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氣要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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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正四維皆歲會,太乙天符符會俱。

    同天符與同歲會,泉同中運即同司,陰歲名曰同歲會,陽年同天符所知。

     【注】天符者,謂中運與司天之氣同一氣也。

    如木運木司天,丁巳、丁亥也;火運火司天,戊子、戊午、戊寅、戊申也;土運土司天,己醜、己未也;金運金司天,乙卯、乙酉也;水運水司天,丙辰、丙戌也,共十二年。

    歲會者,謂本運臨本支之位也。

    如木運臨卯,丁卯年也;火運臨午,戊午年也;金運臨酉,乙酉年也;水運臨子,丙子年也,此是四正。

    土運臨四季,甲辰、甲戌、己醜、己未也,此是四維,共八年。

    太乙天符者,謂天符之年,又是歲會,是天氣、運氣、歲支三者俱會也。

    如己醜、己未,中運之土,與司天土同氣,又土運臨醜未也。

    乙酉中運之金,與司天金同氣,又金運臨酉也。

    戊午中運之火,與司天火同氣,又火運臨午也。

    共四年。

    同天符、同歲會者,謂在泉之氣,與中運之氣,同一氣也。

    以陽年名曰:同天符,如木運木在泉,壬寅、壬申也;土運土在泉,甲辰、甲戌也;金運金在泉,庚子、庚午也。

    以陰年名曰:同歲會,如水運水在泉,辛醜、辛未也;火運火在泉,癸卯、癸酉、癸巳、癸亥也,共十二年。

    此氣運符會之不同,人不可不知也。

    右天符十二年,太乙天符四年,歲會八年,同天符六年,同歲會六年。

    然太乙天符四年,己同在天符十二年中矣。

    歲會八年,亦有四年同在天符中矣。

    合而言之,六十年中隻得二十八年也。

     天符之圖 歲會之圖 同天符同歲會圖 執法行令貴人歌 天符執法犯司天,歲會行令犯在泉,太乙貴人犯天地,速危徐持暴死占。

    二火相臨雖相得,然有君臣順逆嫌,順則病遠其害小,逆則病近害速纏。

     【注】邪之中人,在天符之年,名曰中執法,是犯司天天氣。

    天,陽也;陽性速,故其病速而危也。

    邪之中人在歲會之年,名曰中行令,是犯在泉地氣。

    地,陰也;陰性徐,故其病徐而持也。

    邪之中人在太乙天符之年,名曰中貴人,是犯司天、在泉之氣。

    天地之氣俱犯,故其病暴而死也。

    二火,君火、相火也,雖同氣相得,然有君臣順逆之嫌,不可不知也。

    君火,君也;相火,臣也,二火相臨,謂司天加臨中運六步,客主加臨,君火在上,相火在下,為君臨臣則順,順則病遠,其害小也。

    相火在上,君火在下,為臣犯君則逆,逆則病近,其害速也。

     南北政年脈不應歌 天地之氣行南北,甲己一運南政年,其餘四運俱為北,少陰随在不應占。

    北政反診候不應,姑存經義待賢參。

    從違非失分微甚,尺反陰陽交命難。

     【注】天地之氣,謂三陰三陽,司天、在泉,左間、右間之客氣也。

    客氣行南政之歲,謂之南政;行北政之歲,謂之北政。

    南政之歲,惟甲己一運,其餘乙庚、丙辛、丁壬、戊癸四運,俱為北政之年也。

    少陰随在不應占者,謂少陰君火客氣,随在司天、在泉、左間、右間加臨之位,主占其脈不應于診也。

    應于診者,即經曰:少陰之至,其脈鈎。

    不應者,謂脈不鈞也。

    南政之年,少陰司天,則主占兩寸不應,在泉則主占兩尺不應;厥陰司天,其天左間則少陰,主占右寸不應;太陰司天,其天右間則少陰,主占左寸不應;厥陰在泉,其泉左間則少陰,主占左尺不應;太陰在泉,其泉右間則少陰,主占右尺不應,此皆在客氣少陰之位也。

    北政之年,則反診候其不應,皆在客氣陽明之位。

    如少陰司天,則主占兩尺不應;在泉則主占兩寸不應;厥陰司天,其天左間則少陰,主占左尺不應;太陰司天,其天右間則少陰,主占右尺不應;厥陰在泉,其泉左間則少陰,主占右寸不應;太陰在泉,其泉右間則少陰,主占左寸不應。

    然南政十二年,北政四十八年,其南政候以正診,北政候以反診,應與不應之理,熟玩經文,總令人難解,姑存經義,以待後之賢者參詳可也。

    不應之部不應者,則為得其氣而和也。

    不應之部響應者。

    則為違其氣而病也。

    應左而右,應右而左者,則為非其位。

    應上而下,應下而上者,則為失其位,皆主病也,而有微甚之别。

    甚者即尺寸反陰陽交也,謂少陰之脈,當寸不應反見于尺,當尺不應反見于寸,是為尺寸反,子、午、卯、酉年有之;少陰之脈,當左不應,反見于右,當右不應,反見于左,是為陰陽交,辰、戌、醜、未、寅、申、巳、亥年有之。

    皆主死,故曰命難也。

     南北政圖 南政年脈不應圖 北政年脈不應圖 五運氣令微甚歌 運識寒熱溫涼正,氣審加臨過及平。

    六氣大來皆邪化,五運失和災病生。

    微甚非時卒然至,看與何時氣化并,更與年虛月空遇,重感于邪證不輕。

     【注】運,五運也,主四時,在天則有寒熱溫涼之正令,在地則有生長收藏之正化。

     氣,六氣也,主六步,在主則有風、熱、火、濕、燥、寒一定之常候,在客則有六氣加臨太過、不及、平和之異應也。

    凡五運六氣之來,應時而至,無微甚而和者,皆為平氣也。

     即應時而至,或六氣大來,或五運微甚,或至非其時,或卒然而至,皆邪化失和不平之氣,主害物病患也。

    但看與何時之氣化與病同并,則當消息其宜而主治也。

    若犯之而病者,更與不及之年,廓空之月,重感于邪,則其證必重而不輕也。

     五運平氣太過不及歌 木曰敷和火升明,土曰備化金審平,水曰靜順皆平運,太過木運曰發生,火曰赫曦土敦阜,水曰流衍金堅成;不及委和伏明共,卑監從革涸流名。

     【注】太過被抑,不及得助,皆曰平運。

    木名敷和,敷布和氣生萬物也。

    火名升明,陽性上升,其德明也。

    土名備化,土母萬物,無不化也。

    金名審平,金審而平,無妄刑也。

    水名靜順,體靜性順,喜安瀾也。

    甲、丙、戊、庚、壬陽年,皆曰太過之運,木名發生,木氣有餘,發生盛也;火名赫曦,炎暑施化,陽光盛也;土名敦阜,敦濃高阜,土尤盛也;金名堅成,堅則成物,金有餘也;水名流衍,水氣太過,流漫衍也。

    乙、丁、己、辛、癸陰年,皆曰不及之運,木名委和,和氣委弱,發生少也;火名伏明,火德不彰,光明伏也;土名卑監,土氣不及,化卑監也;金名從革,金氣不及,從火革也;水名涸流,水氣不及,涸其流也。

     運氣所至先後時歌 應時而至氣和平,正化承天不妄行,太過氣淫先時至,侮刑我者乘我刑。

    不及氣迫後時至,所勝妄行刑所生,所生被刑受其病,我所不勝亦來乘。

     【注】應時而至,謂交五運六氣之日、之時,正當其日、其時而氣即至,則為正化平氣,承天之令,不妄行也。

    如時未至而氣先至,來氣有餘則為太過,名曰氣淫,即邪化也。

    刑我,謂克我者也;我刑,謂我克者也。

    假如木氣有餘,克我之金不能制我,金反受木之侮,則木盛而土受克也必矣。

    其年若見肝病為正邪,見肺病為微邪,見脾病則為賊邪也,餘時法此。

    若時已至而氣未至,來氣不足,則為不及,名曰氣迫,亦邪化也。

    所勝謂我所勝,即我克者也。

    所生,我所生者也。

    所不勝,謂我所不勝,即克我者也。

    假如木氣不及,我克之土,無畏妄行,則生我之水必受病也;木衰,金乘其衰亦來刑木為病也。

    其年若腎病為實邪,見心病為虛邪,見肺病則賊邪也。

    餘時法此,推此可知二經三經兼病之理矣。

     運氣亢害承制歌 運氣亢則皆為害,畏子之制敢不承,因有承制則生化,亢而無制勝病生。

    勝後子報母仇複,被抑屈伏郁病成,郁極乃發因子弱,待時得位自災刑。

     【注】五運六氣太過而極,則謂之亢,亢則必害我所勝者也。

    假如木亢極,則必害我之所勝之土;土之子金,随起而制木,木畏承受其制,則不敢妄刑彼母也。

    五行有此承制之道,自相和順,則生化不病矣。

    假如木亢盛而無制,則必生勝病;勝病者肝,受病者脾,二經同病也。

    有勝必有複,有盛必有衰,自然之道也。

    木盛而後必衰,土之子金,則乘衰必複勝母之仇,是則更生複病也;複病者肺,受病者肝,二經同病也。

    餘髒法此。

     若木不及,則被金遏抑,屈伏不伸,而木郁之病生也。

    然被郁極而乃發者,蓋以木氣不及,不能令子火旺,故不能複也,所以必待其己之得位時而後乃發也;雖發而不為他害,但自為災病,亦由本氣弱耳。

    故方其未發之時,與勝病同,勝病者肺,郁病者肝,及其已發之時,不複病肺,惟病肝也。

    餘髒法此。

    此上文以太過釋勝,不及釋郁病,非謂一歲之太過不及,則分司之氣無勝、複、郁病也。

     凡太過妄行害彼而病者,皆勝病也。

    受害子終不能複,郁而發病者,皆郁病也。

    不及被抑而病者,亦郁病也。

    被郁待子來報母仇而病者,皆複病也。

    推此餘皆可通也。

     六氣勝複歌 邪氣有餘必有複,勝病将除複病萌,複已又勝衰乃止,有無微甚若權衡。

    時有常位氣無必,勝在天三複地終,主客有勝而無複,主勝客逆客勝從。

     【注】六氣有勝,則必有複,陰陽循環之道也。

    勝病将除,複病即萌,邪正進退之機也。

    勝已而複,複已又勝,本無常數,必待彼此氣衰乃止,自然之理也。

    有勝則複,無勝則否,勝微複微,勝甚複甚,猶權衡之不相過也。

    然勝複之動時,雖有常位,而氣無必也。

    氣無必者,謂應勝之年而無勝也。

    時有常位者,謂勝之時在前,司天天位主之;自初氣以至三氣,此為勝之常也。

    複之時在後,在泉地位主之;自四氣以至終氣,此為複之常也。

    所謂六氣互相勝複也。

    若至六氣主客,則有勝而無複也。

    有勝而無複者,以客行天令,時去則已,主守其位,順承天命也。

    主勝客,則違天之命,而氣化不行,故為逆。

    客勝主,則上臨下奉,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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