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上助國救民總真秘要卷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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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欽仰立祠,祈禱無福報者,并除之。

    因立祠而不為害,善能興福於人,聽以有無功績奏聞,違者,杖一百。

     太戊門一十條 諸地炁所産育養之物,遇災年,須出生地毛,如鬼神無故出入,别興風雨,因而損傷稼穑,害及人命者,并流二千裡。

    仙官拘執六地犯者,具奏天府。

     諸神鬼盜人财物。

    滿千錢者,流二千裡。

    不滿千錢,徒二年。

    若常住供獻之物,不以多寡,滅形。

     諸地分主首,故縱邪祟,於部下為害者,關日遊神吏騰報,違者,杖一百。

     諸掌文字管攝邪魔,差當日功曹将吏承受,有稽遲投,至不明磨擦損污者,杖一百。

    私拆封角視者,徒二年。

    奏書有漏洩遺墜者,流三千裡。

     諸鬼神,妄攝人魂者,流三千裡。

    因而緻斃者,死。

     諸神鬼,呼召不至,辄違慢不恭者,徒三年。

    諸神鬼,非攝受於人世,不得與生靈混處,違者,杖一百。

    天府谪仙者非。

    如妄假名目,僥求祭祀者,徒二年。

    切害者,送東嶽處置。

    拒捕者,死。

     諸鬼神,無故在人家潛伏,妄興妖祟為害,經宿不去者,杖一百,五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

    神命不去者,死。

     諸人間染疾,旬月淹延不退,夢與鬼魅交通者,委所居地祇具事狀,申東嶽誅滅。

    違者,杖一百。

     諸驅邪院官,行天符,委山川地主收捕鬼祟,不即力幹,違慢者,徒一年。

     正一門四條 諸稱水者,不以大小淺深,善能滋養稼穑而不随時者,許九江水帝,察其功過保奏,違者,杖一百。

     諸龍神,在江河湖潭湫水有所王者,謂之主,正則祠之。

    若因大風雨,無故非理出遊,害人稼穑者,徒一年。

    妄邀祭祀者,徒二年。

    掌水司引水,因漂溺田屋苗稼,被害及五十家已上者,流三千裡。

    不及五十家,徒三年。

    災年時,行地分變異者,勿論,仍具表以聞。

     諸龍神鬼,主江河污流去處,若故曲邀舟車祭祀者,徒二年。

    妄興風雨,翻陷田屋,至傷人命,一人流三千裡,十人處死,十人已上滅形。

    幹涉湖潭,主首并同罪。

    本地分不紏者,罪亦如之。

     諸隐伏鬼神,合起雨澤,不急救旱苦,水主一同情隐,不為放露者,并徒三年。

     亡祟門六條 諸亡者,有怨於生人,曾經地府陳理,未結絕,而擅於人家作妖異,克害他人,僥求功果為報。

    雖非損人命,而動煩立獄,仇對平人者。

    關地府滅形。

     諸無道邪祟,隐顯形影,放火撒血,引弄家屬之類,驚犯生人者流三千裡。

    至害性命者,死。

     諸鬼祟放火,在人居室或籠櫃中,燒爇财物舍宅,及十戶者,死。

    不及十戶,徒三年,送酆都重役。

    地分知情,故縱不紏者,流三千裡。

     諸伏屍鬼怪,古物精妖,一切無名之鬼,妄托不系籍身死,辄停世間不去者,徒一年。

    妄假威勢,曲求祭祀,陷害生人,流二千裡。

    地分主者,知而不紏,同罪。

     諸鬼祟,傷害生人,因追捉藏伏者,徒三年。

    拒捕,辄與吏兵鬥敵者,死。

     諸孤露無主邪鬼,假於新死故亡之便,纏繞生人,有所求者,流二千裡。

    傷人命者,滅形。

    委是家親眷屬,逐時有阙祭祀,因而作祟者,以肴馔祭飨,善功為報,化谕遣退。

    若受祭飨福力後,依前為害生人者,送東嶽,於下鬼籍中拘系。

     國祀門五條 諸國家,不載祀典神廟,妄興妖孽,诳惑人民,辄為禍福者,流三千裡。

    曾傷人命者,滅形。

     諸鬼神,雖不載祠典,而能福及於民者,當考功績,以聞推恩。

    若自矜其功,捷便妄以妖異。

    於人興疾疫,須求祈禱,而不退者,徒三年。

    至傷人命者,流三千裡。

    及十人者,死十人已上,滅形。

     諸裡社本界神祠,水陸二路,見系陽界靈威,該在祀典,不得受人間曲祀,及不得受人厭咒生命,違者,紏察,申三官當議,重行黜責。

     諸祀典福神,有害於人間者,具所犯,奏取敕裁。

     諸朝列功臣名賢,因立廟祠後,有害於民者,立便遣之。

    違而不去,關東嶽,并具所犯奏聞。

     飛奏門二條 諸急切飛奏,限兩時報應。

    上天急切,與地獄仙官行報者不同。

    若違時不報,或因騰奏有失者,并杖一百,仍許再奏,候報施行。

    如驅邪院誤報,因而違者,勿論。

     諸奏書,緊切,限一日。

    次緊,限三日。

    常程,限七日。

    報應并謂奏上天者。

    皆用引劄,通落須經曆地分護送出界,辄邀難拘滞者,一日杖一百,二日加一等,罪止徒三年。

    若情理切害者,并具事因奏聞。

     玉格正條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