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 卦(第 五)
關燈
小
中
大
九二:需于沙。
小有言,終吉。
《象》曰:“需于沙”,衍在中也。
雖“小有言”,以終吉也。
“衍”,廣衍也。
九三:需于泥,緻寇至。
《象》曰:“需于泥”,災在外也;自我“緻寇”,敬慎不敗也。
漸近則為“沙”,逼近則為“泥”。
于“沙”則“有言”,于“泥”則“緻寇”,“坎”之為害也如此。
然于“有言”也①,告之以“終吉”;于其“緻寇”也,告之以“敬慎不敗”,則“乾”以見險而不廢其進為吉矣。
「校注」 ①“有言”:原作“其言”,依《蘇氏易傳》改。
六四:需于血,出自穴。
《象》曰:“需于血”,順以聽也。
“需于血”者,抗之而傷也;“出自穴”者,不勝而避也。
九五:需于酒食,貞吉。
《象》曰:“酒食貞吉”,以中正也。
敵至而不忌,非有餘者不能。
夫以酒食為需,去備以相待者,非二陰所能辦也,故九五以此待“乾”,“乾”必心服而為之用,此所以正而獲吉也。
上六:入于穴。
有不速之客三人來,敬之,終吉。
《象》曰:不速之客來,“敬之終吉”,雖不當位,未大失也。
“乾”已克四而達于五矣,其勢不可複抗,故入穴以自固。
謂之“不速之客”者,明非所願也。
以不願之意而固守以待之,可得為安乎?其所以得免于咎者,特以“敬之”而已。
故不如五之當位,而猶愈于四之大失也。
小有言,終吉。
《象》曰:“需于沙”,衍在中也。
雖“小有言”,以終吉也。
“衍”,廣衍也。
九三:需于泥,緻寇至。
《象》曰:“需于泥”,災在外也;自我“緻寇”,敬慎不敗也。
漸近則為“沙”,逼近則為“泥”。
于“沙”則“有言”,于“泥”則“緻寇”,“坎”之為害也如此。
然于“有言”也①,告之以“終吉”;于其“緻寇”也,告之以“敬慎不敗”,則“乾”以見險而不廢其進為吉矣。
「校注」 ①“有言”:原作“其言”,依《蘇氏易傳》改。
六四:需于血,出自穴。
《象》曰:“需于血”,順以聽也。
“需于血”者,抗之而傷也;“出自穴”者,不勝而避也。
九五:需于酒食,貞吉。
《象》曰:“酒食貞吉”,以中正也。
敵至而不忌,非有餘者不能。
夫以酒食為需,去備以相待者,非二陰所能辦也,故九五以此待“乾”,“乾”必心服而為之用,此所以正而獲吉也。
上六:入于穴。
有不速之客三人來,敬之,終吉。
《象》曰:不速之客來,“敬之終吉”,雖不當位,未大失也。
“乾”已克四而達于五矣,其勢不可複抗,故入穴以自固。
謂之“不速之客”者,明非所願也。
以不願之意而固守以待之,可得為安乎?其所以得免于咎者,特以“敬之”而已。
故不如五之當位,而猶愈于四之大失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