坎 卦 (第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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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皆相與同患者也,是以相得而不叛,至于初、上,處内外之極,最遠于敵而不被其禍,以為足以自用而有餘,是以各挾其險以待其上。
初不附二,上不附五,故皆有“失道”之“兇”焉。
君子之習險,将以出險也。
習險而入險,為寇而已。
九二:坎有險,求小得。
《象》曰:“求小得”,未出中也。
“險”,九五也;“小”,六三也。
九二以險臨五,五亦以險待之。
欲以求五,焉可得哉?所可得者,六三而已。
二所以能得三者,非謂其德足以懷之,徒以二者皆未出于險中,相待而後全故也。
六三:來之坎坎,險且枕,入于坎窞,勿用。
《象》曰:“來之坎坎”,終無功也。
“之”,往也;“枕”,所以休息也。
來者“坎”也,往者亦“坎”也。
均之二“坎”,來則得主①,往則得敵。
遇險于外,而休息于内也。
故曰“險且枕”。
六三知其不足以自用,用必無功,故退入于“坎”以附九二,相與為固而已。
「校注」 ①來則得主:《蘇氏易傳》作“來則得生”,誤。
六四,樽酒,簋貳,用缶,納約自牖;終無咎。
《象》曰:“樽酒簋貳”,剛柔際也。
“樽酒,簋貳,用缶”,薄禮也。
“納約自牖”,簡陋之至也。
夫同利者不交而歡,同患者不約而信。
四非五無與為主,五非四無與為蔽。
饋之以薄禮,行之以簡陋,而終不相咎者,四與五之際也。
九五:坎不盈,祗既平,無咎。
《象》曰:“坎不盈”,中未大也。
“祗”,猶言适足也。
九五可謂大矣,有敵而不敢自大,故“不盈”也。
“不盈”,所以納四也。
盈者人去之,不盈者人輸之。
故不盈,适所以使之“既平”也。
上六:系用徽纆,寘于叢棘,三歲不得,兇。
《象》曰:上六失道,兇三歲也。
夫有敵而深自屈以緻人者,敵平則汰矣。
故九五非有德之主也。
無德以緻人,則其所緻者皆有求于我者也。
上六維無求于五,故“徽纆”以“系”之,“叢棘”以固之。
上六之所恃者險爾,險窮則亡,故“三歲不得,兇”也。
初不附二,上不附五,故皆有“失道”之“兇”焉。
君子之習險,将以出險也。
習險而入險,為寇而已。
九二:坎有險,求小得。
《象》曰:“求小得”,未出中也。
“險”,九五也;“小”,六三也。
九二以險臨五,五亦以險待之。
欲以求五,焉可得哉?所可得者,六三而已。
二所以能得三者,非謂其德足以懷之,徒以二者皆未出于險中,相待而後全故也。
六三:來之坎坎,險且枕,入于坎窞,勿用。
《象》曰:“來之坎坎”,終無功也。
“之”,往也;“枕”,所以休息也。
來者“坎”也,往者亦“坎”也。
均之二“坎”,來則得主①,往則得敵。
遇險于外,而休息于内也。
故曰“險且枕”。
六三知其不足以自用,用必無功,故退入于“坎”以附九二,相與為固而已。
「校注」 ①來則得主:《蘇氏易傳》作“來則得生”,誤。
六四,樽酒,簋貳,用缶,納約自牖;終無咎。
《象》曰:“樽酒簋貳”,剛柔際也。
“樽酒,簋貳,用缶”,薄禮也。
“納約自牖”,簡陋之至也。
夫同利者不交而歡,同患者不約而信。
四非五無與為主,五非四無與為蔽。
饋之以薄禮,行之以簡陋,而終不相咎者,四與五之際也。
九五:坎不盈,祗既平,無咎。
《象》曰:“坎不盈”,中未大也。
“祗”,猶言适足也。
九五可謂大矣,有敵而不敢自大,故“不盈”也。
“不盈”,所以納四也。
盈者人去之,不盈者人輸之。
故不盈,适所以使之“既平”也。
上六:系用徽纆,寘于叢棘,三歲不得,兇。
《象》曰:上六失道,兇三歲也。
夫有敵而深自屈以緻人者,敵平則汰矣。
故九五非有德之主也。
無德以緻人,則其所緻者皆有求于我者也。
上六維無求于五,故“徽纆”以“系”之,“叢棘”以固之。
上六之所恃者險爾,險窮則亡,故“三歲不得,兇”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