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 卦 (第四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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兌上 離下 “革”:巳日乃孚,元亨利貞,悔亡。

     《彖》曰:“革”,水火相息,二女同居,其志不相得,曰:“革”。

    “巳曰乃孚”革而信之;文明以說,大亨以正;革而當,其悔乃亡。

     水、火,則有男女之象然後能相生,此非水、火也。

    “二女同居”而已。

    “二女同居”則“睽”,所以不“睽”者,“兌”欲下而遇“離”,“離”欲上而遇“兌”,雖欲相違而不能也。

    既不相得,又不相違,則不能無相攻;攻而不已,必有一勝;勝者斯“革”之矣。

    火能革金,“離”革“兌”者也,故曰“革”。

    火者金之所畏也,而金非火則無以就器用,器成而後知火之利也。

    故夫“革”,不信于“革”之日,而信于已“革”之日,以其始之不信,是以知悔者“革”之所不能免也,特有以亡之爾。

     天地革而四時成;湯武革命,順乎天而應乎人。

    革之時大矣哉! 《象》曰:澤中有火,“革”;君子以治曆明時。

     “曆”者天事也;“時”者,人事也。

     初九:鞏用黃牛之革。

     《象》曰:“鞏用黃牛”,不可以有為也。

     以卦言之,則“離”革“兌”者也;以爻言之,則陽革陰者也。

    六爻皆以陽革陰,故初九、九三、九四、九五四者所以革人;而六二、上六者人革之。

    初九、九三所以為革者,火也;而六二者火之所附,初九、九三之所欲革者也。

    火以有所附為利,而所附者以得火為災,故初九、九三常願六二之留而不去也。

    夫六二苟留而不去,其見革也無日矣。

    六二之欲去,如“遯”之九三之欲遯也,故初九當用“遯”之六二,所以執九三者,固而留之。

    六二之所以去者,以我有革之之意也;故“不可以有為”,有為則革之之意見矣。

     六二:巳日乃革之,征吉,無咎。

      《象》曰:“巳日革之”,行有嘉也。

     初九之所以固我,非愛我也,畏我去之;故未見其革爾。

    徒見其今之固我而不我革,以為可信而與之處,則及矣。

    君子見幾而作,彼今日不革,巳日必革之,故“征吉”。

    為初九計,則宜留;自為計,則宜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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