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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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之見,而非确論也。

     慎齋按:以上七條,序受胎辨男女之分,有不同之論也。

    經雲,左右者,陰陽之道路。

    男女者,陰陽之儀象。

    故陰陽和,而萬物生。

    夫婦合,而男女形。

    可見男女之生,未有不本于陰陽之理者也。

    故褚澄以精血先後分男女,東垣以日數奇偶分男女,鳴謙以百脈齊到分男女,皆為理之未确。

    故丹溪議褚李二公之論為未融,而以《易》道之幹元資始,坤元資生為據,婁全善所以歎為造極精微,發前人未發是矣。

    若子宮分左右,而以兩歧辨男女,夫子宮為命門,女子系胞,形如合缽,何嘗兩歧,而分左右則是有兩子宮,此說為鑿空無據。

    《聖濟》是論左右陰陽之氣分男女,未嘗以子宮有左右之分也。

    況男女交媾時,均有其精,何嘗有血。

    褚氏、東垣、丹溪,俱以精血混言,幾見男女媾精,而婦人以血施也。

    前賢之論多謬,僭辨之。

     雙胎屬精氣之有餘 朱丹溪曰:或問雙胎者何也?曰:精氣有餘,歧而分之,血因分而攝之故也。

    若男女同孕者,剛日陽時,柔日陰時,感則陰陽混雜,不屬左,不屬右,受氣于兩歧之間也。

    亦有三胎四胎五胎六胎者,猶是而已。

     成胎有二男二女屬精血之盛 《人鏡經》曰:精氣盛,則成二男。

    血氣盛,則成二女。

    精血皆盛,則成一男一女。

    或精血散分,則成男胎。

     或精血混雜,則成非男非女。

    男不可為父,女不可為母。

    皆非純氣,或感邪祟鬼怪之氣,則成異類矣。

     不成男女為陰陽駁氣所乘 朱丹溪曰:或問有男不可為父,女不可為母,與男子之兼形者,若何分之?曰:男不可為父,得陽道之虧者也。

    女不可為母,得陰道之塞者也。

    兼形者,由陰為駁氣所乘,為狀不一。

    有女兼男形者,又有下為女體,上具男之全角者,此又駁之甚也。

    或曰:駁氣所乘,獨見于陰,而所成之形,又若是不同耶?曰:陰體虛,駁氣易乘。

    駁氣所乘,陰陽相混,無所為主,不可屬左,不可屬右,受氣于兩歧之間,随所得駁氣之輕重而成形,故所兼之形有不同也。

     慎齋按:以上三條,序受孕有雙胎之異,有不成男女之形,此皆陰陽變常,駁氣所感,理之所不可稽者也。

     妊娠時月分經養胎之始 巢元方曰:妊娠一月,名胚胎,足厥陰脈養之。

    二月名始膏,足少陽脈養之。

    三月名始胎,手心主脈養之。

    當此時,血不流行,形象始化。

    四月始受水精,以成血脈,手少陽脈養之。

    五月始受火精,以成氣,足太陰脈養之。

    六月始受金精,以成筋,足陽明脈養之。

    七月始受木精,以成骨,手太陰脈養之。

    八月始受土精,以成膚革,手陽明脈養之。

    九月始受石精,以成毛發,足少陰脈養之。

    十月,五髒六腑、關節、人神皆備。

    其大略也。

     十二經脈養胎以五行分四時 陳良甫曰:推巢氏所論,妊娠脈養之理,若厥陰肝脈,足少陽膽脈,為一髒腑之經。

    四時之令,必始于春木。

    故十二經之養始于肝,所以養胎在一月二月。

    手心主心胞絡脈、手少陽三焦脈,屬火而夏旺,所以養胎在三月四月。

    手少陰、手太陽,乃心脈也,君主之官。

    足太陰脾脈、足陽明胃脈,屬土而旺長夏,所以養胎在五月六月。

     手太陰肺脈、手陽明大腸脈,屬金而旺秋,所以養胎在七月八月。

    足少陰腎脈、足太陽膀胱脈,屬水而旺冬,所以在腹中,受足諸髒之氣脈所養,然後待時而生。

    此論微奧有至理,世有明者,未有過于巢氏之論矣。

     十月養胎始于足厥陰肝木 《聖濟經》曰:原四時之化始于木,十二經之養始于肝。

    滋肝之經,足厥陰之脈也。

    自厥陰次之。

    至于太陽,自一月積之,至于十月,五月相生之氣,天地相合之數,舉在于是。

    然手少陰、太陽之經,無所專養者,以君主之官,無為而已。

    是皆母之真氣,所賴以養形者也。

     慎齋按:以上三條,序受胎之始,分十二經脈以養胎也。

    人自受胎于胞門,則手足十二經脈,其氣血周流,俱以擁養胎元。

    豈有逐月分經,某經養某月之胎之理。

    馬玄台已駁之矣。

    但在巢氏一月二月,是論受胎之月數,猶為近理也。

    至良甫所論,是以年歲之一月二月,而以五行分四時論也。

    夫人受胎,不拘時月。

    必欲以木火土金水,配定某月養胎,則受胎在正月二月者,猶可以木配之也。

    若在四五六月者,何以配之,不經甚矣,當俟正之。

     胎疾宜治 《聖濟經》曰:或者以妊娠母治,有傷胎破血之論。

    豈知邪氣暴戾,正氣衰微,苟執方無權,縱而勿藥,則母将羸弱,子安能保。

    上古聖人謂重身毒之,有故無殒,衰其大半而止。

    蓋藥之性味,本以療疾,誠能處以中庸,與疾适當,且知半而止之,亦何疑于攻治哉。

     療母安胎二法不同 王海藏曰:安胎之法有二,如母病以緻動胎者,但療母則胎自安。

    或胎氣不固,或有觸動,以緻母病者,宜安胎則母自愈。

     慎齋按:以上二條,序胎疾不可不療。

    而療之之法,則當分母病、胎病,以處治也。

     胎前用藥從厥陰經治法有三禁論 張潔古曰:婦人童幼,天癸未行屬少陰,天癸既行屬厥陰,天癸既絕屬太陰。

    治胎産病從厥陰者,是祖氣生化之源也。

    厥陰與少陽為表裡,故治法無犯胃氣,及上中二焦,謂之三禁。

    不可汗、不可下、不可利小便。

    若發汗,則同傷寒下早證。

    利大便,則脈數而動于脾。

    利小便,則内亡津液,而胃中枯燥。

    用藥能不犯三禁,則榮衛和而寒熱止。

     胎前以清熱養血為主論 王海藏曰:胎前氣血和平,則百病不生。

    若氣旺而熱,熱則耗氣血而胎不安,當清熱養血為主。

    若起居飲食,調養得宜,絕嗜欲,安養胎氣,雖感别證,總以安胎為主。

     胎前清熱養血宜兼順氣為主論 朱丹溪曰:胎前當清熱養血為主,白術、黃芩為安胎之聖藥。

    俗醫不知不敢用,反謂溫熱劑可以養胎。

    不知胎前最宜清熱,令血循經不妄行,故能養胎。

    黃芩安胎,為上中二焦藥,使降火下行。

    益母草活血行氣,有補陰之功。

    胎前無滞,産後無虛,以行氣中有補也。

    胎至三月四月忽腹痛,唯砂仁、木香能安胎治痛行氣。

    八九月必須順氣,用枳殼、紫蘇之屬。

    但氣虛者,宜補氣以行滞,用參、術、陳皮、歸、芍、甘草,加腹皮。

    氣實者,耗氣以抑陽,用芩、術、陳皮、甘草,加枳殼。

    如将臨月,胎熱以三補丸加香附、白芍,或地黃膏,血虛者四物。

    若瘦弱人,勿用芍藥,以其伐肝也。

     胎前三禁以養血健脾清熱疏氣為主論 汪石山曰:徐之才與巢元方,有十月養胎用藥之法,當逐月詳其所屬之經,氣血虛實,而用是經之藥,虛則補之,壅者疏之,熱則涼之,寒者溫之,不可汗下,及利小便。

    蓋胎元必賴氣血以養,若汗則亡陽傷氣,下則亡陰傷血,利小便則傷精液。

    是以三者,皆在所忌。

    凡胎前病,總以養血、健脾、清熱、疏氣為主。

     慎齋按:十月分經養胎之說,創自巢元方《病源論》。

    夫巢氏為隋代名醫,張子和歎其謬立名色。

    故雲支派之分,自巢氏始。

    《病源》之失,亦自巢氏始。

    即如受胎,始于命門子戶,人身十二經氣血,俱翕聚以養胎元,豈有某經養某月胎之理。

    而陳良甫附會其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