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 卦 (第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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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為“知幾”也。
六三:盱豫,悔;遲有悔。
《象》曰:“盱豫”有“悔”,位不當也。
以陽居陽,猶力人之馭健馬也,有以制之。
夫三非六之所能馭也,乘非其任而聽其所之,若是者,神亂于中而目盱于外矣。
據靜以觀物者,見物之正,六二是也;乘動以逐物者,見物之似,六三是也。
物之似福者,誘之;似禍者,劫之。
我且睢盱而赴之,既而非也,則後雖有誠然者,莫敢赴之矣。
故始失之疾,而其終未嘗不以遲為悔也。
九四:由豫,大有得;勿疑,朋盍簪。
《象》曰:“由豫,大有得”,志大行也。
“盍”,何不也;“簪”,固結也。
五陰莫不由四而“豫”,故“大有得”。
“豫”有三“豫”、二“貞”。
三“豫”易懷,而二“貞”難緻。
難緻者疑之,則附者皆以利合而已。
夫以利合,亦以利散,是故來者、去者、觀望而不至者,舉勿疑之,則吾朋何有不固者乎? 六五:貞疾,恒不死。
《象》曰:“六五貞疾”,乘剛也;“恒不死”,中未亡也。
二與五,皆“貞”者也。
“貞”者不志于利,故皆不得以“豫”名之,其“貞”同,其所以為“貞”者異,故二以得吉,五以得疾也。
二之“貞”,非固欲不從四也,可則進,否則退,其“吉”也,不亦宜乎?五之于四也,其質則陰,其居則陽也。
質陰則力莫能較,居陽則有不服之心焉。
夫力莫能較而有不服之①,則其貞足以為疾而已。
三“豫”者皆内喪其守,而外求“豫”者也,故小者“悔吝”,大者“兇”。
六五之“貞”,雖以為疾,而其中之所守者未亡,則恒至于不死。
君子是以知“貞”之可恃也。
「校注」 ①夫力莫能較:《蘇氏易傳》作“大力莫能較”,誤。
上六:冥豫,成;有渝,無咎 《象》曰:“冥豫”在上,何可長也? 冥者,君子之所宜息也。
“豫”至上六,宜息矣,故曰“冥豫,成,有渝”者,盈辄變也。
盈辄變,所以為無窮之豫也。
六三:盱豫,悔;遲有悔。
《象》曰:“盱豫”有“悔”,位不當也。
以陽居陽,猶力人之馭健馬也,有以制之。
夫三非六之所能馭也,乘非其任而聽其所之,若是者,神亂于中而目盱于外矣。
據靜以觀物者,見物之正,六二是也;乘動以逐物者,見物之似,六三是也。
物之似福者,誘之;似禍者,劫之。
我且睢盱而赴之,既而非也,則後雖有誠然者,莫敢赴之矣。
故始失之疾,而其終未嘗不以遲為悔也。
九四:由豫,大有得;勿疑,朋盍簪。
《象》曰:“由豫,大有得”,志大行也。
“盍”,何不也;“簪”,固結也。
五陰莫不由四而“豫”,故“大有得”。
“豫”有三“豫”、二“貞”。
三“豫”易懷,而二“貞”難緻。
難緻者疑之,則附者皆以利合而已。
夫以利合,亦以利散,是故來者、去者、觀望而不至者,舉勿疑之,則吾朋何有不固者乎? 六五:貞疾,恒不死。
《象》曰:“六五貞疾”,乘剛也;“恒不死”,中未亡也。
二與五,皆“貞”者也。
“貞”者不志于利,故皆不得以“豫”名之,其“貞”同,其所以為“貞”者異,故二以得吉,五以得疾也。
二之“貞”,非固欲不從四也,可則進,否則退,其“吉”也,不亦宜乎?五之于四也,其質則陰,其居則陽也。
質陰則力莫能較,居陽則有不服之心焉。
夫力莫能較而有不服之①,則其貞足以為疾而已。
三“豫”者皆内喪其守,而外求“豫”者也,故小者“悔吝”,大者“兇”。
六五之“貞”,雖以為疾,而其中之所守者未亡,則恒至于不死。
君子是以知“貞”之可恃也。
「校注」 ①夫力莫能較:《蘇氏易傳》作“大力莫能較”,誤。
上六:冥豫,成;有渝,無咎 《象》曰:“冥豫”在上,何可長也? 冥者,君子之所宜息也。
“豫”至上六,宜息矣,故曰“冥豫,成,有渝”者,盈辄變也。
盈辄變,所以為無窮之豫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