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 卦 (第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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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為“知幾”也。

     六三:盱豫,悔;遲有悔。

     《象》曰:“盱豫”有“悔”,位不當也。

     以陽居陽,猶力人之馭健馬也,有以制之。

    夫三非六之所能馭也,乘非其任而聽其所之,若是者,神亂于中而目盱于外矣。

    據靜以觀物者,見物之正,六二是也;乘動以逐物者,見物之似,六三是也。

    物之似福者,誘之;似禍者,劫之。

    我且睢盱而赴之,既而非也,則後雖有誠然者,莫敢赴之矣。

    故始失之疾,而其終未嘗不以遲為悔也。

     九四:由豫,大有得;勿疑,朋盍簪。

      《象》曰:“由豫,大有得”,志大行也。

      “盍”,何不也;“簪”,固結也。

    五陰莫不由四而“豫”,故“大有得”。

    “豫”有三“豫”、二“貞”。

    三“豫”易懷,而二“貞”難緻。

    難緻者疑之,則附者皆以利合而已。

    夫以利合,亦以利散,是故來者、去者、觀望而不至者,舉勿疑之,則吾朋何有不固者乎? 六五:貞疾,恒不死。

     《象》曰:“六五貞疾”,乘剛也;“恒不死”,中未亡也。

     二與五,皆“貞”者也。

    “貞”者不志于利,故皆不得以“豫”名之,其“貞”同,其所以為“貞”者異,故二以得吉,五以得疾也。

    二之“貞”,非固欲不從四也,可則進,否則退,其“吉”也,不亦宜乎?五之于四也,其質則陰,其居則陽也。

    質陰則力莫能較,居陽則有不服之心焉。

    夫力莫能較而有不服之①,則其貞足以為疾而已。

    三“豫”者皆内喪其守,而外求“豫”者也,故小者“悔吝”,大者“兇”。

    六五之“貞”,雖以為疾,而其中之所守者未亡,則恒至于不死。

    君子是以知“貞”之可恃也。

     「校注」 ①夫力莫能較:《蘇氏易傳》作“大力莫能較”,誤。

     上六:冥豫,成;有渝,無咎 《象》曰:“冥豫”在上,何可長也? 冥者,君子之所宜息也。

    “豫”至上六,宜息矣,故曰“冥豫,成,有渝”者,盈辄變也。

    盈辄變,所以為無窮之豫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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