頤 卦 (第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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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曰“颠頤,拂經,于丘頤,征兇”。
六二可以下從初九而求養也,然且不從而過擊五以求養于上九,無故而陵其主,故“征兇”。
“征兇”者,明“颠頤”之吉也,二,陰也;五亦陰也,故稱“類”也。
「校注」 ①丘:《蘇氏易傳》皆作“邱”。
②非,《蘇氏易傳》作“匪邱”。
六三:拂頤,貞兇。
十年勿用,無攸利。
《象》曰:“十年勿用”,道大悖也。
“拂頤”者,拂經于丘頤也。
六二已詳言之矣,因前之辭故略,其實一也。
“拂頤”之為不義,二與三均也。
然二有初可從,而三不得不從上也,故曰“貞兇”。
雖貞于其配,而于義為兇。
“由頤”之興,“丘頤”之廢,可坐而待也,其勢不過十年,盍待其定而從之?故戒之曰“十年勿用”。
用于十年之内,則“大悖”之道也。
夫擊其主而悅其配,雖其配亦不義也,故“無攸利”。
六四:颠頤,吉;虎視耽耽,其欲逐逐,無咎。
《象》曰:“颠頤”之“吉”,上施光也。
四于初為上。
自初而言之,則初之見養于四為兇。
自四言之,則四之得養初九為吉。
初九之剛,其始若虎之“眈眈”而不可馴也,六四以其所欲而緻之,“逐逐”焉而來,六四之所“施”,可謂“光”矣。
六五:拂經,居貞,吉。
不可涉大川。
《象》曰:“居貞”之“吉”,順以從上也。
六五既失其民,為六二、六三之所拂而過也,愠而起争之,則亡矣。
故以順而從上,“居貞”為“吉”。
失民者不可以犯難,故曰“不可涉大川”。
上九:由頤,厲,吉。
利涉大川。
《象》曰:“由頤厲吉”,大有慶也。
莫不由之以得養者,故曰“由頤”。
有其德而無其位,故“厲”而後“吉”。
無位而得衆者,必以身犯難,然後衆與之也。
六二可以下從初九而求養也,然且不從而過擊五以求養于上九,無故而陵其主,故“征兇”。
“征兇”者,明“颠頤”之吉也,二,陰也;五亦陰也,故稱“類”也。
「校注」 ①丘:《蘇氏易傳》皆作“邱”。
②非,《蘇氏易傳》作“匪邱”。
六三:拂頤,貞兇。
十年勿用,無攸利。
《象》曰:“十年勿用”,道大悖也。
“拂頤”者,拂經于丘頤也。
六二已詳言之矣,因前之辭故略,其實一也。
“拂頤”之為不義,二與三均也。
然二有初可從,而三不得不從上也,故曰“貞兇”。
雖貞于其配,而于義為兇。
“由頤”之興,“丘頤”之廢,可坐而待也,其勢不過十年,盍待其定而從之?故戒之曰“十年勿用”。
用于十年之内,則“大悖”之道也。
夫擊其主而悅其配,雖其配亦不義也,故“無攸利”。
六四:颠頤,吉;虎視耽耽,其欲逐逐,無咎。
《象》曰:“颠頤”之“吉”,上施光也。
四于初為上。
自初而言之,則初之見養于四為兇。
自四言之,則四之得養初九為吉。
初九之剛,其始若虎之“眈眈”而不可馴也,六四以其所欲而緻之,“逐逐”焉而來,六四之所“施”,可謂“光”矣。
六五:拂經,居貞,吉。
不可涉大川。
《象》曰:“居貞”之“吉”,順以從上也。
六五既失其民,為六二、六三之所拂而過也,愠而起争之,則亡矣。
故以順而從上,“居貞”為“吉”。
失民者不可以犯難,故曰“不可涉大川”。
上九:由頤,厲,吉。
利涉大川。
《象》曰:“由頤厲吉”,大有慶也。
莫不由之以得養者,故曰“由頤”。
有其德而無其位,故“厲”而後“吉”。
無位而得衆者,必以身犯難,然後衆與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