濮之戰,晉用中軍公族;鄢陵之戰,楚用中軍王族。
至趙簡子誓衆雲:“克敵者,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士,田十萬;庶人工商,遂;人臣隸圉,免(遂謂得士進,免謂去厮役)。
”此已見軍隊分子較複雜,庶人、奴隸因用兵得鼓勵與解放。
貴族軍隊,規模必然小,故春秋大戰,動員不過三、五萬人,但戰國戰争動員通常皆數十萬,多至百萬。
長平之戰,秦俘趙卒即達四十萬,此非募兵之農民軍隊不足應付。
(3)貴族特權之漸破除與保護平民之法制的建立。
春秋後期已因政治社會的不穩定,有建立法制的需要。
《左傳》昭公六年,鄭國執政子産“鑄刑書”。
《左傳》昭公二十九年,晉“鑄刑鼎”。
《左傳》定公九年,鄭國鄧析“作竹刑”。
封建時,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貴族以禮治,對庶民始用刑,亦無成文條例,故貴族享有特權,可随意處罰平民。
有了成文法律,既可加強最高統治者(君主)的地位,同時貴族不得随意壓迫平民,亦即擡高平民地位,而削弱貴族地位。
至戰國,法律觀念加強,魏李悝作《法經》,商鞅受之以相秦,其他各國亦多變法,目的皆在削弱貴族,圖國家之富強。
二、戰國時代主要政治改革(變法)理論與實例 中國法家之祖為戰國之李悝,次為申不害。
變法之實例最著者為商鞅相秦,其次如吳起相楚,燕國、齊國等亦有變法措施。
(1)魏國李悝(一雲李克),子夏之弟子。
相魏文侯。
其主要政治措施雖無考,但其改革主張之要點為: A.“為國之道,食有勞而祿有功,使有能,而賞必行,罰必當。
”“奪淫民之祿,以來四方之士。
”(《說苑·政理》) B.“盡地力之教。
”(《漢書·食貨志》) C.“籴甚貴傷民,甚賤傷農。
民傷則離散,農傷則國貧。
”故主張“平籴”以“收有餘而補不足”。
(《漢書·食貨志》) (2)鄭人申不害相韓昭侯,其論點(見《韓非子·定法》): A.人君“無為”,以免暴露智欲,為臣下所乘;而“獨斷”以考核臣下。
B.“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責實。
操生殺之柄,課群臣之能。
” C.人臣“治不踰官,雖知,弗言”。
此完全向往一個君主專制下之官僚組織政府。
(3)吳起,衛人,本儒家。
相楚悼王,變法失敗。
吳起變法要點: A.封君子孫(貴族)三世而收其爵祿。
B.省無能不急之官,以節餘奉選練之士。
C.令貴人徙實曠虛之地(取消貴族之特權)。
D.整饬政風,使私不害公,讒不蔽忠,言不取苟合,行不取苟容,行義不顧毀譽。
吳起改革頗見功效,曾大敗魏師,但悼王旋薨,公族貴臣共捉起,肢解之。
變法失敗,楚國政治始終為貴族所控制,緻積弱不振,為秦所滅。
(4)商鞅,衛人,受李悝影響。
相秦孝公,變法成功。
秦本為極落後之貴族國家,世官世祿,大庶長擅權,至可立國君,故國内屢亂,國勢甚弱。
孝公即位,感于“諸侯卑秦,醜莫大焉”。
立意起用新人實行政治改革,衛鞅适時入秦,為孝公重用,實行政治改革,大獲成功。
商鞅變法内容,各書記之甚詳,其要點不外: A.剝奪貴族特權,增強君主的領導地位。
B.政治上爵祿尊卑之差,以軍功大小為标準。
C.按照因軍功獲得之爵位,分配經濟利益。
D.開裂阡陌(廢井田制),提倡父子分居之小家制,使各自謀生,以提高生産率。
E.編造戶籍,普立縣制,以加強政府之統制力,并建立大規模之首都于鹹陽,以加強全國對中央政府之向心力。
綜其中心目标,乃在通過軍國主義與官僚組織,建立一個君主集權的富強國家。
孝公在位甚久,故商鞅得到成功。
孝公既殁,商鞅雖不免為貴族所怨毒而被車裂,但新制并未因人亡而息,奠定秦國富強之基礎。
(5)燕國之改革意圖。
《左傳》昭公四年:“燕簡公多嬖寵,欲去諸大夫而立其寵人。
”但失敗奔齊。
此亦為公室欲去公族而失敗。
戰國世,燕王哙“苦身以憂民”、“勤身而憂世”,欲傳位于子之,但為貴族所反對,擁太子起兵,并得齊宣王支援,至子之失敗,此似亦一項改革意圖。
後昭王繼位,仍大量招用士人,樂毅自魏往,鄒衍自齊往,劇平自趙往,士争至燕,仍遵行廢公族用士人之大趨勢。
三、戰國中央政府 春秋“尊王”,到戰國時代諸國“争王”,已揚棄周室,故此所謂中央,乃七國政府。
戰國時代諸國除少數之外(如楚),都是新興的新型政府,各有一套官僚組織作為統治工具,其組織系統以相與将為首腦,中下層官吏亦有若下遞變,與春秋時代不同,而下開秦、漢官制。
(1)相與将。
相為百官之長,春秋時代齊國始有此制。
戰國時除楚國外,六國皆有此職,為政府之首長。
一稱丞相,如《秦紀》武王置左右丞相;一稱相國,而銅器銘文往往作“相邦”,蓋傳世古籍作相國者,皆漢代避高祖諱而改之耳。
又有相室之名。
次論将。
春秋時代卿大夫掌理政府行政,但各有其宗族私屬的軍隊,故軍政不分,将相亦不分。
晉國以六軍将佐為十二卿,将中軍者即為正卿(等于首相),此最為顯證。
戰國時代常備軍規模龐大,用兵動辄數十萬人,将兵指揮需具特别知識訓練。
基于此而有兵家之興起,亦基于此,一般當政者不能兼任,故相之外另置大将。
如魏文侯先後以魏成子、翟璜、李悝為相,而别任樂平、吳起、翟角為将。
又如齊國有相,而田單為上将軍。
然将位在相之下,觀廉頗、蔺相如之事可見。
楚國無相、将之名,但令尹為相位,柱國為将位。
據《國策》,破軍殺将者,官極上柱國。
貴于柱國者,唯令尹耳,則位序亦與北方國之相、将同。
秦國置相後,而武職之最高位為大良造。
有相另有将,實為秦漢丞相、太尉分立之漸。
(2)相将以下諸職官。
(從略) (3)七國中央官制概略: A.春秋時代之職官雖仍有甚多保存者,如司徒、司空(秦獨無三公官)、師、傅之類,但負實際政治責任者多已另有一套官司組織,惟楚國頗多承春秋之舊。
B.三晉及秦、齊、燕皆置相為百官之長,又别置将,位次丞相,以統軍事。
秦國則或以大良造為上将,三晉及秦有尉,或曰中尉,或曰國尉,佐上将掌武職選舉事,即日後太尉職掌之一部分。
秦統一後,太尉之職蓋由前此之國尉演化而來。
C.丞相主政,其下分職之可考者:齊有五官,曰大田、大行、大谏、大理、大司馬;其下要職,則有掌書、執法、禦史、谒
秦、楚兩國蓋自始與王朝異,與中原諸侯異。
華夏諸國,其始大抵多相類,以司徒、司馬、司空等為最高級官輔政。
其後公室與公族鬥争,公室欲奪公族之權,乃于司徒、司馬、司空等之上别置名目以輔政,故各國不同。
惟魯國公室衰微,政在公族之三桓,三桓以舊制掌國政(如司徒、司馬、司空),故一直維持舊制,未于舊制上另立新官。
蓋新官本為公室用之以奪公族之權者。
三、世官 春秋時代,官位世襲之舊制仍保存。
《左傳》僖公二十年: 魚氏世為左師。
《左傳》襄公二十五年,魯大夫崔杼弑莊公,太史書曰崔杼弑其君,崔子殺之。
其弟嗣書而死者二人。
其弟又書,乃舍之。
第五章 戰國政治制度 一、中國政制史之重要轉變期 (1)由貴族世官之封建國家過渡到官僚組織的集權國家——新型國家政府之成立。
新政府産生之方式有兩種途徑: A.公室衰微,卿大夫由執政而篡奪,成為新的國家與政府,如田氏篡齊與三家分晉。
B.公室振作,引用非貴族之士人,消滅公族,成為新的君主集權政府,如秦之變法成功,燕之大量招用士人。
楚悼王亦曾變法,圖鏟除公族,但失敗了。
(2)由貴族成員之武士軍隊過渡到征兵制的農民軍隊。
古代隻有貴族始有從軍特權,戰國征兵,論功行賞,不論身份。
春秋時代仍以貴族軍為基礎,如城濮之戰,晉用中軍公族;鄢陵之戰,楚用中軍王族。
至趙簡子誓衆雲:“克敵者,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士,田十萬;庶人工商,遂;人臣隸圉,免(遂謂得士進,免謂去厮役)。
”此已見軍隊分子較複雜,庶人、奴隸因用兵得鼓勵與解放。
貴族軍隊,規模必然小,故春秋大戰,動員不過三、五萬人,但戰國戰争動員通常皆數十萬,多至百萬。
長平之戰,秦俘趙卒即達四十萬,此非募兵之農民軍隊不足應付。
(3)貴族特權之漸破除與保護平民之法制的建立。
春秋後期已因政治社會的不穩定,有建立法制的需要。
《左傳》昭公六年,鄭國執政子産“鑄刑書”。
《左傳》昭公二十九年,晉“鑄刑鼎”。
《左傳》定公九年,鄭國鄧析“作竹刑”。
封建時,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貴族以禮治,對庶民始用刑,亦無成文條例,故貴族享有特權,可随意處罰平民。
有了成文法律,既可加強最高統治者(君主)的地位,同時貴族不得随意壓迫平民,亦即擡高平民地位,而削弱貴族地位。
至戰國,法律觀念加強,魏李悝作《法經》,商鞅受之以相秦,其他各國亦多變法,目的皆在削弱貴族,圖國家之富強。
二、戰國時代主要政治改革(變法)理論與實例 中國法家之祖為戰國之李悝,次為申不害。
變法之實例最著者為商鞅相秦,其次如吳起相楚,燕國、齊國等亦有變法措施。
(1)魏國李悝(一雲李克),子夏之弟子。
相魏文侯。
其主要政治措施雖無考,但其改革主張之要點為: A.“為國之道,食有勞而祿有功,使有能,而賞必行,罰必當。
”“奪淫民之祿,以來四方之士。
”(《說苑·政理》) B.“盡地力之教。
”(《漢書·食貨志》) C.“籴甚貴傷民,甚賤傷農。
民傷則離散,農傷則國貧。
”故主張“平籴”以“收有餘而補不足”。
(《漢書·食貨志》) (2)鄭人申不害相韓昭侯,其論點(見《韓非子·定法》): A.人君“無為”,以免暴露智欲,為臣下所乘;而“獨斷”以考核臣下。
B.“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責實。
操生殺之柄,課群臣之能。
” C.人臣“治不踰官,雖知,弗言”。
此完全向往一個君主專制下之官僚組織政府。
(3)吳起,衛人,本儒家。
相楚悼王,變法失敗。
吳起變法要點: A.封君子孫(貴族)三世而收其爵祿。
B.省無能不急之官,以節餘奉選練之士。
C.令貴人徙實曠虛之地(取消貴族之特權)。
D.整饬政風,使私不害公,讒不蔽忠,言不取苟合,行不取苟容,行義不顧毀譽。
吳起改革頗見功效,曾大敗魏師,但悼王旋薨,公族貴臣共捉起,肢解之。
變法失敗,楚國政治始終為貴族所控制,緻積弱不振,為秦所滅。
(4)商鞅,衛人,受李悝影響。
相秦孝公,變法成功。
秦本為極落後之貴族國家,世官世祿,大庶長擅權,至可立國君,故國内屢亂,國勢甚弱。
孝公即位,感于“諸侯卑秦,醜莫大焉”。
立意起用新人實行政治改革,衛鞅适時入秦,為孝公重用,實行政治改革,大獲成功。
商鞅變法内容,各書記之甚詳,其要點不外: A.剝奪貴族特權,增強君主的領導地位。
B.政治上爵祿尊卑之差,以軍功大小為标準。
C.按照因軍功獲得之爵位,分配經濟利益。
D.開裂阡陌(廢井田制),提倡父子分居之小家制,使各自謀生,以提高生産率。
E.編造戶籍,普立縣制,以加強政府之統制力,并建立大規模之首都于鹹陽,以加強全國對中央政府之向心力。
綜其中心目标,乃在通過軍國主義與官僚組織,建立一個君主集權的富強國家。
孝公在位甚久,故商鞅得到成功。
孝公既殁,商鞅雖不免為貴族所怨毒而被車裂,但新制并未因人亡而息,奠定秦國富強之基礎。
(5)燕國之改革意圖。
《左傳》昭公四年:“燕簡公多嬖寵,欲去諸大夫而立其寵人。
”但失敗奔齊。
此亦為公室欲去公族而失敗。
戰國世,燕王哙“苦身以憂民”、“勤身而憂世”,欲傳位于子之,但為貴族所反對,擁太子起兵,并得齊宣王支援,至子之失敗,此似亦一項改革意圖。
後昭王繼位,仍大量招用士人,樂毅自魏往,鄒衍自齊往,劇平自趙往,士争至燕,仍遵行廢公族用士人之大趨勢。
三、戰國中央政府 春秋“尊王”,到戰國時代諸國“争王”,已揚棄周室,故此所謂中央,乃七國政府。
戰國時代諸國除少數之外(如楚),都是新興的新型政府,各有一套官僚組織作為統治工具,其組織系統以相與将為首腦,中下層官吏亦有若下遞變,與春秋時代不同,而下開秦、漢官制。
(1)相與将。
相為百官之長,春秋時代齊國始有此制。
戰國時除楚國外,六國皆有此職,為政府之首長。
一稱丞相,如《秦紀》武王置左右丞相;一稱相國,而銅器銘文往往作“相邦”,蓋傳世古籍作相國者,皆漢代避高祖諱而改之耳。
又有相室之名。
次論将。
春秋時代卿大夫掌理政府行政,但各有其宗族私屬的軍隊,故軍政不分,将相亦不分。
晉國以六軍将佐為十二卿,将中軍者即為正卿(等于首相),此最為顯證。
戰國時代常備軍規模龐大,用兵動辄數十萬人,将兵指揮需具特别知識訓練。
基于此而有兵家之興起,亦基于此,一般當政者不能兼任,故相之外另置大将。
如魏文侯先後以魏成子、翟璜、李悝為相,而别任樂平、吳起、翟角為将。
又如齊國有相,而田單為上将軍。
然将位在相之下,觀廉頗、蔺相如之事可見。
楚國無相、将之名,但令尹為相位,柱國為将位。
據《國策》,破軍殺将者,官極上柱國。
貴于柱國者,唯令尹耳,則位序亦與北方國之相、将同。
秦國置相後,而武職之最高位為大良造。
有相另有将,實為秦漢丞相、太尉分立之漸。
(2)相将以下諸職官。
(從略) (3)七國中央官制概略: A.春秋時代之職官雖仍有甚多保存者,如司徒、司空(秦獨無三公官)、師、傅之類,但負實際政治責任者多已另有一套官司組織,惟楚國頗多承春秋之舊。
B.三晉及秦、齊、燕皆置相為百官之長,又别置将,位次丞相,以統軍事。
秦國則或以大良造為上将,三晉及秦有尉,或曰中尉,或曰國尉,佐上将掌武職選舉事,即日後太尉職掌之一部分。
秦統一後,太尉之職蓋由前此之國尉演化而來。
C.丞相主政,其下分職之可考者:齊有五官,曰大田、大行、大谏、大理、大司馬;其下要職,則有掌書、執法、禦史、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