萃 卦 (第四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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兌上 坤下 “萃”:亨。

    王假有廟,利見大人,亨,利貞。

    用大牲,吉。

    利有攸往。

     《彖》曰:“萃”,聚也;順以說,剛中而應,故聚也。

    “王假有廟”,緻孝享也。

    “利見大人,亨”,聚以正也。

     《易》曰:“方以類聚,物以群分。

    ”有“聚”,必有黨;有黨,必有争。

    故“萃”者,争之大也。

    盍取其爻而觀之,五能“萃”二,四能“萃”初,近四而無應,則四能“萃”三;近五而無應,則五能“萃”上。

    此豈非其交争之際也哉!且天下亦未有“萃”于一者也,大人者,惟能因其所“萃”而即以付之,故物有不“萃”于我,而天下之能“萃”物者,非我莫能容之,其為“萃”也大矣。

    “順以說,剛中而應”者,二與五而已;而足以為“萃”乎?曰:足矣,有餘矣!從我者納之,不從者付之其所欲從,此大人也!故“萃”有二“亨”,“萃”未有不亨者,而其未見大人也,則亨而不正;不正者,争非其有之謂也。

    故曰:“利見大人,亨,聚以正也。

    ”大人者,為可以聚物之道而已。

    “王”至于有“廟”,而盡其“孝享”,非安且暇不能。

    物見其安且暇,安得不聚而歸之?此“聚之正”也。

     “用大牲,吉,利有攸往”,順天命也。

     《易》之言薦、盥、禴、享,非正言也,皆有寄焉。

    “用大牲”者,猶曰用大利祿雲爾。

    《易》曰:“何以聚人?曰财。

    ”所聚者大,則所用者不可小矣。

    天之命我為是物主①,非以厚我也,坐而享之則過矣。

    故“利有攸往,順天命也”。

     「校注」 ①天之命我:《蘇氏易傳》作“天之命者”,誤。

     觀其所聚,而天地萬物之情可見矣。

     不期而聚者,必其至情也。

      《象》曰:澤上于地,“萃”;君子以除戎器、戒不虞。

     王弼曰:“聚而無防,則衆生心。

    ” 初六:有孚不終,乃亂乃萃。

    若号,一握為笑,勿恤;往無咎。

     《象》曰:“乃亂乃萃”,其志亂也。

      初六之所應者,九四也;九四有信之者而“不終”,六三是也。

    始以無應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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