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 卦 (第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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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也;“矢”,直也。
直其所當得也,是以六五為“黃矢”;釋其所不當得之三狐,而取其所當得之一矢,息争之道也。
六三:負且乘,緻寇至,貞吝。
《象》曰:“負且乘”,亦可醜也;自我緻戎,又誰咎也? 三于四為“負”,于二為“乘”。
乘而不負,若負而不乘,猶可以免于寇。
寇之所伐者,負且乘也。
夫三苟與四而不與二,則四不伐;與二而不與四,則二不攻。
所以緻寇者,由兼與也。
二與四皆非其配,雖貞于一猶吝也,而況兼與乎?醜之甚也! 九四:解而拇,朋至斯孚。
《象》曰:“解而拇”,未當位也。
“拇”,六三;“朋”九二也。
三來附己①,解而不取,則二信之。
“未當位”者,明勢不可以争也。
「校注」 ①附己:《蘇氏易傳》作“附已”,誤。
六五:君子維有解,吉;有孚于小人。
《象》曰:君子有“解”,小人退也。
六五,九二之配也。
而近于四,六三欲附于二與四,故疑而疾之。
夫以六五之中直,豈與六三争所附者哉?而六三以小人之意,度君子之心,故六五“維有解,吉”。
“維有解”者,無所不解之謂也。
近則解四,遠則解二,是以六三釋然而退也。
上六:公用射隼于高墉之上,獲之,無不利。
《象》曰:“公用射隼”,以解悖也。
“隼”者,六三也;“墉”者,二陽之間也;“悖”者,争也。
二陽之所以争而不已者,以六三之不去也。
孰能去之?将使二與四乎?二與四固欲得之,将使初與五乎?則初與五,二陽之配,三之所疑也。
夫欲弊所争而解交鬥,惟不涉其黨者能之,故“高墉”之“隼”,惟上六為能射而獲也。
隼獲争解,二與四無不利者。
直其所當得也,是以六五為“黃矢”;釋其所不當得之三狐,而取其所當得之一矢,息争之道也。
六三:負且乘,緻寇至,貞吝。
《象》曰:“負且乘”,亦可醜也;自我緻戎,又誰咎也? 三于四為“負”,于二為“乘”。
乘而不負,若負而不乘,猶可以免于寇。
寇之所伐者,負且乘也。
夫三苟與四而不與二,則四不伐;與二而不與四,則二不攻。
所以緻寇者,由兼與也。
二與四皆非其配,雖貞于一猶吝也,而況兼與乎?醜之甚也! 九四:解而拇,朋至斯孚。
《象》曰:“解而拇”,未當位也。
“拇”,六三;“朋”九二也。
三來附己①,解而不取,則二信之。
“未當位”者,明勢不可以争也。
「校注」 ①附己:《蘇氏易傳》作“附已”,誤。
六五:君子維有解,吉;有孚于小人。
《象》曰:君子有“解”,小人退也。
六五,九二之配也。
而近于四,六三欲附于二與四,故疑而疾之。
夫以六五之中直,豈與六三争所附者哉?而六三以小人之意,度君子之心,故六五“維有解,吉”。
“維有解”者,無所不解之謂也。
近則解四,遠則解二,是以六三釋然而退也。
上六:公用射隼于高墉之上,獲之,無不利。
《象》曰:“公用射隼”,以解悖也。
“隼”者,六三也;“墉”者,二陽之間也;“悖”者,争也。
二陽之所以争而不已者,以六三之不去也。
孰能去之?将使二與四乎?二與四固欲得之,将使初與五乎?則初與五,二陽之配,三之所疑也。
夫欲弊所争而解交鬥,惟不涉其黨者能之,故“高墉”之“隼”,惟上六為能射而獲也。
隼獲争解,二與四無不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