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 卦 (第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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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傳》均作“已獨協焉”,均屬刻印之誤。

    《周易正義》所載王弼原注為“我獨協焉”,從而改之。

      六四:剝床以膚,兇。

     《象》曰:“剝床以膚”,切近災也。

     “剝床以膚”,始及己矣①,雖欲懷之而不可得矣,故直曰“兇”。

     「校注」  ①始及己矣:原文與《蘇氏易傳》均作“已”,均屬刻印之誤。

     六五:貫魚,以宮人寵,無不利。

     《象》曰:“以宮人寵”,終無尤也。

     “觀”之世幾于“剝”矣,而言不及小人者,其主陽也;六五,“剝”之主,凡“剝”者,皆其類也。

    聖人不能使之無寵于其類,故擇其害之淺者許之。

    四以下,“貫魚”之象也。

    自上及下,施寵均也。

    夫寵均,則勢分;勢分,則害淺矣。

    以宮人之寵寵之,不及以政也。

    不及以政,豈惟自安,亦以安之,故“無不利”。

    聖人之教人也,容其或有而去其太甚,庶幾從之。

    如責之以必無,則彼有不從而已矣。

     上九:碩果不食,君子得輿,小人剝廬。

     《象》曰:“君子得輿”,民所載也;“小人剝廬”,終不可用也。

     “果”,未有不見食者也;“碩”而不見食,必不可食者也。

    智者去之,愚者眷焉。

    上九之失民久矣,五陰之勢足以轹而取之,然且獨存于上者,彼特存我以為名爾,與之合則存,不與之合則亡,君子以為是不可食之果也,而亟去之。

    彼得志于上,必食其下,故君子去其上而出其下,可以得民。

    載于下謂之“輿”,庇于上謂之“廬”。

    “廬”者,既剝之餘也,豈可複用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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