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章 論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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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大凡命中吉兇,于人愈近,其驗益靈。

    富貴貧賤,本身之事,無論矣,至于六親,妻以配身,子為後嗣,亦是切身之事。

    故看命者,妻财子提綱得力,或年幹有用,皆主父母身所自出,亦自有驗。

    所以提綱得力,或年幹有用,皆主父母雙全得力。

    至于祖宗兄弟,不甚驗矣。

     徐注:命運吉兇,屬于本身之利害,富貴貧賤,進退順逆,皆為本身之事,故可于八字中推之。

    妻财子祿,以本身利害相關,榮辱與共,故亦可推。

    若将來西風東漸,父子分立,夫妻異産,利害不相連屬,吉兇即無可征驗。

    如子貴而父賤,妻富而夫貧,各不相謀,即無可推算。

    同時得利害關系相連屬者,依然可見。

    命之理如是,非今昔有不同也。

    年為祖,僅能見其祖業厚薄,出身美惡;兄弟互助而有益,或連累而相害,皆為可見。

    若分道揚镖,各自為謀,即無可見。

    此所以近驗而遠無驗也。

     原文:以妻論之,坐下财官,妻當賢貴;然亦有坐财官而妻不利,逢傷刃而妻反吉者,何也?此蓋月令用神,配成喜忌。

    如妻宮坐财,吉也,而印格逢之,反為不美。

    妻坐官,吉也,而傷官逢之,豈能順意?妻坐傷官,兇也,而财格逢之,可以生财,煞格逢之,可以制煞,反主妻能内助。

    妻坐陽刃,兇也,而或财官煞傷等格,四柱已成格局,而日主無氣,全憑日刃幫身,則妻必能相關。

    其理不可執一。

     徐注:印格者,身弱以印為用神也。

    不論是否月令印绶,若日支臨财,對我為不利,反之則為美矣。

    傷官為用,忌見官星,妻宮坐官,則與我背道而馳,豈能順意乎?然冬令金水傷官,妻宮見官,又為吉兆(參觀配氣候得失節)。

    所謂以喜忌為配,不可執一也。

    妻宮坐傷官,而财格煞格,逢之反美;妻宮坐陽刃,而身弱逢之反美,其理相同。

    總之妻宮為喜神,則為美,妻宮為忌神,則為兇;财為喜神則為美,财為忌神則為兇。

    以此互參,不離左右矣。

     原文:既看妻宮,又看妻星。

    妻星者,幹頭之财也。

    妻透而成局,若官格透财、印多逢财、食傷透财為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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