萃 卦 (第四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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萃”于四,終以四之有應,咨嗟而去之,故其《象》曰:“萃如,嗟如。

    ”此志亂而苟聚者也。

    “若号,一握為笑”者,“号”且“笑”也,“一握”者,其聲也,“号”、“笑”雜也。

    君子之于禍、福審矣,故笑則不号,号則不笑;先否而後通,則先号而後笑,未有号笑雜者也。

    此其志已亂焉,能為我寇哉!故“勿恤,往無咎”。

     六二:引吉,無咎;孚乃利用禴。

     《象》曰:“引吉無咎”,中未變也。

     陰之從陽,以難進為吉。

    六二得位而安其中,不急于變,志以從上者也,故九五引之而後從。

    引之而後從,則其聚也固;是以吉而無複有咎。

    “禴”者,禮之薄者也,故用于既信之後。

    上以利祿聚之下,豈以利祿報之哉!故上“用大牲”而下用“禴”,以為有重于此者矣。

      六三:萃如,嗟如;無攸利,往無咎,小吝。

      《象》曰:“往無咎”,上巽也。

     六三之“萃”于四,四與我、與初皆不利也,去而之上,上亦無應;“巽”而納我者也,故雖“小吝”而“無咎”。

     九四:大吉,無咎。

     《象》曰:“大吉無咎”,位不當也。

     非其位而有聚物之權,五之所忌也;非“大吉”,則有咎矣。

     九五:萃有位,無咎;匪孚,元永貞,悔亡。

     《象》曰:“萃有位”,志未光也。

     九五“萃”之主也,“萃”有四陰,而九四分其二;以位為心者,未有能容此者也,故曰:“萃有位,無咎。

    ”挾位以忌四為無咎①,而己志不光矣;惟大人為能忘位以任四。

    夫能忘位以任四,則四且為吾用,而二陰者獨何往哉!“匪孚”者,非其所孚也;“元”者,始也;“元永貞”者,始既以從之,則終身為之貞也。

    自六二之外,皆非我之所孚也;非我之所孚,則我不求聚,使各得永貞于其始之所從,“悔亡”之道也。

     「校注」 ①挾位:《蘇氏易傳》作“存位”,誤。

     上六:赍咨涕氵夷,無咎。

     《象》曰:“赍咨涕氵夷”,未安上也。

      “未安上者”,不樂在五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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