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上助國救民總真秘要卷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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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應本院官法服,星冠朱履,非行持伏鬼魔者,不得披戴,違者,徒一年。
不因法中事儀,以勞鬼神者,徒二年。
諸應本院官法職,乃上清玉籍補充,統攝三界邪魔。
所授正法中诰箓,并以黃花帛上,朱墨間寫,裝嚴卷軸。
給付訖,本師告谕戒行勤切,應系法中秘語靈文,口傳心授,不得隐落,違者,三官糾察。
諸行法官,若善能傳授正法,與有道之士,行持救濟生民,有感格者,歲許具表章奏陳當議,不次推恩。
諸應選人材,可保奏而不奏,不可奏而奏者,并徒一年。
未經奏陳,辄傳印訣者,罪亦同上。
百日内,本師自覺。
舉限内,不首陳罪,亦如之。
諸應奏名後,不依師旨,及有違背事儀者,徒一年。
情理切害者,本師具實告奏,先滅一身,後罪九族。
諸應有道士,告傳正法,以救民人。
主師圖其财利,辄生難阻者,杖一百。
妄授貨者,一匹徒一年,十匹加一等,罪止徒三年,仍降兩資法職。
不滿一匹,杖一百。
饋送酒食,亦同。
諸行法官,每歲拯救危笃病,及二十人,轉一資。
二十人已上,依仙班格升職,功行遷轉法位,奏聞。
若人間告訴,不為度理,畫即救濟,并妄遷補法位,不實者,并徒一年。
諸奏名人未奏,詐稱法職者,徒二年。
已奏,而報應未下,保舉審察不當,即議重奏。
不俟報,而妄稱師弟,各徒二年。
諸新補本院法官,習篆天符、星鬥印訣、綱步之類,以金玉香木闆書。
習了畫時,以香水洗脫,棄於長流水中,違者,徒一年。
諸以正法妄傳非人,而希求财利,或得财而中悔不傳者,并徒二年。
未得财同。
假以他法,影應為正法傳之者,徒三年。
諸以正法鬼律示非人,或假借倩人傳寫,侮玩不恭,與非行法人持論,洩漏訣目者,徒三年。
以法示玩鬼神者,徒一年。
故令他人以法陷鬼神者,徒二年。
至死者,流三千裡。
不具威儀精潔觀讀者,流二千裡。
諸奏上清表章詞文,關直日功曹,通落東嶽文狀,付沿路土地收捕鬼祟,差本院神将吏兵,告奏事定,輕重行遣。
如合奏而不奏,不合奏而奏者,已上并杖一百。
諸正法天書秘錄符篆,傳授與人者,許謄寫,故本藏之名山大川龛岩石匣中。
法官敕诰符文,經轉資,盡将已前所授者,皆焚化,置之江湖中,止得留見任官文書。
如不燒化,以故法衣裹複,投於江河内。
篆符替下,筆墨朱紙硯水,道冠法服,諸般應替之物,盡火化,沈向水中,或埋在洞府石室之内,并以訣法藏之,違者,徒一年。
諸傳度正法聽,以甲子、庚申三元、八節、五臘、本命日,奏名跪受劍印訣目,筆硯朱墨法具,皆祭而甩之,镮券質信器具金銀等物,鉟镕售錢置供獻,拯濟貧人,不得入己侵使,違者,徒三年。
諸行法官,急速去世者,預顯異境,此乃上天告命,遂使卒然而去。
無靈異者,即是有司追取,證對不明事宜。
令嗣法親眷,速以符诰敕牒法服,謂其行法之師,先所受本法诰敕之文,并本身所服階品之冠服也。
焚為灰,投長江關水官,遞與其人幽司遵行,違者,徒二年。
諸法官,功行果滿被召者,法體二上三下,如蛇蟲行耳,似有風聲。
目無神光,天柱不起,天鼓不鳴,便穴腎堂皆痛,神炁自湧泉穴出頂門,即便以诰箓符印函藏一處,更新衣法服,端坐遺囑嗣法親眷訖,蛻去前,有瑞雲仙仗迎引,直赴洞府,受仙官,領職治事。
若法體覺知不能支持,當處土地寵助嗣法親眷,依上法函藏,違者,流三千裡。
情理重者,處死。
儀三+五條 諸應正法鬼律文篆,并以香箧彩囊巾筍貯之。
遇檢閱,存神冥目,結界入靜,方得開卷,不得過五行,秘之,慎勿令鬼神盜觀。
諸善民,能驅邪輔正,實有濟物之功者,收錄奏名,傳度正法,補職受位。
諸應院中法具,謂如劍印、筆墨、朱硯、冠履、法水之類。
未經奏祭,并不得擅便私用。
諸應傳度弟子,肘步投師。
師升壇說戒,露刺飲丹,分镮破券,以誓盟言。
次與訣目符文,宣示真诰,跪受官職印劍之類。
師啟白上真,落三屍於四體,釋萬罪於九玄,關報所屬行持,上合天心。
諸應神将吏兵,謂東嶽差到者。
明受報應,到院訖,以酒食錢馬犒設。
常守本職,準備驅用,不得私使。
諸行法官,經過有神祠處,掐天丁訣,鳴天鼓,集身中靈官護法将吏随行,以布威儀,神自畏伏。
諸行法官,早朝取服,旺氣作用。
奏書設醮,不得燒檀乳香。
不因法中事儀,以勞鬼神者,徒二年。
諸應本院官法職,乃上清玉籍補充,統攝三界邪魔。
所授正法中诰箓,并以黃花帛上,朱墨間寫,裝嚴卷軸。
給付訖,本師告谕戒行勤切,應系法中秘語靈文,口傳心授,不得隐落,違者,三官糾察。
諸行法官,若善能傳授正法,與有道之士,行持救濟生民,有感格者,歲許具表章奏陳當議,不次推恩。
諸應選人材,可保奏而不奏,不可奏而奏者,并徒一年。
未經奏陳,辄傳印訣者,罪亦同上。
百日内,本師自覺。
舉限内,不首陳罪,亦如之。
諸應奏名後,不依師旨,及有違背事儀者,徒一年。
情理切害者,本師具實告奏,先滅一身,後罪九族。
諸應有道士,告傳正法,以救民人。
主師圖其财利,辄生難阻者,杖一百。
妄授貨者,一匹徒一年,十匹加一等,罪止徒三年,仍降兩資法職。
不滿一匹,杖一百。
饋送酒食,亦同。
諸行法官,每歲拯救危笃病,及二十人,轉一資。
二十人已上,依仙班格升職,功行遷轉法位,奏聞。
若人間告訴,不為度理,畫即救濟,并妄遷補法位,不實者,并徒一年。
諸奏名人未奏,詐稱法職者,徒二年。
已奏,而報應未下,保舉審察不當,即議重奏。
不俟報,而妄稱師弟,各徒二年。
諸新補本院法官,習篆天符、星鬥印訣、綱步之類,以金玉香木闆書。
習了畫時,以香水洗脫,棄於長流水中,違者,徒一年。
諸以正法妄傳非人,而希求财利,或得财而中悔不傳者,并徒二年。
未得财同。
假以他法,影應為正法傳之者,徒三年。
諸以正法鬼律示非人,或假借倩人傳寫,侮玩不恭,與非行法人持論,洩漏訣目者,徒三年。
以法示玩鬼神者,徒一年。
故令他人以法陷鬼神者,徒二年。
至死者,流三千裡。
不具威儀精潔觀讀者,流二千裡。
諸奏上清表章詞文,關直日功曹,通落東嶽文狀,付沿路土地收捕鬼祟,差本院神将吏兵,告奏事定,輕重行遣。
如合奏而不奏,不合奏而奏者,已上并杖一百。
諸正法天書秘錄符篆,傳授與人者,許謄寫,故本藏之名山大川龛岩石匣中。
法官敕诰符文,經轉資,盡将已前所授者,皆焚化,置之江湖中,止得留見任官文書。
如不燒化,以故法衣裹複,投於江河内。
篆符替下,筆墨朱紙硯水,道冠法服,諸般應替之物,盡火化,沈向水中,或埋在洞府石室之内,并以訣法藏之,違者,徒一年。
諸傳度正法聽,以甲子、庚申三元、八節、五臘、本命日,奏名跪受劍印訣目,筆硯朱墨法具,皆祭而甩之,镮券質信器具金銀等物,鉟镕售錢置供獻,拯濟貧人,不得入己侵使,違者,徒三年。
諸行法官,急速去世者,預顯異境,此乃上天告命,遂使卒然而去。
無靈異者,即是有司追取,證對不明事宜。
令嗣法親眷,速以符诰敕牒法服,謂其行法之師,先所受本法诰敕之文,并本身所服階品之冠服也。
焚為灰,投長江關水官,遞與其人幽司遵行,違者,徒二年。
諸法官,功行果滿被召者,法體二上三下,如蛇蟲行耳,似有風聲。
目無神光,天柱不起,天鼓不鳴,便穴腎堂皆痛,神炁自湧泉穴出頂門,即便以诰箓符印函藏一處,更新衣法服,端坐遺囑嗣法親眷訖,蛻去前,有瑞雲仙仗迎引,直赴洞府,受仙官,領職治事。
若法體覺知不能支持,當處土地寵助嗣法親眷,依上法函藏,違者,流三千裡。
情理重者,處死。
儀三+五條 諸應正法鬼律文篆,并以香箧彩囊巾筍貯之。
遇檢閱,存神冥目,結界入靜,方得開卷,不得過五行,秘之,慎勿令鬼神盜觀。
諸善民,能驅邪輔正,實有濟物之功者,收錄奏名,傳度正法,補職受位。
諸應院中法具,謂如劍印、筆墨、朱硯、冠履、法水之類。
未經奏祭,并不得擅便私用。
諸應傳度弟子,肘步投師。
師升壇說戒,露刺飲丹,分镮破券,以誓盟言。
次與訣目符文,宣示真诰,跪受官職印劍之類。
師啟白上真,落三屍於四體,釋萬罪於九玄,關報所屬行持,上合天心。
諸應神将吏兵,謂東嶽差到者。
明受報應,到院訖,以酒食錢馬犒設。
常守本職,準備驅用,不得私使。
諸行法官,經過有神祠處,掐天丁訣,鳴天鼓,集身中靈官護法将吏随行,以布威儀,神自畏伏。
諸行法官,早朝取服,旺氣作用。
奏書設醮,不得燒檀乳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