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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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為書也。
或問:離為鼈、為蟹、為蠃、為蚌、為龜。
此五者,惟龜象見于頤與損益,餘象皆不見經傳,其義何居?曰:五者皆水族也。
不屬諸坎而屬諸離,以見陰陽互藏之妙焉。
舊說以五者皆甲蟲,外剛内柔,故以取象。
是矣,而未盡也。
離中虛能受,故能納五行之精。
得巽木之精為鼈,得震雷之精為蟹,得兌月之精為蚌,得乾金之精為蠃,得坎艮之精為龜,而畢受化于坤土。
觀象于頤可得其義。
推而廣之,其象可見也。
(焦氏《易通釋》謂《易》之言敝即鼈也,言解即蟹也,言赢即蠃也,言邦即蚌也,于義亦通。
) 或曰:坎為月,今以兌為月,是非邵子之象乎?曰:非也。
卦之言象,以相對見義。
坎離相對,離為日,則坎為月。
離為火,則坎為水。
兌之為月,對于震巽取義。
《易》之言月者,除日月對舉者則指坎。
餘皆指兌言也。
或問:《系下傳》“龍蛇之蟄以存身焉”,是否指乾卦之象?曰:然。
鹹卦三爻至五爻互乾,乾四爻之“上不在天下不在田中不在人”者,以此四爻乃在乾卦之中。
《鹹?象》曰“君子以虛受人”者,即此一爻,故稱龍蛇。
龍蛇者,未确指其為龍為蛇,與“或躍在淵”之或字相應者也。
蓋乾之對宮為巽,巽于十二辰,貞在辰巳,辰為龍,巳為蛇。
躍者,超越而上之名,言四爻能超躍越過巳之一位,即及于離午而為飛龍。
不能及于離午,則在巳而為蛇。
辭意極為明析。
按之于象數,無不絲絲人扣者。
聖人之文,真與造化同一工也! 或問:《說卦》“離為龜”,乃六十四卦之有離者,均不言龜,獨見之于頤與損益何也?曰:頤與損益,皆剛外柔内,有離之象。
來氏所謂大象是也。
頤與損益,大象似離,故言龜。
亦即聖人示人以取象之一例焉。
曰:在損益皆稱“十朋之龜”何也?曰:十者,取其最多之數,即天一至地十之數也。
朋者,陰陽相合。
以天一地二天三地四,數各有合,故曰朋。
此“龜”字與震卦“億喪貝”之貝字同。
古人無錢布,龜與貝皆寶貨之一類也,故以象言之。
頤之龜乃活龜,而損益之龜則龜版耳。
或問:巽為寡發,《李氏集解》作宣發。
虞注曰巽為白,故宣發。
将何說之從?曰:兩說皆可通也,巽為長女。
凡女之愆時未嫁。
及早嫁而生育過多者。
血皆失其經而發秃。
故曰寡發。
秃必于前額,故亦可曰宣發。
《考工記》“半矩謂之宣”,似宣之義更能形容酷肖,較寡字尤周到也。
或問:巽為近利市三倍,其于象也何居?曰:此象之微妙,非通全卦而觀之,僅就巽之三畫以探索之,無從得其義焉。
巽為入,有入而無出,得坤吝啬之性。
然坤柔順,故雖吝音,尚不緻為貪。
而巽之體,則乾體也。
以乾體之健,行坤性之吝,更兼其本性之人。
三者合之,所謂三倍也。
然則近利市三字之象,又從何而來也?曰:此則須索之于八卦方位也。
八卦巽居東南,其前則東震也,其後則南離也。
離與震,火雷噬嗑。
日中為市,緻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貨,交易而退,各得其所,蓋取諸噬嗑。
今巽之方位,适介于噬嗑上下卦之間,非近利市而何?故聖人之于象,一字一義,必有根據。
潛心以求之,多方以索之,方能知其妙。
若以不解解之,其奧義終莫能得也。
或曰:宣發與近利市三倍,其象義之妙既聞之矣。
而巽又為多白眼,亦必有妙義,可得聞欤?曰:此則前人已有言之者矣。
曰離柔居中,為目之正。
巽陰反下,而二陽上,故多白眼。
似為來氏之說。
于義頗近,尚未明暢。
請申言之。
離為目,巽之下,即離之上也。
離之下,即兌之上也。
此即虞氏所謂半象。
故經文于兌稱“眇目”,履與歸妹皆兌,皆曰“眇能視”是也。
以兌例巽,則巽亦眇耳。
惟巽又為白。
白者,上二陽也。
是巽之眇,白且占三分之二。
非多自眼而何?“多白眼”二字,不啻将巽之眇活畫出來。
神哉化工之筆也! 或問:坎,其于人為加憂,為心病,為耳痛。
舊解為陽陷陰中,心危慮深,故加憂。
憂之甚為心病,心以虛為體。
剛畫梗于其中故病。
惟耳亦然。
坎為耳,外陰内陽,取象陽之總也。
又為耳痛,象陽畫之梗于其中也。
其說當乎?曰:否否。
坎曰惟心亨,正以陽之正中也。
若以陽之梗于中為病,則天下之心,殆無不病者矣。
陽梗于中為耳痛,則天下之耳,将無不痛者矣。
其說之誣,不待辯矣。
坎為耳為心,其本象也。
其為加憂,為心病,為耳痛,則因所處之時與位而言。
所謂陰陽既合以後之象,陰陽合則變化生,曰憂,曰病,曰痛,明明既動以後之事,烏得以本象之陰陽言之?比樂師憂,同一坎焉,何為于比則樂,于師則憂?豈比之坎剛畫梗于其中,而師之坎則無剛畫梗于其中耶?豈比之坎陽陷陰中而師之坎陽出陰外耶?同一坎也,同一坎與坤也,同為一剛而五柔也,乃優樂頓異者,則惟其所處之時與位之不同耳。
然憂與樂固同此心焉。
處憂則憂,當樂而樂。
或先憂而後樂,或先樂而後憂。
時與位無定,君子處之無成心焉。
故曰加憂。
加者非所固有,從而加之之辭。
《坎?彖》曰“惟心亨,往有尚”,尚即加之義也。
物失其中為病,艮之“危薰心”,心病也。
不安其中亦病,鹹之“憧憧往來”,亦心病也。
坎者通也,失其通為痛。
噬嗑之“荷校滅耳”,《傳》曰“聰不明也”,乃耳痛也。
未聞剛梗于中之為病為痛也。
腐儒不明象義,又不熟經文,僅知于一卦三畫中求象。
求而不得,于是以剛柔之卦畫,以己意揣測而附會之,而不顧其理之是非。
此言象者之所以授人口實也。
坎之為矯輮,亦非其本象也。
凡物件之矯輮者,必先炙以火,而以水定之。
故坎象之為矯輮,亦必在與離相合,或在與離通變之後,而弓輪則更因矯輮推而及之者也。
蓋物之有弓與輪,乃為矯輮之最著者也。
《易》象有相因而及者,如艮為門阙,因更為阍寺;兌為口舌,因更為巫,皆與此一例也。
或問:象之言數,是否即“七日來複”,“八月有兇”,與“十年不字”、“十年勿用”之類?曰:非也。
此乃言爻與卦之數。
雖與象不盡無關,然不可即謂象之數也。
然則象之倚于數者如何,可略舉其例欤?曰:《易》之為書,參天兩地而倚數。
三畫成卦,參天也。
因而重之,兩地也。
六畫而分三才,又參天也。
三才而疊用柔剛,又兩地也。
用九用六,又參天而兩地也。
故《易》之立言,殆無一不倚于數。
詳言之,非短辭所能罄,當别論之。
象之倚數,亦不能離乎陰陽。
陽數參天,陰數兩地。
參兩之數,無不原本天一至地十之五十五數,而折為五行,分寄于象。
故象之言數,以根于五行及九宮之數為多。
而五行各有始有壯有究,數又有别也。
《易》窮則變,窮于數也(天數極于二十有五,地數極于三十,天地之數窮于五十有五。
故生數終于五,成數始于六,天地生成之數合于五。
六乃為天地之中,七則反以天之五分陰分陽。
故幹之數十。
以地之六疊用柔剛,故支之數十二,十三則兇。
陰九陽六,六九五十四,為窮之災。
而五十六為兇之始,而九十六與一百零六皆兇數。
)。
是故欲明象之數,必先别其時位。
時有三候(即始壯究也),位有三等(即初中上也),明乎此,于象倚于數之理思過半矣。
逸象 《易》象掌于太蔔,周室版蕩,典章散疊。
東遷而後,未能盡複故物。
孔子《說卦》所傳,即為掇拾殘阙之遺,而又曆經劫火,簡策散失。
比及西漢,兩篇《十翼》,猶阙《說卦》三篇。
後得河内女子發于廢屋,即今之《說卦》是也。
卦象殘阙,自所不免。
《荀九家》補象,乾有四,坤八,震三,巽二,坎八,離一,艮三,兌二,都三十有一。
朱子已取以列入《本義》。
而孟氏之逸象,文十倍于《九家》。
計乾之象六十有一,坤八十一,震四十九,坎四十七,艮三十七,巽二十,離十九,兌九,共三百二十三,亦雲夥矣。
而後儒如何妥、于令升、侯果、朱震、來知德,及勝清毛錫齡,亦均有補象。
要皆采自二篇《十翼》者為多。
如《九家》所補之三十一象,惟坤之帛與漿,震之為鹄,巽之為鶴,未見于經,餘皆經傳所有者也。
《易》道廣大,無所不包,象足以盡物,物不足以盡卦。
《易?說卦》于《象》曰其于物也,其于人也,亦舉一隅而已。
觸類旁通,非列舉所能盡也。
(《荀九家》者,荀慈明集九家《易》解,為書十卷,見于《班書》。
而《文獻通考》引陳氏說,謂漢淮南王所聘明《易》者九人,荀爽嘗為之集解。
但陸氏《釋文序錄》列九家姓氏為京房、馬融、鄭玄、宋衷、虞翻、陸績、姚信、翟子元、荀爽,與前說不同。
但考陸氏所列諸家,無論時代後先,且立說各異,有相冰炭,決非可合而為一者。
姑錄其說以備參考可耳。
)
或問:離為鼈、為蟹、為蠃、為蚌、為龜。
此五者,惟龜象見于頤與損益,餘象皆不見經傳,其義何居?曰:五者皆水族也。
不屬諸坎而屬諸離,以見陰陽互藏之妙焉。
舊說以五者皆甲蟲,外剛内柔,故以取象。
是矣,而未盡也。
離中虛能受,故能納五行之精。
得巽木之精為鼈,得震雷之精為蟹,得兌月之精為蚌,得乾金之精為蠃,得坎艮之精為龜,而畢受化于坤土。
觀象于頤可得其義。
推而廣之,其象可見也。
(焦氏《易通釋》謂《易》之言敝即鼈也,言解即蟹也,言赢即蠃也,言邦即蚌也,于義亦通。
) 或曰:坎為月,今以兌為月,是非邵子之象乎?曰:非也。
卦之言象,以相對見義。
坎離相對,離為日,則坎為月。
離為火,則坎為水。
兌之為月,對于震巽取義。
《易》之言月者,除日月對舉者則指坎。
餘皆指兌言也。
或問:《系下傳》“龍蛇之蟄以存身焉”,是否指乾卦之象?曰:然。
鹹卦三爻至五爻互乾,乾四爻之“上不在天下不在田中不在人”者,以此四爻乃在乾卦之中。
《鹹?象》曰“君子以虛受人”者,即此一爻,故稱龍蛇。
龍蛇者,未确指其為龍為蛇,與“或躍在淵”之或字相應者也。
蓋乾之對宮為巽,巽于十二辰,貞在辰巳,辰為龍,巳為蛇。
躍者,超越而上之名,言四爻能超躍越過巳之一位,即及于離午而為飛龍。
不能及于離午,則在巳而為蛇。
辭意極為明析。
按之于象數,無不絲絲人扣者。
聖人之文,真與造化同一工也! 或問:《說卦》“離為龜”,乃六十四卦之有離者,均不言龜,獨見之于頤與損益何也?曰:頤與損益,皆剛外柔内,有離之象。
來氏所謂大象是也。
頤與損益,大象似離,故言龜。
亦即聖人示人以取象之一例焉。
曰:在損益皆稱“十朋之龜”何也?曰:十者,取其最多之數,即天一至地十之數也。
朋者,陰陽相合。
以天一地二天三地四,數各有合,故曰朋。
此“龜”字與震卦“億喪貝”之貝字同。
古人無錢布,龜與貝皆寶貨之一類也,故以象言之。
頤之龜乃活龜,而損益之龜則龜版耳。
或問:巽為寡發,《李氏集解》作宣發。
虞注曰巽為白,故宣發。
将何說之從?曰:兩說皆可通也,巽為長女。
凡女之愆時未嫁。
及早嫁而生育過多者。
血皆失其經而發秃。
故曰寡發。
秃必于前額,故亦可曰宣發。
《考工記》“半矩謂之宣”,似宣之義更能形容酷肖,較寡字尤周到也。
或問:巽為近利市三倍,其于象也何居?曰:此象之微妙,非通全卦而觀之,僅就巽之三畫以探索之,無從得其義焉。
巽為入,有入而無出,得坤吝啬之性。
然坤柔順,故雖吝音,尚不緻為貪。
而巽之體,則乾體也。
以乾體之健,行坤性之吝,更兼其本性之人。
三者合之,所謂三倍也。
然則近利市三字之象,又從何而來也?曰:此則須索之于八卦方位也。
八卦巽居東南,其前則東震也,其後則南離也。
離與震,火雷噬嗑。
日中為市,緻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貨,交易而退,各得其所,蓋取諸噬嗑。
今巽之方位,适介于噬嗑上下卦之間,非近利市而何?故聖人之于象,一字一義,必有根據。
潛心以求之,多方以索之,方能知其妙。
若以不解解之,其奧義終莫能得也。
或曰:宣發與近利市三倍,其象義之妙既聞之矣。
而巽又為多白眼,亦必有妙義,可得聞欤?曰:此則前人已有言之者矣。
曰離柔居中,為目之正。
巽陰反下,而二陽上,故多白眼。
似為來氏之說。
于義頗近,尚未明暢。
請申言之。
離為目,巽之下,即離之上也。
離之下,即兌之上也。
此即虞氏所謂半象。
故經文于兌稱“眇目”,履與歸妹皆兌,皆曰“眇能視”是也。
以兌例巽,則巽亦眇耳。
惟巽又為白。
白者,上二陽也。
是巽之眇,白且占三分之二。
非多自眼而何?“多白眼”二字,不啻将巽之眇活畫出來。
神哉化工之筆也! 或問:坎,其于人為加憂,為心病,為耳痛。
舊解為陽陷陰中,心危慮深,故加憂。
憂之甚為心病,心以虛為體。
剛畫梗于其中故病。
惟耳亦然。
坎為耳,外陰内陽,取象陽之總也。
又為耳痛,象陽畫之梗于其中也。
其說當乎?曰:否否。
坎曰惟心亨,正以陽之正中也。
若以陽之梗于中為病,則天下之心,殆無不病者矣。
陽梗于中為耳痛,則天下之耳,将無不痛者矣。
其說之誣,不待辯矣。
坎為耳為心,其本象也。
其為加憂,為心病,為耳痛,則因所處之時與位而言。
所謂陰陽既合以後之象,陰陽合則變化生,曰憂,曰病,曰痛,明明既動以後之事,烏得以本象之陰陽言之?比樂師憂,同一坎焉,何為于比則樂,于師則憂?豈比之坎剛畫梗于其中,而師之坎則無剛畫梗于其中耶?豈比之坎陽陷陰中而師之坎陽出陰外耶?同一坎也,同一坎與坤也,同為一剛而五柔也,乃優樂頓異者,則惟其所處之時與位之不同耳。
然憂與樂固同此心焉。
處憂則憂,當樂而樂。
或先憂而後樂,或先樂而後憂。
時與位無定,君子處之無成心焉。
故曰加憂。
加者非所固有,從而加之之辭。
《坎?彖》曰“惟心亨,往有尚”,尚即加之義也。
物失其中為病,艮之“危薰心”,心病也。
不安其中亦病,鹹之“憧憧往來”,亦心病也。
坎者通也,失其通為痛。
噬嗑之“荷校滅耳”,《傳》曰“聰不明也”,乃耳痛也。
未聞剛梗于中之為病為痛也。
腐儒不明象義,又不熟經文,僅知于一卦三畫中求象。
求而不得,于是以剛柔之卦畫,以己意揣測而附會之,而不顧其理之是非。
此言象者之所以授人口實也。
坎之為矯輮,亦非其本象也。
凡物件之矯輮者,必先炙以火,而以水定之。
故坎象之為矯輮,亦必在與離相合,或在與離通變之後,而弓輪則更因矯輮推而及之者也。
蓋物之有弓與輪,乃為矯輮之最著者也。
《易》象有相因而及者,如艮為門阙,因更為阍寺;兌為口舌,因更為巫,皆與此一例也。
或問:象之言數,是否即“七日來複”,“八月有兇”,與“十年不字”、“十年勿用”之類?曰:非也。
此乃言爻與卦之數。
雖與象不盡無關,然不可即謂象之數也。
然則象之倚于數者如何,可略舉其例欤?曰:《易》之為書,參天兩地而倚數。
三畫成卦,參天也。
因而重之,兩地也。
六畫而分三才,又參天也。
三才而疊用柔剛,又兩地也。
用九用六,又參天而兩地也。
故《易》之立言,殆無一不倚于數。
詳言之,非短辭所能罄,當别論之。
象之倚數,亦不能離乎陰陽。
陽數參天,陰數兩地。
參兩之數,無不原本天一至地十之五十五數,而折為五行,分寄于象。
故象之言數,以根于五行及九宮之數為多。
而五行各有始有壯有究,數又有别也。
《易》窮則變,窮于數也(天數極于二十有五,地數極于三十,天地之數窮于五十有五。
故生數終于五,成數始于六,天地生成之數合于五。
六乃為天地之中,七則反以天之五分陰分陽。
故幹之數十。
以地之六疊用柔剛,故支之數十二,十三則兇。
陰九陽六,六九五十四,為窮之災。
而五十六為兇之始,而九十六與一百零六皆兇數。
)。
是故欲明象之數,必先别其時位。
時有三候(即始壯究也),位有三等(即初中上也),明乎此,于象倚于數之理思過半矣。
逸象 《易》象掌于太蔔,周室版蕩,典章散疊。
東遷而後,未能盡複故物。
孔子《說卦》所傳,即為掇拾殘阙之遺,而又曆經劫火,簡策散失。
比及西漢,兩篇《十翼》,猶阙《說卦》三篇。
後得河内女子發于廢屋,即今之《說卦》是也。
卦象殘阙,自所不免。
《荀九家》補象,乾有四,坤八,震三,巽二,坎八,離一,艮三,兌二,都三十有一。
朱子已取以列入《本義》。
而孟氏之逸象,文十倍于《九家》。
計乾之象六十有一,坤八十一,震四十九,坎四十七,艮三十七,巽二十,離十九,兌九,共三百二十三,亦雲夥矣。
而後儒如何妥、于令升、侯果、朱震、來知德,及勝清毛錫齡,亦均有補象。
要皆采自二篇《十翼》者為多。
如《九家》所補之三十一象,惟坤之帛與漿,震之為鹄,巽之為鶴,未見于經,餘皆經傳所有者也。
《易》道廣大,無所不包,象足以盡物,物不足以盡卦。
《易?說卦》于《象》曰其于物也,其于人也,亦舉一隅而已。
觸類旁通,非列舉所能盡也。
(《荀九家》者,荀慈明集九家《易》解,為書十卷,見于《班書》。
而《文獻通考》引陳氏說,謂漢淮南王所聘明《易》者九人,荀爽嘗為之集解。
但陸氏《釋文序錄》列九家姓氏為京房、馬融、鄭玄、宋衷、虞翻、陸績、姚信、翟子元、荀爽,與前說不同。
但考陸氏所列諸家,無論時代後先,且立說各異,有相冰炭,決非可合而為一者。
姑錄其說以備參考可耳。
)