噬 嗑 卦 (第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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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中有剛矣。

    故六三、六五,皆有難噬之象。

    夫勢之必不能拒也,則君子以不拒為大,六二是也;六三之于九四,力不能敵,而懷毒以待之,則已陋矣,故曰“小吝”。

    出于見噬,而不能堪也,故非其咎。

     《象》曰:“遇毒”,位不當也。

     若以陰居陰,則無複有毒矣。

     九四:噬幹胏,得金矢。

     取其堅而可畏。

     利艱貞吉。

     《象》曰:“利艱貞吉”,未光也。

     六五:噬幹肉,得黃金。

     取其居中而貴。

      貞厲,無咎。

     《象》曰:“貞厲無咎”,得當也。

      九四居二陰之間,六五居二陽之間,皆處争地而緻交噬者也。

    夫不能以德相懷,而以相噬為志者,惟常有敵以緻其噬,則可以少安;苟敵亡矣,噬将無所施,不幾于自噬乎?由此觀之,無德而相噬者,以有敵為福矣。

    九四“噬幹胏,得金矢”,六五“噬幹肉,得黃金”,九四之難噬,是六三、六五之得也;六五之難噬,是九四、上九之得也。

    “得”之為言,猶曰“賴此以存”雲爾。

    “利艱貞吉”、“貞厲”、“無咎”,皆未可以居安而享福也,惟有德者為能居安而享福,夫豈賴有敵而後存邪?故曰“未光也”。

    “得當”者,當于二陽之間也。

     上九:何校滅耳,兇。

     《象》曰:“何校滅耳”,聰不明也。

     “滅趾”者,止其行而已;不行猶可以無咎,“滅耳”則廢其聰矣。

    無及也,故“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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