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 卦 (第三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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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有“振恒”之兇。

    二者皆過也,易地而後可。

    下沈曰“浚”,上奮曰“振”。

    初六以九四不見下,故求深自藏以遠之,使九四雖田而無獲,可謂貞矣。

    然陰陽否而不亨,非所以為恒之始也,故“兇”。

    始不亨而用貞,終必兩廢,故“無攸利”。

    夫“恒”之始,宜亨而未宜貞。

      九二:悔亡。

     《象》曰:九二“悔亡”,能久中也。

     “艮”、“兌”合而後為“鹹”,“震”、“巽”合而後為“恒”。

    故卦莫吉于“鹹”、“恒”者,以其合也。

    及離而觀之,見己而不見彼,則其所以為“鹹”、“恒”者亡矣。

    故“鹹”、“恒”無完爻,其美者不過“悔亡”。

    “恒”之世,惟四宜下初,自初以上,皆以陰下陽為正。

    故九二、九三、六五、上六,皆非正也。

    以中者用之,猶可以“悔亡”;以不中者用之,則無常之人也。

    故九三“不恒其德”。

     九三:不恒其德,或承之羞,貞吝。

      《象》曰:“不恒其德”,無所容也。

     《傳》曰:“人而無恒,不可作巫醫。

    ”子曰:“不占而已矣。

    ”夫無常之人,與之為巫醫且不可,而況可與有為乎?人惟有常,故其善惡可以外占而知,無常之人,方其善也,若可與有為;及其變也,冰解潦竭,而吾受其羞。

    故與是人遇者,去之吉,貞之吝。

    善惡各有徒,惟無常者無徒。

    故曰:“不恒其德,無所容也。

    ”  九四:田無禽。

     《象》曰:久非其位,安得禽也? 九四居非其位①,而重下初六。

    初六,其所欲得也,故曰“無禽”;上亢而下沉,欲以獲初,難矣。

     「校注」 ①居非其位:《蘇氏易傳》作“懷非其位”,誤。

     六五:恒其德,貞婦人吉,夫子兇。

      《象》曰:“婦人貞吉”,從一而終也;夫子制義,從婦兇也。

     “恒”以陰從陽為正,六五下即二,則婦人之正也。

    九二上從五,則夫子之病也。

     上六:振恒,兇。

     《象》曰:“振恒”在上,大無功也。

     “恒”之終,陰宜下陽者也。

    不安其分而奮于上,欲求有功,而非其時矣。

    故“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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