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 卦 (第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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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矣。
然而從四,正也;四近而在上①,從上則順,與近則固。
故“系丈夫”,而利居貞。
「校注」 ①四近而在上:《蘇氏易傳》作“四近三在上”,亦通。
九四:随有獲,貞兇。
有孚在道,以明何咎? 《象》曰:“随有獲”,其義兇也;“有孚在道”,明功也。
六三,固四之所當有也。
不可以言“獲”,“獲”者,取非其有之辭也。
二之往配于五也,曆四而後至。
四之勢可以不義取之,取之則于五為兇,不取則于五為有功。
二之從五也甚難,初處其鄰,而四當其道,處其鄰不忘貞,當其道不忘信,使二得從其配者,初與四之功也,故皆言“功”。
居可疑之地而有功,足以自明,其誰咎之? 九五:孚于嘉,吉。
《象》曰:“孚于嘉,吉”;位正中也。
“嘉”謂二也。
《傳》曰:“嘉偶曰配”。
而昏禮為嘉,故《易》凡言“嘉”者,其配也。
随之時,陰急于随陽者也,故陰以不苟随為“貞”,而陽以不疑其叛己為“吉”。
六二以遠五而貳于初,九五不疑而信之,則初不敢有,二不敢叛,故“吉”。
上六:拘系之,乃從,維之;王用亨于西山。
《象》曰:“拘系之”,上窮也。
居上無應而不下随,故“拘系之”,而後從。
從而又“維之”,明強之而後從也。
強之而後從,則其從也不固,故教之曰:當如王之通于西山。
“王”,文王也;“西山”,西戎也。
文王之通西戎也,待其自服而後從之,不強以從也。
然而從四,正也;四近而在上①,從上則順,與近則固。
故“系丈夫”,而利居貞。
「校注」 ①四近而在上:《蘇氏易傳》作“四近三在上”,亦通。
九四:随有獲,貞兇。
有孚在道,以明何咎? 《象》曰:“随有獲”,其義兇也;“有孚在道”,明功也。
六三,固四之所當有也。
不可以言“獲”,“獲”者,取非其有之辭也。
二之往配于五也,曆四而後至。
四之勢可以不義取之,取之則于五為兇,不取則于五為有功。
二之從五也甚難,初處其鄰,而四當其道,處其鄰不忘貞,當其道不忘信,使二得從其配者,初與四之功也,故皆言“功”。
居可疑之地而有功,足以自明,其誰咎之? 九五:孚于嘉,吉。
《象》曰:“孚于嘉,吉”;位正中也。
“嘉”謂二也。
《傳》曰:“嘉偶曰配”。
而昏禮為嘉,故《易》凡言“嘉”者,其配也。
随之時,陰急于随陽者也,故陰以不苟随為“貞”,而陽以不疑其叛己為“吉”。
六二以遠五而貳于初,九五不疑而信之,則初不敢有,二不敢叛,故“吉”。
上六:拘系之,乃從,維之;王用亨于西山。
《象》曰:“拘系之”,上窮也。
居上無應而不下随,故“拘系之”,而後從。
從而又“維之”,明強之而後從也。
強之而後從,則其從也不固,故教之曰:當如王之通于西山。
“王”,文王也;“西山”,西戎也。
文王之通西戎也,待其自服而後從之,不強以從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