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 卦 (第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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艮上 坤下 “剝”:不利有攸往。

     《彖》曰:“剝”,剝也,柔變剛也。

    “不利有攸往”,小人長也。

    順而止之,觀象也。

      見可而後動。

     君子尚消息盈虛,天行也。

     《象》曰:山附於地,“剝”;上以厚下安宅。

     身安而民與之,則“剝”者自衰,不與之校也。

      初六:剝床以足,蔑;貞兇。

     《象》曰:“剝床以足”,以滅下也。

     六二:剝床以辨,蔑;貞兇。

     《象》曰:“剝床以辨”,未有與也。

     陽在上,故君子以上三爻為己。

    載己者①,床也,故下為床②。

    陰之長,猶水之溢也,故曰“蔑”。

    “辨”,足之上也,床與足之間,故曰“辨”。

    君子之于小人,不疾其有邱山之惡,而幸其有毫發之善,“剝床以足”,且及其“辨”矣,猶未直以為兇也,曰“蔑,貞”而後“兇”。

    小人之于正也,絕蔑無餘,而後“兇”可必也;若猶有餘,則君子自其“餘”而懷之矣,故曰“剝床以辨,未有與也”。

    小人之為惡也,有人與之然後自信以果。

    方其未有與也,則其愧而未果之際也。

     「校注」 ①為己,載己:原文與《蘇氏易傳》均作“已”,均屬刻印之誤。

     ②下為床:《蘇氏易傳》作“下為剝床”,誤。

     六三:剝之,無咎。

     《象》曰:“剝之無咎”,失上下也。

     王弼曰:“群陰剝陽,己獨協焉①,雖處于剝,可以無咎。

    ”“上下各有二陰,應陽則失上下也。

    ” 「校注」 ①己獨協焉:原文與《蘇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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