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編 上古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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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氏、饑氏、終葵氏,封畛土略,自武父以南,及圃田之北竟,取于有閻之土,以共王職,取于相土之東都,以會王之東搜。

    聃季授土,陶叔授民,命以《康诰》,而封于殷虛,皆啟以商政,疆以周索。

    分唐叔以大路、密須之鼓、阙鞏、沽洗,懷姓九宗(杜注:唐之餘民。

    即夏之餘民),職官五正,命以《唐诰》,而封于夏虛,啟以夏政,疆以戎索。

    ” 《新中國的考古收獲》所記《宜侯簋》内容,可與此條相印證。

     C.封國總數。

     《鹽鐵論·輕重》: 禦史曰:“周之建國也,蓋千八百諸侯。

    ” 《漢書·賈山傳》: 昔者周千八百國。

     《禮記·王制·正義》引《五經異義》公羊說: 殷三千諸侯,周千八百諸侯。

     按:《孟子·滕文公篇上》:“今滕絕長補短,方五十裡。

    ”《呂覽·慎勢篇》:“海上有十裡之諸侯。

    ”各隻是一小部落,故可千數百。

     (2)王室與諸侯之關系。

     A.諸侯對于王室要朝觐納貢。

    如齊桓公伐楚的口實為“苞茅不入,王祭不共,無以縮酒”。

    但遠方來貢,王亦分之于諸侯(看顧颉剛《史林雜識》)。

     B.王得在諸侯國中設命卿——通說大國三人,中國二人,小國一人。

     《王制》雲:“大國三卿皆命于天子。

    ……次國三卿,二卿命于天子,一卿命于其君。

    ……小國二卿皆命于其君。

    ”注雲:“小國亦三卿,一卿命于天子,二卿命于其君。

    此文似脫誤耳。

    ” 按:《王制》又雲:“小國之上卿,位當大國之下卿,中當其上大夫,下當其下大夫。

    ”則鄭注之說是也(看呂思勉《先秦史》第十四章)。

     《左傳》卷一二成公二年,晉敗齊:“晉侯使鞏朔獻齊捷于周……王……辭焉曰……今叔父克遂,有功于齊,而不使命卿鎮撫王室,所使來撫餘一人,而鞏伯實來,未有職司于王室。

    ”杜注:“鞏朔,上軍大夫非命卿,名位不達于王室。

    ” 《左傳》卷五僖公十二年:“齊侯使管夷吾平戎于王……王以上卿之禮飨管仲。

    管仲辭曰:臣賤有司也,有天子之二守國、高在。

    若節春秋,來承王命,何以禮焉?陪臣敢辭。

    ……受下卿之禮而還。

    ” C.諸侯若參政王室,可為卿士。

     《左傳》隐公三年:“鄭武公、莊公為平王卿士。

    ”又隐公八年:“夏,虢公忌父始作卿士于周。

    ”又九年:“鄭伯為王左卿士。

    ” 同書卷一五襄公十年:“單靖公為卿士,以相王室。

    ” 二、宗法制度 土地分封給諸侯,軍事力量又寄之于部族,為了統制諸侯諸氏族,乃有所謂宗法之制。

    宗法就是利用血緣關系造成一種政治統制的系統。

    徐複觀曰:“宗法本是以氏族社會為基礎所發展起來的。

    ”(參看徐複觀《兩漢思想史·西周政治社會的結構性格問題》) (1)嫡長繼承制。

     确定立嫡長制,立子以嫡不以長,立嫡以長不以賢。

    使繼承次序有絕對客觀标準,毫無疑問、無争議之餘地。

    但在列國并不與周室相同,魯一生一及,曹無定制,楚少子繼承制,秦擇勇猛者。

     (2)大宗小宗統隸之關系。

     《禮記》卷一〇《大傳篇》雲:(按:此處舉諸侯為例) 别子為祖(注:别子謂公子,若始來在國者後世以為祖也),繼别為宗(注:别子之世适也,族人尊之,謂之大宗,是宗子也),繼祢者為小宗(注:父之适也,兄弟尊之,謂之小宗)。

    有百世不遷之宗,有五世則遷之宗。

    百世不遷者,别子之後也,宗其繼别子之所自出者,百世不遷者也;宗其繼高祖者,五世則遷者也(注:遷猶變易也。

    小宗四,與大宗凡五)。

     此為宗法組織臆測圖,各人當宗事五人,即本人高祖、曾祖、祖父,父親之正嫡(嫡長子)與大宗之宗子。

    故謂小宗四,與大宗凡五。

     總之,周王室為最大最基本之大宗,故稱“宗周”。

    諸侯、卿大夫對上而言,各自為小宗;對下而言,則各自為大宗。

    如周公在魯為大宗,在周則為小宗。

     (3)宗周,謂宗主之周室也。

    天下之大宗,有宗主權。

     此一名詞常見于金文,如: 《周寶鐘》: 王對作周寶鐘。

     《史頌鼎》: 王在宗周。

     《獻侯鼎》: 唯成王大在宗周。

     (4)宗法在政治上之運用——利用血緣關系之宗法制度加強政治上的統治。

    大宗有維護小宗的責任,小宗有支持和聽命于大宗的義務。

     A.軍隊以宗族為基礎。

    各級貴族有由其宗族成員與私屬人員所組成的軍隊。

    因為宗法關系,宗族軍隊須聽命于宗主。

     B.講究同姓同宗間之關系——宗族特權。

     盟:“周之宗盟,異姓為後。

    ” 喪:“凡諸侯之喪,異姓臨于外,同姓于宗廟,同宗于祖廟,同族于祢廟。

    ” 用人:以“親親”、“貴貴”為選任标準,與“用人唯才”完全相反,若“棄親用羁”,則為宗族所不容。

     C.以宗法血緣關系推之于異姓血緣關系,因為“同姓不婚制”與“貴族内婚制”之影響,造成姬姓與諸異姓貴族皆有婚姻關系,故周天子稱同姓諸侯為伯父叔父,稱異姓諸侯為伯舅叔舅。

     在封建與宗法兩種制度相結合的統治下,周民族雖然分散在廣大區域,但能團結成為一貴族社會,這些貴族君臨各地居民之上,用城邑控制散住在鄉野的一般人民。

     三、宗廟與王政 初民本重神機,一切大事皆取決于神。

    祖先崇拜尤為中國古代傳統的基本信仰,周既以宗法制度作為維系政權的工具,所以宗廟尤見其重要性,同宗一切大事皆于宗廟行之。

     (1)宗廟之意義。

     《說文》:“宗,尊,祖廟也。

    從宀從示。

    ”按:宀,象宗廟之形;示,象征所住神主。

     《沈子簋》:“作于□周公宗。

    ”此宗即廟。

    “廟”即“朝”,廟堂為舉行大典之場所,與朝廷一般。

     《鼎》:“王各于大朝。

    ”按:各,格,感通也。

    此即祭于祖廟,而字作“朝”,知朝即廟。

     (2)大政決定或頒行多在宗廟宣布。

    在廟中所進行的儀式如: A.冊命。

    金文中常見。

     B.獻俘受賞。

    《左傳》襄公十年,晉侯以偪陽子歸,獻于武宮(武宮即晉始祖武公之廟)。

    國之大事在于祀與戎,如《虢季子白盤》所載。

     C.結盟。

     D.出師告廟。

     E.受命,授兵。

    帥師者受命于廟。

    鄭伐許,授兵于大宮。

    故古代稱戰略為“廟算”、“廟謀”。

     F.其他。

     古代常言“廟謀”、“廟算”,因戰略等大事均在廟中謀劃的。

    中古以後,太廟隻是帝王祭祀之地而已,一切事不在廟中決定。

     四、王朝職官 周王室已有相當完整的行政機構。

    《周書·蔡仲之命》曰:“惟周公位冢宰,正百工。

    ”謂有冢宰統百官,百官名稱《立政篇》所見最多。

    (《尚書》卷一〇) (1)師保。

     周公為太保,見《召诰》。

    《旅獒》曰:“太保乃作《旅獒》,用訓于王。

    ”《康诰》曰:“太保率西方諸侯入應門左。

    ”“太公為太師”,“以表東海”。

    見《左傳》襄公十四年。

     (2)卿士。

     見《周書·蔡仲之命》、《顧命》,《詩·常武》等。

    金文或作卿事。

    又如《令彜》有卿士寮;《毛公鼎》:“及茲卿士寮太史寮,于父即尹。

    ”雲寮,當非一人,《左傳》隐公九年:“鄭伯為王左卿士。

    ”是有左右之分。

    卿為秩位,亦即職官,古代爵位與職官尚未分化。

     (3)六官。

     即隋、唐後之六部。

    《周禮》中有天、地、春、夏、秋、冬官,雖不太可信,但真有此官。

     A.冢宰、太宰。

     《蔡仲之命》:“周公位冢宰,正百工。

    ”《詩·十月之交》:“家伯冢宰。

    ”《左傳》昭公四年謂周公為太宰。

    金文中隻稱“宰”,不冠“冢”、“太”字。

     B.宗伯。

     見《孟姜壺》。

    而《周書·顧命篇》:“太保、太史、太宗皆麻冕彤裳。

    太保承介圭,上宗奉同瑁,由阼階……上宗曰飨。

    ”此即《周禮》宗伯掌禮之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