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上助國救民總真秘要卷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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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應本院官法服,星冠朱履,非行持伏鬼魔者,不得披戴,違者,徒一年。

    不因法中事儀,以勞鬼神者,徒二年。

     諸應本院官法職,乃上清玉籍補充,統攝三界邪魔。

    所授正法中诰箓,并以黃花帛上,朱墨間寫,裝嚴卷軸。

    給付訖,本師告谕戒行勤切,應系法中秘語靈文,口傳心授,不得隐落,違者,三官糾察。

     諸行法官,若善能傳授正法,與有道之士,行持救濟生民,有感格者,歲許具表章奏陳當議,不次推恩。

     諸應選人材,可保奏而不奏,不可奏而奏者,并徒一年。

    未經奏陳,辄傳印訣者,罪亦同上。

    百日内,本師自覺。

    舉限内,不首陳罪,亦如之。

     諸應奏名後,不依師旨,及有違背事儀者,徒一年。

    情理切害者,本師具實告奏,先滅一身,後罪九族。

     諸應有道士,告傳正法,以救民人。

    主師圖其财利,辄生難阻者,杖一百。

    妄授貨者,一匹徒一年,十匹加一等,罪止徒三年,仍降兩資法職。

    不滿一匹,杖一百。

    饋送酒食,亦同。

     諸行法官,每歲拯救危笃病,及二十人,轉一資。

    二十人已上,依仙班格升職,功行遷轉法位,奏聞。

    若人間告訴,不為度理,畫即救濟,并妄遷補法位,不實者,并徒一年。

     諸奏名人未奏,詐稱法職者,徒二年。

    已奏,而報應未下,保舉審察不當,即議重奏。

    不俟報,而妄稱師弟,各徒二年。

     諸新補本院法官,習篆天符、星鬥印訣、綱步之類,以金玉香木闆書。

    習了畫時,以香水洗脫,棄於長流水中,違者,徒一年。

     諸以正法妄傳非人,而希求财利,或得财而中悔不傳者,并徒二年。

    未得财同。

    假以他法,影應為正法傳之者,徒三年。

     諸以正法鬼律示非人,或假借倩人傳寫,侮玩不恭,與非行法人持論,洩漏訣目者,徒三年。

    以法示玩鬼神者,徒一年。

    故令他人以法陷鬼神者,徒二年。

    至死者,流三千裡。

    不具威儀精潔觀讀者,流二千裡。

     諸奏上清表章詞文,關直日功曹,通落東嶽文狀,付沿路土地收捕鬼祟,差本院神将吏兵,告奏事定,輕重行遣。

    如合奏而不奏,不合奏而奏者,已上并杖一百。

     諸正法天書秘錄符篆,傳授與人者,許謄寫,故本藏之名山大川龛岩石匣中。

    法官敕诰符文,經轉資,盡将已前所授者,皆焚化,置之江湖中,止得留見任官文書。

    如不燒化,以故法衣裹複,投於江河内。

    篆符替下,筆墨朱紙硯水,道冠法服,諸般應替之物,盡火化,沈向水中,或埋在洞府石室之内,并以訣法藏之,違者,徒一年。

     諸傳度正法聽,以甲子、庚申三元、八節、五臘、本命日,奏名跪受劍印訣目,筆硯朱墨法具,皆祭而甩之,镮券質信器具金銀等物,鉟镕售錢置供獻,拯濟貧人,不得入己侵使,違者,徒三年。

     諸行法官,急速去世者,預顯異境,此乃上天告命,遂使卒然而去。

    無靈異者,即是有司追取,證對不明事宜。

    令嗣法親眷,速以符诰敕牒法服,謂其行法之師,先所受本法诰敕之文,并本身所服階品之冠服也。

    焚為灰,投長江關水官,遞與其人幽司遵行,違者,徒二年。

     諸法官,功行果滿被召者,法體二上三下,如蛇蟲行耳,似有風聲。

    目無神光,天柱不起,天鼓不鳴,便穴腎堂皆痛,神炁自湧泉穴出頂門,即便以诰箓符印函藏一處,更新衣法服,端坐遺囑嗣法親眷訖,蛻去前,有瑞雲仙仗迎引,直赴洞府,受仙官,領職治事。

    若法體覺知不能支持,當處土地寵助嗣法親眷,依上法函藏,違者,流三千裡。

    情理重者,處死。

     儀三+五條 諸應正法鬼律文篆,并以香箧彩囊巾筍貯之。

    遇檢閱,存神冥目,結界入靜,方得開卷,不得過五行,秘之,慎勿令鬼神盜觀。

     諸善民,能驅邪輔正,實有濟物之功者,收錄奏名,傳度正法,補職受位。

     諸應院中法具,謂如劍印、筆墨、朱硯、冠履、法水之類。

    未經奏祭,并不得擅便私用。

     諸應傳度弟子,肘步投師。

    師升壇說戒,露刺飲丹,分镮破券,以誓盟言。

    次與訣目符文,宣示真诰,跪受官職印劍之類。

    師啟白上真,落三屍於四體,釋萬罪於九玄,關報所屬行持,上合天心。

     諸應神将吏兵,謂東嶽差到者。

    明受報應,到院訖,以酒食錢馬犒設。

    常守本職,準備驅用,不得私使。

     諸行法官,經過有神祠處,掐天丁訣,鳴天鼓,集身中靈官護法将吏随行,以布威儀,神自畏伏。

     諸行法官,早朝取服,旺氣作用。

    奏書設醮,不得燒檀乳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