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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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獲三品」,有功也。
九五,貞吉,悔亡,無不利。
無初有終。
先庚三日,後庚三日,吉。
先,西薦反。
後,胡豆反。
九五,剛健中正,而居巽體,故有悔,以有貞而吉也,故得亡其悔而無不利。
有悔,是無初也,亡之,是有終也。
庚,更也,事之變也。
先庚三日,丁也,後庚三日,癸也。
丁,所以丁甯于其變之前,癸,所以揆度于其變之後。
有所變更而得此占者,如是則吉也。
《象》曰:九五之吉,位正中也。
上九,巽在床下,喪其資斧,貞兇。
喪,息浪反。
下同。
巽在床下,過于巽者也。
喪其資斧,失所以斷也。
如是,則雖貞亦兇矣。
居巽之極,失其陽剛之德,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巽在床下」,上窮也。
「喪其資斧」,正乎兇也。
正乎兇,言必兇。
兌下,兌上。
兌:亨,利貞。
兌,說也。
一陰進乎二陽之上,喜之見乎外也。
其象為澤,取其說萬物,又取坎水而塞其下流之象。
卦體剛中而柔外,剛中故說而亨,柔外故利于貞。
蓋說有亨道,而其妄說不可以不戒,故其占如此。
又,柔外,故為說亨,剛中,故利于貞,亦一義也。
《彖》曰:「兌」,說也。
說,音悅。
下同。
釋卦名義。
剛中而柔外,說以利貞,是以順乎天而應乎人。
說以先民,民忘其勞;說以犯難,民忘其死。
說之大,民勸矣哉。
先,西薦反,又如字。
難,乃旦反。
以卦體釋卦辭,而極言之。
《象》曰:麗澤,兌,君子以朋友講習。
兩澤相麗,互相滋益。
朋友講習,其象如此。
初九,和兌,吉。
以陽爻居說體,而處最下,又無系應,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和兌之吉,行未疑也。
居卦之初,其說也正,未有所疑也。
九二,孚兌,吉,悔亡。
剛中為孚,居陰為悔。
占者以孚而說,則吉而悔亡矣。
《象》曰:孚兌之吉,信志也。
六三,來兌,兇。
陰柔不中正,為兌之主,上無所應,而反來就二陽以求說,兇之道也。
《象》曰:來兌之兇,位不當也。
九四,商兌未甯,介疾有喜。
四上承九五之中正,而下比六三之柔邪,故不能決,而商度所說,未能有定。
然質本陽剛,故能介然守正,而疾惡柔邪也。
如此則有喜矣。
象占如此,為戒深矣。
《象》曰:九四之喜,有慶也。
九五,孚于剝,有厲。
剝,謂陰能剝陽者也。
九五,陽剛中正,然當說之時,而居尊位,密近上六。
上六陰柔,為說之主,處說之極,能妄說以剝陽者也。
故其占但戒以信于上六,則有危也。
《象》曰:「孚于剝」,位正當也。
與《履》九五同。
上六,引兌。
上六成說之主,以陰居說之極,引下二陽相與為說,而不能必其從也。
故九五當戒,而此爻不言其吉兇。
《象》曰:上六「引兌」,未光也。
坎下,巽上。
渙:亨,王假有廟,利涉大川,利貞。
渙,呼亂反。
假,庚白反。
渙,散也。
為卦下坎上巽,風行水上,離披解散之象,故為渙。
其變則本自《漸》卦,九來居二而得中,六往居三得九之位,而上同于四,故其占可亨。
又以祖考之精神既散,故王者當至于廟以聚之。
又以巽木坎水,舟楫之象,故利涉大川。
其曰「利貞」,則占者之深戒也。
《彖》曰:「渙,亨」,剛來而不窮,柔得位乎外而上同。
上,如字,又,時掌反。
以卦變釋卦辭。
「王假有廟」,王乃在中也。
中,謂廟中。
「利涉大川」,乘木有功也。
《象》曰:「風行水上,渙,先王以享于帝立廟。
皆所以合其散。
初六,用拯,馬壯,吉。
居卦之初,渙之始也。
始渙而拯之,為力既易,又有壯馬,其吉可知。
初六非有濟渙之才,但能順乎九二,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初六之吉,順也。
九二,渙奔其機,悔亡。
機,音幾。
九而居二,宜有悔也,然當渙之時,來而不窮,能亡其悔者也,故其象占如此。
蓋九奔而二機也。
《象》曰:「渙奔其機」,得願也。
六三,渙其躬,無悔。
陰柔而不中正,有私于己之象也。
然居得陽位,志在濟時,能散其私以得無悔,故其占如此。
大率此上四爻,皆因渙以濟渙者也。
《象》曰:「渙其躬」,志在外也。
六四,渙其群,元吉,渙有丘,匪夷所思。
居陰得正,上承九五,當濟渙之任者也。
下無應與,為能散其朋黨之象。
占者如是,則大善而吉。
又言能散其小群以成大群,使所散者聚而若丘,則非常人思慮之所及也。
《象》曰:「渙其群,元吉」,光大也。
九五,渙汗其大号,渙王居,無咎。
陽剛中正,以居尊位。
當渙之時,能散其号令,與其居積,則可以濟渙而無咎矣,故其象占如此。
九五巽體,有号令之象。
汗,謂如汗之出而不反也。
渙王居,如陸贽所謂「散小儲而成大儲」之意。
《象》曰:王居無咎,正位也。
上九,渙其血去,逖出,無咎。
去,起呂反。
上九以陽居渙極,能出乎渙,故其象占如此。
血,謂傷害。
逖,當作「惕」,與《小畜》六四同。
言渙其血則去,渙其惕則出也。
《象》曰:「渙其血」,遠害也。
遠,袁萬反。
兌下,坎上。
節:亨,苦節,不可貞。
節,有限而止也。
為卦下兌上坎,澤上有水,其容有限,故為節。
節固自有亨道矣。
又其體陰陽各半而二五皆陽,故其占得亨。
然至于太甚,則苦矣,故又戒以不可守以為貞也。
《彖》曰:「節,亨」,剛柔分而剛得中。
以卦體釋卦辭。
「苦節,不可貞」,其道窮也。
又以理言。
說以行險,當位以節,中正以通。
說,音悅。
又以卦德、卦體言之。
當位、中正,指五。
又坎為通。
天 地節而四時成,節以制度,不傷财,不害民。
極言節道。
《象》曰:澤上有水,節,君子以制數度,議德行。
行,下孟反。
初九,不出戶庭,無咎。
戶庭,戶外之庭也。
陽剛得正,居節之初,未可以行,能節而止者也。
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不出戶庭」,知通塞也。
塞,悉則反。
九二,不出門庭,兇。
門庭,門内之庭也。
九二當可行之時,而失剛不正,上無應與,知節而不知通,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不出門庭,兇」,失時極也。
六三,不節若,則嗟若,無咎。
陰柔而不中正,以當節時,非能節者,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不節之嗟,又誰咎也?此「無咎」與諸爻異,言無所歸咎也。
六四,安節,亨。
柔順得正,上承九五,自然有節者也。
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安節之亨,承上道也。
九五,甘節,吉。
往有尚。
所謂當位以節,中正以通者也。
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甘節之吉,居位中也。
上六,苦節,貞兇,悔亡。
居節之極,故為苦節。
既處過極,故雖得正,而不免于兇。
然禮奢甯儉,故雖有悔,而終得亡之也。
《象》曰:「苦節,貞兇」,其道窮也。
兌下,巽上。
中孚:豚魚吉,利涉大川,利貞。
孚,信也。
為卦二陰在内,四陽在外,而二五之陽,皆得其中。
以一卦言之為中虛,以二體言之為中實,皆孚信之象也。
又,下說以應上,上巽以順下,亦為孚義。
豚魚,無知之物。
又,木在澤上,外實内虛,皆舟楫之象。
至信可感豚魚,涉險難,而不可以失其貞。
故占者能緻豚魚之應,則吉而利涉大川,又必利于貞也。
《彖》曰:「中孚」,柔在内而剛得中,說而巽,孚乃化邦也。
說,音悅。
以卦體、卦德釋卦名義。
「豚魚吉」,信及豚魚也。
「利涉大川」,乘木舟虛也。
以卦象言。
中孚以利貞。
乃應乎天也。
信而正,則應乎天矣。
《象》曰:澤上有風,中孚,君子以議獄緩死。
風感水受,中孚之象。
議獄緩死,中孚之意。
初九,虞吉,有他,不燕。
他,湯何反。
當中孚之初,上應六四,能度其可信而信之,則吉。
複有他焉,則失其所以度之之正,而不得其所安矣。
戒占者之辭也。
《象》曰:初九「虞吉」,志未變也。
九二,鳴鶴在陰,其子和之。
我有好爵,吾與爾靡之。
和,胡卧反。
靡,亡池反。
九二,中孚之實,而九五亦以中孚之實應之,故有鶴鳴子和、我爵爾靡之象。
鶴在陰,謂九居二。
好爵,謂得中。
靡與縻同。
言懿德人之所好,故好爵雖我之所獨有,而彼亦系戀之也。
《象》曰:「其子和之」,中心願也。
六三,得敵,或鼓或罷,或泣或歌。
敵,謂上九,信之窮者。
六三,陰柔不中正,以居說極,而與之為應,故不能自主。
而其象如此。
《象》曰:「或鼓或罷」,位不當也。
六四,月幾望,馬匹亡,無咎。
幾,音機。
望,無方反。
六四,居陰得正,位近于君,為月幾望之象。
馬匹,謂初與己為匹,四乃絕之,而上以信于五,故為馬匹亡之象。
占者如是,則無咎也。
《象》曰:「馬匹亡」,絕類上也。
上,上聲。
九五,有孚攣如,無咎。
攣,力圓反。
九五,剛健中正,中孚之實,而居尊位,為孚之主者也。
下應九二,與之同德,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有孚攣如」,位正當也。
上九,翰音登于天,貞兇。
居信之極,而不知變,雖得其貞,亦兇道也。
故其象占如此。
雞曰翰音,乃巽之象。
居巽之極,為登于天。
雞非登天之物,而欲登天,信非所信,而不知變,亦猶是也。
《象》曰:「翰音登于天」,何可長也! 艮下,震上。
小過:亨,利貞。
可小事,不可大事。
飛鳥遺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
小,謂陰也。
為卦四陰在外,二陽在内,陰多于陽,小者過也。
既過于陽,可以亨矣。
然必利于守貞,則又不可以不戒也。
卦之二 五,皆以柔而得中,故可小事。
三四皆以剛失位而不中,故不可大事。
卦體内實外虛,如鳥之飛,其聲下而不上,故能緻飛鳥遺音之應,則宜下而大吉,亦不可大事之類也。
《彖》曰:「小過」,小者過而亨也。
以卦體釋卦名義與其辭。
過以利貞,與時行也。
柔得中,是以小事吉也。
以二五言。
剛失位而不中,是以不可大事也。
以三四言。
有飛鳥之象焉,「飛鳥遺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上逆而下順也。
以卦體言。
《象》曰:山上有雷,小過。
君子以行過乎恭,喪過乎哀,用過乎儉。
山上有雷,其聲小過。
三者之過,皆小者之過。
可過于小,而不可過于大,可以小過,而不可甚過。
《彖》所謂可小事而宜下者也。
初六,飛鳥以兇。
初六陰柔,上應九四,又居過時,上而不下者也。
「飛鳥遺音,不宜上,宜下」,故其象占如此。
郭璞《洞林》:「占得此者,或緻羽蟲之孽。
」 《象》曰:「飛鳥以兇」,不可如何也。
六二,過其祖,遇其妣,不及其君,遇其臣,無咎。
六二柔順中正,進則過三四而遇六五,是過陽而反遇陰也。
如此,則不及六五而自得其分,是不及君而适遇其臣也。
皆過而不過,守正得中之意,無咎之道也。
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不及其君」,臣不可過也。
所以不及君而還遇臣者,以臣不可過故也。
九三,弗過防之,從或戕之,兇。
戕,在良反。
小過之時,事每當過,然後得中。
九三以剛居正,衆陰所欲害者也。
而自恃其剛,不肯過為之備,故其象占如此。
若占者能過防之,則可以免矣。
《象》曰:「從或戕之」,兇如何也! 九四,無咎,弗過遇之,往厲必戒,勿用永貞。
當過之時,以剛處柔,過乎恭矣,無咎之道也。
弗過遇之,言弗過于剛而适合其宜也。
往則過矣,故有厲而當戒;陽性堅剛,故又戒以勿用永貞。
言當随時之宜,不可固守也。
或曰:弗過遇之,若以六二爻例,則當如此說,若依九三爻例,則過遇當如過防之義。
未詳孰是,當阙以俟知者。
《象》曰:「弗過遇之」,位不當也。
「往厲必戒」,終不可長也。
爻義未明,此亦當阙。
六五,密雲不雨,自我西郊,公弋取彼在穴。
弋,餘職反。
以陰居尊,又當陰過之時,不能有為,而弋取六二以為助,故有此象。
在穴,陰物也。
兩陰相得,其不能濟大事可知。
《象》曰:「密雲不雨」,已上也。
已上,太高也。
上六,弗遇過之,飛鳥離之,兇,是謂災眚。
眚,生領反。
六以陰居動體之上,處陰過之極,過之已高而甚遠者也,故其象占如此。
或曰:遇過,恐亦隻當作「過遇」,義同九四。
未知是否。
《象》曰:「弗遇過之」,已亢也。
離下,坎上。
既濟:亨小,利貞。
初吉,終亂。
既濟,事之既成也。
為卦水火相交,各得其用,六爻之位,各得其正,故為既濟。
亨小,當為小亨,大抵此卦及六爻占辭,皆有警戒之意,時當然也。
《彖》曰:「既濟,亨」,小者亨也。
「濟」下疑脫「小」字。
「利貞」,剛柔正而位當也。
以卦體言。
「初吉」,柔得中也。
指六二。
終止則亂,其道窮也。
《象》曰:水在火上,既濟,君子以思患而預防之。
初九,曳其輪,濡其尾,無咎。
曳,以制反。
濡,音如。
輪在下,尾在後,初之象也。
曳輪則車不前,濡尾則狐不濟。
既濟之初,謹戒如是,無咎之道。
占者如是,則無咎矣。
《象》曰:「曳其輪」,義無咎也。
六二,婦喪其茀,勿逐,七日得。
喪,息浪反。
茀,力佛反。
二以文明中正之德,上應九五剛陽中正之君,宜得行其志。
而九五居既濟之時,不能下賢以行其道,故二有婦喪其茀之象。
茀,婦車之蔽,言失其所以行也。
然中正之道,不可終廢,時過則行矣。
故又有勿逐而自得之戒。
《象》曰:「七日得」,以中道也。
九三,高宗伐鬼方,三年克之,小人勿用。
既濟之時,以剛居剛,高宗伐鬼方之象也。
三年克之,言其久而後克,戒占者不可輕動之意。
小人勿用,占法與《師》上六同。
《象》曰:「三年克之」,憊也。
憊,蒲拜反。
六四,纟需有衣袽,終日戒。
纟需,而朱反。
袽,女居反。
既濟之時,以柔居柔,能預備而戒懼者也,故其象如此。
程子曰:「纟需,當作濡。
衣袽,所以塞舟之罅漏。
」 《象》曰:「終日戒」,有所疑也。
九五,東鄰殺牛,不如西鄰之禴祭,實受其福。
東陽西陰,言九五居尊,而時已過,不如六二之在下,而始得時也。
又當文王與纣之事,故其象占如此。
《彖辭》初吉終亂,亦此意也。
《象》曰:「東鄰殺牛」,不如西鄰之時也。
「實受其福」,吉大來也。
上六,濡其首,厲。
既濟之極,險體之上,而以陰柔處之,為狐涉水而濡其首之象。
占者不戒,危之道也。
《象》曰:「濡其首,厲」,何可久也! 坎下,離上。
未濟:亨。
小狐汔濟,濡其尾,無攸利。
汔,許訖反。
未濟,事未成之時也。
水火不交,不相為用,卦之六爻,皆失其位,故為未濟。
汔,幾也。
幾濟而濡尾,猶未濟也。
占者如此,何所利哉? 《彖》曰:「未濟,亨」,柔得中也。
指六五言。
「小狐汔濟」,未出中也。
「濡其尾,無攸利」,不續終也。
雖不當位,剛柔應也。
《象》曰:火在水上,未濟,君子以慎辨物居方。
水火異物,各居其所,故君子觀象而審辨之。
初六,濡其尾,吝。
以陰居下,當未濟之初,未能自進,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濡其尾」,亦不知極也。
「極」字未詳,考上下韻亦不葉,或恐是「敬」字,今且阙之。
九二,曳其輪,貞吉。
以九二應六五,而居柔得中,為能自止而不進,得為下之正也。
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九二「貞吉」,中以行正也。
九居二,本非正,以中故得正也。
六三,未濟,征兇,利涉大川。
陰柔不中正,居未濟之時,以征則兇,然以柔乘剛,将出乎坎,有利涉之象,故其占如此。
蓋行者可以水浮,而不可以陸走也。
或疑「利」字上當有「不」字。
《象》曰:「未濟,征兇」,位不當也。
九四,貞吉,悔亡。
震用伐鬼方,三年有賞于大國。
以九居四,不正而有悔也。
能勉而貞,則悔亡矣。
然以不貞之資,欲勉而貞,非極其陽剛用力之久不能也。
故為伐鬼方,三年而受賞之象。
《象》曰:「貞吉,悔亡」,志行也。
六五,貞吉,無悔。
君子之光,有孚,吉。
以六居五,亦非正也。
然文明之主,居中應剛,虛心以求下之助,故得貞而吉,且無悔。
又有光輝之盛,信實而不妄,吉而又吉也。
《象》曰:「君子之光」,其晖吉也。
晖者,光之散也。
上九,有孚于飲酒,無咎。
濡其首,有孚失是。
以剛明居未濟之極,時将可以有為,而自信自養以俟命,無咎之道也。
若縱而不反,如狐之涉水而濡其首,則過于自信,而失其義矣。
《象》曰:飲酒濡首,亦不知節也。
九五,貞吉,悔亡,無不利。
無初有終。
先庚三日,後庚三日,吉。
先,西薦反。
後,胡豆反。
九五,剛健中正,而居巽體,故有悔,以有貞而吉也,故得亡其悔而無不利。
有悔,是無初也,亡之,是有終也。
庚,更也,事之變也。
先庚三日,丁也,後庚三日,癸也。
丁,所以丁甯于其變之前,癸,所以揆度于其變之後。
有所變更而得此占者,如是則吉也。
《象》曰:九五之吉,位正中也。
上九,巽在床下,喪其資斧,貞兇。
喪,息浪反。
下同。
巽在床下,過于巽者也。
喪其資斧,失所以斷也。
如是,則雖貞亦兇矣。
居巽之極,失其陽剛之德,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巽在床下」,上窮也。
「喪其資斧」,正乎兇也。
正乎兇,言必兇。
兌下,兌上。
兌:亨,利貞。
兌,說也。
一陰進乎二陽之上,喜之見乎外也。
其象為澤,取其說萬物,又取坎水而塞其下流之象。
卦體剛中而柔外,剛中故說而亨,柔外故利于貞。
蓋說有亨道,而其妄說不可以不戒,故其占如此。
又,柔外,故為說亨,剛中,故利于貞,亦一義也。
《彖》曰:「兌」,說也。
說,音悅。
下同。
釋卦名義。
剛中而柔外,說以利貞,是以順乎天而應乎人。
說以先民,民忘其勞;說以犯難,民忘其死。
說之大,民勸矣哉。
先,西薦反,又如字。
難,乃旦反。
以卦體釋卦辭,而極言之。
《象》曰:麗澤,兌,君子以朋友講習。
兩澤相麗,互相滋益。
朋友講習,其象如此。
初九,和兌,吉。
以陽爻居說體,而處最下,又無系應,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和兌之吉,行未疑也。
居卦之初,其說也正,未有所疑也。
九二,孚兌,吉,悔亡。
剛中為孚,居陰為悔。
占者以孚而說,則吉而悔亡矣。
《象》曰:孚兌之吉,信志也。
六三,來兌,兇。
陰柔不中正,為兌之主,上無所應,而反來就二陽以求說,兇之道也。
《象》曰:來兌之兇,位不當也。
九四,商兌未甯,介疾有喜。
四上承九五之中正,而下比六三之柔邪,故不能決,而商度所說,未能有定。
然質本陽剛,故能介然守正,而疾惡柔邪也。
如此則有喜矣。
象占如此,為戒深矣。
《象》曰:九四之喜,有慶也。
九五,孚于剝,有厲。
剝,謂陰能剝陽者也。
九五,陽剛中正,然當說之時,而居尊位,密近上六。
上六陰柔,為說之主,處說之極,能妄說以剝陽者也。
故其占但戒以信于上六,則有危也。
《象》曰:「孚于剝」,位正當也。
與《履》九五同。
上六,引兌。
上六成說之主,以陰居說之極,引下二陽相與為說,而不能必其從也。
故九五當戒,而此爻不言其吉兇。
《象》曰:上六「引兌」,未光也。
坎下,巽上。
渙:亨,王假有廟,利涉大川,利貞。
渙,呼亂反。
假,庚白反。
渙,散也。
為卦下坎上巽,風行水上,離披解散之象,故為渙。
其變則本自《漸》卦,九來居二而得中,六往居三得九之位,而上同于四,故其占可亨。
又以祖考之精神既散,故王者當至于廟以聚之。
又以巽木坎水,舟楫之象,故利涉大川。
其曰「利貞」,則占者之深戒也。
《彖》曰:「渙,亨」,剛來而不窮,柔得位乎外而上同。
上,如字,又,時掌反。
以卦變釋卦辭。
「王假有廟」,王乃在中也。
中,謂廟中。
「利涉大川」,乘木有功也。
《象》曰:「風行水上,渙,先王以享于帝立廟。
皆所以合其散。
初六,用拯,馬壯,吉。
居卦之初,渙之始也。
始渙而拯之,為力既易,又有壯馬,其吉可知。
初六非有濟渙之才,但能順乎九二,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初六之吉,順也。
九二,渙奔其機,悔亡。
機,音幾。
九而居二,宜有悔也,然當渙之時,來而不窮,能亡其悔者也,故其象占如此。
蓋九奔而二機也。
《象》曰:「渙奔其機」,得願也。
六三,渙其躬,無悔。
陰柔而不中正,有私于己之象也。
然居得陽位,志在濟時,能散其私以得無悔,故其占如此。
大率此上四爻,皆因渙以濟渙者也。
《象》曰:「渙其躬」,志在外也。
六四,渙其群,元吉,渙有丘,匪夷所思。
居陰得正,上承九五,當濟渙之任者也。
下無應與,為能散其朋黨之象。
占者如是,則大善而吉。
又言能散其小群以成大群,使所散者聚而若丘,則非常人思慮之所及也。
《象》曰:「渙其群,元吉」,光大也。
九五,渙汗其大号,渙王居,無咎。
陽剛中正,以居尊位。
當渙之時,能散其号令,與其居積,則可以濟渙而無咎矣,故其象占如此。
九五巽體,有号令之象。
汗,謂如汗之出而不反也。
渙王居,如陸贽所謂「散小儲而成大儲」之意。
《象》曰:王居無咎,正位也。
上九,渙其血去,逖出,無咎。
去,起呂反。
上九以陽居渙極,能出乎渙,故其象占如此。
血,謂傷害。
逖,當作「惕」,與《小畜》六四同。
言渙其血則去,渙其惕則出也。
《象》曰:「渙其血」,遠害也。
遠,袁萬反。
兌下,坎上。
節:亨,苦節,不可貞。
節,有限而止也。
為卦下兌上坎,澤上有水,其容有限,故為節。
節固自有亨道矣。
又其體陰陽各半而二五皆陽,故其占得亨。
然至于太甚,則苦矣,故又戒以不可守以為貞也。
《彖》曰:「節,亨」,剛柔分而剛得中。
以卦體釋卦辭。
「苦節,不可貞」,其道窮也。
又以理言。
說以行險,當位以節,中正以通。
說,音悅。
又以卦德、卦體言之。
當位、中正,指五。
又坎為通。
天 地節而四時成,節以制度,不傷财,不害民。
極言節道。
《象》曰:澤上有水,節,君子以制數度,議德行。
行,下孟反。
初九,不出戶庭,無咎。
戶庭,戶外之庭也。
陽剛得正,居節之初,未可以行,能節而止者也。
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不出戶庭」,知通塞也。
塞,悉則反。
九二,不出門庭,兇。
門庭,門内之庭也。
九二當可行之時,而失剛不正,上無應與,知節而不知通,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不出門庭,兇」,失時極也。
六三,不節若,則嗟若,無咎。
陰柔而不中正,以當節時,非能節者,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不節之嗟,又誰咎也?此「無咎」與諸爻異,言無所歸咎也。
六四,安節,亨。
柔順得正,上承九五,自然有節者也。
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安節之亨,承上道也。
九五,甘節,吉。
往有尚。
所謂當位以節,中正以通者也。
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甘節之吉,居位中也。
上六,苦節,貞兇,悔亡。
居節之極,故為苦節。
既處過極,故雖得正,而不免于兇。
然禮奢甯儉,故雖有悔,而終得亡之也。
《象》曰:「苦節,貞兇」,其道窮也。
兌下,巽上。
中孚:豚魚吉,利涉大川,利貞。
孚,信也。
為卦二陰在内,四陽在外,而二五之陽,皆得其中。
以一卦言之為中虛,以二體言之為中實,皆孚信之象也。
又,下說以應上,上巽以順下,亦為孚義。
豚魚,無知之物。
又,木在澤上,外實内虛,皆舟楫之象。
至信可感豚魚,涉險難,而不可以失其貞。
故占者能緻豚魚之應,則吉而利涉大川,又必利于貞也。
《彖》曰:「中孚」,柔在内而剛得中,說而巽,孚乃化邦也。
說,音悅。
以卦體、卦德釋卦名義。
「豚魚吉」,信及豚魚也。
「利涉大川」,乘木舟虛也。
以卦象言。
中孚以利貞。
乃應乎天也。
信而正,則應乎天矣。
《象》曰:澤上有風,中孚,君子以議獄緩死。
風感水受,中孚之象。
議獄緩死,中孚之意。
初九,虞吉,有他,不燕。
他,湯何反。
當中孚之初,上應六四,能度其可信而信之,則吉。
複有他焉,則失其所以度之之正,而不得其所安矣。
戒占者之辭也。
《象》曰:初九「虞吉」,志未變也。
九二,鳴鶴在陰,其子和之。
我有好爵,吾與爾靡之。
和,胡卧反。
靡,亡池反。
九二,中孚之實,而九五亦以中孚之實應之,故有鶴鳴子和、我爵爾靡之象。
鶴在陰,謂九居二。
好爵,謂得中。
靡與縻同。
言懿德人之所好,故好爵雖我之所獨有,而彼亦系戀之也。
《象》曰:「其子和之」,中心願也。
六三,得敵,或鼓或罷,或泣或歌。
敵,謂上九,信之窮者。
六三,陰柔不中正,以居說極,而與之為應,故不能自主。
而其象如此。
《象》曰:「或鼓或罷」,位不當也。
六四,月幾望,馬匹亡,無咎。
幾,音機。
望,無方反。
六四,居陰得正,位近于君,為月幾望之象。
馬匹,謂初與己為匹,四乃絕之,而上以信于五,故為馬匹亡之象。
占者如是,則無咎也。
《象》曰:「馬匹亡」,絕類上也。
上,上聲。
九五,有孚攣如,無咎。
攣,力圓反。
九五,剛健中正,中孚之實,而居尊位,為孚之主者也。
下應九二,與之同德,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有孚攣如」,位正當也。
上九,翰音登于天,貞兇。
居信之極,而不知變,雖得其貞,亦兇道也。
故其象占如此。
雞曰翰音,乃巽之象。
居巽之極,為登于天。
雞非登天之物,而欲登天,信非所信,而不知變,亦猶是也。
《象》曰:「翰音登于天」,何可長也! 艮下,震上。
小過:亨,利貞。
可小事,不可大事。
飛鳥遺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
小,謂陰也。
為卦四陰在外,二陽在内,陰多于陽,小者過也。
既過于陽,可以亨矣。
然必利于守貞,則又不可以不戒也。
卦之二 五,皆以柔而得中,故可小事。
三四皆以剛失位而不中,故不可大事。
卦體内實外虛,如鳥之飛,其聲下而不上,故能緻飛鳥遺音之應,則宜下而大吉,亦不可大事之類也。
《彖》曰:「小過」,小者過而亨也。
以卦體釋卦名義與其辭。
過以利貞,與時行也。
柔得中,是以小事吉也。
以二五言。
剛失位而不中,是以不可大事也。
以三四言。
有飛鳥之象焉,「飛鳥遺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上逆而下順也。
以卦體言。
《象》曰:山上有雷,小過。
君子以行過乎恭,喪過乎哀,用過乎儉。
山上有雷,其聲小過。
三者之過,皆小者之過。
可過于小,而不可過于大,可以小過,而不可甚過。
《彖》所謂可小事而宜下者也。
初六,飛鳥以兇。
初六陰柔,上應九四,又居過時,上而不下者也。
「飛鳥遺音,不宜上,宜下」,故其象占如此。
郭璞《洞林》:「占得此者,或緻羽蟲之孽。
」 《象》曰:「飛鳥以兇」,不可如何也。
六二,過其祖,遇其妣,不及其君,遇其臣,無咎。
六二柔順中正,進則過三四而遇六五,是過陽而反遇陰也。
如此,則不及六五而自得其分,是不及君而适遇其臣也。
皆過而不過,守正得中之意,無咎之道也。
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不及其君」,臣不可過也。
所以不及君而還遇臣者,以臣不可過故也。
九三,弗過防之,從或戕之,兇。
戕,在良反。
小過之時,事每當過,然後得中。
九三以剛居正,衆陰所欲害者也。
而自恃其剛,不肯過為之備,故其象占如此。
若占者能過防之,則可以免矣。
《象》曰:「從或戕之」,兇如何也! 九四,無咎,弗過遇之,往厲必戒,勿用永貞。
當過之時,以剛處柔,過乎恭矣,無咎之道也。
弗過遇之,言弗過于剛而适合其宜也。
往則過矣,故有厲而當戒;陽性堅剛,故又戒以勿用永貞。
言當随時之宜,不可固守也。
或曰:弗過遇之,若以六二爻例,則當如此說,若依九三爻例,則過遇當如過防之義。
未詳孰是,當阙以俟知者。
《象》曰:「弗過遇之」,位不當也。
「往厲必戒」,終不可長也。
爻義未明,此亦當阙。
六五,密雲不雨,自我西郊,公弋取彼在穴。
弋,餘職反。
以陰居尊,又當陰過之時,不能有為,而弋取六二以為助,故有此象。
在穴,陰物也。
兩陰相得,其不能濟大事可知。
《象》曰:「密雲不雨」,已上也。
已上,太高也。
上六,弗遇過之,飛鳥離之,兇,是謂災眚。
眚,生領反。
六以陰居動體之上,處陰過之極,過之已高而甚遠者也,故其象占如此。
或曰:遇過,恐亦隻當作「過遇」,義同九四。
未知是否。
《象》曰:「弗遇過之」,已亢也。
離下,坎上。
既濟:亨小,利貞。
初吉,終亂。
既濟,事之既成也。
為卦水火相交,各得其用,六爻之位,各得其正,故為既濟。
亨小,當為小亨,大抵此卦及六爻占辭,皆有警戒之意,時當然也。
《彖》曰:「既濟,亨」,小者亨也。
「濟」下疑脫「小」字。
「利貞」,剛柔正而位當也。
以卦體言。
「初吉」,柔得中也。
指六二。
終止則亂,其道窮也。
《象》曰:水在火上,既濟,君子以思患而預防之。
初九,曳其輪,濡其尾,無咎。
曳,以制反。
濡,音如。
輪在下,尾在後,初之象也。
曳輪則車不前,濡尾則狐不濟。
既濟之初,謹戒如是,無咎之道。
占者如是,則無咎矣。
《象》曰:「曳其輪」,義無咎也。
六二,婦喪其茀,勿逐,七日得。
喪,息浪反。
茀,力佛反。
二以文明中正之德,上應九五剛陽中正之君,宜得行其志。
而九五居既濟之時,不能下賢以行其道,故二有婦喪其茀之象。
茀,婦車之蔽,言失其所以行也。
然中正之道,不可終廢,時過則行矣。
故又有勿逐而自得之戒。
《象》曰:「七日得」,以中道也。
九三,高宗伐鬼方,三年克之,小人勿用。
既濟之時,以剛居剛,高宗伐鬼方之象也。
三年克之,言其久而後克,戒占者不可輕動之意。
小人勿用,占法與《師》上六同。
《象》曰:「三年克之」,憊也。
憊,蒲拜反。
六四,纟需有衣袽,終日戒。
纟需,而朱反。
袽,女居反。
既濟之時,以柔居柔,能預備而戒懼者也,故其象如此。
程子曰:「纟需,當作濡。
衣袽,所以塞舟之罅漏。
」 《象》曰:「終日戒」,有所疑也。
九五,東鄰殺牛,不如西鄰之禴祭,實受其福。
東陽西陰,言九五居尊,而時已過,不如六二之在下,而始得時也。
又當文王與纣之事,故其象占如此。
《彖辭》初吉終亂,亦此意也。
《象》曰:「東鄰殺牛」,不如西鄰之時也。
「實受其福」,吉大來也。
上六,濡其首,厲。
既濟之極,險體之上,而以陰柔處之,為狐涉水而濡其首之象。
占者不戒,危之道也。
《象》曰:「濡其首,厲」,何可久也! 坎下,離上。
未濟:亨。
小狐汔濟,濡其尾,無攸利。
汔,許訖反。
未濟,事未成之時也。
水火不交,不相為用,卦之六爻,皆失其位,故為未濟。
汔,幾也。
幾濟而濡尾,猶未濟也。
占者如此,何所利哉? 《彖》曰:「未濟,亨」,柔得中也。
指六五言。
「小狐汔濟」,未出中也。
「濡其尾,無攸利」,不續終也。
雖不當位,剛柔應也。
《象》曰:火在水上,未濟,君子以慎辨物居方。
水火異物,各居其所,故君子觀象而審辨之。
初六,濡其尾,吝。
以陰居下,當未濟之初,未能自進,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濡其尾」,亦不知極也。
「極」字未詳,考上下韻亦不葉,或恐是「敬」字,今且阙之。
九二,曳其輪,貞吉。
以九二應六五,而居柔得中,為能自止而不進,得為下之正也。
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九二「貞吉」,中以行正也。
九居二,本非正,以中故得正也。
六三,未濟,征兇,利涉大川。
陰柔不中正,居未濟之時,以征則兇,然以柔乘剛,将出乎坎,有利涉之象,故其占如此。
蓋行者可以水浮,而不可以陸走也。
或疑「利」字上當有「不」字。
《象》曰:「未濟,征兇」,位不當也。
九四,貞吉,悔亡。
震用伐鬼方,三年有賞于大國。
以九居四,不正而有悔也。
能勉而貞,則悔亡矣。
然以不貞之資,欲勉而貞,非極其陽剛用力之久不能也。
故為伐鬼方,三年而受賞之象。
《象》曰:「貞吉,悔亡」,志行也。
六五,貞吉,無悔。
君子之光,有孚,吉。
以六居五,亦非正也。
然文明之主,居中應剛,虛心以求下之助,故得貞而吉,且無悔。
又有光輝之盛,信實而不妄,吉而又吉也。
《象》曰:「君子之光」,其晖吉也。
晖者,光之散也。
上九,有孚于飲酒,無咎。
濡其首,有孚失是。
以剛明居未濟之極,時将可以有為,而自信自養以俟命,無咎之道也。
若縱而不反,如狐之涉水而濡其首,則過于自信,而失其義矣。
《象》曰:飲酒濡首,亦不知節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