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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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結言還丹名義不外水火之性情也。
推演五行數,較約而不繁。
舉水以激火,奄然滅光明。
日月相薄蝕,常在晦朔間。
水盛坎侵陽,火衰離晝昏。
陰陽相飲食,交感道自然。
此節言水火交感,雖變而不失其常也。
蓋丹道之要,不外一水一火。
水火本出一原,後分兩物。
幹中一陽走入坤宮成坎,坎中有太陽真火。
坤中一陰轉入幹宮成離,離中有太陰真水。
水火二炁互藏其根,化化不窮,五行全具其中。
蓋水能生木,木能生火,火能生土,土能生金,金轉生水。
左旋一周而相生,便是河圖順數。
火能克金,金能克木,木能克土,土能克水,水轉克火。
右旋一周而相克,便是洛書逆數。
一順一逆,一生一克,而五行之千變萬化,總不出其範圍。
故曰:“推演五行數,較約而不繁”。
天一生水,水本真陽,落在北方太陰之中,所以水反屬陰。
地二生火,火本真陰,升在南方太陽之位,所以火反屬陽。
陰盛便來侵陽,水盛便能滅火。
蓋先天無形之水火,主相濟為用。
後天有形之水火,便主相激為仇。
故曰:“舉水以激火,奄然滅光明”。
天上之日月即是世間之水火,日屬太陽火精,其光無盈無虧。
月屬太陰水精,借太陽以為光。
晦朔之交,日與月并會于黃道,謂之合朔。
然但同經而不同緯,故雖合朔而日不食。
若同經而又同緯,月不避日,陽光便為陰魄所掩,所以太陽薄蝕長在朔日。
故曰:“日月相薄蝕,常在晦朔間”。
人生與造化若合符節,世人但知坎水為月,不知離中一點真水正是月精。
但知離火為日,不知坎中一點真火正是日光。
晦朔之交,日月合璧,水火互藏,一點太陽真火沉在北海極底。
邵子所謂“日入地中,媾(交)精之象”也。
在丹道為坎離會合,一陽初動之時;此時當溫養,潛龍勿可輕用,直到陽光透出地上,方才大明中天。
若真陽不能作主,陷在陰中,無由出爐,即是北方寒水過盛浸滅太陽之象。
真火既為寒水所浸,日光便受重陰掩抑,正當中天陽盛之時,奄奄衰弱,昏然而無光矣。
故曰:“水盛坎侵陽,火衰離晝昏”。
坎居北方幽阙之中,正子位上,月當朔之象也。
離居南方向明之地,正午位上,日當晝之象也。
水火均平,方得交濟為用。
一或偏勝,便緻薄蝕為災。
日月之相薄蝕,即“舉水以激火,奄然滅光明”之義也。
當與中篇“晦朔薄蝕,掩冒相傾”參看。
雖然此特言其變耳。
若水不過盛,火不過衰,日以施德,月以舒光,水火自然之性情即陰陽交感之常道。
薄蝕災變何自而生?故曰:“陰陽相飲食,交感道自然”。
日月反其常道,故雲薄蝕。
陰陽循其自然,故雲飲食。
蓋以造化日月之合有常有變,喻身中坎離之交有得有失,不可不慎密也。
名者以定情,字者緣性言。
金來歸性初,乃得稱還丹。
此節言金返歸性,乃還丹之了義也。
離中元精本太陰真水,又稱木液。
坎中元炁本太陽真火,又稱金精。
丹道以水火為體,金木為用。
關尹子曰“金木者,水火之交(是)也”。
金木雖分兩物,究其根源隻一金性。
金性本出先天之幹,未生以前,純粹以精,萬劫不壞。
隻因有生以後,混沌一破,走入坤宮,是為坎中金精,幹家之性轉而稱情。
幹之一陽既變為坎,其中換入坤之一陰,是為離中木液,坤家之情轉而稱性。
蓋木主甯靜,字之曰性。
所謂人生而靜,天之性也。
金主流動,名之曰情。
所謂感于物而動性之欲也。
兩者同出異名,譬如隻此一個人,既有名,複有字,名字雖分兩樣,性情原是一人。
故曰:“名者以定情,字者緣性言”。
其初,幹中之金變而成坎,便是性轉為情。
一轉則無所不轉,輪回颠倒隻在目前,所謂順去生人生物也。
今者,仍取坎中真金還而歸幹,便是情返為性。
一返則無所不返,堅固圓常,頓超無漏。
所謂逆來成聖成仙也。
學道之士,若能于感而遂通之後,弗失其寂然不動之初,而丹乃可還矣。
故曰:“金來歸性初,乃得稱還丹”。
此兩句不特為一部參同契關鍵,且能貫穿萬典千經。
《愣嚴經》雲:“如金礦雜于金精,其金一純,更不成雜”。
《圓覺經》雲:“如銷金礦,金非銷有,既已成金,不重為礦,經無窮時,金性不壞”。
是此義也。
呂純陽雲:“金為浮來方見性,木因沉後始知心”。
張紫陽雲:“金鼎欲留朱裡汞,玉池先下水中銀”。
亦此義也。
可見三藏梵典,隻發揮得金性二字,萬卷丹經,隻證明得還丹二字〞。
且更兼質之羲易,若合符節,可以豁然矣。
還丹法象已備見上章,此特結言其名義耳。
吾不敢虛說,仿效聖人文。
古記顯龍虎,黃帝美金華。
淮南煉秋石,玉陽加黃芽。
賢者能持行,不肖毋與俱。
古今道由一,對談吐所謀。
學者知勉力,留念深思維。
至要言甚露,昭昭不我欺。
此節言還丹宗旨,實祖述從上先聖也。
自開辟以來,隻有此一點金性;得此以自度,超凡入聖固是這個;得此以度世,着書立言也是這個。
所謂千百世之上,千百世之下,有聖人出焉,此心此理無不同也,迥非一切虛詞曲說可得而拟。
故曰:“吾不敢虛說,仿效聖人文”。
本來金性無名無字,古聖因覺悟末學,強為安名立字,種種不一。
還丹之道取龍虎兩弦之炁相配而成,古丹經中顯出龍虎兩物。
故曰:“古記顯龍虎”。
不特此也,昔黃帝煉成還丹,美其名曰金華;淮南丹成又名秋石,玉陽丹成又名黃芽。
龍虎象一金一木;金華象水中之金;秋石色本黑而轉白,亦象水中之金;黃芽象土中之金;究竟名字雖殊,性情則一。
所謂“較約而不煩”者也。
即如篇中言龍虎,言金華,言黃芽,不一而足,或喻兩物,或喻真種,要皆本黃帝以來之遺文。
豈故為虛詞曲說以誤後學哉?然此事隻可與賢者行持,斷斷不可與不肖者同事,何以故?賢者性慧而能通,得真師一言開悟,便知專求先天金炁,煉成還丹,不受群惑。
不肖者性鈍而易惑,聞說龍虎便疑是爐火外道,聞說金華黃芽便猜做五金八石,聞說秋石便思煉食溲溺。
錯認先聖大道,流入彷門,此輩讵可與共事哉?豈知一切異名總不出先天金性,隻此一事實,餘二即非真。
先聖先賢得心應手之後,着書立說,雖各出手眼,然到宗旨合同處,恍如對面而談,無不吐露,至切至要,更無一字自欺欺人。
學者倘能參禮真師,研窮元奧,勉力而深思之,悉與此書印證,毫發不差,方知還丹大道隻在目前,仙翁真不我欺也,何不直下承當,而轉轉賺誤乎?此系上篇伏食末章(節),專為還丹二字結尾。
故魏公自發其作書之原委特叮咛之。
抑有疑焉!魏公既言參同一書祖述三聖之易而作矣,此處仿效聖人又别指黃帝以下,一可疑也。
“世俗相沿”又雲魏公不知師授誰氏,得古文龍虎經仿之作參同契。
二可疑也。
愚常竊取近代所傳龍虎經反複玩之,不特義蘊淺薄,視參同有天壤之别,即其章章相效,句句相摹,聲口逼肖,蹈襲之蹊徑顯然。
蓋世間好事者見此章有古記顯龍虎句,求其說而不得,遂造作僞書以欺世而惑衆耳。
後來彭曉王道輩,讀書無眼,甘為所欺,反以此書為依傍龍虎經而作,豈不誤哉!自王彭作俑以來,近代爐火家無不奉龍虎經為指南,并将此書牽入爐火,牢不可破,遂使金丹大道流為彷門燒煉之術,良可悲也。
然則仿效聖人句究竟何居?曰此聖人泛指黃帝以來諸祖,仿效者言金華黃芽諸異名所自出也。
非端指龍虎經也。
若專指龍虎經,則金華黃芽等又出何經耶?即使果有龍虎經,必系上古之文,在魏公時尚彷佛相傳,今則久已亡矣,決非近代所傳之僞龍虎經也。
然則仿效聖人祖述三聖兩說究竟何居?曰兩者各不相悖,篇中龍虎金華諸異名,相沿于黃帝以來所傳之文,而藥物爐鼎火候三種法象,則斷斷出乎三聖之易,不可誣也。
此禦政伏食之所以相為表裡也。
其參考丹經,則中篇結尾“惟昔聖賢,伏煉九鼎”等句印證甚明。
其原本周易,則下篇結尾“歌叙大易,三聖遺言”等句印證尤明。
後兩篇結尾實與此章首尾相應,彼兩章内并不提龍虎經一字,可見此處仿效聖人其為泛指之辭無疑矣!非愚輙敢為臆說,皆俱仙翁所自道也。
此系千古一大疑案,管窺之見,聊為指破,知我罪我,其何敢辭。
伏食諸章,尤奧于前兩卷,得此闡發,不啻皎日之中天矣。
至如龍虎經一案,以僞雜真,千數百年來,無人敢開口,并為道破,快絕快絕!
推演五行數,較約而不繁。
舉水以激火,奄然滅光明。
日月相薄蝕,常在晦朔間。
水盛坎侵陽,火衰離晝昏。
陰陽相飲食,交感道自然。
此節言水火交感,雖變而不失其常也。
蓋丹道之要,不外一水一火。
水火本出一原,後分兩物。
幹中一陽走入坤宮成坎,坎中有太陽真火。
坤中一陰轉入幹宮成離,離中有太陰真水。
水火二炁互藏其根,化化不窮,五行全具其中。
蓋水能生木,木能生火,火能生土,土能生金,金轉生水。
左旋一周而相生,便是河圖順數。
火能克金,金能克木,木能克土,土能克水,水轉克火。
右旋一周而相克,便是洛書逆數。
一順一逆,一生一克,而五行之千變萬化,總不出其範圍。
故曰:“推演五行數,較約而不繁”。
天一生水,水本真陽,落在北方太陰之中,所以水反屬陰。
地二生火,火本真陰,升在南方太陽之位,所以火反屬陽。
陰盛便來侵陽,水盛便能滅火。
蓋先天無形之水火,主相濟為用。
後天有形之水火,便主相激為仇。
故曰:“舉水以激火,奄然滅光明”。
天上之日月即是世間之水火,日屬太陽火精,其光無盈無虧。
月屬太陰水精,借太陽以為光。
晦朔之交,日與月并會于黃道,謂之合朔。
然但同經而不同緯,故雖合朔而日不食。
若同經而又同緯,月不避日,陽光便為陰魄所掩,所以太陽薄蝕長在朔日。
故曰:“日月相薄蝕,常在晦朔間”。
人生與造化若合符節,世人但知坎水為月,不知離中一點真水正是月精。
但知離火為日,不知坎中一點真火正是日光。
晦朔之交,日月合璧,水火互藏,一點太陽真火沉在北海極底。
邵子所謂“日入地中,媾(交)精之象”也。
在丹道為坎離會合,一陽初動之時;此時當溫養,潛龍勿可輕用,直到陽光透出地上,方才大明中天。
若真陽不能作主,陷在陰中,無由出爐,即是北方寒水過盛浸滅太陽之象。
真火既為寒水所浸,日光便受重陰掩抑,正當中天陽盛之時,奄奄衰弱,昏然而無光矣。
故曰:“水盛坎侵陽,火衰離晝昏”。
坎居北方幽阙之中,正子位上,月當朔之象也。
離居南方向明之地,正午位上,日當晝之象也。
水火均平,方得交濟為用。
一或偏勝,便緻薄蝕為災。
日月之相薄蝕,即“舉水以激火,奄然滅光明”之義也。
當與中篇“晦朔薄蝕,掩冒相傾”參看。
雖然此特言其變耳。
若水不過盛,火不過衰,日以施德,月以舒光,水火自然之性情即陰陽交感之常道。
薄蝕災變何自而生?故曰:“陰陽相飲食,交感道自然”。
日月反其常道,故雲薄蝕。
陰陽循其自然,故雲飲食。
蓋以造化日月之合有常有變,喻身中坎離之交有得有失,不可不慎密也。
名者以定情,字者緣性言。
金來歸性初,乃得稱還丹。
此節言金返歸性,乃還丹之了義也。
離中元精本太陰真水,又稱木液。
坎中元炁本太陽真火,又稱金精。
丹道以水火為體,金木為用。
關尹子曰“金木者,水火之交(是)也”。
金木雖分兩物,究其根源隻一金性。
金性本出先天之幹,未生以前,純粹以精,萬劫不壞。
隻因有生以後,混沌一破,走入坤宮,是為坎中金精,幹家之性轉而稱情。
幹之一陽既變為坎,其中換入坤之一陰,是為離中木液,坤家之情轉而稱性。
蓋木主甯靜,字之曰性。
所謂人生而靜,天之性也。
金主流動,名之曰情。
所謂感于物而動性之欲也。
兩者同出異名,譬如隻此一個人,既有名,複有字,名字雖分兩樣,性情原是一人。
故曰:“名者以定情,字者緣性言”。
其初,幹中之金變而成坎,便是性轉為情。
一轉則無所不轉,輪回颠倒隻在目前,所謂順去生人生物也。
今者,仍取坎中真金還而歸幹,便是情返為性。
一返則無所不返,堅固圓常,頓超無漏。
所謂逆來成聖成仙也。
學道之士,若能于感而遂通之後,弗失其寂然不動之初,而丹乃可還矣。
故曰:“金來歸性初,乃得稱還丹”。
此兩句不特為一部參同契關鍵,且能貫穿萬典千經。
《愣嚴經》雲:“如金礦雜于金精,其金一純,更不成雜”。
《圓覺經》雲:“如銷金礦,金非銷有,既已成金,不重為礦,經無窮時,金性不壞”。
是此義也。
呂純陽雲:“金為浮來方見性,木因沉後始知心”。
張紫陽雲:“金鼎欲留朱裡汞,玉池先下水中銀”。
亦此義也。
可見三藏梵典,隻發揮得金性二字,萬卷丹經,隻證明得還丹二字〞。
且更兼質之羲易,若合符節,可以豁然矣。
還丹法象已備見上章,此特結言其名義耳。
吾不敢虛說,仿效聖人文。
古記顯龍虎,黃帝美金華。
淮南煉秋石,玉陽加黃芽。
賢者能持行,不肖毋與俱。
古今道由一,對談吐所謀。
學者知勉力,留念深思維。
至要言甚露,昭昭不我欺。
此節言還丹宗旨,實祖述從上先聖也。
自開辟以來,隻有此一點金性;得此以自度,超凡入聖固是這個;得此以度世,着書立言也是這個。
所謂千百世之上,千百世之下,有聖人出焉,此心此理無不同也,迥非一切虛詞曲說可得而拟。
故曰:“吾不敢虛說,仿效聖人文”。
本來金性無名無字,古聖因覺悟末學,強為安名立字,種種不一。
還丹之道取龍虎兩弦之炁相配而成,古丹經中顯出龍虎兩物。
故曰:“古記顯龍虎”。
不特此也,昔黃帝煉成還丹,美其名曰金華;淮南丹成又名秋石,玉陽丹成又名黃芽。
龍虎象一金一木;金華象水中之金;秋石色本黑而轉白,亦象水中之金;黃芽象土中之金;究竟名字雖殊,性情則一。
所謂“較約而不煩”者也。
即如篇中言龍虎,言金華,言黃芽,不一而足,或喻兩物,或喻真種,要皆本黃帝以來之遺文。
豈故為虛詞曲說以誤後學哉?然此事隻可與賢者行持,斷斷不可與不肖者同事,何以故?賢者性慧而能通,得真師一言開悟,便知專求先天金炁,煉成還丹,不受群惑。
不肖者性鈍而易惑,聞說龍虎便疑是爐火外道,聞說金華黃芽便猜做五金八石,聞說秋石便思煉食溲溺。
錯認先聖大道,流入彷門,此輩讵可與共事哉?豈知一切異名總不出先天金性,隻此一事實,餘二即非真。
先聖先賢得心應手之後,着書立說,雖各出手眼,然到宗旨合同處,恍如對面而談,無不吐露,至切至要,更無一字自欺欺人。
學者倘能參禮真師,研窮元奧,勉力而深思之,悉與此書印證,毫發不差,方知還丹大道隻在目前,仙翁真不我欺也,何不直下承當,而轉轉賺誤乎?此系上篇伏食末章(節),專為還丹二字結尾。
故魏公自發其作書之原委特叮咛之。
抑有疑焉!魏公既言參同一書祖述三聖之易而作矣,此處仿效聖人又别指黃帝以下,一可疑也。
“世俗相沿”又雲魏公不知師授誰氏,得古文龍虎經仿之作參同契。
二可疑也。
愚常竊取近代所傳龍虎經反複玩之,不特義蘊淺薄,視參同有天壤之别,即其章章相效,句句相摹,聲口逼肖,蹈襲之蹊徑顯然。
蓋世間好事者見此章有古記顯龍虎句,求其說而不得,遂造作僞書以欺世而惑衆耳。
後來彭曉王道輩,讀書無眼,甘為所欺,反以此書為依傍龍虎經而作,豈不誤哉!自王彭作俑以來,近代爐火家無不奉龍虎經為指南,并将此書牽入爐火,牢不可破,遂使金丹大道流為彷門燒煉之術,良可悲也。
然則仿效聖人句究竟何居?曰此聖人泛指黃帝以來諸祖,仿效者言金華黃芽諸異名所自出也。
非端指龍虎經也。
若專指龍虎經,則金華黃芽等又出何經耶?即使果有龍虎經,必系上古之文,在魏公時尚彷佛相傳,今則久已亡矣,決非近代所傳之僞龍虎經也。
然則仿效聖人祖述三聖兩說究竟何居?曰兩者各不相悖,篇中龍虎金華諸異名,相沿于黃帝以來所傳之文,而藥物爐鼎火候三種法象,則斷斷出乎三聖之易,不可誣也。
此禦政伏食之所以相為表裡也。
其參考丹經,則中篇結尾“惟昔聖賢,伏煉九鼎”等句印證甚明。
其原本周易,則下篇結尾“歌叙大易,三聖遺言”等句印證尤明。
後兩篇結尾實與此章首尾相應,彼兩章内并不提龍虎經一字,可見此處仿效聖人其為泛指之辭無疑矣!非愚輙敢為臆說,皆俱仙翁所自道也。
此系千古一大疑案,管窺之見,聊為指破,知我罪我,其何敢辭。
伏食諸章,尤奧于前兩卷,得此闡發,不啻皎日之中天矣。
至如龍虎經一案,以僞雜真,千數百年來,無人敢開口,并為道破,快絕快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