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編 上古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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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氏、饑氏、終葵氏,封畛土略,自武父以南,及圃田之北竟,取于有閻之土,以共王職,取于相土之東都,以會王之東搜。
聃季授土,陶叔授民,命以《康诰》,而封于殷虛,皆啟以商政,疆以周索。
分唐叔以大路、密須之鼓、阙鞏、沽洗,懷姓九宗(杜注:唐之餘民。
即夏之餘民),職官五正,命以《唐诰》,而封于夏虛,啟以夏政,疆以戎索。
” 《新中國的考古收獲》所記《宜侯簋》内容,可與此條相印證。
C.封國總數。
《鹽鐵論·輕重》: 禦史曰:“周之建國也,蓋千八百諸侯。
” 《漢書·賈山傳》: 昔者周千八百國。
《禮記·王制·正義》引《五經異義》公羊說: 殷三千諸侯,周千八百諸侯。
按:《孟子·滕文公篇上》:“今滕絕長補短,方五十裡。
”《呂覽·慎勢篇》:“海上有十裡之諸侯。
”各隻是一小部落,故可千數百。
(2)王室與諸侯之關系。
A.諸侯對于王室要朝觐納貢。
如齊桓公伐楚的口實為“苞茅不入,王祭不共,無以縮酒”。
但遠方來貢,王亦分之于諸侯(看顧颉剛《史林雜識》)。
B.王得在諸侯國中設命卿——通說大國三人,中國二人,小國一人。
《王制》雲:“大國三卿皆命于天子。
……次國三卿,二卿命于天子,一卿命于其君。
……小國二卿皆命于其君。
”注雲:“小國亦三卿,一卿命于天子,二卿命于其君。
此文似脫誤耳。
” 按:《王制》又雲:“小國之上卿,位當大國之下卿,中當其上大夫,下當其下大夫。
”則鄭注之說是也(看呂思勉《先秦史》第十四章)。
《左傳》卷一二成公二年,晉敗齊:“晉侯使鞏朔獻齊捷于周……王……辭焉曰……今叔父克遂,有功于齊,而不使命卿鎮撫王室,所使來撫餘一人,而鞏伯實來,未有職司于王室。
”杜注:“鞏朔,上軍大夫非命卿,名位不達于王室。
” 《左傳》卷五僖公十二年:“齊侯使管夷吾平戎于王……王以上卿之禮飨管仲。
管仲辭曰:臣賤有司也,有天子之二守國、高在。
若節春秋,來承王命,何以禮焉?陪臣敢辭。
……受下卿之禮而還。
” C.諸侯若參政王室,可為卿士。
《左傳》隐公三年:“鄭武公、莊公為平王卿士。
”又隐公八年:“夏,虢公忌父始作卿士于周。
”又九年:“鄭伯為王左卿士。
” 同書卷一五襄公十年:“單靖公為卿士,以相王室。
” 二、宗法制度 土地分封給諸侯,軍事力量又寄之于部族,為了統制諸侯諸氏族,乃有所謂宗法之制。
宗法就是利用血緣關系造成一種政治統制的系統。
徐複觀曰:“宗法本是以氏族社會為基礎所發展起來的。
”(參看徐複觀《兩漢思想史·西周政治社會的結構性格問題》) (1)嫡長繼承制。
确定立嫡長制,立子以嫡不以長,立嫡以長不以賢。
使繼承次序有絕對客觀标準,毫無疑問、無争議之餘地。
但在列國并不與周室相同,魯一生一及,曹無定制,楚少子繼承制,秦擇勇猛者。
(2)大宗小宗統隸之關系。
《禮記》卷一〇《大傳篇》雲:(按:此處舉諸侯為例) 别子為祖(注:别子謂公子,若始來在國者後世以為祖也),繼别為宗(注:别子之世适也,族人尊之,謂之大宗,是宗子也),繼祢者為小宗(注:父之适也,兄弟尊之,謂之小宗)。
有百世不遷之宗,有五世則遷之宗。
百世不遷者,别子之後也,宗其繼别子之所自出者,百世不遷者也;宗其繼高祖者,五世則遷者也(注:遷猶變易也。
小宗四,與大宗凡五)。
此為宗法組織臆測圖,各人當宗事五人,即本人高祖、曾祖、祖父,父親之正嫡(嫡長子)與大宗之宗子。
故謂小宗四,與大宗凡五。
總之,周王室為最大最基本之大宗,故稱“宗周”。
諸侯、卿大夫對上而言,各自為小宗;對下而言,則各自為大宗。
如周公在魯為大宗,在周則為小宗。
(3)宗周,謂宗主之周室也。
天下之大宗,有宗主權。
此一名詞常見于金文,如: 《周寶鐘》: 王對作周寶鐘。
《史頌鼎》: 王在宗周。
《獻侯鼎》: 唯成王大在宗周。
(4)宗法在政治上之運用——利用血緣關系之宗法制度加強政治上的統治。
大宗有維護小宗的責任,小宗有支持和聽命于大宗的義務。
A.軍隊以宗族為基礎。
各級貴族有由其宗族成員與私屬人員所組成的軍隊。
因為宗法關系,宗族軍隊須聽命于宗主。
B.講究同姓同宗間之關系——宗族特權。
盟:“周之宗盟,異姓為後。
” 喪:“凡諸侯之喪,異姓臨于外,同姓于宗廟,同宗于祖廟,同族于祢廟。
” 用人:以“親親”、“貴貴”為選任标準,與“用人唯才”完全相反,若“棄親用羁”,則為宗族所不容。
C.以宗法血緣關系推之于異姓血緣關系,因為“同姓不婚制”與“貴族内婚制”之影響,造成姬姓與諸異姓貴族皆有婚姻關系,故周天子稱同姓諸侯為伯父叔父,稱異姓諸侯為伯舅叔舅。
在封建與宗法兩種制度相結合的統治下,周民族雖然分散在廣大區域,但能團結成為一貴族社會,這些貴族君臨各地居民之上,用城邑控制散住在鄉野的一般人民。
三、宗廟與王政 初民本重神機,一切大事皆取決于神。
祖先崇拜尤為中國古代傳統的基本信仰,周既以宗法制度作為維系政權的工具,所以宗廟尤見其重要性,同宗一切大事皆于宗廟行之。
(1)宗廟之意義。
《說文》:“宗,尊,祖廟也。
從宀從示。
”按:宀,象宗廟之形;示,象征所住神主。
《沈子簋》:“作于□周公宗。
”此宗即廟。
“廟”即“朝”,廟堂為舉行大典之場所,與朝廷一般。
《鼎》:“王各于大朝。
”按:各,格,感通也。
此即祭于祖廟,而字作“朝”,知朝即廟。
(2)大政決定或頒行多在宗廟宣布。
在廟中所進行的儀式如: A.冊命。
金文中常見。
B.獻俘受賞。
《左傳》襄公十年,晉侯以偪陽子歸,獻于武宮(武宮即晉始祖武公之廟)。
國之大事在于祀與戎,如《虢季子白盤》所載。
C.結盟。
D.出師告廟。
E.受命,授兵。
帥師者受命于廟。
鄭伐許,授兵于大宮。
故古代稱戰略為“廟算”、“廟謀”。
F.其他。
古代常言“廟謀”、“廟算”,因戰略等大事均在廟中謀劃的。
中古以後,太廟隻是帝王祭祀之地而已,一切事不在廟中決定。
四、王朝職官 周王室已有相當完整的行政機構。
《周書·蔡仲之命》曰:“惟周公位冢宰,正百工。
”謂有冢宰統百官,百官名稱《立政篇》所見最多。
(《尚書》卷一〇) (1)師保。
周公為太保,見《召诰》。
《旅獒》曰:“太保乃作《旅獒》,用訓于王。
”《康诰》曰:“太保率西方諸侯入應門左。
”“太公為太師”,“以表東海”。
見《左傳》襄公十四年。
(2)卿士。
見《周書·蔡仲之命》、《顧命》,《詩·常武》等。
金文或作卿事。
又如《令彜》有卿士寮;《毛公鼎》:“及茲卿士寮太史寮,于父即尹。
”雲寮,當非一人,《左傳》隐公九年:“鄭伯為王左卿士。
”是有左右之分。
卿為秩位,亦即職官,古代爵位與職官尚未分化。
(3)六官。
即隋、唐後之六部。
《周禮》中有天、地、春、夏、秋、冬官,雖不太可信,但真有此官。
A.冢宰、太宰。
《蔡仲之命》:“周公位冢宰,正百工。
”《詩·十月之交》:“家伯冢宰。
”《左傳》昭公四年謂周公為太宰。
金文中隻稱“宰”,不冠“冢”、“太”字。
B.宗伯。
見《孟姜壺》。
而《周書·顧命篇》:“太保、太史、太宗皆麻冕彤裳。
太保承介圭,上宗奉同瑁,由阼階……上宗曰飨。
”此即《周禮》宗伯掌禮之職
聃季授土,陶叔授民,命以《康诰》,而封于殷虛,皆啟以商政,疆以周索。
分唐叔以大路、密須之鼓、阙鞏、沽洗,懷姓九宗(杜注:唐之餘民。
即夏之餘民),職官五正,命以《唐诰》,而封于夏虛,啟以夏政,疆以戎索。
” 《新中國的考古收獲》所記《宜侯簋》内容,可與此條相印證。
C.封國總數。
《鹽鐵論·輕重》: 禦史曰:“周之建國也,蓋千八百諸侯。
” 《漢書·賈山傳》: 昔者周千八百國。
《禮記·王制·正義》引《五經異義》公羊說: 殷三千諸侯,周千八百諸侯。
按:《孟子·滕文公篇上》:“今滕絕長補短,方五十裡。
”《呂覽·慎勢篇》:“海上有十裡之諸侯。
”各隻是一小部落,故可千數百。
(2)王室與諸侯之關系。
A.諸侯對于王室要朝觐納貢。
如齊桓公伐楚的口實為“苞茅不入,王祭不共,無以縮酒”。
但遠方來貢,王亦分之于諸侯(看顧颉剛《史林雜識》)。
B.王得在諸侯國中設命卿——通說大國三人,中國二人,小國一人。
《王制》雲:“大國三卿皆命于天子。
……次國三卿,二卿命于天子,一卿命于其君。
……小國二卿皆命于其君。
”注雲:“小國亦三卿,一卿命于天子,二卿命于其君。
此文似脫誤耳。
” 按:《王制》又雲:“小國之上卿,位當大國之下卿,中當其上大夫,下當其下大夫。
”則鄭注之說是也(看呂思勉《先秦史》第十四章)。
《左傳》卷一二成公二年,晉敗齊:“晉侯使鞏朔獻齊捷于周……王……辭焉曰……今叔父克遂,有功于齊,而不使命卿鎮撫王室,所使來撫餘一人,而鞏伯實來,未有職司于王室。
”杜注:“鞏朔,上軍大夫非命卿,名位不達于王室。
” 《左傳》卷五僖公十二年:“齊侯使管夷吾平戎于王……王以上卿之禮飨管仲。
管仲辭曰:臣賤有司也,有天子之二守國、高在。
若節春秋,來承王命,何以禮焉?陪臣敢辭。
……受下卿之禮而還。
” C.諸侯若參政王室,可為卿士。
《左傳》隐公三年:“鄭武公、莊公為平王卿士。
”又隐公八年:“夏,虢公忌父始作卿士于周。
”又九年:“鄭伯為王左卿士。
” 同書卷一五襄公十年:“單靖公為卿士,以相王室。
” 二、宗法制度 土地分封給諸侯,軍事力量又寄之于部族,為了統制諸侯諸氏族,乃有所謂宗法之制。
宗法就是利用血緣關系造成一種政治統制的系統。
徐複觀曰:“宗法本是以氏族社會為基礎所發展起來的。
”(參看徐複觀《兩漢思想史·西周政治社會的結構性格問題》) (1)嫡長繼承制。
确定立嫡長制,立子以嫡不以長,立嫡以長不以賢。
使繼承次序有絕對客觀标準,毫無疑問、無争議之餘地。
但在列國并不與周室相同,魯一生一及,曹無定制,楚少子繼承制,秦擇勇猛者。
(2)大宗小宗統隸之關系。
《禮記》卷一〇《大傳篇》雲:(按:此處舉諸侯為例) 别子為祖(注:别子謂公子,若始來在國者後世以為祖也),繼别為宗(注:别子之世适也,族人尊之,謂之大宗,是宗子也),繼祢者為小宗(注:父之适也,兄弟尊之,謂之小宗)。
有百世不遷之宗,有五世則遷之宗。
百世不遷者,别子之後也,宗其繼别子之所自出者,百世不遷者也;宗其繼高祖者,五世則遷者也(注:遷猶變易也。
小宗四,與大宗凡五)。
此為宗法組織臆測圖,各人當宗事五人,即本人高祖、曾祖、祖父,父親之正嫡(嫡長子)與大宗之宗子。
故謂小宗四,與大宗凡五。
總之,周王室為最大最基本之大宗,故稱“宗周”。
諸侯、卿大夫對上而言,各自為小宗;對下而言,則各自為大宗。
如周公在魯為大宗,在周則為小宗。
(3)宗周,謂宗主之周室也。
天下之大宗,有宗主權。
此一名詞常見于金文,如: 《周寶鐘》: 王對作周寶鐘。
《史頌鼎》: 王在宗周。
《獻侯鼎》: 唯成王大在宗周。
(4)宗法在政治上之運用——利用血緣關系之宗法制度加強政治上的統治。
大宗有維護小宗的責任,小宗有支持和聽命于大宗的義務。
A.軍隊以宗族為基礎。
各級貴族有由其宗族成員與私屬人員所組成的軍隊。
因為宗法關系,宗族軍隊須聽命于宗主。
B.講究同姓同宗間之關系——宗族特權。
盟:“周之宗盟,異姓為後。
” 喪:“凡諸侯之喪,異姓臨于外,同姓于宗廟,同宗于祖廟,同族于祢廟。
” 用人:以“親親”、“貴貴”為選任标準,與“用人唯才”完全相反,若“棄親用羁”,則為宗族所不容。
C.以宗法血緣關系推之于異姓血緣關系,因為“同姓不婚制”與“貴族内婚制”之影響,造成姬姓與諸異姓貴族皆有婚姻關系,故周天子稱同姓諸侯為伯父叔父,稱異姓諸侯為伯舅叔舅。
在封建與宗法兩種制度相結合的統治下,周民族雖然分散在廣大區域,但能團結成為一貴族社會,這些貴族君臨各地居民之上,用城邑控制散住在鄉野的一般人民。
三、宗廟與王政 初民本重神機,一切大事皆取決于神。
祖先崇拜尤為中國古代傳統的基本信仰,周既以宗法制度作為維系政權的工具,所以宗廟尤見其重要性,同宗一切大事皆于宗廟行之。
(1)宗廟之意義。
《說文》:“宗,尊,祖廟也。
從宀從示。
”按:宀,象宗廟之形;示,象征所住神主。
《沈子簋》:“作于□周公宗。
”此宗即廟。
“廟”即“朝”,廟堂為舉行大典之場所,與朝廷一般。
《鼎》:“王各于大朝。
”按:各,格,感通也。
此即祭于祖廟,而字作“朝”,知朝即廟。
(2)大政決定或頒行多在宗廟宣布。
在廟中所進行的儀式如: A.冊命。
金文中常見。
B.獻俘受賞。
《左傳》襄公十年,晉侯以偪陽子歸,獻于武宮(武宮即晉始祖武公之廟)。
國之大事在于祀與戎,如《虢季子白盤》所載。
C.結盟。
D.出師告廟。
E.受命,授兵。
帥師者受命于廟。
鄭伐許,授兵于大宮。
故古代稱戰略為“廟算”、“廟謀”。
F.其他。
古代常言“廟謀”、“廟算”,因戰略等大事均在廟中謀劃的。
中古以後,太廟隻是帝王祭祀之地而已,一切事不在廟中決定。
四、王朝職官 周王室已有相當完整的行政機構。
《周書·蔡仲之命》曰:“惟周公位冢宰,正百工。
”謂有冢宰統百官,百官名稱《立政篇》所見最多。
(《尚書》卷一〇) (1)師保。
周公為太保,見《召诰》。
《旅獒》曰:“太保乃作《旅獒》,用訓于王。
”《康诰》曰:“太保率西方諸侯入應門左。
”“太公為太師”,“以表東海”。
見《左傳》襄公十四年。
(2)卿士。
見《周書·蔡仲之命》、《顧命》,《詩·常武》等。
金文或作卿事。
又如《令彜》有卿士寮;《毛公鼎》:“及茲卿士寮太史寮,于父即尹。
”雲寮,當非一人,《左傳》隐公九年:“鄭伯為王左卿士。
”是有左右之分。
卿為秩位,亦即職官,古代爵位與職官尚未分化。
(3)六官。
即隋、唐後之六部。
《周禮》中有天、地、春、夏、秋、冬官,雖不太可信,但真有此官。
A.冢宰、太宰。
《蔡仲之命》:“周公位冢宰,正百工。
”《詩·十月之交》:“家伯冢宰。
”《左傳》昭公四年謂周公為太宰。
金文中隻稱“宰”,不冠“冢”、“太”字。
B.宗伯。
見《孟姜壺》。
而《周書·顧命篇》:“太保、太史、太宗皆麻冕彤裳。
太保承介圭,上宗奉同瑁,由阼階……上宗曰飨。
”此即《周禮》宗伯掌禮之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