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 濟 卦 (第六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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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七日得。

    ” 九三:高宗伐鬼方,三年克之;小人勿用。

      《象》曰:“三年克之”,憊也。

     “未濟”,方其未出于難也。

    上下一心,譬如胡越同舟而遇風,雖厲民以犯難可也。

    及其“既濟”,已出于難,則上之用其民也,易以緻怨;而下之為其上用也,易以緻疑。

    故“未濟”之九四,“震用伐鬼方,三年有賞于大國”;而“既濟”之九三,以是為“憊”也。

    “未濟”之主在六五,而九四為之臣,有震主之威者也,其威不用之于主,而用之于“伐鬼方”,雖三年之久,未見其克,不克也而猶賞之以大國者,以難未平也。

    若出于難,則臣必用其威于主,而主亦疑其臣矣。

    “既濟”之九三,以九五為主,臣主皆強,故曰“高宗伐鬼方”,以見三之為五用也。

    雖以高宗之賢,三年而後克之者,“既濟”之世,民安于無事而不可用也。

    “未濟”之賞以大國也,豈嘗問其君子小人哉?有功斯國之矣;而“既濟”則“小人勿用”,蓋已疑其臣矣。

     六四:繻有衣袽,終日戒。

     《象》曰:“終日戒”,有所疑也。

     “繻”,當作“濡”。

    “衣袽”,所以備舟隙也。

    四居二陽之間而不相得,故備且戒如是也。

    卦以“濟”為事,故取于舟。

      九五:東鄰殺牛,不如西鄰之禴祭,實受其福。

      《象》曰:“東鄰殺牛”,不如西鄰之時也;“實受其福”,吉大來也。

     “東”、“西”者,彼、我之辭也。

    祭未有水殺牛者,而雲“殺牛”,不如禴祭,何也?曰:禴祭,時祭也。

    國之常事而殺牛者,非時;特殺而祭,以求福者也。

    小人以為禴祭常事,不足以緻福,故以非時殺牛而求之,而不知時祭之福,不求而大來也。

    人之情,在難則厭事;而無難之世,常不能安有其福。

    故聖人以為“既濟”之主,在于守常安法而已,求功名于法度之外,則《易》之所謂殺牛也。

     上六:濡其首,厲。

     《象》曰:“濡其首,厲”,何可久也?  “既濟”之上六,畢濟之時也。

    而以陰居之,未免于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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