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 過 卦 (第六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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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上 艮下 “小過”:亨,利貞。

    可小事,不可大事。

    飛鳥遺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

     《彖》曰:“小過”,小者過而亨也。

     陰自外入據用事之地,而囚陽于内,謂之“小過”。

    “小過”者,君弱而臣強之世也。

    “小者過而亨”,則大者失位而否矣。

     “過”以“利貞”,與時行也。

     《彖》之所謂“利貞”,則《象》之所謂過乎恭、儉與哀者,時當然也。

     柔得中,是以小事吉也;剛失位而不中,是以不可大事也。

     “小過”者,臣強而專。

    小事,雖專之可也 有“飛鳥”之象焉。

    “飛鳥遺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上逆而下順也。

     “小過”有鳥之象。

    四陰據用事之地,其翼也;二陽囚于内,其腹背也;翼欲往,腹背不能止;翼欲止,腹背不能作也,故“飛鳥”之制在翼。

    鳥之飛也,上窮而忘返,其身遠矣,而獨遺其音;臣之僭也,必孤其君、遠其民,使其君如飛鳥之上窮,使其民聞君之聲不見其形也,而後得志。

    故曰:“飛鳥遺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上逆而下順也。

    ”“小過”之世,其臣則逆,而其民順,故“不宜上、宜下”。

    上則無民而主孤,下則近民而君強也。

      《象》曰:山上有雷,“小過”;君子以行過乎恭、喪過乎哀、用過乎儉。

     “小過”之君弱,是以臣子痛自貶以張君父也。

     初六:飛鳥以兇。

     《象》曰:“飛鳥以兇”,不可如何也。

      “大過”之“棟”,小過之“飛鳥”,皆以為一卦之象。

    而其于爻也,皆寄之于初、上者,本末之地也。

    《春秋傳》曰:“凡師能左右之,曰‘以’。

    ”飛鳥見“以”于翼;欲左而左,欲右而右,莫如之何也,故兇。

     六二:過其祖,遇其妣;不及其君,遇其臣,無咎。

     《象》曰:“不及其君”,臣不可過也。

     卦合而言之,“小過”者,臣強之世也;爻别而觀之,六五當強臣。

    六二以陰居陰,臣強而不僭者也。

    “大過”以夫妻為君臣,而“小過”寄之“祖”與“妣”者,“大過”君驕,故自君父言之;而“小過”臣強,故為臣子之辭,其義一也。

    曰:不幸而過其祖矣,而猶遇其妣;妣未有不助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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