訟 卦(第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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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歸。

    則初六、六三皆棄而違之。

    失衆知懼,猶可少安,故“無眚”。

    “眚”,災也。

    其曰“逋其邑人三百戶”者,猶曰亡其邑人三百戶雲耳。

      六三:食舊德,貞厲,終吉。

    或從王事,無成。

     《象》曰:“食舊德”,從上吉也。

     六三與上九為應,二與四欲得之,而強施德焉。

    夫六三之應于上九者,天命之所當有也,非為其有德于我也,雖二與四之德不能奪之矣。

    是以“食舊德”,以從其配①,“食”者,食而忘之、不報之謂也,猶若食言雲耳。

    與二陽近而不報其德,故厲而後吉。

    “或從王事,無成”者,有讨于其舊,從之可也;成之,過矣。

     「校注」  ①“不從其配”,原作“以從其配”,據《蘇氏易傳》改。

     九四:不克訟,複即命,渝,安貞吉。

     《象》曰:“複即命,渝”,安貞不失也。

     九四命之所當得者,初六而已。

    近于三而強求之,故亦“不克訟”。

    然而有初之應,退而就其命之所當得者,自改而安于貞,則猶可以不失其有也。

     九五:訟,元吉 《象》曰:“訟,元吉”,以中正也。

     處中得位而無私于應,故訟者莫不取曲直焉。

    此所以為“元吉”也。

     上九:或錫之鞶帶,終朝三褫之。

      《象》曰:以訟受服,亦不足敬也。

      六三,上九之配也。

    二與四嘗有之矣,“不克訟”而歸于上九。

    上九之得之也,譬之鞶帶,奪諸其人之身而已,服之于人情有赧焉,故終朝三褫之。

    既服之矣,則又褫之,愧而不安之甚也。

    二與四,訟不勝者也,然且終無眚與吉也;上九,訟而勝者也,然且有三褫之辱,何也?曰:此止訟之道也。

    夫使勝者自多其勝以誇其能,不勝者自恥其不勝以遂其惡,則訟之禍,吾不知其所止矣。

    故勝者褫服,不勝者安貞無眚,止訟之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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