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 卦(第 五)

關燈
九二:需于沙。

    小有言,終吉。

     《象》曰:“需于沙”,衍在中也。

    雖“小有言”,以終吉也。

     “衍”,廣衍也。

     九三:需于泥,緻寇至。

     《象》曰:“需于泥”,災在外也;自我“緻寇”,敬慎不敗也。

     漸近則為“沙”,逼近則為“泥”。

    于“沙”則“有言”,于“泥”則“緻寇”,“坎”之為害也如此。

    然于“有言”也①,告之以“終吉”;于其“緻寇”也,告之以“敬慎不敗”,則“乾”以見險而不廢其進為吉矣。

     「校注」  ①“有言”:原作“其言”,依《蘇氏易傳》改。

     六四:需于血,出自穴。

     《象》曰:“需于血”,順以聽也。

     “需于血”者,抗之而傷也;“出自穴”者,不勝而避也。

      九五:需于酒食,貞吉。

      《象》曰:“酒食貞吉”,以中正也。

     敵至而不忌,非有餘者不能。

    夫以酒食為需,去備以相待者,非二陰所能辦也,故九五以此待“乾”,“乾”必心服而為之用,此所以正而獲吉也。

     上六:入于穴。

    有不速之客三人來,敬之,終吉。

     《象》曰:不速之客來,“敬之終吉”,雖不當位,未大失也。

     “乾”已克四而達于五矣,其勢不可複抗,故入穴以自固。

    謂之“不速之客”者,明非所願也。

    以不願之意而固守以待之,可得為安乎?其所以得免于咎者,特以“敬之”而已。

    故不如五之當位,而猶愈于四之大失也。

    
0.047574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