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編 上古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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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史前氏族聯盟的部落國家前期
原始民主政體——堯、舜禅讓。
堯的繼承人是舜,不是堯子丹朱。
舜的繼承人是禹,不是舜子商均。
儒家——以為堯、舜禅讓是公天下,是讓賢。
按:此乃美化古人,以為托古之依據。
曹丕(法家?)——以為舜、禹篡奪,如曹氏篡劉。
按:此乃醜化古人,為篡奪作解。
事實上此兩種說法皆歪曲事實,堯、舜禅讓可認為是一種原始民主制度。
(1)近代對于原始民族的社會調查,例如北美印第安人,見莫爾甘(L.H.MORGAN)《古代社會》(AncientSociety)。
(2)中國邊疆民族史上之實例: 例一:烏丸 《三國志·烏丸傳》裴注引《魏書》: 烏丸者東胡也……常推募勇健能理決鬥訟相侵犯者為大人,邑落各有小帥,不世繼也。
數百千落自為一部…… 例二:契丹 《五代史記》卷七二《四夷附錄》契丹目,略雲:契丹部族本分八部,常推一大人建旗鼓以統八部。
後八部衆強,以旗鼓立其次而代之。
久之(發現以次代,不得賢),八部選于衆,以阿保機代之。
阿保機有才略,多攻略漢人,依唐州縣置城以居之。
漢人教阿保機曰:“中國之王無代立者。
”于是阿保機以威制諸部而不肯代。
其立九年,諸部共責诮之。
不得已傳其旗鼓,但求自為一部治漢城,諸部許之。
漢城地有鹽鐵之利,乃後魏滑鹽縣也,且可植五谷。
阿保機告諸部曰,我有鹽池,諸部所食。
後諸部來會,阿保機伏兵盡殺諸部大人,遂自立不複代。
例三:蒙古 蒙古有“庫利爾台”(Khuriltai)制度,議決國家重大事件:第一選舉“合罕”,第二出征外國,第三頒布法令。
成吉思汗(鐵木真)前數世已見有此制。
鐵木真擊敗競争者劄木合之後,以選舉形式即位,其後太宗、定宗、憲宗亦由此方式選舉出來。
自世祖忽必烈自立之後(也具大會形式)此制漸壞,但未廢棄。
選舉合罕,多由現任合罕指定一人或二三人之名(提名)再集會選舉,所提名之人不一定為自己之子,但總為王族有力人員。
第二章 殷商政治制度 ——氏族聯盟的部落國家後期、貴族統治的開始 一、殷商時代的氏族部落 貴族統治應可說始自夏代,但無文字信史,今姑不論。
殷商仍非一個統一國家,大抵仍為氏族聯盟制,但氏族聯盟的盟長由殷族子姓一氏的子弟所承襲,稱為王,王對于本盟中的氏族可命令指揮。
《殷虛書契前編》曰: 令多子族衆(及)犬侯寇周。
又: 今……從蒙侯虎伐鬼方。
此一聯盟究有多少氏族自不可知,但為周氏族聯盟所敗之後,聯盟瓦解,有些被周王命令遷徙到各地方,據《左傳》定公四年條: 魯公伯禽以殷民六族封于魯:條氏、徐氏、蕭氏、索氏、長勺氏、尾勺氏。
康叔以殷民七族封于殷墟:陶氏、施氏、繁氏、锜氏、樊氏、饑氏、終葵氏。
由此可知殷商聯盟中的氏族必極多。
二、盟主(王)繼承制——子族兄終弟及制 殷氏族重視橫的世代層,同一世代層的兄弟身份相同,故祖輩諸祖均為祖,父輩諸父均為父,尚無伯叔之别,所以祭祀崇拜為祖先,諸祖諸父相同,不如後代重視直系的關系。
《殷墟書契後編》26: 祖辛一牛,祖甲一牛,祖丁一牛。
同上25: 父甲一牡,父庚一牡,父辛一牡。
此兩條諸父完全一樣,但保炭南仰出土三件兵器,其銘如下: 其一曰: 大祖曰己,祖曰乙,祖曰庚,祖曰丁,祖曰己,祖曰己。
其二曰: 祖曰乙,大父曰癸,大父曰癸,中父曰癸,父曰癸,父曰辛,父曰己。
其三曰: 大兄曰乙,兄曰戊,兄曰壬,兄曰癸,兄曰癸,兄曰丙。
(王國維《殷周制度論》引) 王氏以為:“無上下貴賤之别,但祖有大祖,父有大父中父,兄有大兄,是已有分别,當進一步讨論。
” 重視橫的世代層,故其繼承制以“兄終弟及”為原則,無弟乃傳子。
王氏《殷周制度論》曰: 商之繼統法,以弟為主,而以子繼輔之。
無弟然後傳子……其以子繼父者,亦非兄之子,而多為弟之子。
(《觀堂集林》卷一〇《史林》二) 此論甚是。
然據《殷本紀》,自湯至武丁凡二十一傳,其中傳弟者十一,傳子者六,傳侄者四;武丁以後凡八傳,其中傳弟者二,傳子者六,是最後五世(庚丁、武乙、太丁、帝乙、帝辛)皆父子相傳,則殷代後期已漸形成父子繼承制,傳弟已成例外。
三、官司組織 (1)師保。
本為長老制度,對嗣王盡監護之職。
後演成太保、太師、太傅三師官。
《商書·太甲》: 既往背師保之訓。
《商書·微子》: 父師少師,殷其弗或亂正四方。
下文屢稱父師、少師。
(2)卿士大夫。
蔔辭中有“卿士寮”。
《竹書紀年》武丁元年: 命卿士甘盤。
《周書·牧誓》: 今商王受……乃惟四方之多罪逋逃是崇是長,是信是使,是以為大夫卿士。
稱“寮”必不隻一人。
(3)蔔巫。
甲骨文中所見之蔔人極多,如蔔旅、蔔遊、蔔即、蔔黃……“巫”在蔔辭中象舞蹈之形,殷代名臣,如巫鹹、巫賢,都是大巫。
《周書·君奭》: 公曰:君奭!我聞在昔,成湯既受命,時則有若伊尹,格于皇天;在太甲,時則有若保衡;在太戊,時則有若伊陟、臣扈,格于上帝,巫鹹乂王家;在祖乙,時則有若巫賢;在武丁,時則有若甘盤。
率惟茲有陳保乂有殷,故殷禮陟配天,多曆年所。
(4)冢宰。
《商書·伊訓》: 惟元祀十有二月乙醜,伊尹祠于先王。
奉嗣王,隻見厥祖。
侯甸群後鹹在,百官總己以聽冢宰。
又《周書·洪範》: 八政:一曰食,二曰貨,三曰祀,四曰司空,五曰司徒,六曰司寇,七曰賓,八曰師。
按:《洪範》傳為箕子所傳,但蔔辭中不見司徒、司空、司寇及賓之官。
(5)其他百官。
《伊尹》有“百官總己以聽”之語。
《周書·酒诰》: 惟殷之迪諸臣百工(官)乃湎于酒。
是殷代已有百官之稱,組織已相當繁複。
第三章 西周政治制度 ——宗法社會的封建國家周室統治廣土衆民之兩大基本政策:封建與宗法 一、封建制度 在西周以前有若幹分封的情形,《詩·商頌·殷武》:“命于下國,封建厥福。
”是殷已有封建。
(1)封建情形。
A.分封對象——以封親戚為主,承認土著為輔。
西周封建諸侯以姬姓為主,如魯、衛、晉、虞、蔡、曹、滕、虢、祭、凡、邢、芮之類。
《左傳》昭公二十八年: 武王克商,光有天下,其兄弟之國者十有五人,姬姓之國者四十人,皆舉親也。
《左傳》僖公二十四年,襄王将以狄伐鄭,富辰谏曰:“昔周公吊二叔之不鹹,故封建親戚以藩屏周:管、蔡、郕、霍、魯、衛、毛、聃、郜、雍、曹、滕、畢、原、酆、郇,文之昭也;邘、晉、應、韓,武之穆也;凡、蔣、邢、茅、胙、祭,周公之胤也。
” 世婚之族次之。
如齊、申、許。
B.封建方法——錫之土地、人民及其地位,加以诰訓,指導其統治之政策。
《左傳》卷二七定公四年: 子魚曰:“昔武王克商,成王定之,選建明德,以藩屏周。
……分魯公以大路、大旂,夏後氏之璜,封父之繁弱,殷民六族:條氏、徐氏、蕭氏、索氏、長勺氏、尾勺氏,使率其宗氏,輯其分族,将其類醜,以法則周公。
……分之土田陪敦,祝、宗、蔔、史,備物、典策,官司、彜器,因商奄之民,命以《伯禽》,而封于少皞之虛。
分康叔以大路、少帛、茷、旃旌、大呂,殷民七族:陶氏、施氏、繁氏、锜氏、
堯的繼承人是舜,不是堯子丹朱。
舜的繼承人是禹,不是舜子商均。
儒家——以為堯、舜禅讓是公天下,是讓賢。
按:此乃美化古人,以為托古之依據。
曹丕(法家?)——以為舜、禹篡奪,如曹氏篡劉。
按:此乃醜化古人,為篡奪作解。
事實上此兩種說法皆歪曲事實,堯、舜禅讓可認為是一種原始民主制度。
(1)近代對于原始民族的社會調查,例如北美印第安人,見莫爾甘(L.H.MORGAN)《古代社會》(AncientSociety)。
(2)中國邊疆民族史上之實例: 例一:烏丸 《三國志·烏丸傳》裴注引《魏書》: 烏丸者東胡也……常推募勇健能理決鬥訟相侵犯者為大人,邑落各有小帥,不世繼也。
數百千落自為一部…… 例二:契丹 《五代史記》卷七二《四夷附錄》契丹目,略雲:契丹部族本分八部,常推一大人建旗鼓以統八部。
後八部衆強,以旗鼓立其次而代之。
久之(發現以次代,不得賢),八部選于衆,以阿保機代之。
阿保機有才略,多攻略漢人,依唐州縣置城以居之。
漢人教阿保機曰:“中國之王無代立者。
”于是阿保機以威制諸部而不肯代。
其立九年,諸部共責诮之。
不得已傳其旗鼓,但求自為一部治漢城,諸部許之。
漢城地有鹽鐵之利,乃後魏滑鹽縣也,且可植五谷。
阿保機告諸部曰,我有鹽池,諸部所食。
後諸部來會,阿保機伏兵盡殺諸部大人,遂自立不複代。
例三:蒙古 蒙古有“庫利爾台”(Khuriltai)制度,議決國家重大事件:第一選舉“合罕”,第二出征外國,第三頒布法令。
成吉思汗(鐵木真)前數世已見有此制。
鐵木真擊敗競争者劄木合之後,以選舉形式即位,其後太宗、定宗、憲宗亦由此方式選舉出來。
自世祖忽必烈自立之後(也具大會形式)此制漸壞,但未廢棄。
選舉合罕,多由現任合罕指定一人或二三人之名(提名)再集會選舉,所提名之人不一定為自己之子,但總為王族有力人員。
第二章 殷商政治制度 ——氏族聯盟的部落國家後期、貴族統治的開始 一、殷商時代的氏族部落 貴族統治應可說始自夏代,但無文字信史,今姑不論。
殷商仍非一個統一國家,大抵仍為氏族聯盟制,但氏族聯盟的盟長由殷族子姓一氏的子弟所承襲,稱為王,王對于本盟中的氏族可命令指揮。
《殷虛書契前編》曰: 令多子族衆(及)犬侯寇周。
又: 今……從蒙侯虎伐鬼方。
此一聯盟究有多少氏族自不可知,但為周氏族聯盟所敗之後,聯盟瓦解,有些被周王命令遷徙到各地方,據《左傳》定公四年條: 魯公伯禽以殷民六族封于魯:條氏、徐氏、蕭氏、索氏、長勺氏、尾勺氏。
康叔以殷民七族封于殷墟:陶氏、施氏、繁氏、锜氏、樊氏、饑氏、終葵氏。
由此可知殷商聯盟中的氏族必極多。
二、盟主(王)繼承制——子族兄終弟及制 殷氏族重視橫的世代層,同一世代層的兄弟身份相同,故祖輩諸祖均為祖,父輩諸父均為父,尚無伯叔之别,所以祭祀崇拜為祖先,諸祖諸父相同,不如後代重視直系的關系。
《殷墟書契後編》26: 祖辛一牛,祖甲一牛,祖丁一牛。
同上25: 父甲一牡,父庚一牡,父辛一牡。
此兩條諸父完全一樣,但保炭南仰出土三件兵器,其銘如下: 其一曰: 大祖曰己,祖曰乙,祖曰庚,祖曰丁,祖曰己,祖曰己。
其二曰: 祖曰乙,大父曰癸,大父曰癸,中父曰癸,父曰癸,父曰辛,父曰己。
其三曰: 大兄曰乙,兄曰戊,兄曰壬,兄曰癸,兄曰癸,兄曰丙。
(王國維《殷周制度論》引) 王氏以為:“無上下貴賤之别,但祖有大祖,父有大父中父,兄有大兄,是已有分别,當進一步讨論。
” 重視橫的世代層,故其繼承制以“兄終弟及”為原則,無弟乃傳子。
王氏《殷周制度論》曰: 商之繼統法,以弟為主,而以子繼輔之。
無弟然後傳子……其以子繼父者,亦非兄之子,而多為弟之子。
(《觀堂集林》卷一〇《史林》二) 此論甚是。
然據《殷本紀》,自湯至武丁凡二十一傳,其中傳弟者十一,傳子者六,傳侄者四;武丁以後凡八傳,其中傳弟者二,傳子者六,是最後五世(庚丁、武乙、太丁、帝乙、帝辛)皆父子相傳,則殷代後期已漸形成父子繼承制,傳弟已成例外。
三、官司組織 (1)師保。
本為長老制度,對嗣王盡監護之職。
後演成太保、太師、太傅三師官。
《商書·太甲》: 既往背師保之訓。
《商書·微子》: 父師少師,殷其弗或亂正四方。
下文屢稱父師、少師。
(2)卿士大夫。
蔔辭中有“卿士寮”。
《竹書紀年》武丁元年: 命卿士甘盤。
《周書·牧誓》: 今商王受……乃惟四方之多罪逋逃是崇是長,是信是使,是以為大夫卿士。
稱“寮”必不隻一人。
(3)蔔巫。
甲骨文中所見之蔔人極多,如蔔旅、蔔遊、蔔即、蔔黃……“巫”在蔔辭中象舞蹈之形,殷代名臣,如巫鹹、巫賢,都是大巫。
《周書·君奭》: 公曰:君奭!我聞在昔,成湯既受命,時則有若伊尹,格于皇天;在太甲,時則有若保衡;在太戊,時則有若伊陟、臣扈,格于上帝,巫鹹乂王家;在祖乙,時則有若巫賢;在武丁,時則有若甘盤。
率惟茲有陳保乂有殷,故殷禮陟配天,多曆年所。
(4)冢宰。
《商書·伊訓》: 惟元祀十有二月乙醜,伊尹祠于先王。
奉嗣王,隻見厥祖。
侯甸群後鹹在,百官總己以聽冢宰。
又《周書·洪範》: 八政:一曰食,二曰貨,三曰祀,四曰司空,五曰司徒,六曰司寇,七曰賓,八曰師。
按:《洪範》傳為箕子所傳,但蔔辭中不見司徒、司空、司寇及賓之官。
(5)其他百官。
《伊尹》有“百官總己以聽”之語。
《周書·酒诰》: 惟殷之迪諸臣百工(官)乃湎于酒。
是殷代已有百官之稱,組織已相當繁複。
第三章 西周政治制度 ——宗法社會的封建國家周室統治廣土衆民之兩大基本政策:封建與宗法 一、封建制度 在西周以前有若幹分封的情形,《詩·商頌·殷武》:“命于下國,封建厥福。
”是殷已有封建。
(1)封建情形。
A.分封對象——以封親戚為主,承認土著為輔。
西周封建諸侯以姬姓為主,如魯、衛、晉、虞、蔡、曹、滕、虢、祭、凡、邢、芮之類。
《左傳》昭公二十八年: 武王克商,光有天下,其兄弟之國者十有五人,姬姓之國者四十人,皆舉親也。
《左傳》僖公二十四年,襄王将以狄伐鄭,富辰谏曰:“昔周公吊二叔之不鹹,故封建親戚以藩屏周:管、蔡、郕、霍、魯、衛、毛、聃、郜、雍、曹、滕、畢、原、酆、郇,文之昭也;邘、晉、應、韓,武之穆也;凡、蔣、邢、茅、胙、祭,周公之胤也。
” 世婚之族次之。
如齊、申、許。
B.封建方法——錫之土地、人民及其地位,加以诰訓,指導其統治之政策。
《左傳》卷二七定公四年: 子魚曰:“昔武王克商,成王定之,選建明德,以藩屏周。
……分魯公以大路、大旂,夏後氏之璜,封父之繁弱,殷民六族:條氏、徐氏、蕭氏、索氏、長勺氏、尾勺氏,使率其宗氏,輯其分族,将其類醜,以法則周公。
……分之土田陪敦,祝、宗、蔔、史,備物、典策,官司、彜器,因商奄之民,命以《伯禽》,而封于少皞之虛。
分康叔以大路、少帛、茷、旃旌、大呂,殷民七族:陶氏、施氏、繁氏、锜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