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章 論宮分用神配六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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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皆其類,言妻财則奉我者皆其類,言官鬼則制我者皆其類,言子孫則後我者皆其類,言兄弟則同氣者皆其類。
非可刻舟求劍,以為論定。
至如我克之偏财,何以為父?克我言官煞,何以為子女?乃出于自然之理,凡人受父母之禁約少,受子女之拘束多也。
《滴天髓征義》以印為父母,以食傷為子女,頗合于京焦之易,理論相通,無須拘執。
又有以偏印為繼母,比肩為兄,劫财為弟者,亦每有驗。
總之以用神配六親,更須察其宮分地位,以及喜忌,則大緻不謬。
命不甚顯著。
譬如前清時代,父母丁憂為仕宦升沉一大關節,命運之中,每顯而著,今者禮制廢除,父母存亡,無關進退,則命運中亦不甚顯著矣。
妻宮為一生幸福所系,得力與否,最為明顯,學者神而明之,自能自解也。
原文:其間有無得力,或吉或兇,則以四柱所存或年月或日時财官傷刃,系是何物,然後以六親配之用神。
局中作何喜忌,參而配之,可以了然矣。
徐注:以印為母,以财為妻,局中如無财印,則将如何?用食而逢印奪食,用印而逢财破印,又将如何?是則當參合活看,未可拘執也。
大抵從印之喜忌看父母,非必以印為母也;從财之喜忌看妻宮,非必以财為妻也。
日主喜印而逢财破,則敗祖業;日主忌印而逢财破,則興家立業矣。
身旺喜财而逢比劫分奪,則克妻,反之身弱财重,則以無比劫分奪為克妻矣。
傷刃參配喜忌,見下論妻子節。
六親配合,以《滴天髓征義》卷五六親節所論為最詳,宜參閱之。
非可刻舟求劍,以為論定。
至如我克之偏财,何以為父?克我言官煞,何以為子女?乃出于自然之理,凡人受父母之禁約少,受子女之拘束多也。
《滴天髓征義》以印為父母,以食傷為子女,頗合于京焦之易,理論相通,無須拘執。
又有以偏印為繼母,比肩為兄,劫财為弟者,亦每有驗。
總之以用神配六親,更須察其宮分地位,以及喜忌,則大緻不謬。
命不甚顯著。
譬如前清時代,父母丁憂為仕宦升沉一大關節,命運之中,每顯而著,今者禮制廢除,父母存亡,無關進退,則命運中亦不甚顯著矣。
妻宮為一生幸福所系,得力與否,最為明顯,學者神而明之,自能自解也。
原文:其間有無得力,或吉或兇,則以四柱所存或年月或日時财官傷刃,系是何物,然後以六親配之用神。
局中作何喜忌,參而配之,可以了然矣。
徐注:以印為母,以财為妻,局中如無财印,則将如何?用食而逢印奪食,用印而逢财破印,又将如何?是則當參合活看,未可拘執也。
大抵從印之喜忌看父母,非必以印為母也;從财之喜忌看妻宮,非必以财為妻也。
日主喜印而逢财破,則敗祖業;日主忌印而逢财破,則興家立業矣。
身旺喜财而逢比劫分奪,則克妻,反之身弱财重,則以無比劫分奪為克妻矣。
傷刃參配喜忌,見下論妻子節。
六親配合,以《滴天髓征義》卷五六親節所論為最詳,宜參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