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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卦數第七
“天一,地二。
天三,地四。
天五,地六。
天七,地八。
天九,地十。
”又曰“天數二十有五,地數三十。
天地之數,五十有五。
”河圖洛書之數,即此五十有五之數所分布而進退者也。
聖人則圖畫卦,是故卦之數即圖書之數,亦即天地之數也。
“大衍之數五十,其用四十有九”者,所以衍《易》,即以衍此五十有五之數者也。
自宋儒竄易經文,以“天一地二”一節,移置“大衍之數五十”以前,兩數遂相混合,并為一談。
異論紛若,左支右吾,卒無是處。
漢學家雖力糾其缪,而于兩節之數理,亦未能分析清楚,與卦象《彖傳》相證明。
乃沿缪襲誤,以迄于今。
程朱而後,言《易》者皆崇理論,言象者已不多,言數者尤少。
偶有一鱗半爪,又皆似是而非。
同人講習,幾于無可取資。
爰就所知,略貢刍荛。
所憾數學既淺,又荒廢日久,自知膚淺已甚。
姑引其端,以待專家之續竟其緒也。
先天數 乾一,兌二,離三,震四,巽五,坎六,艮七,坤八之數,邵子《皇極經世》之數,所謂先天數也。
相傳康節從李挺之氏學《易》三年,未能窺其奧,請益于李,叩其要旨。
李乃授以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之八字,康節言下大悟,恍然于乾兌離震巽坎艮坤之天然位次,與數适合。
而陰陽交錯,順逆往來,無不妙合。
極深研幾,遂得貫澈天人,成《皇極經世》一書。
程子歎為内聖外王之學,朱子《木義》,又取其大小方圓各圖,弁諸經首。
其後言《易》者,即以先天數為易數。
于卦爻《彖》、《象》之言數者,如“七日”“八月”“十年”“九陵”之類,悉以先天數當之,歧誤乃不可究诘。
夫邵子先天數,非不合也。
特邵子别有妙悟,以一二三四五六七八為主,如算學之數根。
乾兌離震巽坎艮坤,隻為其數之符号耳,故用乾兌離震巽坎艮坤可也,用日月星辰水火土石亦無不可也。
因邵子未嘗以此注《易》,但借卦爻以演其數,而所得之數理,變化分合,仍能與《易》相符。
所謂殊途同歸,法異而實不異也。
若以言《易》,則自當以乾兌離震巽坎艮坤為主。
先後體用,各有其數。
與邵子之數同出天一地二之十數,并圖如左: 乾一對坤八,合九。
兌二對艮七,合九。
離三對坎六,合九。
震四對巽五,合九。
四九合三十六。
乾陽三畫,坤陰六畫,合九。
兌四畫,艮五畫,合九。
離四畫,坎五畫,合九。
震五畫,巽四畫,合九。
四九亦合三十六。
八卦相蕩成六十四,除乾坤坎離頤中孚大小過八卦反覆不變,餘五十六皆一卦反覆成二卦,實隻二十八卦。
合乾坤等不變之八卦,亦共合三十六卦。
三十六者,六之自乘也。
故邵子曰“三十六宮都是春”,乃用六藏九,為邵子之獨有心得,别具用法。
故依此數方位,與五行幹支納甲皆不相合。
納甲之象與乾一兌二之數無關,漢學家力辟先天卦位,而于乾一兌二之數,無能辯駁。
偶有言者,亦隔靴搔癢,無當于理。
茲另圖先天八卦之合洛書河圖數如下: 聖人則圖畫卦,卦數即圖書之數。
圖書之一六,皆從下起,陽從一始,陰以六終,皆歸藏于北方,未有從上起者。
邵子先天數,獨悟“易逆數也”一語,故反用圖書而逆由乾位起一,藏九不用,為兩數之對待。
如洛書之藏十,其妙用在卦順則數逆,卦逆則數順,故仍不悖于陽順陰逆之天則。
錯綜變化,而無不相通。
若論先天八卦之本數,則自當取則河圖,陰逆陽順,以合于一六二七三八四九之匹偶。
而陰陽相對,皆得五數。
如雷風一四合五也,水火二三合五也,山澤七八合十五,天地九六合十五,皆五也。
仍以五為中樞。
而一六為地雷複,九四為天風姤,二七為水澤節,三八為火山旅。
所謂布五行于四時,無不合也。
和而後月生,此納甲所以用先天之象,而取後天之數也。
此理千餘年來,未有發明。
由于不知陽順陰逆之數,以邵氏之數,強解京、焦之《易》,紛纭糾結,遂莫可究诘矣。
陽數順由一始,為一三七九。
陰數逆由四起,為四二八六。
宋以後,皆以二四六八為陰數之用,此其根本之錯誤也。
陽順陰逆圖數,餘于庚申之秋,始由“乾乘六龍”一語悟得“乘六”之法,繪圖以明之。
始知極數定象,通變成文,參伍錯綜,皆在陽順陰逆。
而千餘年來,似是而非之注釋,均可一掃而空矣。
圖說另詳《易數偶得》。
坎一坤二震三巽四離九艮八兌七乾六。
乾坎相連,一與六合。
坤兌相連,二與七合。
震艮相連,三與八合。
巽離相連,四與九合。
水火金木之數,各有配合,獨阙五十兩數。
非阙也,坎一離九合十,中央戊己,而坤艮二八,亦合十為醜未,皆五與十土數所分寄,方位與洛書合,而數亦兼符納甲。
其說已詳《卦位》章先天納甲圖,茲不贅述。
更以數之順序,并列與洛書參照,則第一章二八易位,二五構精,兩圖之妙更可見矣。
坎離乾巽震兌坤艮皆相對,與卦位合。
惟坤二與艮八之位互易,五運中樞,而十暗寓于八方。
所謂通變化而行鬼神者,即在此坤艮易位之妙用。
故曰“神樞鬼藏”,向來道家珍為神秘。
非入其門奧者,不肯輕洩。
實則邵子天根月窟,子正在醜,午正在未數言,已不啻明明揭示,特後人不自悟耳。
先後天八卦合數 先後天八卦,既各有其本位本數,而體用相生,升降變化,由合而分,亦由分而合。
是以《易》之《彖》、
天三,地四。
天五,地六。
天七,地八。
天九,地十。
”又曰“天數二十有五,地數三十。
天地之數,五十有五。
”河圖洛書之數,即此五十有五之數所分布而進退者也。
聖人則圖畫卦,是故卦之數即圖書之數,亦即天地之數也。
“大衍之數五十,其用四十有九”者,所以衍《易》,即以衍此五十有五之數者也。
自宋儒竄易經文,以“天一地二”一節,移置“大衍之數五十”以前,兩數遂相混合,并為一談。
異論紛若,左支右吾,卒無是處。
漢學家雖力糾其缪,而于兩節之數理,亦未能分析清楚,與卦象《彖傳》相證明。
乃沿缪襲誤,以迄于今。
程朱而後,言《易》者皆崇理論,言象者已不多,言數者尤少。
偶有一鱗半爪,又皆似是而非。
同人講習,幾于無可取資。
爰就所知,略貢刍荛。
所憾數學既淺,又荒廢日久,自知膚淺已甚。
姑引其端,以待專家之續竟其緒也。
先天數 乾一,兌二,離三,震四,巽五,坎六,艮七,坤八之數,邵子《皇極經世》之數,所謂先天數也。
相傳康節從李挺之氏學《易》三年,未能窺其奧,請益于李,叩其要旨。
李乃授以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之八字,康節言下大悟,恍然于乾兌離震巽坎艮坤之天然位次,與數适合。
而陰陽交錯,順逆往來,無不妙合。
極深研幾,遂得貫澈天人,成《皇極經世》一書。
程子歎為内聖外王之學,朱子《木義》,又取其大小方圓各圖,弁諸經首。
其後言《易》者,即以先天數為易數。
于卦爻《彖》、《象》之言數者,如“七日”“八月”“十年”“九陵”之類,悉以先天數當之,歧誤乃不可究诘。
夫邵子先天數,非不合也。
特邵子别有妙悟,以一二三四五六七八為主,如算學之數根。
乾兌離震巽坎艮坤,隻為其數之符号耳,故用乾兌離震巽坎艮坤可也,用日月星辰水火土石亦無不可也。
因邵子未嘗以此注《易》,但借卦爻以演其數,而所得之數理,變化分合,仍能與《易》相符。
所謂殊途同歸,法異而實不異也。
若以言《易》,則自當以乾兌離震巽坎艮坤為主。
先後體用,各有其數。
與邵子之數同出天一地二之十數,并圖如左: 乾一對坤八,合九。
兌二對艮七,合九。
離三對坎六,合九。
震四對巽五,合九。
四九合三十六。
乾陽三畫,坤陰六畫,合九。
兌四畫,艮五畫,合九。
離四畫,坎五畫,合九。
震五畫,巽四畫,合九。
四九亦合三十六。
八卦相蕩成六十四,除乾坤坎離頤中孚大小過八卦反覆不變,餘五十六皆一卦反覆成二卦,實隻二十八卦。
合乾坤等不變之八卦,亦共合三十六卦。
三十六者,六之自乘也。
故邵子曰“三十六宮都是春”,乃用六藏九,為邵子之獨有心得,别具用法。
故依此數方位,與五行幹支納甲皆不相合。
納甲之象與乾一兌二之數無關,漢學家力辟先天卦位,而于乾一兌二之數,無能辯駁。
偶有言者,亦隔靴搔癢,無當于理。
茲另圖先天八卦之合洛書河圖數如下: 聖人則圖畫卦,卦數即圖書之數。
圖書之一六,皆從下起,陽從一始,陰以六終,皆歸藏于北方,未有從上起者。
邵子先天數,獨悟“易逆數也”一語,故反用圖書而逆由乾位起一,藏九不用,為兩數之對待。
如洛書之藏十,其妙用在卦順則數逆,卦逆則數順,故仍不悖于陽順陰逆之天則。
錯綜變化,而無不相通。
若論先天八卦之本數,則自當取則河圖,陰逆陽順,以合于一六二七三八四九之匹偶。
而陰陽相對,皆得五數。
如雷風一四合五也,水火二三合五也,山澤七八合十五,天地九六合十五,皆五也。
仍以五為中樞。
而一六為地雷複,九四為天風姤,二七為水澤節,三八為火山旅。
所謂布五行于四時,無不合也。
和而後月生,此納甲所以用先天之象,而取後天之數也。
此理千餘年來,未有發明。
由于不知陽順陰逆之數,以邵氏之數,強解京、焦之《易》,紛纭糾結,遂莫可究诘矣。
陽數順由一始,為一三七九。
陰數逆由四起,為四二八六。
宋以後,皆以二四六八為陰數之用,此其根本之錯誤也。
陽順陰逆圖數,餘于庚申之秋,始由“乾乘六龍”一語悟得“乘六”之法,繪圖以明之。
始知極數定象,通變成文,參伍錯綜,皆在陽順陰逆。
而千餘年來,似是而非之注釋,均可一掃而空矣。
圖說另詳《易數偶得》。
坎一坤二震三巽四離九艮八兌七乾六。
乾坎相連,一與六合。
坤兌相連,二與七合。
震艮相連,三與八合。
巽離相連,四與九合。
水火金木之數,各有配合,獨阙五十兩數。
非阙也,坎一離九合十,中央戊己,而坤艮二八,亦合十為醜未,皆五與十土數所分寄,方位與洛書合,而數亦兼符納甲。
其說已詳《卦位》章先天納甲圖,茲不贅述。
更以數之順序,并列與洛書參照,則第一章二八易位,二五構精,兩圖之妙更可見矣。
坎離乾巽震兌坤艮皆相對,與卦位合。
惟坤二與艮八之位互易,五運中樞,而十暗寓于八方。
所謂通變化而行鬼神者,即在此坤艮易位之妙用。
故曰“神樞鬼藏”,向來道家珍為神秘。
非入其門奧者,不肯輕洩。
實則邵子天根月窟,子正在醜,午正在未數言,已不啻明明揭示,特後人不自悟耳。
先後天八卦合數 先後天八卦,既各有其本位本數,而體用相生,升降變化,由合而分,亦由分而合。
是以《易》之《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