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章 論陽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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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丁壬合官留煞,格局取清,然官煞競出。

    大要配置得宜,并非定要合制。

    如前清乾隆皇帝命造,辛卯、丁酉、庚午、丙子,即陽刃格,官煞競出也。

     原文:其于丙生午月,内藏己土,可以克水,尤宜帶财佩印,若戊生午月,幹透丙火,支會火局,則化刃為印,或官或煞,透則去刃存印其格愈清。

    倘或财煞并透露,則犯去印存煞之忌,不作生煞制煞之例,富貴兩空矣。

     徐注:丙生午月,帶财佩印,如丙寅、甲午、丙申、壬辰一造,申辰拱合,壬水通根,刃旺煞強,财不破印,為美,所以掌兵刑生殺大權也。

    如寅申易位,年申日寅,刃旺而煞不強,即非貴格。

    又如丙寅、甲午、丙午、癸巳,佩印不帶财,癸水官星無根,滴水熬幹,不能為用,隻能從其強勢,失其中和,亦非美格也。

    至若戊生午月,火炎土燥,再加支會火局,幹透丙丁,旺之極矣,如透官煞,木從火勢,反助其旺,何能去刃存印?如戊午、戊午、戊午、甲寅,雖丙丁未透,然以寅午拱合,甲木反助炎勢,須行金洩土制煞方美。

    水運逆為用者,如甲寅、庚午、戊寅、甲寅,甲木通根寅祿,煞旺去刃存印,以印化煞,為得其中和,福壽富貴,名利兩全。

    此造妙在無财,庚金無根,可置不用,若透财,則破印生煞,格局全破矣。

     原文:更若陽刃用财,格所不喜,然财根深而用傷食,以轉刃生财,雖不比建祿月劫,可以取貴,亦可就富。

    不然,則刃與财相搏,不成局矣。

     徐注:月令陽刃,日元必旺,财根若深,兩相對峙,必用傷官食神以通其氣,所謂通關也。

    如甲申、丙子、壬寅、辛亥,喜寅亥相合,木火得其生地,子申會局,食神又得生扶,财氣通門戶,富格也。

    若刃旺财輕而無食傷,如戊子、戊午、戊戌、戊午,有一申字為子水之根,雖金水不透,非富貴之格,然有相當之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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