噬 嗑 卦 (第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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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噬嗑”:亨,利用獄。
道之衰也,而物至于相“噬”以求合教化,則已晚矣,故“利用獄”。
《彖》曰:頤中有物,曰“噬嗑”。
所以為“噬嗑”者,四也;否則為“頤”矣。
“噬嗑”而“亨”,剛柔分,動而明。
“噬嗑”之時,噬非其類而居其間者也。
陽欲噬陰,以合乎陽;陰欲噬陽,以合乎陰。
故曰“剛柔分,動而明”也。
雷電合而章,柔得中而上行,雖不當位,“利用獄”也。
謂五也。
《象》曰:雷電,“噬嗑”;先王以明罰勅法。
初九:屦校,滅趾,無咎。
《象》曰:“屦校滅趾”,不行也。
居“噬嗑”之時,六爻未有不以噬為事者也。
自二與五,反複相噬,猶能戒以相存也。
惟初與上,内噬三陰而莫或噬之,貪得而不戒,故始于小過,終于大咎。
聖人于此兩者寄小人之始終;于彼四者明相噬之得喪。
六二:噬膚,滅鼻,無咎。
《象》曰:“噬膚,滅鼻”,乘剛也。
以陰居陰,至柔而不拒者也①。
故初九噬之若噬膚然,至于“滅鼻”而不知止也。
夫滅鼻而不知止者,非初之利也。
非初之利,則二無咎矣。
「校注」 ①不拒:《蘇氏易傳》作“不剛”,誤。
六三:噬臘肉,遇毒,小吝,無咎。
“臘肉”、“幹胏”、“幹肉”,皆難噬者也。
凡《易》以陰居陽,則不純乎
道之衰也,而物至于相“噬”以求合教化,則已晚矣,故“利用獄”。
《彖》曰:頤中有物,曰“噬嗑”。
所以為“噬嗑”者,四也;否則為“頤”矣。
“噬嗑”而“亨”,剛柔分,動而明。
“噬嗑”之時,噬非其類而居其間者也。
陽欲噬陰,以合乎陽;陰欲噬陽,以合乎陰。
故曰“剛柔分,動而明”也。
雷電合而章,柔得中而上行,雖不當位,“利用獄”也。
謂五也。
《象》曰:雷電,“噬嗑”;先王以明罰勅法。
初九:屦校,滅趾,無咎。
《象》曰:“屦校滅趾”,不行也。
居“噬嗑”之時,六爻未有不以噬為事者也。
自二與五,反複相噬,猶能戒以相存也。
惟初與上,内噬三陰而莫或噬之,貪得而不戒,故始于小過,終于大咎。
聖人于此兩者寄小人之始終;于彼四者明相噬之得喪。
六二:噬膚,滅鼻,無咎。
《象》曰:“噬膚,滅鼻”,乘剛也。
以陰居陰,至柔而不拒者也①。
故初九噬之若噬膚然,至于“滅鼻”而不知止也。
夫滅鼻而不知止者,非初之利也。
非初之利,則二無咎矣。
「校注」 ①不拒:《蘇氏易傳》作“不剛”,誤。
六三:噬臘肉,遇毒,小吝,無咎。
“臘肉”、“幹胏”、“幹肉”,皆難噬者也。
凡《易》以陰居陽,則不純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