訟 卦(第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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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歸。
則初六、六三皆棄而違之。
失衆知懼,猶可少安,故“無眚”。
“眚”,災也。
其曰“逋其邑人三百戶”者,猶曰亡其邑人三百戶雲耳。
六三:食舊德,貞厲,終吉。
或從王事,無成。
《象》曰:“食舊德”,從上吉也。
六三與上九為應,二與四欲得之,而強施德焉。
夫六三之應于上九者,天命之所當有也,非為其有德于我也,雖二與四之德不能奪之矣。
是以“食舊德”,以從其配①,“食”者,食而忘之、不報之謂也,猶若食言雲耳。
與二陽近而不報其德,故厲而後吉。
“或從王事,無成”者,有讨于其舊,從之可也;成之,過矣。
「校注」 ①“不從其配”,原作“以從其配”,據《蘇氏易傳》改。
九四:不克訟,複即命,渝,安貞吉。
《象》曰:“複即命,渝”,安貞不失也。
九四命之所當得者,初六而已。
近于三而強求之,故亦“不克訟”。
然而有初之應,退而就其命之所當得者,自改而安于貞,則猶可以不失其有也。
九五:訟,元吉 《象》曰:“訟,元吉”,以中正也。
處中得位而無私于應,故訟者莫不取曲直焉。
此所以為“元吉”也。
上九:或錫之鞶帶,終朝三褫之。
《象》曰:以訟受服,亦不足敬也。
六三,上九之配也。
二與四嘗有之矣,“不克訟”而歸于上九。
上九之得之也,譬之鞶帶,奪諸其人之身而已,服之于人情有赧焉,故終朝三褫之。
既服之矣,則又褫之,愧而不安之甚也。
二與四,訟不勝者也,然且終無眚與吉也;上九,訟而勝者也,然且有三褫之辱,何也?曰:此止訟之道也。
夫使勝者自多其勝以誇其能,不勝者自恥其不勝以遂其惡,則訟之禍,吾不知其所止矣。
故勝者褫服,不勝者安貞無眚,止訟之道也。
則初六、六三皆棄而違之。
失衆知懼,猶可少安,故“無眚”。
“眚”,災也。
其曰“逋其邑人三百戶”者,猶曰亡其邑人三百戶雲耳。
六三:食舊德,貞厲,終吉。
或從王事,無成。
《象》曰:“食舊德”,從上吉也。
六三與上九為應,二與四欲得之,而強施德焉。
夫六三之應于上九者,天命之所當有也,非為其有德于我也,雖二與四之德不能奪之矣。
是以“食舊德”,以從其配①,“食”者,食而忘之、不報之謂也,猶若食言雲耳。
與二陽近而不報其德,故厲而後吉。
“或從王事,無成”者,有讨于其舊,從之可也;成之,過矣。
「校注」 ①“不從其配”,原作“以從其配”,據《蘇氏易傳》改。
九四:不克訟,複即命,渝,安貞吉。
《象》曰:“複即命,渝”,安貞不失也。
九四命之所當得者,初六而已。
近于三而強求之,故亦“不克訟”。
然而有初之應,退而就其命之所當得者,自改而安于貞,則猶可以不失其有也。
九五:訟,元吉 《象》曰:“訟,元吉”,以中正也。
處中得位而無私于應,故訟者莫不取曲直焉。
此所以為“元吉”也。
上九:或錫之鞶帶,終朝三褫之。
《象》曰:以訟受服,亦不足敬也。
六三,上九之配也。
二與四嘗有之矣,“不克訟”而歸于上九。
上九之得之也,譬之鞶帶,奪諸其人之身而已,服之于人情有赧焉,故終朝三褫之。
既服之矣,則又褫之,愧而不安之甚也。
二與四,訟不勝者也,然且終無眚與吉也;上九,訟而勝者也,然且有三褫之辱,何也?曰:此止訟之道也。
夫使勝者自多其勝以誇其能,不勝者自恥其不勝以遂其惡,則訟之禍,吾不知其所止矣。
故勝者褫服,不勝者安貞無眚,止訟之道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